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零售电商创业陷阱?

新零售电商创业陷阱?,第1张

新零售一词最早是出现在于马云于2016年的云栖大会上说的一句话:“纯商业时代很快会结束,未来十年,二十年,没有电子商务的说法,只有新零售这一说!”新零售这个概念被提出以后,引起了轩然大波,现在大家也都对新零售有所接触,但是更多的人还是一脸茫然,新零售,是什么?有大佬说道:新零售,就是以消费者体验为中心的数据驱动的泛零售形态,依托大数据技术,使得零售商获得大量用户的精准数据,驱动“人”、“货”、“场”三者关系的重构。大家一听,原来如此,虽然不明白你在说什么,但是一看就很厉害的样子,但是最后还是半懂不懂的样子。其实马云在2016年的云栖大会上还有后半句话,解答了新零售是什么的问题:线上线下和物流必须结合在一起,才能诞生真正的新零售。线下的企业必须走到线上去,线上的企业必须走到线下来,线上线下加上现代的物流结合在一起,才能真正创造出新的零售起来。这句话的理解难度就要低多了,线上线下结合销售,再配合现代物流,才能产生新零售。我们在京东、淘宝等网络购物平台购物,这个就是线上销售,而我们去沃尔玛、家乐福之类的商城购物,这个就是线下销售。而这两者结合销售,就是所谓新零售。以沃尔玛为例,沃尔玛作为世界性的连锁企业,以营业额计算的话,也是全球最大的公司,他主要涉足于零售业,但是长期以来,对沃尔玛产生巨大威胁的企业,不是家乐福,不是好市多。而是我们所熟知的互联网公司——亚马逊,电子商务对沃尔玛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而沃尔玛也开始布局线上购物领域,以沃尔玛中国为例,沃尔玛在京东上线了沃尔玛旗舰店,山姆会员店等等,同时沃尔玛战略投资达达-京东到家,构建同城配送物流,实现了线上线下+现代物流的体系,正是新零售的未来形态。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当中,大家都认为电子商务会是未来的趋势,线下实体店将会死亡。但是近些年,电子商务的发展形势趋近平缓,已经到了瓶颈期,线上购物终究还是缺少了一分线下购物的体验感。电商巨头纷纷转战线下,而实体行业也都开始触网,这似乎就是马云所说的新零售的雏形了。从马云提出新零售到现在,已经三年过去了,阿里巴巴也不再提电子商务,而是在打造一个全生态系统,电商与实体相结合,形成了一个闭环,线上与线下不是互相替代的关系,而是互补的一体。所以这个模式是不是新零售模式可以做相关对照。

首先是消费者来自不同的城市,很多消费者选择在当地报警。部分地区公安机关已对此事立案调查。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已经发展多年,不再是野蛮的成长阶段。监管机构、平台、支付平台等都在继续努力保护消费者权益,但这次“诈骗”事件再次暴露了部分电商平台。监管漏洞。

其次是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已关注相关情况,已展开调查。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在注册地址找不到该公司。该负责人还表示,亿粮沟公司于9月9日将地址从重庆市渝中区变更为渝北区,市场监管部门已上门,楼内已空置,已与当地相关部门取得联系。部门。该通知还对该公司设置了警告,该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再者是许多电话商店声称已获得Apple授权,但实际上并未获得许可,或者多年前已被取消授权。苹果对授权商店进行严格管理,包括不允许新产品的推广、商店中不允许出现“Apple”中文字样、第三方公司作为消费者进行合规检查。加上电商对线上和线下渠道的影响,苹果授权店的数量近年来明显减少。虽然不是苹果授权店,也不等同于虚假销售,但对于缺乏辨别能力的普通消费者来说,购买手机的风险还是很高的。

要知道的 是对于“果粉”来说,这应该是激动人心的一天,但微信小程序“轻松两偶”上的消费者却无法抱怨。据悉,在iPhone14预售后,“易连狗”在交付给消费者之前,先将钱跑了,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详情请看网易专题,iPhone新品预售。除了“果粉”,京东、天猫、苏宁等电商平台乐购等也很紧张。

很多消费者在进行电子商务的时候,都会害怕在虚拟的网络上遭遇诈骗,而现在电子商务诈骗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电子商务中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信息系统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在法律形式上,电子商务中的诈骗罪跨越了现行刑法中规定的普通诈骗罪和特别诈骗罪,但在实际生活中,它又仅仅是这些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传统的诈骗犯罪,运用现代的网络技术手段,大致上有两大类型:一种是在网上发送虚假信息,骗取受害人同意将若干财物交付给行为者的行为;一类是以其他有权人的身份,进入特定网络信息系统,在网络信息系统中增加、输入一定信息,将有权人所有或占有的电子货币划拨到自己的帐户上,进而兑现的行为。前一类行为仅仅是诈骗罪在行为手段上的翻新,从刑法学的角度看,利用现有的刑法理论可以解决其中的问题。后一类的客观行为则不同,与刑法中的普通诈骗罪、特别诈骗罪有极大差别,为了科学界分它和前几类行为的区别以及方便讨论,本文称之为e-诈骗罪。
以网络作为工具从事犯罪,其主要方法有:活动天窗、特洛依木马术、意大利香肠术、数据欺诈、蠕虫、逻辑炸 *** 、冒名顶替、乘机侵入、仪器扫描、破解口令截取信息等等。但是,e-诈骗罪只是利用这些方法中的一部分。行为人为了获得电子货币,一般不会采取破坏信息系统的方法,而是利用网络中的技术弱点,以达到目的。
e-诈骗犯罪的主要步骤:第一步,获取有权信息。有权信息包括访问权限,如有权人的身份、使用权限、密钥、通行字。取得有权信息的方法,既可以通过打听、套听、收集等方式,也可以利用技术截获信息,如行为人可以在互联网、电话网上搭线,或安装截收电磁波的设备,获取传输的系统信息。有的甚至于通过分析信息流的方向、流量、通信频度、长度的参数,取得有用信息。第二步,改变信息。如改变信息流动的次序、方向,增加、删除、更改信息内容。由于网络信息系统被作用力影响,从而引起由其扶持的设备设施的运作发生混乱、或者发出错误的指令,其结果是将他人帐户上的电子货币通过网络划拨到行为人开设的帐户上。第三步,信息兑现,即行为人在消费中支出该电子货币或将之兑换为纸币。这是因为诈骗罪是结果犯。
通常,网络被视为虚拟社会,这一点对于认识网络犯罪极其重要。我们不妨将网络犯罪发生的场所分为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如此一来,e-诈骗犯罪活动除中止犯外,在刑法上表现为三种样态:第一,发生于现实阶段的预备犯,如行为人通过分析受害者遗弃的文件、纸张,从中寻求密码、通行证。第二,发生于虚拟空间的预备犯和未遂犯。第三,发生于现实空间的未遂犯和既遂犯。
基本上现在消费者和企业在进行电子商务的时候都会害怕这些诈骗行为,所以企业和消费者要对浙西诈骗行为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从而在进行电子商务的时候避开这些问题。

最近参与到几场关于电商领域刑事合规的沙龙活动中,越发觉得我们电商企业随着近些年的取得巨大成就和发展,也凸显了很多存在的问题以及一些涉及犯罪的数据,包括现有社交电商出现的涉及传销等,从最初的电商网络领域涉及只是简单的破坏网络类型系统,到4G网络的智能发展,开始出现非法集资、网络传销、非法经营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随着疫情爆发以及普法的成效,以及企业开始重视合规化运营,电商领域相关犯罪有所下降,但依旧出现多点频发,尤其是社交电商领域犯罪,微商发展达到了高潮,TST加大演变,暴雷的社交电商屡见不鲜,同时社交电商与直播电商相互掩护,导致电商持续发展受到了质疑。

一、相关电商涉传案件的特点及模式

从发展模式来看,电商涉传销的案件主要在社交电商领域;从案件类型看,电商企业运营及负责人缺乏法律意识,违背初心逐利发展是导致相关案件激增的源头,电商企业在国家的扶持下大力发展,却在巨大利益诱惑背景下铤而走险、跌入犯罪。社交电商领域涉传销的特点主要有:第一,网络的无地域化让电商发展成几何倍增加,电商发展的重要武器就是互联网+的智能化普及,可以说无连接就无一切,这种模式的创新以及低成本、高附加值的体现,让社交电商呈现地域化特点。第二,电商网络领域涉及传销活动,主要从涉及刑事活动的成因去看,这就要区分网络营销和传销的关系,内中适用法律上规定的行为四要件、层级和人数理解问题、区分社交媒介上的商业活动“人员裂变”和真正传销的关系。关于在主观方面,对于是否“骗取财物”为目的,司法实务中审查力度还有待改善的情况,以及对于“团队报酬”问题上的分析等。第三,还要考虑到电商企业的产品问题,人货场,不仅仅需要的是商务模式的涉及,还要把握好产品质量生命线,平衡企业产品质量与销售业绩匹配及人数增多上面的问题,把控人员裂变的增速问题,方向转移至积累与研发上来,电商企业不要过度追求客户的人数,而应该考虑到产品质量与客户服务体验的根本问题,对于其销售等级的划分,需要更多思考层级人员间的计酬问题,必须在模式合规下营运生产。

二、关于电商模式传销组织性质的判定

我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传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活动”,这个罪状的描述,全面的刻画了传销活动的特征,有偿加入性、层级性、人头计酬性、利诱胁迫性、欺骗性。但是,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那么团队计酬式传销与刑法意义上的传销的区别,实际就是上线计酬方式的不同、组织传销活动是为了销售商品还是为了骗取财物的不同,而传销组织的目的往往是通过上线的计酬方式来推导出来的(例如,不销售商品的,或者商品价格严重偏离市场规律的,来源肯定是后来者的入门费,而销售商品,价格合理的来源就可能是商品销售收入)。在网络传销情况下,产品和服务的形式也有了较传统意义比较大的变化,例如以前是化妆品、保健品等等物化的产品,而在网络环境中,例如有些案件是直接购买易物点等一种电子凭证或者说电子商品,然后去兑换线下服务和商品,而作为上线获得的也不是直接的获取金钱或者物品,也是一种电子数据或者电子凭证用以兑换线下商品。

而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刑法意义上的传销组织的判断往往注重于审查有偿加入性、层级性、利诱胁迫性,而对于人头计酬性、欺骗性的审查却不是那么仔细甄别(只要入门有门槛,有交费,甚至入门没交费升级有交费,一律认定为人头计费,不考虑这个费用缴纳的目的、去向、规则和上线对于这个费用是否有支配权),所以导致很多团队计酬式传销被作为诈骗型传销进行了处理。


三、关于电商企业组织领导者的认定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2010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及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该罪打击的对象是传销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及其他参加传销的人员并非本罪打击的对象。依据《意见》的规定,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人中,传销活动犯罪的首要分子,是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 *** 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 *** 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司法实践中,基于传统的非互联网传销的情况下,往往通过组织讲课、收取费用、发放返利等来传播和壮大传销组织,获取非法利益,对于前三类人员很好区分和甄别,然而在互联网传销的案件中,基于互联网犯罪的趋势(公司注册、服务器终端、经营人员往往在境外),现在适用较多的却成了第五点的兜底条款,那么对于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组织的建立和扩的起关键作用的人的范围如何把握就非常重要。网络传销活动中,传统的线下活动已经被线上网站和互联网金融所取代,传统培训、宣传讲师已经由具有广告特征的网页所取代,传销也披上了投资、理财的外衣,宣传稳定、高额的回报为诱饵,普遍不再具有胁迫加入的情况,而往往是利用他人贪利心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他人自动加入。这样的方式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 社会 危害性也更大,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动辄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传销资金也达到亿元级别。除了网站开发人员、公司运营人员、财务人员、投资股东这些长期在境外活动的人员外,绝大部分境内传销活动参与人往往是通过浏览网站、身边亲朋好友口口相传获知相关信息而被骗加入,本身也陷入骗局而不自知。那么对于这些本身是出于贪利被骗加入的人,如何认定?范围如何掌握?由于传销的层级结构,和几何发展的模型,每一个参与人都是一个关键节点,都可以说是对传销组织的发展和壮大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传播特性所致,其本身所具备的广泛性、高传播性叠加传销组织的利诱性和欺骗性,客观上不需要人为介入即可实现自主传播和诱导他人加入;另一方面虽然客观上每一位一般参加者在传销组织的扩张上都是不可或缺的环节,但其本身客观上并没有进行刻意的组织、领导行为。

通过相关案例的分析,实际上我认为应当通过以下途径区分其是否是组织、领导者:首先,对于网络传销行为人是否对于网站及网站背后公司的发起、组织、策划、领导、运营、宣传、培训、技术维护、财务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如果属于上述几种人员则无疑具备了组织、领导的作用。其次,对于虽然不属于传销公司人员,虽然其没有对公司运营管理、没有维护网站运行,但如果其主观上意识到上述组织的非法性和虚假性,客观上利用上述公司的传销项目及宣传网站,积极通过诱骗、胁迫、积极劝说等主动方式组织发展人员,搭建自己的传销网络,培训传销人员,并从中骗取他人财物获取非法利润的,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的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组织、领导者。除上述两种人以外的其他被骗加入人员,客观行为上没有与上述两种人共谋,且在作用上相当的积极扩大传销组织的行为的,主观上不以组织人员、骗取传销人员财物非法获利为目的,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秉承刑法的谦抑性,应免于刑事惩处。


四、电商企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度融合的问题


根据2013年《意见》第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网络传销目前发展的特征,往往是通过网站,鼓吹项目、政策、投资回报,并披着投资理财的外衣进行招揽成员,吸纳资金,承诺投资回报,而这些客观表现与《刑法》176条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罪以及192条集资诈骗罪高度一致,那么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种罪处罚的原则 ,那么网络传销活动中的一般参与者(比如前面所说的国内的绝大部分传销活动参 与人,他们的身份也高度融合)如何定位,是受害者或者是集资参与人,还是传销活动犯罪行为人? 要具体看相应电商企业的实际营运模式和数量级发展情况。


五、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本意及个案保护问题


前有所述,电子商务近年来发生的案件重大、复杂和复杂。我认为,这是由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网络属性”所决定的。这种“网络属性”相当于网罗了多种角色主体、多个经营行为和多种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变得复杂。电子商务,在带来较大经济效应和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其领域中犯罪行为相应带来的 社会 危害性也更大、影响也更广。

然而,不是所有的电子商务领域犯罪都是主观恶性极其之大。我们发现,一些电子商务结合之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并且有的还意识不到自已行为犯罪;也有些是企业正当的经营活动,在经营创新过程中、亦或决策不当“跌入”到犯罪行为中。在我们经受的案件中,有的电商企业采用三级分销”销售模式,将销售代理商之间按进货数量形成了计酬之关系;同时,该平台还召集所有销售代理商向公司募集资金,用于平台进货和研发产品,在现在的时代背景下,该企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2018年该企业被查了,而且是毁灭性查处,将所有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查封和冻结,主要人员被羁押。相应的还造成了企业成千上万名员工失业、上游供货的厂家倒闭、下游销售代理商关门,这样一连串的注册企业倒闭、员工失业问题,不仅反映出是企业违法和犯罪问题,而且深层次反映是却是 社会 问题。


六、电商企业必须合规发展


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在总则部分确立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原则和宗旨,我认为一定程度上对于衡量和判断电子商务是否 健康 、良性和依法运营提供援引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责任,接受政府和 社会 的监督。

《电子商务法》第三条实际是确立了国家对于电子商务运营和发展的态度,也为实务中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查处和打击电子商务过程中,提供了衡量电子商务是真创新、还是真犯罪区分的依据。

电子商务近年来发生的案件重大、复杂和复杂。我认为,这是由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网络属性”所决定的。这种“网络属性”相当于网罗了多种角色主体、多个经营行为和多种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变得复杂。电子商务,在带来较大经济效应和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其领域中犯罪行为相应带来的 社会 危害性也更大、影响也更广。所以电商企业合规发展必须要重视,模式创新固然重要,落地变现也重要,但这一切都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大前提下,才可以在大浪潮中 健康 有序持续发展。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大数据分会)

新华网北京2月13日电(李煦 高志海)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与某银行北京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相互勾结,采取挂失和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等手段,大肆进行金融诈骗,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最终在京受到法律严惩。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3日以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朱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1000余万元发还银行;继续追缴其诈骗所得赃款。
北京市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与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另案处理)合谋后,并在戴授意、帮助下,采取存折挂失及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伪造转账支票的方法,先后分别于1998年3月,把马某存入该分理处2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转出归自己使用;于1998年9月,将马某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存入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的3000万元转入自己的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于1999年5月到6月间,将北京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存入分理处2亿元中的8400万元转出骗走。案发后,支行先后赔付马某4000万元,垫付电力有限责任公司7262万元。
朱江于1999年6月逃往美国,后于2001年2月26日回国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江与银行内部人员相勾结,大肆进行金融诈骗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数额均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能够主动回国投案并协助追回部分赃款,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近年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助力我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深入整治损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严明纪律规矩,持续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日前,湖南省纪委监委对8起损害营商环境问题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具体如下:

01

长沙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陈泽珲违规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问题。2001年至2017年12月,陈泽珲利用担任长沙市岳麓区委书记,长沙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长沙市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等职务便利,违规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在解决土地闲置问题、违规办理抵押贷款、减免土地使用税费、土地征收及性质变更、用地拆迁及配套建设费返还、规划审批手续办理及规划调整、建筑项目承揽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个人或者企业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特定关系人收受巨额贿赂,严重破坏房地产开发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陈泽珲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10月,陈泽珲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02

湖南轨道交通控股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武亮违规指定工程项目承包方在国资国企领域破坏经营环境问题。2011年12月至2021年3月,王武亮利用担任省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省基础建设投资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湖南轨道交通控股集团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湖南金隅阳光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建、工程款结算、资金借贷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特定关系人收受巨额贿赂。尤其是在兼任湖南金隅阳光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在金隅桃源项目一期、二期,金隅桃源高层项目等多个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王武亮将工程项目私相授受,违规指定承建方,涉及合同金额91924万余元,严重破坏国有企业经营环境。王武亮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9月,王武亮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03

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唐荣贵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问题。2008年至2020年,唐荣贵利用担任邵阳县财政局局长、县政府副县长,宝庆工业集中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邵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帮助他人承揽工程项目,违规放贷收息、投资分红获利,在企业办证经营、资金拨付、征拆矛盾协调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4776万元。唐荣贵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6月,唐荣贵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04

郴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维护服务中心在政务服务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郴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维护服务中心不正确履职,在二次供水项目资料审核备查工作中拖延塞责,效率低下,导致多数二次供水项目资料审核备查均超过规定时限近2个月才完成,严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在二次供水项目验收工作中,不按规定组织复核验收,导致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给相关企业造成经济损失。2021年12月,该中心水务服务科科长黄文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科长职务,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05

省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处四级主任科员卿事成在行政审批工作中索拿卡要问题。2021年3月底至2021年中秋节前,卿事成在经手湖南某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资质办理过程中,先后5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所送现金62万元、和天下香烟1条和燕窝1盒(共计折价3020元),并在申报材料审核、加快办理进度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2022年5月,卿事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从四级主任科员降为二级科员,并被调离原工作岗位。

06

衡阳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从业人员事务科科员屈鹏、王晴勾结“黄牛”搞“窗口腐败”问题。2020年4月起,屈鹏、王晴2人在衡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负责从业资格证承办、转籍等业务办理中,通过在资料审核等环节设置双重标准,故意刁难自行办理相关业务的驾驶员,迫使其选择“黄牛”代办业务。为感谢屈鹏、王晴在承办业务中的关照,2020年5月至2021年11月期间,“黄牛”阳某某等通过微信发给屈鹏金额不等的红包36次,共计9280元,发给王晴金额不等的红包166次,共计9265元。2022年4月,屈鹏、王晴分别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07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站前路监管所工作人员鲁路在监管执法中乱罚款等问题。2021年3月,鲁路在对某餐饮企业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工作程序,在没有进行立案调查、没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罚款”2000元,并索要3条香烟。在索要香烟未果后,利用监管职权促使某电商平台关闭管理服务对象正常注册经营的网店。2022年1月,鲁路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并被调离执法岗位。

08

益阳市资阳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饲料办原主任程朝晖违规向企业收费问题。2020年2月至3月,为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程朝晖带队到辖区内2家饲料公司进行防疫值班。值班结束后,程朝晖私自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值班“交通补贴”的名义,向2家饲料公司收取13840元,其中4900元用于向参与值班的相关工作人员发放补贴,8940元用于个人开支。2021年5月,程朝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调离原工作岗位,违纪款全部退赔相关企业。

通报指出,上述8起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有的违规插手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的违规收费,加重市场主体负担;有的在政务服务和行政审批中不作为乱作为,甚至索拿卡要,损害清廉高效的服务环境;有的在监管执法中任性处罚、随意罚款,破坏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这些案例暴露出我省少数党员干部还存在规矩意识不强、服务企业不力、政商交往不清等问题,侵害了市场主体利益,与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通报强调,全省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对照检查,切实引以为戒,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既要守住底线、规范用权,又要靠前服务,主动作为。全省各级党组织要主动担负起主体责任,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一件好事、大事、要事抓紧抓实,以鲜明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务实的举措推动《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各项要求落实落地。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强化政治监督的重点内容,着力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持续深入整治损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加强明察暗访、案件查办、通报曝光和以案促改,以正风肃纪反腐的实际成效助力我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网购被诈骗如何报案

淘宝卖家涉嫌诈骗如何报案,如今社会复杂,当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被欺诈时,千万不要忍气吞声,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并依靠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下面来看看淘宝卖家涉嫌诈骗如何报案。

网购被诈骗如何报案1

网站平台投诉

各个大型购物网站有自己的客户服务部门,处理各种交易纠纷。消费者可向网站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照片、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相关记录,进行投诉或举报。有刑事犯罪嫌疑的,各个大型购物网站还将向公安机关及时反映情况。

网上报案

一旦遇到网购诈骗,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为避免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已受骗的消费者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公安部门去查封网站和骗子的手机电话及银行账号。消费者可向各地公安局网监处报案,也可电话报警。

消协投诉

与普通商品一样,网上购物的商品发生消费纠纷,也可向省、市消协投诉。对于网上购物存在的风险,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要尽量索取购物凭证或保存交易协议(包括电子版)等相关证据,网上购物的实际经销商大多数是外地公司,收货时要留意查看票据的公章。如果已购商品发生纠纷,应按属地管辖原则,向票据盖章单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投诉。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6月,全国消协组织启动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电商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直通车),消费者网购被侵权且无法和商家达成和解时,可就近到省、市、区消协投诉,消协组织将反馈给涉事电商平台。

今后,消费者再遇到网购纠纷,只要就近投诉到消协组织,消协组织就会将投诉信息录入系统并反馈给相关电商平台,电商平台会进行退赔等处理,无法和解的案件则将交由消协组织处理。按规定,在接到消协组织移交的消费者投诉后,电商企业或平台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7个工作日后仍未处理的,消协组织将进行督办,电商企业或平台应在督办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向快递公司投诉

有时网购商品是在寄送环节出了问题,并非商家有意欺骗,商品受损也应该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就可以打电话投诉快递公司。在国家邮政局等网站上专门有投诉平台,可以及时得到处理。

网购被诈骗如何报案2

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一定要第一时间搜集证据、及时报警。

被骗后可及时拨打110 报警电话报警!

也可以直接可以向案发地、诈骗行为实施地、诈骗结果发生地、嫌疑人住所地报案,就是你可以选择在你的所在地报案,如若你清楚犯罪嫌疑人在哪,也可以去其所在地报案,两地警方任何一方接到报案后均应受理。但是一般网络诈骗的骗子使用的都是虚拟IP地址,因此,你所谓的地址大概率是假的。

在发现被骗时,一定要头脑冷静,先将所有证据交易记录保存好,最好以公证的形式,至少是动态的视频形式保留,同时进行进一步法律维权。

如果有对方银行账号的话,警方一般都会立即进行止付冻结。

同时,还要把搜集好的证据提交给警方。比如转账记录,去银行打好账户流水;保留好微信、QQ账号、聊天截图等证据。特别强调,在乡镇的尽量到县公安局去报警。

一定要配合办案民警做好笔录,把被诈骗的原因过程都说出来,记录在案。积极配合调查,给警方提供线索。

切不可因为怕丢脸而隐瞒事实。

如果被骗金额超过两千元的,警方就会予以立案。低于两千元的,报警一般不予立案。但还是建议去派局所报案并提供有效证据。当受害人数、涉及金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时,也将会被立案调查。

强烈建议受害者不要自认倒霉吃亏,而是带上证据去附近派局所做报案记录。

如果你的被骗金额较少,比如几百元或者几十元,且不愿意去派局所报案的,可以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进行举报。当所有人的举报达一定次数后,相关部门定会立案调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让其得到应有惩罚。举报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详细填写举报信息。

听律提醒各位朋友:

遇到诈骗第一时间报警,报警之后要以平常心去面对生活,然后该工作就工作,该学习就学习。不要颓废,更不可轻生。骗子就是骗子,不会可怜你,也不会管你过得好不好,难不难,他们是没有心的。不管怎么样,还是要坚强,吃一堑,长一智。多学习诈骗预防知识,提高警惕,防止二次被骗。

网购被诈骗如何报案3

网络购物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有哪些

第一,买家购买商品后,卖家拒绝发货。

作为消费者,当在电商平台下单,并支付了价款后,买卖合同就已经成立。此时,如果商家拒绝发货,当事人是有要求商家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即按时发货的权利的,如果商家不处理的`话,那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1、向商家所在的电商平台投诉商家的违法行为,与商家的聊天记录就是最好的证据,让平台对商家做出相应的处罚。

2、向消协等消费者维权机构投诉,请求消费者维权机构协助我们维权,处理此事。

3、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向维权类自媒体寻求帮助,向自己所在学校的自媒体寻求帮助。

第二,收到快递,发现实物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商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就是说我们在面对商家知假卖假时,除了要求商家退回我们的付款外,还可以要求商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则上是退一赔三,五百保底。

如果购买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了要求商家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商家要求支付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这比一般性规定的退一赔三,五百保底对商家的惩罚更为严厉。

第三,快递损毁或丢失

个人建议,如果取件时发现快递破损,可以选择拒收快递。如果一定要接收破损快递的话,牢记开快递的时候一定要录像,如果后期需要维权的话,这可以作为证据。

如果发生快递毁损或丢失,首先要做的是找到责任方,明确到底是商家、快递公司的单独责任还是多方的共同责任。当然,如果找不出来到底是谁的责任的话,可以要求商家帮忙找,一般来说商家都会积极帮忙,从而撇清自己的责任的。

如果对于商家或者快递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向消费者维权机构投诉,请求帮助。如果确认是快递公司的问题,同时也可国家邮政局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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