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视频中使用音乐侵权吗

在视频中使用音乐侵权吗,第1张

背景音乐都是具有著作权的,也就是版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系列权利,随意添加背景音乐是一种侵犯著作权利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项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九)项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未经授权进行剪辑播放,或者提前将付费内容免费剪辑出来,上传到网络上去。其实类似的问题几年前就已经出现了,后来短视频平台公司购买了一部分版权才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新的影视内容越来越多,平台方不可能将所有版权都买下来,所以在运营过程中,就不免有侵权盗版的现象。如果只是将一些经典老版的电视剧剪辑出来还好,很多视频号直接将视频网站的付费视频剪辑出来,这就对版权方造成了很大损失了。不少人甚至开始习惯于在短视频平台上,看一些电视剧了。

而对于长视频网站和版权方来说,这就是利益的损害了。因为只有通过正规平台播放,他们才能获得收益,如果很多观众在短视频软件上看完整个电视剧,那对于制作方来说,损失就太大了,这也是为什么大家抵制这种侵权行为的原因。

但网友也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对于一些新或者新电视剧,短视频的剪辑传播其实起到的是一种宣传推广的作用,很多小众,冷门的影视剧是经过视频号剪辑发布后才火了起来,事实上短视频的发展对版权方本身也是一种帮助。

参考资料:

4月25日,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表示,近几年我国网络短视频发展迅猛,与此同时,短视频侵权盗版的问题比较严重,广大权利人反映强烈,引起社会关注。今年,国家版权局将继续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表演、传播他人影视、音乐等作品的侵权行为。 他强调,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传播使用,这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当然也适用于影视作品。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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