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特隐形眼镜和护理液发布规范-隐形眼镜护理液国家标准

淘特隐形眼镜和护理液发布规范-隐形眼镜护理液国家标准,第1张

生产或销售医疗器械需要相应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隐形眼镜护理液是指对隐形眼镜进行清洁、消毒、去蛋白、保湿的护理产品。第二条【商品发布规范】(一)标题发布规范。标题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品牌名称+产品名称。标题中的属性应与隐形眼镜或护理液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一致。(二)主要图纸出版规范1。透明隐形眼镜。

淘特隐形眼镜和护理液发布规范-隐形眼镜护理液国家标准,淘特隐形眼镜和护理液发布规范-隐形眼镜护理液国家标准,第2张近日,淘大发布了《隐形眼镜及护理液放行规范》,适用于一类类目“隐形眼镜/护理液”下放行商品的淘大商家,明确了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的放行规范和质量规范。

第一条[概述]

隐形眼镜也叫隐形眼镜,是一种戴在眼球角膜上矫正视力或保护眼睛的镜片。

隐形眼镜分为软性和硬性两种。软性隐形眼镜是硬性隐形眼镜,简称硬性镜片,包括日常使用的RGP和夜间使用的角膜塑形镜(俗称OK镜片)。

隐形眼镜属于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或销售医疗器械需要相应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隐形眼镜护理液是指对隐形眼镜进行清洁、消毒、去蛋白、保湿的护理产品。

第二条【商品放行规范】

(一)标题发布规范

标题至少应该包括:品牌名称+产品名称。

标题中的属性内容应与隐形眼镜或护理液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内容一致。

(二)主要图纸发布规范

1、透明隐形眼镜主图发布规范:

2.彩色隐形眼镜主图发布规范:

3.护理液主要图纸出版规范:

(3)发布商品属性的规范

1.属性栏填写的商品属性必须真实,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2.隐形眼镜和护理液相关属性的定义

(4)详细页面的内容规范

1.商家发布的隐形眼镜、护理液应当如实描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说明不得超出说明书规定的适用范围,推荐用于个人使用的隐形眼镜的宣传。“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应明确标示。

隐形眼镜产品注册证中有禁忌内容和注意事项的,应明确标注“禁忌内容或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说明书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的相关规定,如详细页明确显示产品使用对象、安全使用特别说明、禁忌症、注意事项、警告和提示等。

隐形眼镜和护理液的宣传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含有关于产品功效的断言或保证产品健康的陈述。

——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推荐和认证。

——包括“无效退款”和“XX保险公司的保险”

——含有“100%有效”、“零风险”、“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性”等承诺

——包含有效率、治愈率、评比、奖励等评价内容。

——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保证治愈”、“根治”、“见效快”、“完全无毒副作用”等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使用和展示国家机关及其机构、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称和形象,或者使用和展示专家、医务人员、消费者的名称和形象证明产品功效。

——夸大或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疾病,或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造成的身体伤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和恐惧,误以为不做广告的隐形眼镜和护理液会患某种疾病或导致健康恶化。

——使用专门术语、神秘语言、表达科技内容的语言等公众难以理解的方式描述产品的功能特点和机理。

-包含无法核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

——利用封建迷信宣传隐形眼镜和护理液。

——含有“技术最高”、“最科学”、“最先进”、“最好”、“国货”、“填补国内空白空”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和表述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2.商家发布的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结构组成、适用范围、医疗器械注册证号或注册证号、注册人信息或注册证号、生产许可证或注册证号、产品技术要求号、禁忌症等信息,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5)特殊放行要求

1.主产品图必须显示产品的产品标签、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证明,并能清晰看到产品名称、医疗器械注册号/备案号、生产厂家等相关信息。

2.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必须显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或者以文字形式显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3.产品页面必须以文字形式显示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备案证书的编号。

4.产品页面必须显示“产品使用对象、安全使用特别说明、禁忌症、注意事项、警告和提示”。

第三条【商品质量标准】

1.商家在淘上发布和销售的隐形眼镜和护理液必须是合法产品,在产品详情页可以显示国家或当地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效注册证书。

2.商家在一淘上发布销售的隐形眼镜及护理液产品,必须从隐形眼镜品牌或经销商处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必须在产品详情页显示。

3.商家在淘特上发布和销售的隐形眼镜产品,必须是隐形眼镜品牌或产品生产商投保了产品责任险的产品。产品责任保险的覆盖范围应覆盖中国大陆地区,责任保险年度总赔付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允许销售产品责任险已过期的隐形眼镜产品,但不允许商家以“产品责任险”的名义宣传产品。

4.商家应在隐形眼镜的产品页面标注“隐形眼镜为三类医疗器械,建议在专业人士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提示。在购买隐形眼镜之前,建议您到正规的实体眼镜销售店或眼科机构进行专业的验配检查,以确保您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商家应在隐形眼镜详情页公布隐形眼镜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机构、产品质量投诉流程和服务热线。进口隐形眼镜在国内必须有售后服务机构。

6.发布的隐形眼镜和护理液质量应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要求,并能由生产厂家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确认,应第三方(如消费者)要求提供。

7.商家应随货附上发票,至少包括:品牌、产品名称、批号、有效期、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生产企业名称等。

8.商家应确保隐形眼镜包装的完整性,以及标签和说明书的清洁度、清晰度和可读性。

9.商家应当记录医疗器械的销售信息,记录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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