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麻公约解除淘宝GZ还扣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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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规定:只要涉嫌偷税、骗税、虚开、伪造、逃避追缴欠税等行为,都属于税收违法行为,都属于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
相关政策规定:只要涉嫌偷税、骗税、虚开、伪造、逃避追缴欠税等行为,都属于税收违法行为,都属于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问题一:举报需要亲自到税务局去吗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来检举呢答:举报除了亲自来访的形式外,还是有很多其他方式的,比如说网上检举、电话检举、书信检举等。具体情况也可以登录当地的税局官网去相关栏目进行查询。温馨提示:纳税服务热电话为12366。问题二:检举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呢答:如果要进行检举的话至少要提供的是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以及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及其相关材料。材料主要是与检举事项相关的书面材料、合同、报表、电子文档、账簿、付款记录等等。问题三:现在检举一定都要实名举报吗答:现在税务局推行实名举报,但是可根据自愿原则来选择实名举报还是匿名举报,相关税务机关都会接受处理的。问题四:检举后的进展情况如何得知答:若是想知道进展情况,检举人必须在举报的时候就提供真实姓名和,待税务机关核实后应检举人的要求来进行答复。问题五:检举人的相关信息会被无关的人员知道吗答:不会,税务机关会对检举人信息严格保密的。

出口退税常规业务 *** 作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的退(免)税业务 *** 作,防范出口骗税行为,加快出口企业退(免)税业务办理的速度,提高出口企业资金运转效率,我们针对平时出口退(免)税业务管理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把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中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以及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现结合有关文件规定对出口退(免)税常规业务中的重点内容及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及注销
1、办理期限 1、认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以及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税务机关主管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自发生出口业务或依税法规定可以享受退免税的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退税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2、变更: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出口企业,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变更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表》一式二份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对涉及经营类型变化的,应结清有关退(免)税款。
3、注销: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前,持相关证件、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并在注销之前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税款。
(二)注意事项
1、变更认定的范围包括: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变更、经营地点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企业性质或股份构成变更、开户银行及帐户变更、经营类型变更、办税员变更等内容。特别要指出企业授权的办税员变动后,须及时持新的授权书办理变更,未办理变更的,新办税员办理退(免)税业务将不予受理。
2、在办理认定、变更、注销手续时,应注意办理期限并携带齐全所需的资料,有不明确的事项可事先电话咨询退税部门,以减少不必要的往返。
3、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前已经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免)税,但是企业如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应先按规定处罚后再办理退(免)税。
(依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02号)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企业在办理退(免)税申报时,必须做到按时、如实申报,且必须提供齐全、规范、真实、准确的申报资料。
(一)退(免)税申报期限要求 1、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包括视同自产货物)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办结有关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这里特别要提醒的是遇到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顺延时,如报关单出口之日起第90天是在顺延期限内的,也必须在当期进行单证齐全申报。
2、延期申报:企业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应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退税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申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海关电子信息要求
企业在退(免)税申报之前要认真做好海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报关信息核实、确认及上传工作。企业相关人员在收到纸质报关单后,应及时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中核实报关单信息,核实无误后及时确认上传,在没有完成此项工作前,不要进行退(免)税申报 *** 作,否则在申报时无海关信息,退(免)税申报不能通过。
2、外汇核销信息要求要认真做好外汇核销电子数据报审工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我市已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出口的货物,在办理退(免)税申报时可免于提供纸质核销单,税务部门将依据外汇局电子核销信息进行退(免)税申报审核,因此要求企业务必要重视外汇核销电子报审工作,做到及时核销、正确 *** 作,确保上传的电子核销数据准确无误。企业内部如若配有专职外汇核销人员的,应做好内部工作衔接,落实工作责任。
3、收汇核销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a 若企业有特殊结汇方式且外汇管理部门仍旧向企业提供纸质核销单的,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也仍需要附送纸质核销单。
b 企业如因报审的出口额与实际收汇差额超过5%自动审核未予通过,企业需即向外汇管理局电话报告该核销审批批次号,由外汇管理局进行人工审核。
c 出口企业如有经外汇管理部门许可的预计收汇期超过180天的远期结汇及其他特殊结汇情况,应在退(免)税申报的有效期限内,持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等有效证明到退税部门办理备案及退(免)税申报手续,超过退(免)税申报期限的一律不予受理。按远期结汇方式结汇的出口企业必须在备案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d 对企业实际已收汇但超过规定提供核销信息时间5个工作日仍无电子数据信息的,应向退税部门申请开具《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下称《查询通知书》),然后持《查询通知书》到外汇管理局申请查询外汇核销情况。企业应在《查询通知书》取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已核销”章的纸质《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退税部门根据纸质“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和外汇局补传的电子数据为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
(三)退(免)税申报系统 *** 作要求
1、正确设置申报系统中的初始配置。
2、正确录入申报数据。
企业录入的数据必须与报关单等原始凭证内容相符、顺序一致,在录入报关单内容时一定要以正式报关单数据为准,企业若是委托报关行等中介机构进行报关的,一定要尽早取得报关单,要按照正式报关单录入数据,避免数据因反复更改而延误申报。在出口货物明细录入时,“出口金额”要按照报关单中的离岸价录入,如报关单中没有现成的离岸价数据而只有到岸价数据,那一定要扣除运费、保险费金额,即换算为离岸价后的金额录入。
3、认真做好预申报信息核对工作。为了提高正式申报准确性,系统有专门的预申报功能模块,企业应对预申报反馈的信息进行认真核对,检查核对反馈提示的疑点问题,在所有问题都核对无误并解决的前提下,再进行正式退(免)税申报数据上传。
(四)提交出口退(免)税纸质申报资料要求
1、提交时间:企业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提交规定的纸质申报资料,并且为了加快退税部门人工审单进度,早日为企业办结出口退税,请企业尽可能在电子申报数据上传后的两天内提交纸质申报资料。2、装订要求:申报资料必须按申报明细表中的记录顺序装订,而且要用装订线进行装订(除单本资料页数超薄外),以避免资料脱落丢失,封面填写的退税所属期应与汇总表中的所属期一致。
3、资料内容的规范:
(1)企业提供的纸质申报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必须表单相符、表表相符、表证相符。如出口日期这项内容,汇总表、明细表以及其他单证中所反映的出口日期应与报关单出口日期一致,其他项目以此类推,总之要符合逻辑互相对应不产生矛盾,要依据最初的原始单证来制作其他派生的表、证、单、书,外贸企业要特别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货物名称、计量单位和数量是否与报关单一致。
(2)企业提供的纸质申报资料签字、盖章要规范齐全。特别要指出的是,企业应在出口发票上盖全签章,确保出口发票的有效,使用自印发票的企业应签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法人签字章和收入成本章,使用统一发票的企业除上述印章外还需加盖开票单位名称章;出口退税汇总表和明细表中填表人和负责人必须签字及加盖公章。
(3)《出口退税申请表》填写要规范。实际办理退税时企业须认真填写《出口退税申请表》,不要出现差错,在填写退税申请理由时一定要写明退税货物来源地、退税出口金额、出口国家等内容。《出口退税申请表》中企业经办人栏要由经办人签名,负责人栏中一定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4、资料交接手续。企业在提交纸质申报资料时,须填写《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受理通知单》一式两份(见附表一),特别要列明无法再制的原始凭证及一些重要凭证,经退税部门的经办人员核点无误后,在通知单上签字,一份留存企业,一份退税部门备案。
(五)其他有关要求
1、进料加工业务、来料加工业务
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应及时办理进料加工备案登记、申报及核销等手续。对既有来料加工又有进料加工的混合型业务,企业应合理划分国内辅料的进项税额,并将划分的理由书面报退税部门审核,经退税部门审核同意后后方可执行。对接受深加工业务复出口的,若要享受进料加工退税政策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得作进项税抵扣。
2、视同自产产品申报
生产企业有外购的四类按规定可视同自产产品出口情况的,须在报送其他申报资料的同时另外报送《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申报明细表》(附表二),超过自产产品50%以上的,还须报送《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见附表2),报经退税部门审批。
3、外贸企业进货发票开具与认证
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及时要求供货企业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应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4、外贸企业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期限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退税部门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向退税部门关申请开具《证明》,《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退税部门留存,第二联由退税部门转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第三联企业留存。
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5、外贸企业用于退税的已通过认证这部分增值税发票,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网上申报时请选择进项税额不抵扣标志,同时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一栏也不需填写。6、企业有以下情况的须在申报之前提交相关说明:
(1)从敏感口岸(编号为53和67带头的口岸)报关出口的货物;
(2)外贸企业有新增供应商的,生产企业有新增产品出口的
(3)生产性出口企业长期没有免抵税额只有退税额的,或者免抵税额占免抵退税总额比率明显低于同类企业的(暂定指标:水产企业低于20%,其他企业低于30%,对同类企业平均指标若有调整,我们将另行通知);
(4)企业出口增幅异常的;
(5)企业从流通企业收购大额货物出口的;
(6)同一品种出口货物海关税则号不一致及前后发生变化的;
(7)购货方与付款方不一致的;
(8)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金额低于购进金额的;(9)其他申报异常的情况。
7、为了确保税企双方退(免)税申报系统的安全,企业应加强防范计算机病毒的意识,安装先进的杀毒软件,不要将带有病毒的电子数据上传,以免破坏整个退(免)税申报系统。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99号、[2006]904号文件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一)单证备案的内容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明细单; 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单证备案方式备案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特别提醒:六类企业必须按照第一种办法备案,同时税务机关可要求六类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提供备案单证。(三)备案单证要求
1、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3、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4、企业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进行单证备案。
5、企业备案的单证必须与申报退(免)税资料内容一致。四、暂缓办理退(免)税的几种情况
企业未按照上述第一至第三条所述有关要求进行退(免)税业务 *** 作的,以及有以下几种情况的,退税部门将暂缓办理企业的出口退税:
1、有欠税未缴清或被稽查局立案稽查有违法嫌疑的;
2、生产企业首笔出口申报未满一年的;3、同一种产品即涉及来料加工业务又涉及进料加工业务,且未准确划分两者加工费收入的;4、存在其他疑点的。
五、不予退税并作视同内销处理的几种情况
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明确规定不享受出口退(免)增值税政策的货物,另一类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口退(免)税条件的出口货物。(一)不予退税并应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范围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按规定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包括享受出口免税的企业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申报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的出口货物;

(3)正式申报时附送的延期申报报告内容与申请理由不符;
(4)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货物明显不是同一商品
(5)无退税凭证、少退税凭证或涂改退税凭证;
(6)退税凭证所开具的购货、报关、收汇单位名称不-致的;
8、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
9、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国税发[2006]24号文件第二条所述七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出口业务的;
10、用于出样、展览等出口的货物,但是企业最终在境外将样品、展品销售、收汇并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
11、取得深加工业务结转材料并作为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作进项税款抵扣的12、其他不予退(免)税行为。
(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3、上述公式中出口货物离岸价是指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FOB)。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的,应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或者由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核定;
4、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对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采用简易征收方法征税,其对应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六、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为了减少出口退税风险,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我们对所有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企业划分为两大类进行管理,一类是B类企业,一类是C类企业,B类企业和C类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管理上大部分内容是一致的,主要区别在于:1、提交有关申报信息的时间要求不同。2、备案单证的要求不同。(一)C类企业评定依据
C类企业评定的主要依据是国税发[2004]64号文件、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所指的在两年内有下列情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未满两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特别须要指出的是:部分出口企业由于办税人员频繁更换,而造成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对于这些企业也要划入C类企业进行管理。(二)类别的变更
出口企业退税等级可根据情况作相应变更,即原来是B类企业的,发生了C类企业的情况,可降为C类企业,相反地如果C类企业已符合B类企业评定条件的,企业可自行先提出升级书面申请,经退税部门审核批准后可转为B类企业。
七、违章处罚规定1、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以及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备案等资料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2、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退(免)税申报和报送申报资料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3、出口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备案等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4、出口企业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企业,按国税发[2008]32号文件规定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分别不同骗税金额予以停止半年以上三年以下退税办理权,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以自营名义出口货物,但实质是靠非法出售或购买权益牟利,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5、出口企业违反规定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6、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7、有进料加工业务发生的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备案登记、申报及核销等手续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附表一:《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受理通知单》
附表二:《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申报明细表》
附表二:《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申报明细表》
 ( 以上内容若与国家有关正式文件不符,欢迎批评指正,并以国家有关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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