电子商务法带来的影响申论

电子商务法带来的影响申论,第1张

电子商务法》实施带来的影响
深入了解电子商务法带来的形势变化,分析电子商务法对政府监管、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对加快推动企业做好相关合规工作、提高政府和企业对该法律的贯彻和落实都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法》实施带来新变化
(一)电子商务服务更加规范
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首次该法明确了电子商务不仅监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的行为,还监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服务的行为,因此网约车、外卖、旅游、家政等各种网络平台提供服务,也都属于电子商务法所管辖范围。对于这些网络服务平台而言,不仅要接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规章约束,还要接受电子商务法的监管,服务在双重监管下会变得更加规范。另外,考虑到某些服务行业的特殊性,该法律同时明确了金融类产品和服务以及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属于电子商务法管辖范围。
(二)电子商务经营将更加公开透明
电子商务法从两方面措施入手让国家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有了更加全面了解。一是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履行纳税义务,使得监管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和掌握,有效地支撑国家电子商务方面政策制定。二是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当信息发生变更时要求经营者及时更新公示信息,该措施使得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信息有了更加全面了解,经营者的合法性得到进一步认可。
(三)不诚信经营行为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电子商务法从多个方面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诚信经营提出了相应要求。一是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该条款使得传统的刷单、诱导好评等较为普遍的不诚信经营行为都将会得到法律严格管制。二是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该条款从法律层面保障了消费者的评价权,堵住了不诚信企业企图通过平台删除用户真实评价的监管漏洞,用户评论重要性被进一步提高。
(四)电商平台对数据利用更加规范
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之外,还提出了额外特殊要求。一是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该条款规范了平台利用个人数据做精准广告营销行为,保障了消费者对商品自由选择的权利。二是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该条款规范了平台对个人数据控制行为,保障了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查询、删除和销毁等权益,与欧盟对个人信息数据保护进一步接轨。
(五)垄断竞争将会得到逐步遏制
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最近两年发生的大型平台之间为了争夺用户采取“二选一”要求或者补贴等行为都涉嫌违犯电子商务法。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发改、工商、商务等三部门反垄断职能的有效整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成立,未来国家在互联网领域反垄断能力将会大大加强。
《电子商务法》实施带来的影响
(一)海量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征收问题
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履行纳税义务,由于大量电子商务C2C平台上卖家都属于个体销售者,很多之前都未做过工商和税务登记。这些个体销售群体具有数量庞大、经营规模小、执业范围广、变化频繁、流动性强等特点,针对这些销售群体采用传统的线下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注册登记以及税务缴纳方式,从短期来看,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一时间将无法应对海量个人销售者登记需求,从长期来看,由于个体销售者跟企业有很大不同,进出非常频繁,采用线下模式无法实现对个体销售者市场登记和税务征收的高效管理。
(二)企业竞价排名等部分商业模式受阻
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时,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要求显著标明“广告”的做法,对通过竞价排名方式从背后诱导消费者的行为将会严重受挫,竞价排名模式用户转化率将会带来严峻考验。随着电子商务法的深入实施以及网络消费者认知水平的提高,竞价排名模式将会变得更加规范,通过竞价排名诱导消费者选择、谋取商业暴力的时代将会一去不复返。
(三)监管机构监管模式跟不上法律监管新要求
电子商务法从多个方面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行为做了相应约束,提出了许多具有约束性条款,但相对于目前政府的监管执法手段来讲,按照电子商务法要求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执法,网络平台具有用户海量、跨越时空、即时变化等特点,要实现事中有效监管,目前政府执法手段和技术支撑能力显然是难以跟上的。比如针对营业执照公示要求,如果平台没有针对经营入驻者在营业执照公示方面的严格治理机制,政府也没有采用数字化和网络化手段进行在线监管,不公示企业营业执照或当营业执照信息发生变更,都将无法及时发现。另外,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个人信息收集、精准营销等方面法律要求,如果监管部门没有有效的技术支撑手段,也将难以实现有效深入监管,实现违法必究难度比较大。
对策建议
(一)敦促企业根据电子商务法做合规运行
为了让企业深入了解电子商务法内容,确保法律正式实施能够合规运行,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大电子商务法普法宣传,尤其是针对中小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体电子商务经营者,各级法制部门要举办形式多样的宣贯会和培训会,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让其加深对电子商务法的认识和理解,根据法律要求及时调整和完善企业经营策略。二是针对大型电商平台,要定期举办电子商务法交流会,密切跟踪大型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法合规性方面的推进进展和面临问题,及时商讨研究对策。三是充分发挥好各级电子商务协会和联盟在电子商务法普法宣传方面的作用,利用好协会和联盟平台,组织行业、法律等方面专家深入企业内部进行普法宣传和合规指导,确保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在《电子商务法》实施后能够平稳运行。
(二)加快推进电子工商注册和税务征收等工作
面对海量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征收,市场监管和税务征收部门需要推进服务模式的变革创新,为此需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快推进电子化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登记注册,完善工商登记注册系统和大型电商平台系统对接机制,实现对电子商务平台大规模、批量化、即时化工商注册登记和销户。二是加快推进电子化税务征收,完善金税系统和大型电商平台系统对接机制,实现电商平台对海量平台入驻电子商务经营者税收缴纳的代扣。三是依托电子化工商注册和税务征收系统,完善电子商务运行统计体系,健全统计指标体系和数据采集模式,加强数据交叉比对、关联挖掘和趋势预判,提高对经济运行、社会发展、民生服务、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度分析和预测能力。
(三)鼓励企业在合规条件下开展业务创新和竞争
当前《电子商务法》既是一部监管法,又是一部促进法,在合规合法条件下,鼓励企业推进业务创新至关重要,为此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敦促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开展商业模式创新时,严格遵守包括电子商务在内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利用个人信息做大数据杀熟、非合理推荐、个人信息过度挖掘等违背商业道德甚至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鼓励大型电子商务企业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开展公平、有序市场竞争,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支持行业创新发展。三是鼓励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推动业务创新的同时,同步完善平台运行规则,健全平台治理机制,构建良性持续健康发展平台生态圈。
(四)推动监管机构监管治理手段和模式创新
《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不仅对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也对政府治理带来新的挑战,为了提高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子商务市场监管治理能力,更好落实《电子商务法》执法,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适应网络市场监管需求,加快理顺网络市场监管体制和机制,明确部门职能分工和合作模式,明确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协同联动治理模式。二是加快构建国家统一的电子商务监管治理平台,加强与重要电子商务平台的系统对接,推进数字化、网络化和平台化监管,提高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协同联动监管能力。三是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监管治理平台中的应用,推进数据自动采集、数据关联比、智能化监管,提高自动感知、深度治理、智能监管、信息溯源等能力。

直播加电商系统开发需要多少钱

我通过多年的电商软件开发经验告诉你,直播加电商系统开发想要知道直播加电商系统开发费用需要多少,一般电商商城系统的搭建要看商家想要什么样的功能来决定的。所以这个问题很难回答清楚。因为不同的直播电商平台需要的功能不一样,功能需求不同它的收费标准不一样的。除此之外,还有直播电商系统编写的语言,系统等因素也影响了直播电商系统开发费用。

如果商家之前就有一个电商商城系统直接进行二次开发就可以了。这样的话,原本的程序也不用修改什么,只是加上了直播的功能而已。这样消耗的时间和人力成本相对比较低,搭建完成了基本的直播程序之后商家就可以使用了。

如果商家之前什么都没有的话,开发一个电商商城系统带直播功能的那种,一般不是要很多功能的话,应该几万块钱就可以搞定了。

我预感这个答案会在2-3年内被疯狂转载首先说一下电商直播和直播电商,两个概念的区别,前者指的是具有电商属性的直播内容、媒介和媒介组织;而后者,指的是通过直播进行销售的电商。显然,电商直播包括了直播电商,所以,题主实际上是在讨论电商直播的本质。电商直播和电视购物截然不同首先,两者传播媒介截然不同;电视购物是通过电视,其信息交换是单向的,信息无法即时回传;电商直播,则是基于互联网电商的升级,主播带货只是冰山一角,评价和反馈即时且高效,这种传播媒介的差别是巨大的,它直接改变了购物的体验,商品是被精挑细选过的,省去了购物时的走弯路,主播的未来也会从直播商品到直播文化,从陪伴购物到陪伴你生活;其次,电视购物的本质是依附于传统媒介的内容促销;而电商直播本身就是一种新的媒介形态;电商直播不仅仅是促销,更重要的是信息整合、信息处理和信息分发,这里的信息包括了商品、渠道、内容、销售等等,一般的消费者是无法全面获取优惠信息、商品属性、以及是否适合自己等购买需要的决策依据,通过电商直播的渠道,在直播过程中你买到的是最实惠的商品,且是相对适合自己的商品,最终如果出现了问题还有平台为你兜底,电商直播这种媒介,让你除了购物变得简单高效外,还帮助你获取了潮流热点信息和有价值的内容,所以,消费者很少有电视购时“被忽悠”的感受;再次,电视购物的背后是商家售卖的诉求,电商直播的背后是内容传播、品牌宣传、销售数据和超级供应链的捆绑;电商直播不仅仅是“电商+直播”,实际上是超级供应链+选品+内容+流量+直播转化+售后+更深度的用户运营,看似简单的电商直播,实际门槛是非常高的,入场越晚,也越难做到头部,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很多明星做不到薇娅的水平,大多数人只能做细分和垂直,或者依附于头部,去做承接流量的事情。电商直播的本质是信息处理中心商家需要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消费者需要了解各种品牌的差异,厂商需要根据市场需求生产产品。对于商家来说,库存大了就会导致成本增加,电商直播的本质就是处理这些信息的中心。电商直播在整个销售的链路中,起到了人-货-场的桥梁作用,这不但帮助企业减少了产品研发试错的风险,同时也帮助企业解决了库存等运营的成本,直播的特性倒逼企业将商品的品质放在第一位,只有做出优质的产品,合法合规的进行生产,才能赢得消费者的青睐。
顺便提一句,阿里巴巴就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尽管亚马逊在这方面处于全球领先地位,但是美国在电商直播的发展是远远落后于中国的,这给相关企业提供了很好的弯道超车的机会。电商直播的未来是超级媒介电商直播永不会消失,它不但是零售业互联网数字化的转变,更是媒介的重大变革。一方面,零售方式的升级是购买效率的提升。
人们未来的购物方式无非是线上、线下两种,线上的购买越来越精准,越来越实惠,而线下则是向体验发展,诸如生鲜、奶茶咖啡这类的“买即食”商品依然会成为增长点,而一些中间地带,例如服饰店,则会着力于线下体验和服务,与线上很好的区别开来,一些库存成本高,线下无法聚焦用户的商品干脆都会转到线上去;另一方面,电商直播会是媒介传播的入口。
从过去的门户网站,到现在我们用搜索引擎,视频平台,用App、小程序等等,未来电商直播也会成为新的入口,人们看一场时装秀、看一个短纪录片、看一个有趣的段子,锁定的是电商直播的频道;最后,随着传播媒介的升级,诸如AR、VR、MR的到来,电商直播依然是重要的传播渠道,主播甚至可能都不是真人,而是虚拟偶像。在未来,万物皆数字化,同时随着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的高度发展和普及,人们会更加直观的感受到电商直播对生产工具发展的促进作用。
除此之外,电商直播的影响力是巨大的,且跨行业的。不仅仅是在零售行业,未来娱乐行业、内容行业、甚至是服务行业等等都会受到影响。举例来说:视频内容的价值会因为媒介传播方式的改变,最终关联到了商品上,关联到了精准的人群上,去中心化的内容发展模式可能出现,在这里就不展开说了。
总之,对于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大众的认知总是滞后的。远的诸如:大哥大的发明、苹果手机的出现;近的诸如:支付宝、美团和滴滴,哪个不是“在市场上全民皆用,你不得不用时”,人们才后知后觉,甚至发出诸如“我怎么没想到”的感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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