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淘宝出售电影资源算违规吗

我在淘宝出售电影资源算违规吗,第1张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你绝对不能卖资源,违法违规,那是人家的所有权。
你可以卖移动硬盘,然后友情附赠资源拷贝,作为附加值,不以营利为目的,学习英语使用,请注明24小时内删除资源。

不违法。
只要不是通过查外网或者是暗网浏览的话,都是不会犯罪的,如果是找到的资源然后进行下载下来观看,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要求自己关起门来看,这是不会触犯法律的,但是如果出现传播或者是盈利为目的的话,那就涉嫌到犯罪了。

1、淘宝上个人未经相关产权方授权是不可以出售任何影视资源的,无论上映的还是未上映的。
2、淘宝上出售影视资源侵犯了产权方的知识产权,一方面涉及侵犯产权方的版权,另一方面侵犯相关著作权、专利权、无形资产产权和其他权利。
3、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一段时间部分互联网公司如:腾讯、阿里等,也将其简称为IP)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4目前我国影视知识产权的发展,总体上呈现出如下几个趋势:
我国影视知识产权的立法动向:
自2010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 “坚决打击走私、盗版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与有关的知识产权,规范放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等机关分别通过不同形式颁布、制定或者下发了相关文件对我国的影视行业的发展和影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研究了前述机关出台的相关文件后,我们发现,我国政府在鼓励影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强对影视作品内容的监管。这一趋势很有可能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中得到进一步的体现。
业界已经对影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达成共识:
在著作权人与侵权人单打独斗的基础上,我们越来越多地看到多方主体联合行动,合作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最常见的是联盟化和平台化的保护方式。2014年,首都版权产业联盟、中国版权保护协会、北京版权保护中心与编剧协会、导演协会、制片人协会密切合作,共同发起推出的“CC2014中国影视版权保护创新机制”就是联盟化的保护方式。而同年,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影视版权交易中心为2014中国国际微大典所有参赛者提供著作权登记、备案、托管和交易服务,通过中心平台化的保护方式集中保护了微及剧本创作者、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运营者等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影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心从线下转移到线上:
影视作品的载体已经从主要以卡带和DVD光盘等线下有形载体为主,发展为网络在线浏览、网上云存储和网络电视和电视盒子等网络虚拟载体为主。后者侵权数量多、规模大、传播迅速的特点决定了影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心必须从线下转移到线上。而且,我国政府的“互联网+”计划,以及七部委去年6月发布的《关于支持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都将为影视知识产权保护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提供政策上的支持。
影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从对作品的保护逐步发展为对产品的保护:
随着《小时代》等系列的热映,张艺谋、韩寒和郭敬明等著名导演的走红,名称、著名导演和编剧的名字都已经成为一种标签,与其有关的影视产品都会受到其品牌效应的影响,甚至在开拍以前就有看涨的票房,能够吸引大批投资者的目光。因此,对影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势必从对作品的单一的著作权保护发展为对产品著作权、商标权、姓名/名称权等的综合保护。
影视作品衍生产品的知识产权价值大幅增加:
与2014年大红的网络剧《来自星星的你》一同火起来的不只是金秀贤和全智贤等影视明星,还有都教授和千颂伊在电视剧里的服装和化妆品等。影视作品已经不再是单靠院线票房和DVD光盘实现其价值的时代了,其众多的衍生产品,如文学、游戏、电视剧和网络剧等演绎作品,以及广告植入都将大幅提升影视作品本身的商业价值,与此同时,对影视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必须涵盖各种衍生产品和广告植入的各种产品。
热播剧纠纷突出:
近年来,我国影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呈现出热播剧纠纷突出、利用网络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量不断增加和法院判决的侵权赔偿数额显著提高的趋势。由于某部剧的热播,使得许多曾经参与过该剧创作的自然人及公司都想从中分一杯羹,因此,由热播剧所产生的纠纷数量攀升显著,诉讼请求及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也逐年提高。其中不乏诉讼请求金额上亿元,赔偿额达到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案件,因此也催生了热播剧的“纠纷热”。
“纠纷热”下的冷分析:
通常来讲,权利引发纠纷。影视剧作品,从酝酿开发、制作生产到发行放映、后续开发等各个环节都会产生权利,因此,在各个环节都可能产生纠纷。在介绍影视知识产权的主要纠纷以前,我们想先以目前影视作品生产周期的各个环节为线索,对其中涉及的主要权利进行简要梳理。

在没有**版权的情况下卖**资源是犯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五十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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