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独立站”跨境电商费维权成本高难度大

中消协:“独立站”跨境电商费维权成本高难度大,第1张

4月2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2021)》。报告称,“独立站”跨境电商(以下简称独立站)业态规避境内监管,消费者维权难度大。

独立站供应链管理水平相对较低

独立站最早出现在2004年左右,是一种依赖第三方云计算服务提供基础支持,入口、数据、权益又独立的私有网站。作为在线店铺的一种,独立站可以自主、自由地对接第三方软件工具、宣传推广媒体与渠道。受电商平台监管趋严、同业竞争激烈叠加等疫情因素影响,很多中国内地的生产和零售商开始通过建立独立站,做跨境电商生意。

由于独立站供应链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商品货物来源较广,涉及多个国家、产地和渠道,货源复杂,供应链较长,导致合规风险增加。而且,部分独立站通过大量小平台销售不符合中国相关标准的商品,货不对板、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情况屡屡发生。

出现问题消费者维权困难

报告称,部分商户销售“高仿”商品,侵犯正规品牌和消费者权益,损害中国卖家海外声誉。有些独立站卖家只收集个人数据,无意交付实际产品,消费者个人信息和隐私泄露风险较大。

独立站跨境电商站点在国外,在中国内地只有线下仓库,未注册公司实体,主要通过脸书、抖音等平台推送商品信息链接,实现对消费者的引流。因此,消费者在这类站点购物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往往出现投诉渠道不畅、售后不及时、解决难度相对较大等问题。有些跨境电商平台声称产品全部为自营、直采,发生纠纷后,却以产品来源是海外代购为由,让消费者自己联系境外商家,消费者维权面临困难。

二手网络交易存在诸多问题

报告还称,二手物品网络交易经营者识别困难,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亟待完善。2021年,二手闲置物品交易继续维持了2020年破万亿元的市场规模,闲置物品交易范围几乎覆盖所有消费品品类,其中网络是其主要交易渠道。

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对健全二手交易体系,提出了抓住资源利用源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健全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实现再生资源应收尽收等要求。

当前,二手网络交易物品品类不断丰富,交易方式更加多元,但也逐步显露出诸多薄弱环节,主要有:

其一,二手物品交易中经营者缺乏经营者与非经营者识别机制,不少卖家以处置个人闲置物品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规避经营者的义务,成为监管洼地,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薄弱。

其二,二手交易平台中信息不透明、买卖假货、盗版网课、钓鱼诈骗、销售违禁品等现象时常发生,部分平台的交易规则和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

其三,售后服务参差不齐,部分平台沟通、投诉渠道不畅通,人工客服查找难、智能客服售前无法接通,消费者维权难度大。由于二手物品网络交易相关规则不明确,监管成本较高,消费者权益保护上总体比较薄弱,亟需加以解决。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施沛霖

是的,广州金商网上被骗事件是真的,金融平台爆雷后,平台用户信息被卖给诈骗团伙,以为可以“维权退款”?不料落入层层圈套。这类新骗局,近期要小心!记者6月14日从广东省公安厅了解到,近期,广州警方全链条打掉一个涉技术端新型违法犯罪团伙,涉案总金额达127亿元。据了解,今年2月,广州海珠区事主孟某报警称被人通过网络冒充客服办理退款的方式诈骗251万元。接报后,广州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全力侦破该案,先后在安徽、山西、福建、河北、湖南、陕西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拦截、追缴涉案资金100余万元。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刑警大队办案民警孔德介绍,孟某曾是金融平台“聚宝盆”的用户,平台爆雷后,孟某希望能维权返还投资额。没想到,一条短信让孟某又陷入了诈骗陷阱。
“平台爆雷后,孟某收到了一条声称帮忙维权的短信,短信里还留了客服QQ。孟某信以为真,加了客服并被拉进了所谓维权QQ群。群里除了客服,还有众多自称为平台受害人的群友。实际上,这个QQ群里只有一个真正的受害人,即孟某,其他人都是骗子。”办案民警介绍。
进群后,“客服”自称是“聚宝盆”公司的员工,称在他们发来的平台上买商品就可以提现返款,以此弥补平台爆雷给受害者带来的损失。而后,孟某在“客服”引导下点击进入一个假冒京东的虚假购物平台,并充钱购买了1万元的商品。“客服”声称,之后会退款12万元给孟某,孟某信以为真,一次次购买商品,最后发现提现不了。“客服”又称要充值“保证金”,孟某多次充值后发现自己被骗,于是报警。
连续抓获10名犯罪嫌疑人后,专案组对案件技术端环节继续深入研判,通过对涉案数据的串并分析,发现一个搭建在境外专门用于运维虚假购物平台网站的云电脑,循线追踪挖掘出一个为诈骗团伙搭建虚假购物平台网站提供技术支持的犯罪团伙。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刑警大队办案民警刘栋告诉记者,该案涉及的虚假购物平台网站,主要假冒天猫、京东、苏宁易购等主流电商平台。报警人主要是爆雷金融平台的受害人,平台爆雷后,用户名单被卖给了电诈团伙。这些受害人都收到了类似的短信,而后被引导进入QQ群,以购物、充值等名义被诈骗钱财。
5月17日,广州市公安局开展统一收网行动,分别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江北区抓获为涉诈服务器提供运维服务的技术端犯罪嫌疑人两人,在重庆市万州区抓获为涉诈通联账号提供支持的引流端犯罪嫌疑人两人。行动共缴获涉案电脑、手机、 *** 等物品一批,成功打掉1个为虚假购物平台网站提供运维支持的涉技术端新型违法犯罪团伙,初步核查涉全国诈骗案件715宗,涉案总金额达127亿元,实现了对该犯罪团伙的全链条打击。

本文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及传销为切入点,从我国对传销的法律规定、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合规路径三方面分析,以期防范微商等新型电商企业法律风险,为网络正常经营环境保驾护航!


(一)行政法

1传销定义

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将“传销”定义为:“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 社会 稳定的行为。”

2传销具体行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种行为明确定义为传销行为而予以坚决禁绝。具体规定如下: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刑法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下简称为“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即“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层级三级以上”的多人数、多层级概念。


严格来说,正规的微商从业者作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范。2018年,曾依托淘宝杭州电商圈崛起、踩中微信生态圈而风生水起的“云集微店”及零食电商平台“环球捕手”,先后因涉嫌传销被腾讯官方宣布永久封杀。这些电商打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玩手机赚钱”等激励口号,运营内容却是建立在一套多层分销系统的基础上并大肆推广的新型传销模式,属于违法经营行为。国家近年来不断规范电商领域,同时对传销活动严厉打击,这也是近几年微商“暴雷”的关键原因。作为微商行业巨头的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被查,也不免让人重新审视并进一步反思微商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一)微商经营行为的特点

1传播范围广、效益快。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微信及朋友圈成为人们沟通联络的常用方式。我国微信用户之高,使得每个人的圈子效应发挥到极致——微商在自己朋友圈发表一个动态,吸引每一个微信好友观看或者转发,其传播范围广、效益快,使聚群效应和群体传播速度达到最大化。

2 *** 作便捷、推广成本低。 在微信上,无论是朋友圈还是公众平台,推送消息都非常便捷,从推送至个人,到具体经营 *** 作及后续联络等各个环节通常都可以在智能手机上顺畅进行;推广成本也很低,只要人手一部手机和 *** 基本上一键 *** 作,对推广者而言仅需付出信息成本,极大降低了宣传成本和联络成本。

3监管松散、规范体系尚不完备。 微信是个自由开放的平台,尚未实行实名制,用户可以随时更改昵称或者注册多个账号,而由于其 *** 作便捷、灵活等特点,作为我国用户数量最大的社交软件,无法区分个人用户和背后的企业主体,也就是说微信上的经营行为很难以传统的法人经营行为予以规范。加之,我国网络监管体系尚在建设健全中,对此缺少专门的规制手段,也造成了其监管松散的特点。

(二)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

识别微商合法经营与传销,需从以下几点评析。

1传销往往是需要区分代理层级等发展他人作为下线的经营模式

由于微商经营行为具有上述特点,朋友圈微商容易出现传销的倾向,多数微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自觉地向亲朋好友传递“销售理念”,试图发展这些人成为团队一员。换言之,有的微商团队有特定的经营模式,需要区分不同层级和代理,因为层级不同,返利比例也不同,而有的代理为了提高返利,就开始不断发展他人进入团队以提升自己的层级。此外,微商推广的封闭性也导致微商需要通过多层级经营模式来扩充客源和提升营利,但是在多层级的经营模式基础上,不断发展他人,并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予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则存在传销的法律风险。

2传销通常包含囤货、自掏腰包成为代理等行为

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为例,达尔威虽然有“零加盟费”的宣传标语,看似不符合传销中缴纳入门费的要件标准,但事实上,很多代理商为了维持销售资格和提成比例,出现自己消费、囤货的行为,即自掏腰包成为代理,无疑是另一种形式的入门费。

3传销的主要收益来源之一是根据他人拿货获得代理返点

微商的盈利模式、微商经营者的薪资来源是否正规,是否为非法牟利,是评判合法营销和传销的关键。若成员销售业绩主要靠让“下线”囤货、裂变,以及自己垫钱囤货完成,薪资来源也是根据裂变程度返点,则就有传销嫌疑。而《意见》中也明确了“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定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据相关新闻报道,此次涉传销案的达尔威代理商讲述公司内部销售人员发展模式,购买2500元产品后拉人头才有提成,为赚钱需要不断发展“下线”;花30万元可成为“董事长”,组建自己的团队及家族,赚“子子孙孙”的钱……这种销售方式,其实就是区分代理层级、发展下线、砸团囤货(入门费)、拿返点赚下线的钱(计酬方式)。因此,达尔威的经营行为基本符合《禁止传销条例》所禁止的三种传销行为,这也是此次被查处的关键。

(三)经营性传销与欺诈性传销的区分

针对本次达尔威涉嫌传销的事件,相关调查组人员接受采访表明:“从目前的调查来判断,这个传销组织属于一种经营性传销行为,经营性的传销目前来看还不足以构成诈骗性的传销。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他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我们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其中,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如何区分,则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

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的定义中,并没有“骗取财物”的字眼,而《意见》中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明确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比较于两个文件对传销的定义,欺诈性传销除了行政违法意义上的具有的“拉人头”、“缴纳会费”、“计酬方式”三个特点外,在行为方式上,还要求传销组织具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特点;结果上,达到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严重程度,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而具体对“骗取财物”的认定,《意见》也明确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而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而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的区分,也是本次事件走向的关键,正如上述调查人员表明,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保护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 社会 管理秩序。若查明张庭开设的公司存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则组织领导者将面临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四)传销与直销的区分

大众的疑问还在于,数年前从美国引进的“安利”(保健品牌)、“玫琳凯”(美妆品牌)等也曾在我国多地开展线下推广,为什么这类经营者没有涉嫌“传销”?这就需要区分何为直销、何为传销。

2005年国务院同时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其中,《直销管理条例》将单层级直销行为规定为直销,在从严监管下允许其有序发展。也就是说,在固定零售店外的地方(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其他),由独立营销人员以面对面讲解和示范,将产品和服务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行为是合法的。而传销和直销的区分,最根本的判断标准还是在于“拉人头”、“入会费”、“计酬方式”这三个要素。同时,若涉嫌欺诈性传销,还需要看是否存在“欺诈、引诱”等方式以及“情节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在2018年后,“安利”、“玫琳凯”等大量经营主体取得了商务部颁发的“营业执照”,依法采取“直销”模式,故即便前期存在线下推广的活动,在合法性上与“传销”有本质区别。


(一)微商经营者

1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定期进行整改自查

微商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微信运营秩序等相关规范,约束自身经营行为,依法纳税,不发表不当言论,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严把质量关、安全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要定期自查、整改,保持规范的敏感度,保护网络电商运营环境良好运行。

2改变推广方式,多平台多维度推广

微商经营者要多平台、多维度推广,走 社会 化营销之路,切忌囤货、自买自卖、利用熟人关系拉人头、发展下线等方式。在互联网大背景下,经营者要充分挖掘网络优势,可通过开微店、入驻平台或者直播带货、促销合作等回归真正意义的“卖家身份”,而非“自囤自卖”,只有回归经营者经营、买卖身份的本质,才能更好的合规经营。

3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根据上述所示,正规微商严格来讲属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制。从目前的微商交易实践经验看,在微信中直接购买微商经营者产品金额(几十元、几百元)几乎都可归纳为小额交易类型中,从这一层面理解似乎符合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但因为对微商经营者是否需要登记并未有相关法规予以明确规制,从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的角度,在进入市场之初,经营者要主动向平台及相关工商行政部门核实是否需要履行登记的义务,主动向监管部门或者相关网站查询相关经营政策,防患于未然。

4摆正心态,正确认识经营方法及理念

微商在前几年发展迅速的原因在于对人员宣传多挣钱、暴富等的洗脑,从而吸引一大批人加入微商队伍;同时还存在本没有卖出去商品,却为了所谓的“返点”等自掏腰包囤货,导致根本没有挣钱反倒贴钱的情况。因此,经营人员要摆正心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及经营理念,以勤劳、合法、更加符合客观规律的方法诚信经营。

(二)微商企业

1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 企业要采取足够措施,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人员准入、计酬方式等因素,坚决遏制以“拉人头”、“入会费”、等传销式色彩,从顶层架构上做好风险防控。

2履行企业责任,加强员工培训。 企业要履行好企业及 社会 责任,对于高频风险点要引起重视,并进行重点讲解,尤其是加强对微商从业人员税收缴纳、广告宣传、网络秩序、反传销、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从事微商业务的法律责任,并做好培训记录,注重检验培训效果。

3加强企业内外双重管控与审查。 在许多涉及传销的案件中,这些含有层级信息的电子数据、或者含有分级分销模式的招商宣传资料等都会成为关键的定罪证据。因此,在设计了涉及分销不同级别的激励模式之后,必要时应当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其合法性,或者经由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鉴别。尽管传销是现阶段社交电商平台面对的高发罪名,但也不能忽视作为企业面临的其他刑事风险,比如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犯罪、税务犯罪、腐败犯罪等等。另外,跨境电商还可能面临着走私普通货物罪或者触犯境外刑事法律的风险。因此,为了有效防范,企业要加强内部管控,注重整体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同时根据企业业务类型和特点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合规。

(三)平台方面

1尽职调查、完善监管

电商平台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首先是对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背景做一尽职调查,可通过对方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奖惩承诺等完成初步准入调查;另外,通过大数据查杀方式,重点对微商可能涉及的高频风险:传销、偷税漏税、是否存在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筛查规制,形成全天候、全季度、全年度查杀模式,保证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在这,平台要对上述经营者身份、地址、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更新,做到全面完善监管。

2搭建平台合规体系,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平台合规体系的搭建和公示,是电商企业合规文化的重要部分,而在合规体系,非常关键的一部分就是是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制定和运行,其不仅是平台自身规范运行的证明,也是规制经营者及用户的制度依据。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应当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且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如果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还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除此外,合规体系还应包括人事、财务、市场等各方面、各个环节,电商平台都应细化每个模块,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使经营者充分知悉。

3严格规范留痕,做好信息记录和保存义务

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平台交易信息应予以记录、保存,并且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其保存的信息对象为“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由此可知,平台要严格规范留痕,至少近期三年的记录要予以记录和保存,并应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消费安全的保障,也是平台合法经营的体现。

4全面配合,主动报告

(四)政府方面

1明确法律规则,持续完善立法。 通过各种指南、解读、示范性案例等明确、细化规则,提高法律规则的透明度,同时,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完善配套立法,鼓励电商等合规经营,防患于未然。

2加强市场监管。 早在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二))明确表明:要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加强部门执法联动,通过实施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全国文明城市测评等,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加强对网络传销的查处,遏制网络传销蔓延势头。加强对新形势下假借“微商”、“电商”、“消费投资”等名义开展新型传销的研判,加强风险预警提示和防范,强化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动态管理。 网络也是公众场所,建立起经营平台和政府公共交通管理之间的线上沟通渠道,为政府网络管控部门加强微商等电商行业监管提供正当根据。

5加强新消费领域维权。 规范电商、微商等新消费领域,强化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法律责任,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净化网络商品市场,落实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强化电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与 社会 责任,严惩不良企业利用频道、号码资源进行欺诈的行为。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大对违法出售、提供、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法治 社会 ,容不下违法钻营的“秘密”,法律之伞,只保护守法本分的经营。无论是个人或者企业,切勿急功近利,抱侥幸心理,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金钱观,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公序良俗,合法合规经营,只有一步一个脚印,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会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维护我国经济平稳 健康 有序发展!

本文作者:梁雅丽 李明真

电商市场的格局一直是比较稳定的,只不过这几年拼多多开始迅速崛起,通过低价策略吸引了很多消费者。

因此现在的电商格局也以京东、淘宝、拼多多这三大巨头为主。三者各有优势,形成行业市场的互补。然而又一电商黑马诞生,手握巨大的流量入口。它是谁?三大电商平台该如何应对呢?

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方式似乎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以前想要在网上购买商品时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京东、拼多多、淘宝这三大电商平台之一。对价格比较挑剔的消费者会货比三家,最终选择合适的一个平台下单。

但不论如何,都会在三大平台当中选择其一。可是现在大部分人的购物方式都不在局限于三大电商平台,而是短视频平台。

在短视频风靡的那几年,没有人想到靠几十秒的短视频内容崛起的短视频平台,能成为电商黑马。现在短视频平台吸引了庞大的用户流量,日活跃用户甚至超过了传统电商平台。

最重要的是,短视频平台都开启电商模式,上线专门的购物商场。而且还开通了直播带货功能,许多具有几百万,几千万粉丝的大网红,每场直播带货都能促成不错的成交额。

短视频和电商平台究竟哪一个更能够吸引人,相信用户心中都有明确的答案。

同样花费一个小时,用户肯定是愿意把时间都花费在短视频平台中,因为其中包含大量有趣的内容。尽管内容呈现碎片化,刷几个短视频之后就忘记了前面的内容,但很容易沉浸其中。

而电商平台除了有特定的购物需求,明确要选购某件商品,其它时间并不会有过多的留存。就好比去商城购物,除非是喜欢逛街的,否则凭借明确的购物目标和有限的预算,是很难在商城待上几个小时的。

反观电商平台,只有非常明确的商品属性,想要让用户把时间都花费在其中,恐怕没那么容易。

而在短视频平台中,某音成为了最大黑马。该APP在国内外的下载量都是名列前茅的,目前该短视频平台已经全面开辟了电商赛道。从直播带货到电商商城再到各种商品链接小程序,让电商成为了某音的一大营收业务。

某音能成为最大黑马的还有一大优势在于网红效应。由于短视频平台用户量庞大,只要创作者有独特的才艺,出众的地方,就很容易成为网红。几天时间涨粉几十万,上百万的人不在少数。

这些网红本身已经自带流量,他们的粉丝量也会产生不错的变现效益。一旦开启直播带货,买单的粉丝大有人在。这种网红效应也让短视频平台的直播带货非常成功。

而电商平台的直播带货缺乏优质且资源庞大的网红,除了少数几个头部主播之外,几乎没有顶梁柱。

并且在网红直播这方面,短视频与电商平台的流量分配完全不同。短视频用分散流量的方式提高受众范围,形成百花齐放的效果。

而电商平台流量集中在头部主播,若他们出了什么事,其它的中小主播就未必能接受得住平台的流量资源。就算给他们流量,用户面对陌生面孔也不会随意买单。

这些因素都是短视频平台发展电商行业能成功的原因,某音已经自带流量属性,自然而然成为了黑马。

短视频成为了行业领域,许多媒体人,个人职业者等等都成为了短视频平台的内容作者。由于门槛低,上手快,只要内容优质,方向正确,能够为短视频平台带来足够优质的内容就很容易获得大量粉丝。

有人将短视频平台形容成“网红孵化基地”不无道理。问题在于,面对抢占电商资源的短视频平台,三大电商巨头们该如何应对呢?

这就需要平台们从长计议了,因为想要改变局势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

短视频和电商平台之间存在很大的属性差异,短视频有明确的内容方向,涵盖了搜索、 娱乐 甚至是赚取收益的门户,而电商平台就只是买东西的。

在生活节奏加快的情况下,人们更追捧短时间的内容服务,几秒钟,几十秒的一个视频正好能满足快节奏的生活,一旦习惯了这种生活方式,人们就会继续将时间花费在其中。

若想要应对短视频平台在电商行业的迅速发展,电商平台或许可以尝试朝着 娱乐 化方向转变,增加社交属性,让用户在选购商品之余也能找到心灵寄托的方向。

京东、淘宝、拼多多迎来强敌,几年时间内短视频平台从单纯的内容创作到现在的电商黑马。没有人知道短视频领域还有多大的潜力,未来电商和短视频平台之间谁能更胜一筹,值得期待。

你会在短视频平台上购物吗?

双11期间,我没有被商家套路,因为我没有花钱,大家被欺骗的时候如何做呢?
第一,作为消费者,在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站出,而不是选择忍气吞声
总而言之,我们每个人作为消费者,每个人也都有属于自己的消费权益。在我们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一名消费者,我们要勇于站出来发声,勇敢指出毛病,指出不妥。而不是选择忍气吞声和选择“忍了,认了”。在各种电商平台所充斥的各种所谓的消费活动、限时活动、优惠活动面前我们都要擦亮双眼,搞清楚到底是真的优惠真的活动,还是只是玩文字游戏罢了。要么选择抵制,要么选择举报。不然最终受害的只有作为消费者的自己。
第二,我们若是受到这种套路的侵害,我们可以选择举报
但如果我们本身已经消费事后发现自己被套路,那么我们可以选择向消费者协议进行举报,如今无论是法律还是相关的保护机构对于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着完善的保护措施和规定。因此若是我们遭遇这种套路的侵害,完全没有必要选择忍气吞声我们可以选择举报。若是为自己带来了极大的困扰,甚至财产的损失,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今网络水深,对于一些电商平台而言,营销套路层出不穷。营销虽然也会用到一定的套路,但营销套路并不等同于欺骗消费者。
第三,可以选择抵制和拒绝
商家在一些节假日会将自己的商品明降暗涨。将商品的价格提高于以往的价格之后再进行适当的降价,但根本价格甚至比平时还要高出许多,由此进行销售。这就是所谓的明降暗涨。这也是部分不良商家所采用的营销手段,给消费者们营造一种商品降价了、变优惠了、做活动的假象,促使消费者们进行消费购买。如果我们发现商家采取这种营销手段,我们可以选择抵制。这是对付商家采取这种名降暗涨的营销手段最直接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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