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电商创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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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内容电商运营实战:内容打造+内容运营+内容变现
作者:张国文
豆瓣评分:42
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7-3
页数:254
内容简介:
如何打造有价值的内容?如何利用内容运营实现用户的快速引流?如何通过内容变现让收益很大化? 《内容电商运营实战:内容打造 内容运营 内容变现》不仅通过8个内容运营技巧、10大优化内容技巧、10大推广内容技巧、14种互联网内容形式、20多个专家提醒,深入剖析内容电商的专业技巧,还通过110多个行业案例的讲解,让读者多角度了解内容电商的运营方法。 《内容电商运营实战:内容打造 内容运营 内容变现》结构清晰、实战性强,适合内容电商从业人员、自媒体从业人员、公众平台运营者、公司文案策划人员、网站编辑等阅读使用,也可作为广告公司或大中专院校的培训教材。
作者简介:
张国文 知名电商领创者、践行者,致力于以内容为介质,重构人和商品之间的连接,去中心化,直接抵达用户。曾参与编写多部畅销书,如《移动电商:商业分析+模式案例+应用实战》《移动物联网:商业模式 案例分析 应用实践》《社群电商:商业模式 案例分析 应用实战》等。
近日,在海关总署缉私局的统一指挥下,广州海关组织开展“3·18”打击跨境电商渠道走私化妆品专项行动,成功打掉1个跨境电商渠道走私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涉案案值约2亿元人民币。
此前,广州海关缉私部门根据该关所属清远海关移交的案件线索,运用“智慧缉私”系统开展“大数据”建模时,锁定清远某跨境电商平台进口商品品种不符合正常跨境电商平台进口商品的特点。同时清远海关还发现有群众的跨境电商个人限额被不法冒用,结合数据监控分析怀疑存在跨境电商进口违法行为。后经多方配合下,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经现场清点共有1100多个包裹,涉及20多类的日用护肤品、化妆品品类。而在我看来,该案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第一、大数据时代到来,给海关缉私部门也带来了方便。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大数据”运用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在该案中,海关缉私部门也是利用“大数据”成功锁定该案疑点,帮助海关缉私部门侦破此案。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大数据”的便利。所以,作为一个中国人,一定不要想着做违法的事哦!
第二、在购买国外日化用品时,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
虽然海关缉私警察,在这次案件中并没有表示,所查获的走私化妆品是否有安全隐患。但毕竟是走私的,对于商品质量及售后是无法保障的。所以,在购买国外的日化用品时,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如果找不到正规购买渠道,也可以尝试一下国货品牌,要知道随着中国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国货品牌也在崛起。而且一些国货品牌的质量完全不输国外大牌哦!
第三、要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
该案以熊某某为首的走私团伙,利用亲戚、同乡等人员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了7家跨境电商平台,然后通过盗用公民身份信息、伪造跨境电商订单、支付单、物流单等方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为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进口,以牟取暴利。所以,这个案件告诉我们,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随便将 *** 等证件借与他人。
进行电子商务创业需重点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盲目寻求媒体关注。如果你是一个正在寻找媒体关注的电商创业者,那么你需要问自己的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即:为什么你需要媒体关注?你是否准备好接受媒体关注?以及一篇报道会帮助你实现什么? 如果你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这带来的销售业绩增多也只不过是暂时的。为什么?打开你的商店主页,精心观察你上架的产品,问问自己我的商店定位明确么?我的目标客户群是哪些?年龄区间是什么?产品风格锁定哪类人群?我的产品风格一致么?我的主页产品能够最大程度的展现商店特色么?如果你还没有明确的定位,那么也许你还没有准备好接受媒体关注。因为这样的媒体关注可能带来适得其反的效果。2单 *** 匹马进入电商创业。创业是一个充满压力的事情,更不要说在迅速发展的电商行业创业。每一个新点子可能在下一分钟就会转化成线上的新功能,但每个新点子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每个人都不是全能冠军,在激烈的竞争下为避免热情被过早耗尽,你最好找到一个合作伙伴或者至少找到一些可以信赖的意见顾问来分担工作负担。这样,在齐心协力的努力下,你会发现工作效率大大提升,而且还将帮助你积累更多的资金。3拥有过多共同创业者。与最好的几个朋友共同创业可能看起来是一个特别好的想法,但是这意味着在创业之初融资之前,你就只占公司的几分之一。再加上多个人负责公司运营,如果出现权力不均极容易引起矛盾。大部分多个共同创始人的公司在一段时间后都缩减为一个了。比如:FACEBOOK,QUORA, PATH AND FOURSQUARE因此,要么自己创业,像大卫卡普,要么找一个你认为可以在工作上互补的朋友合作,比如,一个线上服务、一个线下管理。否则,未来你可能面对的就是一团糟公司局面、甚至是昂贵的分手费。4强扭的瓜不甜。你有个极好的点子,而且你确信这会给你的店铺带来天翻地覆的变化。但它事实上并非如此。为什么?首先,也许你的想法太过于先入为主,而且你并没有证明过你的想法靠谱。你没有准确预测人们将如何使用你的产品,或者消费者可能对你所看好的产品的一种新特性完全抵触。你应该跟合伙人或者其他意见人士叙述一下你的想法,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的道理大家都懂。所以,快速杀死那些不切实际的想法。不要只是因为你的迷恋而盲目坚持一个虚幻的理念。5沟通缺失是硬伤。在电商这个行业中,不管是开网店还是做线上产品推广,我们发现最后不能得到预期的结果往往是由于沟通上出了问题。特别是做电商,不像传统实体零售能够与消费者面对面沟通,电商们必须能够通过小小的对话框传递出服务的贴心与周到。最常见的例子是,身边很多网购经验丰富的朋友往往喜爱认准几家店铺,一方面当然是产品质量风格符合心意,更重要的是卖家服务态度极好,产品介绍时耐心周到,出现问题退换货时没有极大的态度反差,有的甚至跟进产品使用后的体验调查等等。因此,保持与客户的畅通沟通是建立忠实消费群体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同时,沟通不仅仅时针对消费者,在企业内部也要重视与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不要被大量的订单冲昏头脑,坚持定期开内部会议,创造各部门各环节的沟通机会,以提前发现运营中存在的一些潜在问题,尽早解决。6保持耐心。500强企业麦克卢汉曾这样描述创业艰难:“创业是你付出一万份却换不来同等回报的。然后有天当你坐在角落里哭了,你却不能做任何事。你没有社交生活。你不会真的想与家人和朋友互动或交流,因为与他们也没有什么关联。你的世界围绕着你的创业公司,而这都是为了生存,而且尝试在你的员工面前看起来不像是一个白痴。但是当你的整个世界是想向其他人证明你的成功和保持它时,你必须承担无穷无尽的压力。”众所周知,创业并非易事,对于电商初创者来说这更是趟水过河。电商创业第一年,很多事情都是从不懂到懂,教训肯定要吃,但面对起步的艰难,保持耐心与恒心时必要的。要知道,不同类型的电商企业成长速度不同,就像走精品路线与走低价倾销路线是两重完全不同的道路,增长目标的设定基于轨迹类似的创业公司和你的期望。如果你定位在精品定制产品,那你就需要足够的耐心慢慢养起你的客户群,但这种成长过程中积累的人气往往是坚实而不容易丢失的。如果你打算开一家低价甩货路线的网店,打打广告,往往生意会不错,但这种客户群的流动性相对大很多,这样销售浮动可能就加大。7梦不要做得太大。这个世界上,有些人是实践家,而另有些人是理想家。最好的创业团队是同时兼具以上两种类型的工作者,使之能够在脚踏实地干工作的同时向更大的成就迈进。如果你的想法太狭隘,你就会限制自己的发展。而当你在自由思维的指引下创造了一些新的想法,并将之转化为实在的点击量和下单量,这需要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要知道,梦的实现往往是在感性与理性相互撕扯中不断迈向现实的。最近参与到几场关于电商领域刑事合规的沙龙活动中,越发觉得我们电商企业随着近些年的取得巨大成就和发展,也凸显了很多存在的问题以及一些涉及犯罪的数据,包括现有社交电商出现的涉及传销等,从最初的电商网络领域涉及只是简单的破坏网络类型系统,到4G网络的智能发展,开始出现非法集资、网络传销、非法经营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随着疫情爆发以及普法的成效,以及企业开始重视合规化运营,电商领域相关犯罪有所下降,但依旧出现多点频发,尤其是社交电商领域犯罪,微商发展达到了高潮,TST加大演变,暴雷的社交电商屡见不鲜,同时社交电商与直播电商相互掩护,导致电商持续发展受到了质疑。
一、相关电商涉传案件的特点及模式
从发展模式来看,电商涉传销的案件主要在社交电商领域;从案件类型看,电商企业运营及负责人缺乏法律意识,违背初心逐利发展是导致相关案件激增的源头,电商企业在国家的扶持下大力发展,却在巨大利益诱惑背景下铤而走险、跌入犯罪。社交电商领域涉传销的特点主要有:第一,网络的无地域化让电商发展成几何倍增加,电商发展的重要武器就是互联网+的智能化普及,可以说无连接就无一切,这种模式的创新以及低成本、高附加值的体现,让社交电商呈现地域化特点。第二,电商网络领域涉及传销活动,主要从涉及刑事活动的成因去看,这就要区分网络营销和传销的关系,内中适用法律上规定的行为四要件、层级和人数理解问题、区分社交媒介上的商业活动“人员裂变”和真正传销的关系。关于在主观方面,对于是否“骗取财物”为目的,司法实务中审查力度还有待改善的情况,以及对于“团队报酬”问题上的分析等。第三,还要考虑到电商企业的产品问题,人货场,不仅仅需要的是商务模式的涉及,还要把握好产品质量生命线,平衡企业产品质量与销售业绩匹配及人数增多上面的问题,把控人员裂变的增速问题,方向转移至积累与研发上来,电商企业不要过度追求客户的人数,而应该考虑到产品质量与客户服务体验的根本问题,对于其销售等级的划分,需要更多思考层级人员间的计酬问题,必须在模式合规下营运生产。
二、关于电商模式传销组织性质的判定
我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传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活动”,这个罪状的描述,全面的刻画了传销活动的特征,有偿加入性、层级性、人头计酬性、利诱胁迫性、欺骗性。但是,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那么团队计酬式传销与刑法意义上的传销的区别,实际就是上线计酬方式的不同、组织传销活动是为了销售商品还是为了骗取财物的不同,而传销组织的目的往往是通过上线的计酬方式来推导出来的(例如,不销售商品的,或者商品价格严重偏离市场规律的,来源肯定是后来者的入门费,而销售商品,价格合理的来源就可能是商品销售收入)。在网络传销情况下,产品和服务的形式也有了较传统意义比较大的变化,例如以前是化妆品、保健品等等物化的产品,而在网络环境中,例如有些案件是直接购买易物点等一种电子凭证或者说电子商品,然后去兑换线下服务和商品,而作为上线获得的也不是直接的获取金钱或者物品,也是一种电子数据或者电子凭证用以兑换线下商品。
而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刑法意义上的传销组织的判断往往注重于审查有偿加入性、层级性、利诱胁迫性,而对于人头计酬性、欺骗性的审查却不是那么仔细甄别(只要入门有门槛,有交费,甚至入门没交费升级有交费,一律认定为人头计费,不考虑这个费用缴纳的目的、去向、规则和上线对于这个费用是否有支配权),所以导致很多团队计酬式传销被作为诈骗型传销进行了处理。
三、关于电商企业组织领导者的认定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2010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及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该罪打击的对象是传销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及其他参加传销的人员并非本罪打击的对象。依据《意见》的规定,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人中,传销活动犯罪的首要分子,是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 *** 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 *** 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司法实践中,基于传统的非互联网传销的情况下,往往通过组织讲课、收取费用、发放返利等来传播和壮大传销组织,获取非法利益,对于前三类人员很好区分和甄别,然而在互联网传销的案件中,基于互联网犯罪的趋势(公司注册、服务器终端、经营人员往往在境外),现在适用较多的却成了第五点的兜底条款,那么对于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组织的建立和扩的起关键作用的人的范围如何把握就非常重要。网络传销活动中,传统的线下活动已经被线上网站和互联网金融所取代,传统培训、宣传讲师已经由具有广告特征的网页所取代,传销也披上了投资、理财的外衣,宣传稳定、高额的回报为诱饵,普遍不再具有胁迫加入的情况,而往往是利用他人贪利心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他人自动加入。这样的方式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 社会 危害性也更大,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动辄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传销资金也达到亿元级别。除了网站开发人员、公司运营人员、财务人员、投资股东这些长期在境外活动的人员外,绝大部分境内传销活动参与人往往是通过浏览网站、身边亲朋好友口口相传获知相关信息而被骗加入,本身也陷入骗局而不自知。那么对于这些本身是出于贪利被骗加入的人,如何认定?范围如何掌握?由于传销的层级结构,和几何发展的模型,每一个参与人都是一个关键节点,都可以说是对传销组织的发展和壮大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传播特性所致,其本身所具备的广泛性、高传播性叠加传销组织的利诱性和欺骗性,客观上不需要人为介入即可实现自主传播和诱导他人加入;另一方面虽然客观上每一位一般参加者在传销组织的扩张上都是不可或缺的环节,但其本身客观上并没有进行刻意的组织、领导行为。
通过相关案例的分析,实际上我认为应当通过以下途径区分其是否是组织、领导者:首先,对于网络传销行为人是否对于网站及网站背后公司的发起、组织、策划、领导、运营、宣传、培训、技术维护、财务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如果属于上述几种人员则无疑具备了组织、领导的作用。其次,对于虽然不属于传销公司人员,虽然其没有对公司运营管理、没有维护网站运行,但如果其主观上意识到上述组织的非法性和虚假性,客观上利用上述公司的传销项目及宣传网站,积极通过诱骗、胁迫、积极劝说等主动方式组织发展人员,搭建自己的传销网络,培训传销人员,并从中骗取他人财物获取非法利润的,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的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组织、领导者。除上述两种人以外的其他被骗加入人员,客观行为上没有与上述两种人共谋,且在作用上相当的积极扩大传销组织的行为的,主观上不以组织人员、骗取传销人员财物非法获利为目的,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秉承刑法的谦抑性,应免于刑事惩处。
四、电商企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度融合的问题
根据2013年《意见》第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网络传销目前发展的特征,往往是通过网站,鼓吹项目、政策、投资回报,并披着投资理财的外衣进行招揽成员,吸纳资金,承诺投资回报,而这些客观表现与《刑法》176条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罪以及192条集资诈骗罪高度一致,那么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种罪处罚的原则 ,那么网络传销活动中的一般参与者(比如前面所说的国内的绝大部分传销活动参 与人,他们的身份也高度融合)如何定位,是受害者或者是集资参与人,还是传销活动犯罪行为人? 要具体看相应电商企业的实际营运模式和数量级发展情况。
五、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本意及个案保护问题
前有所述,电子商务近年来发生的案件重大、复杂和复杂。我认为,这是由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网络属性”所决定的。这种“网络属性”相当于网罗了多种角色主体、多个经营行为和多种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变得复杂。电子商务,在带来较大经济效应和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其领域中犯罪行为相应带来的 社会 危害性也更大、影响也更广。
然而,不是所有的电子商务领域犯罪都是主观恶性极其之大。我们发现,一些电子商务结合之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并且有的还意识不到自已行为犯罪;也有些是企业正当的经营活动,在经营创新过程中、亦或决策不当“跌入”到犯罪行为中。在我们经受的案件中,有的电商企业采用三级分销”销售模式,将销售代理商之间按进货数量形成了计酬之关系;同时,该平台还召集所有销售代理商向公司募集资金,用于平台进货和研发产品,在现在的时代背景下,该企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2018年该企业被查了,而且是毁灭性查处,将所有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查封和冻结,主要人员被羁押。相应的还造成了企业成千上万名员工失业、上游供货的厂家倒闭、下游销售代理商关门,这样一连串的注册企业倒闭、员工失业问题,不仅反映出是企业违法和犯罪问题,而且深层次反映是却是 社会 问题。
六、电商企业必须合规发展
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在总则部分确立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原则和宗旨,我认为一定程度上对于衡量和判断电子商务是否 健康 、良性和依法运营提供援引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责任,接受政府和 社会 的监督。
《电子商务法》第三条实际是确立了国家对于电子商务运营和发展的态度,也为实务中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查处和打击电子商务过程中,提供了衡量电子商务是真创新、还是真犯罪区分的依据。
电子商务近年来发生的案件重大、复杂和复杂。我认为,这是由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网络属性”所决定的。这种“网络属性”相当于网罗了多种角色主体、多个经营行为和多种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变得复杂。电子商务,在带来较大经济效应和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其领域中犯罪行为相应带来的 社会 危害性也更大、影响也更广。所以电商企业合规发展必须要重视,模式创新固然重要,落地变现也重要,但这一切都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大前提下,才可以在大浪潮中 健康 有序持续发展。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大数据分会)
太过一本正经像新闻的文字,看的人很少,而太多一本正经,像写论文的博客就更少有人看。这两天一直在想我个人的博客写作,是不是太过一本正经,太过枯燥,于是,停停写写,总是找不到那种有美丽阅读的感觉,但总不能因为找不到这种感觉就不去写,写总归还是要继续的。在今天,我想写的便是“算命式”营销。在写这个“算命式”营销的话题之前,我想得事先声明如下:
第一,对于蘑菇街和美丽说,我个人没有注册过,这也代表着我其实从未登录到后台看看这两个网站的内部到底是什么样子的
第二,我在做产品设计的时候,曾经有意向借鉴蘑菇街和美丽说在首页上的“瀑布流”设计概念。无奈老板本人是故纸堆里出来的人物,尤其是做老师出身,对这个“瀑布流”表示无法接受。我之所以使用瀑布流是因为,上网是一种轻松的活动,而大可不必搞的跟背书一样要中规中矩。
第三,我虽然没有使用过蘑菇街和美丽说的网站,但却在使用它们所提供的服务——算命。这里的算命其实就是在说测试。
测试有什么好玩的我相信能问出这种话的人,一定是个古板者,或者本身已经是高高层级了,所以,无法理解我们这种互联网小民的日常生活。先说我自己。自从接触上网以来,能让我耗费长时间的估计就两款产品,
第一,测试,是星座算命那种,我喜欢玩星座,这是个人偏好;
第二,游戏。当然,我很少玩网络游戏,毕竟,我不是游戏的重度使用者,但仍然很喜欢玩,就是单机游戏这种。
测试,从2001年接触,到现在还在玩,也就是说,至今已超过11个年头,这个数字应该是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再说我个人的观察和从事互联网以来的个人见解,个人觉得,玩测试的,男女在性别上的比例其实是差不多的,唯一的',是女性偏多一点,这一点从美丽说和蘑菇街的网站用户群体上看得清楚。其次,玩测试对网站运营方而言是一项高度黏性的产品,况且呈现一种急速扩展性,跟“引爆流行”似的。最后,测试或者说算命,其本身是有很大市场的。
所以,我个人的看法是,无论是蘑菇街也好还是美丽说也罢,其成功不在于它提供什么样的点评或者导购服务有或者“瀑布流”的设计,最重要的,“算命式”的测试才是其成功的杀手级应用。与此同时,看到淘宝网开放平台说起过一个案例,该案例是“活法儿,是北京一家致力于健康管理的内容网站,该网站开发了一个淘宝买家应用,为淘宝用户提供生活健康服务。该应用上线后,为淘宝保健品类目的成交额提升了5%。同时,享受了“我的淘宝“每天近1000万的独立访客。既增加了活法儿的品牌影响力,也在淘宝挖到了“第一桶金”。”其实,活法儿的做法还是测试,无非就是将自己的营销重心放置在了“导购测试”的编辑上。当然了,我想,在不久之后,做这种算命的网站会越来越多,但一多,竞争力也就不大了,唯一的,就是在这个空档期,尽快推出属于自己的算命,或许会有一些竞争力,也或许更容易接近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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