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京东,拼多多电商要想持续共存经营,应遵守哪些竞争原则?

阿里,京东,拼多多电商要想持续共存经营,应遵守哪些竞争原则?,第1张

阿里,京东,拼多多电商要想持续共存经营,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阿里,京东,拼多多电商要想持续共存经营需要遵照国家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消除竞争不公平的行为。

拼多多“6万人”同时在线“砍价两小时”依旧失败,背后存在哪些法律问题?在我看来,这就是典型的路径依赖。帮助拼多多成为市场 Top 3 的营销方式,如今也搞臭了拼多多的品牌形象。但拼多多依然抱着这种营销方式不放手。本质上,拼多多的玩法是把用户增长的费用,通过「砍一刀」的方式,跳过中间商直接给到终端消费者,把消费者变成企业用户增长的工具。5-6年前,拼多多作为一家初创公司,以微信生态中,通过这种「砍一刀,拼着买」的玩法,赢得了市场。这个策略在当年是有用的。把用户增长的市场营销费用,直接给到了终端用户,跳过广告公司,营销平台,直接给到一线用户,这种方法回头看,是有创造性。

它为拼多多带来了一批种子用户,最终帮助拼多多挤进了电商领域的Top 3。而在2022年的今天,互联网已经没有啥新用户了。拼多多依然在沿用当年的玩法,还是希望通过砍一刀来获取新用户。可是电商如今早已是红海市场,没有新用户了。而企业用户增长的营销费用,是给到新用户扩列的,不是给老用户留存的。所以如今的拼多多不愿意为老用户付出。老用户砍一刀,不值钱,拼多多一分钱都不愿意多给;新用户又没了。砍一刀逐渐沦为了诈骗型营销。今天拼多多不是当年的创业公司,按理说,Top 3的电商平台,应该是有底线,有责任感的。用户根本不接受这种欺骗行为。

迟早有一天,拼多多会遇到一个较真的用户来跟你来一场博弈,即使没有今天的直播博主,明天也会有其他人。拼多多的营销团队摆脱原有的路径依赖,需要想一想:2022年是不是还应该沿用2016年的用户增长模式?如果新用户无法增长,如何激励老用户更多消费?除了砍一刀之外,拼多多相比淘宝京东,还有什么错位竞争优势?有没有新的营销方式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企业应该制定怎么的新策略,帮助企业在2022年维持用户规模和体量?

直接去消费电子服务网进行投诉拼多多,一般会有专人处理投诉,并且会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不法商家进行处罚。
如果是订单问题,通过拼多多客服进行投诉,因为现阶段拼多多还没出现投诉的自主渠道。只有通过客服的介入才能去解决问题,才能保证投诉有效,所以拼多多客服在这其中所承担的责任比较重大。在这个过程中,买家也需要搜集相关的证据,比如聊天证据,订单号,商品拍照等等,把这些证据提交给客服后,让客服去裁决。
相关说明
拼多多,是国内移动互联网的主流电子商务应用产品。专注于C2M拼团购物的第三方社交电商平台,成立于2015年9月,用户通过发起和朋友、家人、邻居等的拼团,可以以更低的价格,拼团购买优质商品。
拼多多旨在凝聚更多人的力量,用更低的价格买到更好的东西,体会更多的实惠和乐趣。通过沟通分享形成的社交理念,形成了拼多多独特的新社交电商思维。
2019年12月,拼多多入选2019中国品牌强国盛典榜样100品牌。2021年3月,黄峥辞任拼多多董事长,由联合创始人陈磊接任。截至2020年底,拼多多年活跃买家数达7884亿,成为中国用户规模最大的电商平台。

拼多多卖家污蔑造谣属于商业诽谤行为。商业诽谤是指商业领域内对竞争对手、供应商或消费者进行虚假、误导、贬低等不实抹黑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导致被污蔑方的商誉遭到破坏,甚至损害其生意和利益。商业诽谤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能会被法律追究相应的责任。拼多多作为电商平台,在销售过程中必须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禁止卖家进行商业诽谤行为,因为这种行为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原则,不仅对消费者不负责任,也有违商业道德。如果发现拼多多卖家进行商业诽谤行为,消费者可以向平台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违法。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宣传,所以拼多多刷单违反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处以吊销营业执照,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拼多多作为新电商开创者,致力于将娱乐社交的元素融入电商运营中,通过“社交+电商”的模式。

拼多多作为一个电商平台, 经营销售海量商品。通过搜索裁判文书网可见,消费者在拼多多平台上也出现过不少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那么,这些消费者可以据此要求拼多多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吗?

换句话说,电商平台对于平台上售出的假冒伪劣产品,有没有法定的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对于平台上出售的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服务,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是有两个前提。

第一个前提是: 电商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 也就是说,电商平台并没有对销售者、服务者进行审核,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这种情况下,需要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第二个前提是: 电商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售者、者服务者售卖假冒伪劣产品,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同样,也说明了电商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需要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也就是说,消费者在拼多多上买到了假货,必须要符合这两种情形之一的,才可以要求拼多多来承担连带责任,对自己进行赔偿。

我们来看几个真实的案例。

(2020)湘01民终3322号 —— 消费者要求拼多多(经营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于购买到假冒伪劣奶粉承担连带责任。鉴于 拼多多提供了商家的信息 ,法院认定拼多多无过错,不需要进行赔偿。

(2019)沪民终201号 ——消费者要求拼多多对出售侵害专利权商品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定,拼多多 提供了商家信息,具有免责条件 ,不需要进行赔偿。

(2020)苏03民终3519号 ——消费者要求天猫对出售的劣质音响设备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定, 消费者没有证据证明天猫平台明知或应当知道音响设备属于劣质 ,故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不用赔偿。

总结起来就是,法院裁判所依据的就是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即紧扣两个免责条件。 只要平台提供了商家的真实信息,消费者没有证据证明平台知道伪劣产品的,那么平台就没有任何责任。

法院的认定,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公平么?

对于第一个前提,电商平台提供了商家的真实信息的,就可以免责。 举证责任在于电商平台。 也就是说,需要由电商平台来证明自己确实提供了商家的真实信息。

对于第二个前提,绝大多数法院采取的是,消费者要证明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举证责任却落到了消费者头上。

然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是一个主观性的判断,交由消费者来进行举证,消费者一没有掌握平台的后台资源,二没有专业的知识能力,三没有渠道了解平台的内部事宜,要来举证平台的主观状态,实在是不具有可 *** 作性。

笔者以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真实目的,并非是对消费者苛以严格的举证责任。在消费者保护领域, 生产者和销售者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前提,这种归责方式应同样适用于电商平台 。仅当惩罚性赔偿的时候,才涉及到主观过错与欺诈的判断。

有鉴于此,在明知或应当知道伪劣产品的判断上,不应由消费者来进行举证,而是应当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平台来举证自己确实尽到了审查义务,但依然未发现商品属于伪劣产品。 如果平台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的,就需要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依法进行赔偿。

对于电商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您是如何看待的呢?#社区团购攻城略地#

欢迎关注@法律评书会,一起交流分享!

违法!!!

“刷单”是违法行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公平、诚信”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网络刷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经营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网络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刷单”的个人或团体,如果因此造成消费者损害,也应当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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