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朋友圈微博转发广告将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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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朋友圈微博转发广告将担责,今日起朋友圈微博转发广告将担责,第2张今天朋友圈微博就要负责转发广告了!朋友圈被各种泛滥的“微信生意”占领了?被深情的朋友圈强行转发广告?9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生效,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网络名人、微博、微信等发布的商业广告。自媒体也应明确标注“广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个人在朋友圈和微博转发广告也是有责任的。

付费搜索和软文必须标注“广告”

付费搜索与正常搜索结果混杂在一起,就像“披着羊皮的狼”,让很多消费者难以分辨。广东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杨林表示,该办法明确将付费搜索界定为互联网广告的一种类型,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广告一起接受监管。

办法的一大亮点是定义了“互联网广告”——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等互联网媒体,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该办法列举了互联网广告的类型,分为五类:

(一)以含有推广商品或者服务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2)推销商品或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3)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展示中的广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应当按照其规定展示;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体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从9月1日开始,包括付费搜索在内的所有互联网广告都要有可识别性,并明确标注“广告”。林特别提到,在粉丝经济中,网络名人、微博、微信等发布的商业广告。自媒体也应该明确标有“广告”。

自媒体时代,微信微信官方账号靠粉丝经济赚钱。尤其是很多时尚博主和育儿类微信官方账号,靠卖产品赚得盆满钵满。有的文章明码标价“促销”,有的商品销售却隐藏在软文里。“这些都不规范。”杨林特别强调,既然是媒体,就要了解广告法,以后要明码标价“广告”字样,否则要查处。

《办法》还规定,通过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网页上以 *** 窗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标注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要轻易转发产品信息。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也时有发生。然而,由于网络广告具有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点,网络广告的监管存在许多特殊的问题和困难。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是谁?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措施:“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与传统广告不同的是,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规定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并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广告法》规定的对证明文件进行预审和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义务。

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没有实际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只是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比如,用户在微博、微信、电子商务平台等平台上作为广告主或者发布者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在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制止。

也就是说,以后朋友圈也要承担转发广告的责任。“我是个吃货,觉得吃饭的地方不错,就发个朋友圈。”杨林以此为例。只是提供信息,但如果我没有真正参与商业活动,那就不是广告了。“工商部门主要看主观意愿”,杨林强调,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情况下无法证明其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我们将从9月1日起严格执法."杨林最后强调,也欢迎社会监督。网民如在网上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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