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异地建设费是多少

人防异地建设费是多少,第1张

法律分析:人防易地建设费,应为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定“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均要按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一般有两种收费方式。 一种是按总建筑面积大概30元/_进行收费,一种是按应建人防面积来收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收费范围是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新建民用建筑

法律依据:《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的收取的标准:按城市的防护等级和建筑物的地面建筑总面积适用不同的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的收取的对象: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的大型新建民用建筑,

拓展资料:

一、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主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4、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5、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性质

1、人防预算外资金是中央、地方预算安排人防建设资金的补充,专项用于人防战略建设。(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规定)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收取的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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