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中OETC是什么?

跨境电商中OETC是什么?,第1张

跨境电商(全称:跨境电子商务)这个名词从2011年开始出现,是指不同国境地域的交易主体之间,以电子商务的方式达成交易,在线订购、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递送商品,清关,最终送达,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我国跨境电商从交易模式上来说,可以分为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跨境电商新认知》

B2B模式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信息发布为主,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已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B2C模式下,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目前大多未纳入海关登记。

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增长15%

与全球经济复苏仍受疫情影响,不同程度受挫的情况下,我国进出口规模仍然实现持续增长。根据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约19237亿元,比2020年增长186%。

在进出口结构方面,目前我国跨境电商仍然以出口为主,且出口占比逐年提升。2021年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中,出口总额占比超过70%;进口占比仅为27%左右。

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增速放缓

2021年由于疫情影响,我国跨境电商行业机遇与挑战并存。国际物流道路受阻、海外网购需求增速放缓等因素导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增速放缓。2021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142万亿元,同比增长136%,增速较2020年下降了544个百分点。2022年上半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到7万亿元左右。

近年来,随着我国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增长以及我国消费者对进口优质商品需求的增加,跨境电商渗透率持续增长。虽然2021年受疫情影响,跨境电商渗透率出现小幅下降,但未来随着疫情影响的减弱以及跨境电商行业规模的增长,我国跨境电商行业渗透率将会不断提升。

B2B为跨境电商主要交易模式

在交易模式方面,目前我国跨境电商以B2B交易模式为主,2021年占比达到77%。但从发展趋势来看,近年来B2C交易模式占比逐年提升。随着我国跨境电商行业规模的扩大以及覆盖范围的拓展,未来B2C交易规模将会逐渐扩大。

—— 以上数据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跨境电商行业发展前景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目前比较火的交易模式是B2B和B2C,分别是B2B类型的跨境电商,还有一种呢是B2C跨境电商。

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基于数字传输活动的特性也必然具有无形性,传统交易以实物交易为主,而在电子商务中,无形产品却可以替代实物成为交易的对象。

传统的纸质书籍,其排版、印刷、销售和购买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然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只要购买网上的数据权便可以使用书中的知识和信息。而如何界定该交易的性质、如何监督、如何征税等一系列的问题却给税务和法律部门带来了新的课题。

扩展资料:

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导致了逃避税现象的恶化,网络的发展,降低了避税成本,使电子商务避税更轻松易行。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使得应纳税人利用避税地联机金融机构规避税收监管成为可能。电子货币的广泛使用。

以及国际互联网所提供的某些避税地联机银行对客户的“完全税收保护”,使纳税人可将其源于世界各国的投资所得直接汇入避税地联机银行,规避了应纳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跨境电子商务


跨境电商应用企业。跨境电商市场调研对象包括跨境电商应用企业、跨境电商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跨境电商产业园区以及海外仓。市场调研是一种把消费者及公共部门和市场联系起来的特定活动一一这些信息用以识别和界定市场营销机会和问题,产生、改进和评价营销活动,监控营销绩效,增进对营销过程的理解。

一般贸易:

中国境内贸易公司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将商品进口到中国境内之后,可以直接通过自己的电商平台销售,也可以交由其他电商平台销售。这是最传统的国内进口商品电子商务通关方式,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推行前,绝大多数合法商家都采取这种方式。

旅客行李:

是指进出境旅客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因为海关对物品的界定是“自用”,也就是旅客所携带的应该是自己使用的物品或者无偿赠送给亲友的物品。因此用旅客行李这种方式作为物流渠道很容易触碰到法律红线,并不适合跨境电子商务。

个人邮递物品:

指通过邮运渠道进出境的包裹、小包邮件以及印刷品等物品。这种方式和快件的主要区别就是是否通过各国的邮政寄回,属“万国邮联”的邮政机构揽件的,到国内由各口岸邮局办事处监管清关,就属邮递物品;由商业快递企业揽件的,到国内由各口岸快件监管中心清关,就属商业快件。邮政系统由于承担着“平邮”这一最传统的邮递方式,加之各国邮政管理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达不到全信息化管理和数据申报的要求,所以海关对邮递物品的管理目前以手工为主。因此,“邮政税较低和大部分物品能免税”完全是错误认识,只是因为目前的邮政信息化程度实现不了严密监管,做不到严格执法而已。优点:被税率低;缺点:常常被塞爆,处理时效太差,国内派送的服务质量也不如商业快件。

快件个人物品:

B类快件和邮递物品一样,指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个人物品快件包裹。进出境快件监管一般都有信息化系统,因此处理能力和稳定性都比较好,由于存在竞争,清关费用也比邮政低。但是监管会比较严密。最大的问题是很多口岸没有开快件个人物品业务,或者有业务但由于种种原因处理量非常小。

走私途径:

包括个人携带和批量运输,非法渠道不作具体分析。

跨境试点一般进口:

成本上和邮快件一样,但由于经营资质上会有所放宽,所以清关费用肯定比邮快件低,而且处理能力比邮快件稳定,需要企业备案和三单对比,门槛会比邮快件高。

跨境试点保税进口:

由于备货仓储在国内,分拣打包贴标等人工费用会很低,而且发货时效快,用户体验高,也方便做退换货 *** 作。综合物流成本最低。

一、断外观专利是否近似,首先要根据造型不同区别对待。
如家具、电器等三维立体造型的要以形为主,图案、色彩为辅;地毯、壁纸、花布等要以图案为主,形状为辅;色彩的差异,一般不单独作为判断近似的条件。
二、通过肉眼从整体直接对比,外部结构并无太大区别,仅仅在局部有细微变化的,那么就可以判断为侵权产品。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如何认定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似进行了解释,指出“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三、产品的大小、材质、内部构造,不得作为判定两者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依据。
在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断时,产品的大小、采制、内部构造虽然最容易引起重视,被当作判定是否相同、相近似的注意点,但这些内容恰恰不是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在授权审查时就要被排除掉。因此,在侵权判定中也同样不予以考虑。也就是说,在进行侵权判定时,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大的变化、材质、内部结构的变化均不作考虑。
四、纯功能性设计在外观设计中不予考虑。
例如轮胎又或者篮球,从功能性的角度来讲,轮胎和篮球的特定属性必须是圆的,没人会把自己汽车的轮胎改为方形。所以我们在轮胎外观专利判断当中,“圆形”这一条件是不作为判断侵权的依据,而更多着重于轮胎外部的条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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