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险报销标准2019
2019年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具体的的报销标准如下:
在职与员工
1、生育保险累计缴纳在12个月及以上或连续缴纳在9个月及以上
(1)生育医疗费补贴:总计3600元。
(2)生育津贴:上一年度单位平均工资/30天*(产假+生育假)。
2、生育保险累计缴纳小于12个月或连续缴纳小于9个月
(1)生育医疗费补贴:总计3600元。
(2)生育津贴:已交月数/12个月*上一年度单位平均工资/30天*(产假+生育假)
注:生育津贴单位支付的部分为,上年度单位平均工资水平高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倍,由单位补差。职工本人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由单位补差。
拥有上海户籍的失业居民
1、生育医疗补贴:总计3600元。
2、生育津贴:2892/30天*(产假天数+生育假)。
上海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是按照医疗补贴来发放的,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3600元计发。在上海七年,正常缴纳生育保险且有居住证,是可以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到当地社保中心办理登记的。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3600元计发;;
(二)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
(三)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00元计发。
扩展资料: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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