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抽奖骗局构成诈骗罪?

路边抽奖骗局构成诈骗罪?,第1张

路边抽奖骗局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路边抽奖骗局是不是构成诈骗罪,取决于两个方面,一个是数额达到3000元至10000元以上,另外一个就是诈骗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分析
路边抽奖骗局如果数额达到了三千元以上就构成了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湖北的刘某、喻某两人借到潍坊旅游之名,在大集上用免费抽奖、抽到奖用现金兑换的方式进行诈骗,不料被市民识破,民警出警及时阻止了诈骗活动。近日,寿光市公安局侯镇派出所接到一名群众的匿名来电,称在侯镇大集上有两人在通过抽奖的方式进行诈骗。

又到年底了,骗子也要行动起来,忙着多赚一些钱。所以我们要睁大眼,不要轻易上当受骗,现在诈骗手法多种多样我们该如何防范

不贪财,不心急

对飞来的横财和好处特别是不熟悉的人所需诺的利益要深思和调查,要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克服展销便宜心里,就不会对突如其来的横财和好处欣喜若狂要三思而后行。不要因为对方说了什么许诺了什么好处就轻信盲从。

不要轻易泄露自己及亲朋好友的信息

现在很多骗子用电信诈骗、电话诈骗、短信诈骗等形式的诈骗,提高自我防备意识以外,还需要公安、银行、电信、工商等部门和电商平台将本该属于自己的职责,承担起来,这比谴责犯罪和自我警醒管用得多。

切忌封建迷信

神医之类的诈骗方式要注意,如果素不相识的人清楚你的家庭情况或其他情况,更要引起你的警觉,这里你应该多个心眼想象。

保持冷静,不要慌张

一旦发现被骗,赶快想办法及时掌握对方的有罪证据,迅速报警,要防止打草惊蛇,要立刻报警。

总结:现在的诈骗分子真是花样百出、无孔不入,要想预防诈骗,就要提高思想警惕,不要轻易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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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消费者在进行电子商务的时候,都会害怕在虚拟的网络上遭遇诈骗,而现在电子商务诈骗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电子商务中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信息系统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在法律形式上,电子商务中的诈骗罪跨越了现行刑法中规定的普通诈骗罪和特别诈骗罪,但在实际生活中,它又仅仅是这些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传统的诈骗犯罪,运用现代的网络技术手段,大致上有两大类型:一种是在网上发送虚假信息,骗取受害人同意将若干财物交付给行为者的行为;一类是以其他有权人的身份,进入特定网络信息系统,在网络信息系统中增加、输入一定信息,将有权人所有或占有的电子货币划拨到自己的帐户上,进而兑现的行为。前一类行为仅仅是诈骗罪在行为手段上的翻新,从刑法学的角度看,利用现有的刑法理论可以解决其中的问题。后一类的客观行为则不同,与刑法中的普通诈骗罪、特别诈骗罪有极大差别,为了科学界分它和前几类行为的区别以及方便讨论,本文称之为e-诈骗罪。
以网络作为工具从事犯罪,其主要方法有:活动天窗、特洛依木马术、意大利香肠术、数据欺诈、蠕虫、逻辑炸 *** 、冒名顶替、乘机侵入、仪器扫描、破解口令截取信息等等。但是,e-诈骗罪只是利用这些方法中的一部分。行为人为了获得电子货币,一般不会采取破坏信息系统的方法,而是利用网络中的技术弱点,以达到目的。
e-诈骗犯罪的主要步骤:第一步,获取有权信息。有权信息包括访问权限,如有权人的身份、使用权限、密钥、通行字。取得有权信息的方法,既可以通过打听、套听、收集等方式,也可以利用技术截获信息,如行为人可以在互联网、电话网上搭线,或安装截收电磁波的设备,获取传输的系统信息。有的甚至于通过分析信息流的方向、流量、通信频度、长度的参数,取得有用信息。第二步,改变信息。如改变信息流动的次序、方向,增加、删除、更改信息内容。由于网络信息系统被作用力影响,从而引起由其扶持的设备设施的运作发生混乱、或者发出错误的指令,其结果是将他人帐户上的电子货币通过网络划拨到行为人开设的帐户上。第三步,信息兑现,即行为人在消费中支出该电子货币或将之兑换为纸币。这是因为诈骗罪是结果犯。
通常,网络被视为虚拟社会,这一点对于认识网络犯罪极其重要。我们不妨将网络犯罪发生的场所分为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如此一来,e-诈骗犯罪活动除中止犯外,在刑法上表现为三种样态:第一,发生于现实阶段的预备犯,如行为人通过分析受害者遗弃的文件、纸张,从中寻求密码、通行证。第二,发生于虚拟空间的预备犯和未遂犯。第三,发生于现实空间的未遂犯和既遂犯。
基本上现在消费者和企业在进行电子商务的时候都会害怕这些诈骗行为,所以企业和消费者要对浙西诈骗行为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从而在进行电子商务的时候避开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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