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监管,第1张

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和《落实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将互联网平台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和中小型平台三个等级。

互联网平台监管,中国互联网平台监管迎来升级,第2张

按照分类标准,超级平台去年国内活跃用户不低于5亿,核心业务至少涉及两类平台业务,去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万亿元人民币,具有较强的限制商家接触消费者(用户)的能力;国内大型平台去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000万,平台主营业务突出,去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000亿元;中小平台是指国内有一定数量的年活跃用户。

市场分析认为,按照上述标准,微信、淘宝、Tik Tok、支付宝、美团等app都将按照超级平台进行管理。

中国互联网平台监管升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为规范互联网平台经营活动,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落实平台主体责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特制定《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

主体责任指南共35条,其中9条主要针对超大型平台,包括:公平竞争示范、平等治理、开放生态、数据管理、内部治理、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安全审计、创新推进。

从这个平台分类的具体依据来看,主要考虑平台的连接属性和主要功能。平台的连接属性是指通过网络技术将人与商品、服务、信息、娱乐、资金、计算力连接起来,使平台具备交易、社交、娱乐、信息、融资、计算等多种功能。平台分为以下六类:

从平台分类的角度,主要考虑用户规模、业务类型、制约能力。互联网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按照上述标准,微信、淘宝、Tik Tok、支付宝、美团等app都将按照超级平台进行管理。

为什么要引入分类指南?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消息,2021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要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规律,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在此背景下,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就《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公开征求意见。《指南》有助于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科学认识,形成有针对性的监管指引,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互联网是数字经济的基础设施,是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关键环节,是各类数字经济活动的组织者和协调者。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互联网平台越来越广泛地参与资源配置。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数据, 从2015年到2020年,中国超过10亿美元的互联网平台总价值从7702亿美元增长到35043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为35.4%。

互联网平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如侵犯用户隐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资本无序扩张等,影响了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世界各国都在完善数字经济和互联网平台的监管规范。一方面,加强立法,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是转变监管思路,搞事后处罚,转向事前事中全链条监管。《指南》立足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实际,借鉴国际监管思路,科学界定平台类别,合理划分平台等级。

首先,通过对互联网平台的分类,可以更深入、更全面地了解不同类型平台各自的特点,更准确地制定不同类型平台的治理重点,进而提高国家治理的智能化、全球化、个性化和精细化水平,从而提高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普及化和便利化水平,更好地造福人民。

其次,《指南》中明确提出“超级平台”的概念,有助于加深人们对平台经济中反垄断问题的认识,推动理论界更加关注平台经济中发展不平衡、竞争不充分、资本无序扩张等问题,有助于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创新,引导相关平台企业更加关注自身的行为准则,明确自身不能实施的行为或必须履行的义务。

再次,在《指南》的分类中,明确不同平台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有助于相关部门分类识别其行为和影响,形成合理的监管责任,以及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内容,完善相关监管技术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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