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知道淘宝12周年庆是真是假谢谢

哪知道淘宝12周年庆是真是假谢谢,第1张

假的,不要上当!
最近很多骗子打这淘宝12周年庆典(或梦想创业基金)中奖的消息,一般都说你中了二等奖,奖品是现金+苹果电脑,手机什么的。先让你在他们发来的网站上提交资料,然后让你交个几千的押金,你如果没交押金,还会打电话过来,说你不领奖影响淘宝的工作什么的,要起诉你,给你发律师函、起诉到北京法院或起诉到地方法院等吓唬手段,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骗你钱!
已经确认这个是诈骗信息,
以下情况绝对是诈骗,切勿上当:
1、本人没参加任何活动,莫名的收到中奖信息;
2、中了几万,却要你先交几百或几千的税费、公证费、手续费等等,没有任何抵扣的余地;
3、真的中奖了,领不领是你权利,放弃不要主办方求之不得。如果不寄钱不领奖就要起诉你绝对是诈骗!!!

是真的。淘宝网是亚太地区较大的网络零售、商圈,由阿里巴巴集团在2003年5月创立,淘宝网是中国深受欢迎的网购零售平台,正规平台保证真实发货,可以查看物流信息,比如取包裹的信息,中转信息,发货信息等,因此淘宝周年礼物送快递是真实的。每天有超过6000万的固定访客,同时每天的在线商品数已经超过了8亿件,平均每分钟售出48万件商品。

一、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补充的合同责任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按该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内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当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法定免除责任的除外。根据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以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为要件,
而不考虑违约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我国合同责任领域并没有贯彻完全的严格责任,合同法专门条款规定以债务人在履行义务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为合同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117条规定,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不可抗力属免责情形。但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189条、
第191条规定当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03条、第311条、第320条、第406条、第425条分别规定了客运合同、
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委托合同、居间等合同的一方主观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补偿损失和恢复原状的完全赔偿原则。《合同法》
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该条规定,损害赔偿额与实际违约损失应当相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以可预见规则为判断依据。损害赔偿的基本性质和目的决定了违约赔偿的补偿性。通常受害人可以主张合同如约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从而使其处于合同如约履行的状态;
受损害方也可以主张赔偿为履行所支付的费用,从而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并不是立足于惩罚违反合同的当事人,而是对受害当事人给予赔偿。
三、违约损失可预见性限制原则。可预见性规则是确定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重要规则。它从民法的公平原则出发,适用可预见性规则对损害赔偿范围作出适当的限制,
避免合同风险完全由违约方承担。我国合同法预见性规则的构成要件:一是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二是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
而不是违约之时;三是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的范围之列。英美系国家一般是按照“事物的通常过程”
来推断合同的当事人合理地能够预见损失是违约的自然结果。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获得的损害赔偿不应超出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有理由预见到的由他的违约所致的损害
范围间接损害不是违约行为的直接和立即发生的后果,而是违约行为进一步导致的结果。当两个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其中一方违反了该合同时,
另一方应当获得的损害赔偿应是可以被公平地和合理地认为是对自然发生损害的赔偿,即按照事物发展的通常过程于这一违约本身的损害赔偿,
或应当是可以被合理地假定,在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已经在他们的预料之中的作为违反该合同的很可能发生的结果的损害。英国合同法采用了与可预见规则相似的间接规则,
阻止受害当事人无限扩大附带损失。因为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可能引起连锁反应,并造成的一系列间接损害,如果与最初被违反合同之间的联系太远,
则不能给予赔偿。由于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违约人是否可以预见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合同性质、合同标的、合同对价、合同履行、当事人的身份和综合知识水平、
损失发生概率的大小等等因素。种种不确定判断因素的存在,导致法官判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主张时,法官适用可预见性规则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一些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正是想利用这一伸缩性很大的判断,恶意进行诉讼,过高地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为此,可预见性判断应当采用就高不就低的标准,
即以一个与违约方业务相同、处于与违约方相同情况、正常合理的抽象第三人所能够预见的情况来判断。理性的第三人的判断不是仅仅去探知违约方确实推测什么,
也不是一种事实发现,而是以合理的标准,进行法律判断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简化可预见损失判断的复杂性,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实现民事审判公开和效率的目标。
违约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一、违约损失的合理确定性、直接性,主观预测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法官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
受损害方所主张的损失额在计算上是否具有合理的确定性。所谓确定性即它不是一种可能的损害。如果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避免性,
那么该损害是确定的应予以赔偿的。进一步讲,如果已经发生应予以赔偿的现实损害与发生在后一个因果链条的可能损害之间,存在营利等机会的丧失,
则这种利润的获得具有合理的确定性,同样应当予以赔偿。所谓损害的直接性,就是受害方遭受损失和丧失利益与违约人不履行合同行为之间,
必须存在一种直接的即时的因果关系英国合同法强调违反合同是造成损失的实际有效的原因或者主导原因,法院就应支持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
同时因果关系必须是持续存在的,如果存在合理的新因素介入,从而打破了原有因果关系的链条,那最终的合同后果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链条随之被中断。
二、合同当事人履约和对待损失的态度。我国合同法第117条之所以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原因,主要是迟延履行当事人主观有过错,
法律不能允许将其先前违约的损失风险转嫁给受害人。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确立了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
在各自独立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地履行份内义务,应当承担其份内的责任。同时在客运合同第302条、货运合同第311条规定,如果合同债务人未能履行义务,
是由于合同债权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时,例如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系因托运人包装不当而引起,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的伤害系因旅客自己不谨慎而引起,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除立法规定的上述三种情况外,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于合同的不履行具有过错,即债权人的疏忽过失行为虽然不足以打破债务人违反合同与发生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链条,
但是促成了损失的发生,即双方当事人对该损失存在共同过失时,法官判定损害赔偿应否考虑这共同过失而根据债权人的过错严重程度,部分免除债务人的责任例如,
房屋装修合同的双方约定定作人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承担保持屋内通气、注意雨天关好门窗等协助义务。房屋装修完毕,定作人认为装修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
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赔偿。承揽人抗辩由于定作人工作繁忙疏于注意,履行协助义务不尽完善,应当免除履约不当的部分责任。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
如果房屋的质量问题是双方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可以适当地减轻债务人违约赔偿责任,否则有失合同公平的应有之意旨。另外,合同法第119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这规定了一方违约后,
另一方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即尽量作出合理努力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任意扩大的损失提出赔偿。通常意义上,非违约方的合理努力应当限制在不让其感到为难,
不损害财产利益或商业声誉的范围,而且因该合理努力产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三、合同义务的性质。法官正确界定合同义务的性质,对判断损害赔偿极其重要。
不同性质的合同义务直接影响债权人举证责任和债务人赔偿义务的承担。借鉴参考法国合同债务的分类理论,将合同义务主要分为方式性义务、结果性义务、
担保性义务。所谓方式性义务是指合同仅仅要求债务人尽一切可能取得某一特定的结果,但并不要求债务人必须取得这一结果,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即是方式性义务。
这些合同一般是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例如医疗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以债务人未尽一切可能”以及“未尽足够之谨慎”为由,追究债务人的合同责任。
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债务人主观存在过错,没有依照职业要求,认真、谨慎、勤奋地履行职责。例如,本院受理的一起案件,某科研所与某公司签定合同,
约定科研所以其非专利技术为投资,该公司以资金投入共同作为股东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还约定由该公司负责新公司的注册事宜。
后该科研所起诉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理由是公司未能成功注册新公司,导致其投资的非专利技术不能及时有效使用,
应当按照该专有技术可赢得的利润予以赔偿。法官审理认为,公司负责注册新公司的义务是一种方式性的义务,它须积极组织人员实施申请新公司注册的行为,
但是否能够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不是其单方所能决定,还要有科研所提供股东证明等申请资料和符合其他法定条件要求。
因此法院只对科研所的部分诉请给予支持。结果性义务,是债务人承诺达到某一具体的履行结果,只要该结果未能获得,即构成债务的不履行。
债权人无需举证债务人的主观过错,而是通过合同结果推定债务人有过错。结果性除法律规定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是因不可抗力或债权人及第三人的原因
造成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形外,债务人都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担保性义务甚至在由于不可抗力或债权人及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四、合同的对价交易因素。对价原理强调的是有偿,而不是等价。合同对价影响法官决定间接性合同损失的大小。根据对价互惠原则,如果受损害方的履行合同诺言本来是
不能兑现,违约方的诺言就失去了对价,违约方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开发商起诉购房合同签定者未按照定购合同约定期限交纳购房首期款项,
应当依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审理查明开发商的房屋所有权属有瑕疵,不能出售该住宅,因此法官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受损害方因违约而遭受的利润损失如果与
违约方依合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价值相比相差过于悬殊,对利润损失的赔偿就应当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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