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物流 *** 作流程

跨境电商物流 *** 作流程,第1张

最近几年,跨境电商十分火热,不少电商企业都想入局跨境电商行业来分上一杯羹,下面是对跨境电商物流 *** 作流程的总结。跨境电商物流 *** 作流程如下:
1模式描述:电商物品在成为订单之后,即在境外打包成小包裹,通过邮政快件渠道进口。
2实施区域:邮政快件监管中心邮政国际邮件处理中心机场快件监管中心。
3跨境物流:小包进境,小包派送。
4备案管理:申报主体预先备案商品备案电商账册备案。
5电子订单:由于电商企业或代理申报是判断电商交易真实性的核心单证。
6支付凭证:由支付机构申报则附在电子订单中的支付电子里签章,那么海关会判定完税价格的根据之一,但是不作为通关的单证。
7电子运单:由于物流企业申报,通关单证之一,直购理货进口模式应申报分运单与总运单,分运单对应出区的小包裹信息,总运单对应入区的大包裹信息。
8缴税凭证:已缴税的提供海关缴税凭证,“先放后征”的提供银行保函。
9物品清单:那么代理报关企业申报是电商个人物品核放的根据。
10签收信息:由物流企业申报,需要包含收件人个人 *** 号等信息。
11集中监管: 海关在集中监管区办理清关的手续, *** 作查验和放行。
12专项统计: 物品清单海关放行后,电商物品进口纳入海关统计。
13检验检疫: 一线入区时检疫;而二线出区时按照电子订单确认B2C电商物品性质,如属个人自用合理范围的,免于商品检验。
14跨境支付:境内消费者直接网购境外电商产品的,按照《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商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由支付企业代办支付业务。
15进口缴税: 统一按行邮税标准征收进口税,商品备案时确定商品税率。
16人工审核:在此范围外或无具体列明参考价格的,进行人工审核。

应该由企业向海关传输信息单申报。
跨境电商B2B和B2C进口货物,按我国海关规定买方应该由企业向海关传输信息单申报。
具体步骤为:企业向海关传输“三单”信息(包括电子订单、电子运单以及电子支付信息)并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简称《申报清单》);海关实施监管后放行;企业将海关放行的商品进行装运配送,消费者收到包裹完成签收。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跨境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发展起来的,网络空间相对于物理空间来说是一个新空间,是一个由网址和密码组成的虚拟但客观存在的世界。网络空间独特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模式深刻地影响着跨境电子商务,使其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方式而呈现出自己的特点。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B2B模式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信息发布为主,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已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

扩展资料: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的非中心化和全球性的特性,因此很难识别电子商务用户的身份和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在线交易的消费者往往不显示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自己的地理位置,重要的是这丝毫不影响交易的进行,网络的匿名性也允许消费者这样做。

在虚拟社会里,隐匿身份的便利迅即导致自由与责任的不对称。人们在这里可以享受最大的自由,却只承担最小的责任,甚至干脆逃避责任。这显然给税务机关制造了麻烦,税务机关无法查明应当纳税的在线交易人的身份和地理位置。

也就无法获知纳税人的交易情况和应纳税额,更不要说去审计核实。该部分交易和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视野中隐身了,这对税务机关是致命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跨境电子商务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跨境电商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之前国家对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还处在空白期,为了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健康发展,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的要求,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1)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扩展资料]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引用资料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海淘税收新政规定交易限额。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如果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没有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售卖的商品,以及没有和海关联网的网站仍按现有政策执行,也就是征收行邮税,并保留50元免征额度。不过,按最新行邮税政策,原先四档税率变为三档,税率提升幅度较大。

9610跨境电商出口模式流程如下:

1、企业注册。凡是参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等,如需办理报关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

2、通关申报。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申报出口明细清单;

3、离境结关。申报清单放行后,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通过运输工具运输离境,对应进口申报清单结关;

4、汇总申报。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出口后,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规定汇总上月结关的申报清单形成出口报关单,允许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则不再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七十三条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第七十一条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第七十二条 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想问的是跨境电商通关商品集中申报怎么 *** 作吧。具体 *** 作如下:
1、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相关的电子订单、电子运单、以及电子支付信息;
2、进口商品申报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根据“三单”信息向海关申报《申报清单》;
3、海关依托信息化系统实现“三单”信息与《申报清单》的自动比对。一般情况下,规范、完成的《申报清单》经海关快速审核后放行,实现“秒级通关”。

一种是跨境电商税率,税率大部分是112%,彩妆等商品税率高2553%,一种是行邮税税率,根据分类不同有15%、30%、60%三种。

海淘即海外/境外购物,就是通过互联网检索海外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上私人 *** 号码,由海外购物网站通过国际快递发货,或是由转运公司代收货物再转寄回国。分为国内跨境电商代购和海外直邮直购两类。

“海淘”的兴起得益于日益便捷的网络购物渠道,而国内消费者购买力的提高以及人民币国际支付能力的增强也是重要原因,对其进行分类,将五花八门的商品按照类别等进行整理,节约了用户时间,方便了用户搜索,为用户与这些网站搭建了更好更安全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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