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赞发布跨境电商行业解决方案 帮海淘商家实现合规化经营

有赞发布跨境电商行业解决方案 帮海淘商家实现合规化经营,第1张

i黑马讯 3月26日消息,零售SaaS服务商有赞正式发布跨境电商行业解决方案,面向跨境进口类商家提供境内外主体认证、跨境结算认证、实名购买保障、交易平台搭建、跨境支付、仓储物流、海关口岸对接等服务,帮助跨境商家实现正规化经营,拓展互联网客群,提高经营效率。

据了解,自《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海关总署先后发布多份文件加速跨境电商行业的合规化。其中包括:跨境进口电商平台企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等)、跨境电商企业(包括平台、物流、支付)向海关办理

注册登记等。政策规定的最后过渡期将在2019年3月31日截止。

跨境商家合规化的大势所趋,加上对于技术、系统的需求,让有赞的跨境电商行业解决方案呼之欲出。

有赞加速跨境电商行业解决方案输出

成立6年来,其实有赞已经在跨境电商领域有了不少行业积淀,为环球辣妈、大眼睛买买买、有间全球购、德国连锁药房HCP等商家的跨境业务提供技术支持,覆盖美妆、母婴、宠物、食品等多个类目的跨境商家。

据有赞联合创始人蝎子介绍,有赞已经完成在郑州、福州、宁波、杭州等城市的海关备案,大连、广州、上海、西安、天津、成都、深圳等更多城市口岸正在陆续打通中。

商家入驻有赞跨境服务,完成跨境电商认证(需要提供境外营业执照、境内营业执照、完成属地备案和口岸登记),加入有赞担保,缴纳保证金1万,即可发布海淘商品,使用实名认证、清关等跨境功能;同时,有赞将支持海淘商品的支付报文推送和订单报文数据,并将向海关提供实时原始支付数据。

此外,有赞分销平台也已支持跨境供货商入驻,分销商可在分销平台选品并直接上架到到店铺。目前,有赞分销商与供货商的合作模式为推广代收,商品详情页会显示“合作商直供”。

据有赞首席产品设计师麦麦介绍,目前中国有赞(HK8083)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和跨境支付业务备案,有资质和能力帮助有赞商家完成跨境收付款服务。

引入第三方跨境服务商

在此次发布会中,全速通作为有赞跨境电商行业解决方案的首个合作服务商亮相。

资料显示,全速通是成立于2013年、总部位于郑州的跨境全链路服务商,主营业务包括跨境电商进出口服务、进出口报关、国际物流、国内物流、海外仓储、国内仓配、供应链金融等,业务覆盖全球219个国家,累计申报订单超6000万单,累计进出口总额超10亿美金。全速通旗下国际物流服务商UEQ拥有成熟的物流产品和服务。

有赞联合创始人蝎子介绍,在跨境电商解决方案的落实中,有赞负责跨境电商全业务流程(包括交易下单、资金结算、海关数据实时打通等)的系统开发,而全速通负责报关服务系统的开发,合力保证商家在有赞的经营能够合规化。

未来,更多的第三方服务商可以通过入驻有赞云的开放平台,使用订单报文和支付报文推送API,为有赞支持的跨境商家提供各个环节的服务。

近年来,数字音视频产业发展日新月异,专利申请和授权活跃,权利人众多,且技术标准所含的大量专利技术之间从属关系复杂,因此,专利侵权风险很大。目前,中国的大多数企业对标准相关的专利分析主要集中在标准本身涉及的必要专利,然而,技术标准中非必要专利的技术方案未必就是不重要的技术,积极防范和警惕技术标准中的非必要专利,对企业来说,仍然十分重要。

AVS工作组是中国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的简称,AVS工作组起草制定并经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系列标准简称AVS标准。AVS标准制定之初就认真分析了国内外标准和知识产权领域的经验教训。工作组在2004年对AVS标准所含技术的知识产权状况做了深入的调查分析,认为“公开技术、自主专利技术和愿意加入‘AVS专利池’的技术构成了完备的AVS技术方案,AVS标准侵犯其他专利的风险极小。”
那么,假设某一企业正在研发或生产一款基于AVS标准的视频编/解码器,该企业已获得了AVS专利池的授权并缴纳了专利费,该公司的这款产品是否就不会有专利侵犯的风险了呢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分析一下AVS标准的知识产权政策。

AVS标准相关知识产权政策

“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知识产权政策”于2004年9月12日第十次工作会议通过实施,于2008年3月29日第二十四次工作会议修订。其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指出:“为便利产业界对AVS技术标准的采用,工作组支持AVS专利池的建立。经过独立评估确认为必要权利要求的第三方专利权人可以加入AVS专利池,参与打包许可与专利许可费的分配。”“AVS专利池的管理应采用‘一站式’的许可方式……”。对于“必要权利要求”,其第四条第二款中指出:“‘必要权利要求’是指根据授权或公布专利的所在国法律,被最终AVS标准的符合部分不可避免地侵权的该专利中的某一权利要求,且仅限于该权利要求……必要权利要求不包括,并且许可也不适用于……(3)制造或使用符合最终AVS标准文档的任何产品、服务及其部分时可能必要,但没有明确地在该标准文档中描述的实现技术。”
可见,如果某项专利的某个权利要求对于制造或使用符合最终AVS标准文档的任何产品、服务及其部分时是必要的,但在AVS标准中没有明确的描述,则该权利要求并非AVS的必要权利要求。

必要专利与非必要专利

AVS专利池管理机构是在中国注册的非营利组织,使命是把实施AVS标准所需的必要专利组织成AVS专利池,并进行“一站式”许可。今年3月,AVS专利池管理中心已启动AVS-P2标准必要专利的召集工作,召集期间为2008年3月1日至4月1日。可以看出,AVS专利池管理机构召集、识别和许可的仅是AVS标准的必要专利,对于那些符合AVS标准文档的产品是必要的,而在AVS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专利,AVS专利池管理机构并不承担识别和许可这些专利的责任。
对于AVS专利池管理机构如何鉴别必要专利,笔者不得而知。但从一些主要的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实践来看,专利池的建立应遵循“最小原则”,且“必要专利”至少应满足有效性和不可替代性。从国外机构对MPEG-2/4标准、H264/AVC标准等做的《必要专利与标准交叉引用图表》《必要专利权利要求与标准文本对照表》看,专利的必要性分析主要是拿专利的权利要求与标准文本进行对比。存在至少一项被标准文本覆盖的权利要求,相关专利才可算作必要专利。
按照这种评估方法,必要专利中的技术方案是技术标准中不可或缺的,而且必要专利一般是在标准文本发布前就申请或授权了的,而此后相关公司的专利部署可能大多都围绕非必要专利进行。
技术标准中非必要专利的技术方案未必就是不重要的技术,有的非必要专利可能成为行业的主流技术,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关键作用。因此,积极防范和警惕技术标准中的非必要专利,对于相关企业来说,仍然十分重要。

AVS标准中非必要专利举例

经过检索和分析可以发现,在AVS标准发布后,各国相关企业仍然提交了大量的非必要专利申请。这类专利有可能是AVS标准中规定的某一技术规范的(最佳)实施例,或者一种快速算法等。这些专利虽然并非AVS标准的必要专利,但对于符合AVS标准的产品来说,是有可能落入这些专利的保护范围的。这类专利(申请)数量很大,可能分布在数字音视频编码技术领域的各个模块。对于相关企业来说,这类专利仍然具有很大的威胁,需要对其进行排查。下面通过两个具体的专利(申请)来说明。

例一
芬兰诺基亚公司在2005年10月申请了一项名为“视频编码中的参考图像管理”的专利,专利申请号为CN2005800404038,该专利于2007年10月31日公开,公开号为CN101065780。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对图像的序列进行编码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使用一个或多个图像作为参考图像:利用第一参数对所述参考图像进行标记;将所述第一参数作为信号发送给解码器;以及使用参考图像管理。其中所述参考图像由基于所述第一参数推导出的第二参数来识别。
该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的特征可总结如下。
A、使用一个或者多个图像作为参考图像;
B、利用第一参数对所述参考图像进行标记;
C、将所述第一参数作为信号发送给解码器;
D、使用参考图像管理;
E、所述参考图像由基于所述第一参数推导出的第二参数来识别。
AVS视频标准文本在“943参考图像选择”中采用的技术方案为“每帧图像使用的参考图像不应超过两个,它们应是最近解码的I帧或P帧。参考索引值用来确定对当前图像进行解码处理所用的参考图像……参考索引值随着参考图像与当前图像距离(显示顺序)的增加而增加……”
标准中所述“每帧图像使用的参考图像不应超过两个”符合上述专利的特征A。从“参考索引值用来确定对当前图像进行解码处理所用的参考图像”。可以看出,“参考索引值”相当于该专利中的“第二参数”。“参考索引值随着参考图像与当前图像距离(显示顺序)的增加而增加”,可以认为“参考图像与当前图像距离”相当于该专利(申请)中的“第一参数”。因此,AVS标准是符合该专利的特征B和E的。AVS标准是使用了“参考图像管理”的,因此,也符合特征D。
对于上述专利的特征“C,将所述第一参数作为信号发送给解码器”,AVS标准文本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综上,AVS标准满足该专利的技术特征A、B、D、E,而对于技术特征C 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该专利为AVS标准的非必要专利。

例二
意法合资的ST微电子公司在2005年12月申请了一项名为“用于快速执行子像素内插的方法和系统”的专利,专利申请号为CN2005101217651,该专利于2006年9月20日公开,公开号为CN1835585。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方法,包括:接收包含全像素的视频信息:执行子像素内插以并行地产生半像素和1/4像素,其中多个半像素和多个1/4像素在子像素内插期间同时产生;并且使用半像素和1/4像素中的至少一些来执行运动补偿。
该专利涉及视频编码中的“子像素插值”技术,是一种子像素插值的具体实现方法,或者可以称之为一种快速算法。其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可总结如下。
A、接受包含全像素的视频信息;
B、执行子像素内插以并行的产生半像素和1/4像素,其中多个半像素和多个四分之一像素在子像素内插期间同时产生;
C、使用半像素和1/4像素中的至少一些来执行运动补偿。
对于技术特征A和C,AVS标准是符合的。对于技术特征B,该专利指出“其中多个半像素和多个1/4像素在子像素内插期间同时产生”,而AVS标准文本对于半像素和1/4像素是否同时产生,并没有规定。
综上,AVS标准满足该专利的技术特征A、C,而对于技术特征B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该专利为AVS标准的非必要专利。

关于两个例子的分析

上述两项专利都是AVS标准的非必要专利,且从申请时间上看,其申请日都在AVS标准发布之后。这两项专利分别涉及AVS标准中“参考帧选择”和“子像素插值”技术模块,对于其他的技术模块,类似的专利也是很可能存在的。不难想象,相关公司的专利部署已经围绕着AVS标准的非必要专利在进行了。
因此,对于相关企业来说,在确定产品是否存在专利侵权风险时,仅仅分析标准本身涉及的必要专利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标准只是一些框架性的规定,具体的产品实施中,还会涉及一些标准的非必要专利,这些专利同样会对相关企业造成威胁,而且由于其隐蔽性,其威胁有可能更大。
当然,以上两个专利都还处于公开或实审阶段,能否获得授权还是未知数。然而,对相关企业来说,早做准备,对相关专利进行检索和分析,即使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也可以很好地应对。而且,一些投机类的专利权人,当你在研发或者生产某一产品的初期,并不会跳出来说你的产品侵犯了他的专利。当你的产品大规模上市后,这些隐藏的专利权人就会跳出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而由于你的产品设计包含了他的专利技术,这些专利权人就会在谈判中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假如企业在产品研发阶段就已经发现了这些能够引起麻烦的专利,可以尽早地制定应对策略。防范于未然,在小问题变成大问题之前将其解决,是省时省力的方法。

应对策略

笔者认为,对于检索和分析过程中发现的,可能会对相关企业引起麻烦的标准的非必要专利,至少可以有以下几种应对策略。
对于尚未获得授权的专利,考察其是否具备授予专利的条件。对于检索到的麻烦专利,如果经过分析后发现其并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比如,其权利要求覆盖的范围过广,已经覆盖到了现有技术,或者找到了和该专利技术方案相同的先知技术/专利,那么,该专利可能并不会获得授权,企业就可以放心地使用。而如果先知技术/专利比较隐蔽,专利审查员有可能不容易发现,就可以将找到的先知技术/专利提交给专利审查机构,以使该专利无法获得授权。这样做要比该专利获得授权后再对其进行无效要容易得多,而且也提前排除了产品上市的专利侵权风险,消除了后顾之忧。
采用规避设计方案。对于检索到的麻烦专利,如果并没有找到有力的证据来破坏该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可以分析该专利的技术特征是否不可替代,即考虑采用规避设计。也就是说,对于专利中的某些技术特征,是否可以选择替代技术来获得同等的技术性能,并且不侵犯专利权。如果企业在产品设计时并未对相关专利进行检索和分析,则很有可能无意地使用了该专利的技术特征,就有可能引发专利侵权。
在例一中,该专利并非AVS标准必要专利的关键点在于“将所述第一参数作为信号发送给解码器”。如果设计的符合AVS标准的产品是将第一参数作为信号发送给解码器的,就很有可能会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而如果是将第二参数传给解码器,则可以成功地避开该专利。在例二中,该专利并非AVS标准必要专利的关键点在于“多个半像素和多个1/4像素在子像素内插期间同时产生”,其实质是一种实现子像素插值的快速算法。如果产品在执行子像素插值的过程中,半像素和1/4像素在子像素内插期间不是同时产生的,也就是说省略了该专利的部分技术特征及相应性能,则可以避开该专利。当然,如何采用规避设计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以选择一种对企业来说最有利的规避设计方案。
虽然企业也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避免侵权,如将该专利无效、通过谈判获得专利许可等,但如果该专利是一件已获得授权的专利,那么,将其无效或者获得专利许可,在谈判和诉讼方面所浪费的时间和费用是巨大的。对于一家企业来说,如何能够获得更高的收益是其追求的目标。因此,未雨绸缪,在产品研发和生产过程中,在不影响产品性能和公司利益的前提下,避开可能会有专利问题的技术,而选择一个具有同等技术效果的替代方案,是一个有效和经济的方法。
通过谈判获得许可。如果该专利已授权而你又无法将其无效,或者该专利目前虽未获得授权但经过分析后发现其具备被授予专利的条件,你的产品正好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而又没有合适的规避设计方案,那么,就需要做好诉讼的准备,或者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获得专利许可。鉴于更多的专利是被许可,专利纠纷也更多是和解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如果事先做足了功夫,在专利许可谈判时才能有的放矢,为公司争取到相对低的许可费用。
积极进行专利部署,变被动为主动。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和标准发布之后,作为专利权人的相关企业的竞争策略可能并不相同。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企业大都希望标准制定组织尽可能接受自己的技术提案,一旦自己的专利技术进入标准专利池成为标准的必要专利,企业便可以通过技术标准的实施获得巨大利益,包括专利许可费用和市场控制力等。而当标准文本发布后,相关企业的专利部署可能更多地围绕标准的非必要专利来进行。对于有实力的企业,如果企业在积极防范专利侵权风险的同时,能够有目的地针对AVS标准的非必要专利进行专利部署,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
标准的非必要专利,仍然有其分析的价值,尤其对于音视频编码这种专利丛生的领域,更是如此。企业研发、生产和销售某一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前,需要对相关领域的专利进行检索和分析。专利检索和分析工作不应该仅限于标准本身涉及的必要专利,对于标准的非必要专利,也应积极的防范和警惕。

您好:
近年来,我国已经成为全球进出口贸易量最大的国家之一,但是受到全球经济放缓的影响,我国的对外贸易增速明显降低,与之相比跨境电子商务这种新型国际贸易方式却在飞速的发展,根据我国商务部的预测,2016年跨境电子商务的成交规模将会达到65万亿元,在未来几年增长速度将会远超传统模式的国际贸易。政府和传统外贸企业都认识到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将会是未来对外贸易发展的重点。但是,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商品质量问题、物流体系不健全、监管制约、跨境服务保障体系不完善等。上海自贸区的建设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全面开放提供了一个试点区域,其为跨境电商企业带来了利好的政策,借助于自贸区的窗口优势可以推动我国跨境电商行业的整体发展,有利于继续扩大我国在全球贸易市场中的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本文是在分析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比上海自贸区建设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影响,得出自贸区内跨境物流园区的整合方式、金融改革措施、海关监管和检验检疫模式的创新优化了整个跨境电商的交易过程,之后又通过SWOT分析法来进一步全面地分析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优势和劣势,其在发展中所面临的机会和威胁等,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战略,提出我国应该从提高政府功能、建立良好的跨境电商发展环境和完善跨境电商服务体系这些方面保障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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