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对策论文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对策论文,第1张

第1篇:基于C2C模式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

在如今这个社会,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发展愈演愈烈,传统的商业形态发生转变,加速了国与国之间商品的流通,也促进了国家贸易的全面展开。电子商务其模式主要有:B2B、B2C、C2C等。目前我国主要的C2C模式网站有:淘宝网、乐酷天、拍拍网、易趣网等。C2C交易模式及其灵活自由,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在线网站寻找自己想要的产品,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来确保其安全性,所以C2C在我国发展迅速。从1998年开始成立第一家C2C交易模式以来,到现在2015年截止,据淘宝官方统计已到达1000多亿元的年交易额。由于我国C2C模式下电子税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税款的流失。加强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不仅使国家财政收入得到增加,也有利于经济发展迅速。

1C2C模式下的税收现状

其一,运行C2C模式的人群主要是中小型卖家,由于大部分是个体经营,店铺规模较小,他们开设的店铺也没有在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使征税难度大。C2C模式虽说是个人对个人的买卖交易,但是在交易过程中卖方在出卖商品可能会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当卖家出卖产品达到一定数量,又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等,然而在C2C模式下的征税主体、科目、范围都难以确定,因此并不能适用,所以一直以来也未纳入征税范畴。

其二,由于跨境购物也变得越来越频繁,许多在外留学或者移民的人会通过C2C模式进行网络交易,因为价格便宜并且有了质量保证,消费者更多选择网络代购或者真人代购。而从事代购的商家都用各种方法规避关税,海关也只是对部分物品进行抽样调查。截至2015年上半年,中国代购规模超过百亿,税收流失几十亿元。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仅2015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量为2万亿元,同比增长428%,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173%,而C2C模式关税流失问题极其严重,需要得到政府的广泛关注。

2C2C税收问题产生的原因

21税款征收主体确定困难

传统的税收对纳税人、征税主体、税收种类、课税对象、征税地点等要素有了相关要求,但是在C2C模式下,无论谁都可在交易网站注册不真实的个人资料,发布商品信息,进行网上交易,而交易二人的信息隐藏性较深,纳税主体无法确定;交易过程中让纳税地点也较难界定;存在无形商品,税务机关无法找到征税对象,使得课税对象性质模糊。比如最近火热的微信朋友圈销售商品也是典型的C2C模式,交易进行中并不知道买卖双方是通过怎样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地点与是否交易成功也不得而知,这些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都出现了不确定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撼动了传统税收制度的根源。

22税款征收科目认定困难

传统的税法征收对象和C2C电子商务的征税目标有所不同,前者是有交易的轨迹,很容易就可以确定交易的类型和税率,然而后者是以信息为重要模式。商品存在在线销售和离线销售两种形式,在线销售比如收听音乐,图书,软件等都可以通过网络下载销售给客户,而这种销售方式究竟按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17%来征收,还是应该按照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5%,现阶段的C2C商务税法并没有具体要求。

23税款征收监管困难

在传统的交易中,税务部门可以通过企业的票据、合同对企业的营业额、利润等进行明确,并通过银行了解纳税人的真实信息。在C2C模式下,相关交易和费用的支付都直接通过网络,而网上传输的载体又是以电子信号为主,基本上所有的交易信息与交易过程的记录都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在网络中传递。然而电子商务是无纸化交易,缺乏纸质的证据,电子交易的凭证又比较容易篡改,税务局不能通过解析这些数字信号来判断交易对象和交易金额情况,税收部门就无法查明实际运行形式,明确逃避税收的具体状况。

24税收期限和管辖权认定困难

电子商务的交易场所和交易地点等概念无法明确,虽然有明确规定纳税期限,但C2C模式下产生纳税时间根本无法确定,导致纳税期限的规定就不能实施。电子商务C2C模式,存在国际之间商品的交易,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其一,两个甚至更多的国家可能同时参与到一次交易中,如果涉及交易的国家都对其征收所得税、流转说,就会导致重复征税。其二,避税港的存在会使得部分跨国公司利用避税港的优惠政策来进行避税,特别是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这会导致涉外税收大量流失。

3C2C税收征管策略

31改革及完善现有税法相关法律

C2C新型商务模式的出现,对于电子税收方面有较大的改革和完善,现有的税法法律法规并没有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来适用于C2C模式。较快建立起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律结构与框架,补充针对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明确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应缴纳什么税费;依照什么身份来缴税;在哪里纳税,让税收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有法可依。制定C2C模式税收法律法规时,必须要搞清楚交易两方的本质需求,而不是把交易的形式作为侧重点,否则依然会于事无补。

32实行电子化税收制度

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的税务体系不能满足现状,推行税务系统电子化,以此来弥补传统税务系统的不足。首先,应当让网络与税务机关、银行等相对接,共同合作的同时且各自行使其监管效能。其次,制定C2C电子商务网上登记,实现无纸化式的电子申报制度,纳税人在进行网上交易之前需要使用真实的 *** 明及填写有关个人信息资料来办理C2C税务登记,便于税务机构进行监管。再次,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开发出简易 *** 作并且拥有较多功能的电子征税软件,可以使交易发生时按照交易种类和金额大小,按照以定好的计税依据进行计算,再提醒纳税人进行纳税。这样既减少了税务人员的劳动力,又可以阻止漏税、偷税。最后,采用统一的电子税票。现阶段C2C电子商务基本不开具发票,应当规定在交易完成后,必须开具统一的电子税票,已适应票据无纸化的特征,使税务机关在网络上便于核查。

33加强国际间针对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的交流与合作

当今世界经济快速发展,中国的电子商务也必然会是一个飞跃,我国在制定C2C税收政策要捍卫自身税收利益的同时还需尽力和国际之间加强合作。国际电子商务存在很多税收方面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大多需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沟通协调甚至是妥协,商务部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的税收研究和国际会议交流,统一各国的政策立场,构建国际电子商务网络体系来解决税收问题。在出台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之后,对有争议税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避免无谓的纷争和矛盾。

第2篇: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对策探讨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据中国电子商务中心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34万亿元,同比增长314%。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10万亿元,同比增长219%;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282万亿元,同比增长497%;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50万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1800万人。中国经济发展“电商化”趋势日益明显,无疑是中国经济的一个新增长点。但是由于我国相应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不够完善,造成税收流失问题严重。因此探讨如何规范电子商务税收秩序,引导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电子商务特点以及引发的税收问题

(一)数字化、信息化、无纸化

与传统以纸质化会计凭证为交易证据不同,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交易过程及所涉及的票据均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不涉及现金流的使用,减少了作为征税依据的纸质凭证。

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信息化导致征税对象难以确定,并对不同税种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依据税法规定,根据交易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将征税对象分为有形商品、劳务和特许权,但电子商务的数字化和信息化模糊了征税对象的性质,难以区分商品、劳务和特许权。电子商务采用在线销售方式,基于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销售,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这对增值税的冲击表现为征税时适用的税种发生了变化。对于网上销售无实物载体的纯数字化产品(如电脑软件),征收的税种由增值税变为营业税;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数字化产品,钱货的交付均在网上完成,海关难以获得传统票据来掌握此类交易,海关征税的税基不存在,使海关的征税变得十分困难。而且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使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获取,极大冲击了以传统纸质会计凭证为依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体系。

(二)虚拟性、隐蔽性

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商贸方式,交易全过程都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完成,使交易主体、场所、商品或者服务等均虚拟化,使得纳税主体难以确认。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征管工作时,必须首先确定纳税主体以及相关的交易信息,但是对于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而言,只要交纳一定的注册费用,就可以拥有自己的网页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交易双方无需见面,传统意义上的有形仓库和经营场所均被网络虚拟化,纳税机关很难确定纳税主体及应税事实,经营者也很容易逃避工商登记。依据税法规定,营业税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营业税的课税地点,但是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使劳务发生地点难以界定,削减营业税的税基,造成税收流失。我国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但在电子商务中,互联网的虚拟化难以确定“我国境内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更是无从谈起。

(三)国际化、快捷化

互联网的全球化使电子商务打破地域限制,计算机的自动化极大地缩减了交易时间,减少了交易环节,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但是传统的流转税的多环节纳税体系难以适用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快捷化使交易的中介环节减少甚至消失,以致课税点的减少,侵蚀税基,导致税收流失。

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加大了营业税课税地点确认的难度。电子商务中的远程劳务具有消费地和提供地相分离的特点,致使劳务发生地难以确认。当发生跨国劳务交易时,如果以劳务消费地为课税地点时,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时,则应征收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则不应征收营业税;而如果以劳务提供地为课税地时,则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服务需要缴纳营业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服务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三、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比较

(一)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两大困境”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制建设落后于电子商务征管的需要,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亟待完善。虽然近几年我国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进行规范,但是可 *** 作性不高,《税收征管法》在电子商务的立法方面存在很大的漏洞。

1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困境。《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是否应该进行税务登记,亦缺乏电子商务登记方式的规定。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但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则应该在第三方平台进行实名登记。“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缺乏明确规定,可 *** 作性有待商榷。

2电子商务税务稽查困境。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交易中涉及的电子凭证具有可修改性,这使得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征管稽查工作时失去基础。虽然《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确定了电子发票的效力,但是此办法并非针对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征税,而是为了规范发票使用和税收征管。因此,针对专门规范电商在具体 *** 作中不主动开具发票、篡改发票等形式偷逃避税行为的相关规章制度亟须出台。

(二)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主要政策法规

作为电子商务发源地的美国,从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美国各级政府就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制定规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规政策。

1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自1995年以来,美国政府出台一系列电子商务税收政策。1995年,美国政府研究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并成立了电子商务工作组和经济分析局,收集信息作为今后征税依据;1996年美国财政部发布《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白皮书,主要规定了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遵循原则、税务管理方法;1997年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确立了税收中性、透明、与现行税制及国际税收一致的原则;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连续三年的免税期限,并确定属地征税等原则以避免多重课税和课税歧视;2000年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再次通过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延长了免税期限;美国国会于2004年又通过《互联网税收不歧视法案》扩大了免缴互联网接入服务税范围;2013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市场公平法案》,该法案规定在简化各州征税法规前提下,对电商企业征收地方销售税和使用税,移动应用开发者、云计算服务音乐与等数字产品的下载领域也被纳入征税范围。

2美国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体系。美国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对电子商务征税进行调查分析。1995年美国成立的电子商务工作组和经济分析局,专门研究与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该工作组的决策信息是由另设的三个政府机构提供:美国普查局提供电子商务数据统计信息;美国经济分析局分析电子商务产业增长与税收变动效应;美国劳工统计局记录电子商务行业劳务数据。通过多方面获取大量电子商务信息统计,以确保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三)欧盟及韩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情况

1欧盟。欧盟主张对原有税收征管条款进行补充修订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欧盟颁布的电商增值税新指令,将此前非欧盟居民企业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不用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修正为非欧盟居民企业,不管是向欧盟企业提供电子商务,还是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都要缴纳增值税,以平衡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2008年欧盟通过新的增值税改革方案,规定由收入来源国开征增值税。欧盟对电子商务征税采用代扣代缴方式,欧盟成员国采用一种自动扣税软件,该软件将用户申请和用户 *** 绑定,在交易进行时,该软件自动计算消费额和税额,扣款成功后,将消费款划至公司账户,将税款划至税务部门,并将税务信息传至网上税务监控中心。欧盟实行的电商税收优惠政策是在对年销售额在10万欧元以下的非欧盟公司免征增值税。

2韩国。韩国为了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保护各方的权益,于1999年颁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规定以前相关法律规章也适用于当前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为保障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监管的多头监管电子商务交易行为。韩国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收入减免05%的年度电商交易额;对于境外网购有形商品的购货款与运费之和低于十万韩元的,免征进口税;对于网上输出娱乐、教育软件等电子物品视为出口,免征关税。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法体系

通过对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和经验分析,可以看出,完善立法是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的重要前提。电子商务市场与传统市场存在相似之处,只需要对原有税法条款进行适当的补充修改,就可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公平的运营环境。

在税收实体法中,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征税对象,无论是有形商品、无形商品、数字化产品或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都应该统一纳税,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如美国在最近颁布的《市场公平法案》中明确将云服务等纳入征税范围之内,我国应在税收法案中对征税对象明确界定。依据电子商务特征对各种税种的冲击,应对各税种的征税规定进行一定的调整,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特征。关于增值税的调整,首先应规范电子发票。基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征管中的重要性以及电子发票在当前电商蓬勃发展的经济环境中日益重要的作用,在现有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中补充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发票管理的新规十分必要。如新规中明确以电子签名保障电子发票开具内容的真实性、开具电子发票的企业需到税务部门备案以供稽查等。其次应重新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由于电子商务数字化特征,使很多劳务和商品数字化,以致难以区分商品和劳务。对此,可以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亦符合营改增的政策指向。关于关税的调整,短期来看,为了鼓励国际贸易自由化,应对电子商务的关税进行减免,但是从长远来看,为避免关税的流失,应引入先进的技术平台,组建网上海关征管电子商务的关税。

在税收程序法中,针对电子商务虚拟性和国际性造成的税务登记困境以及《税收征管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对此方面规范不足,必须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进行特殊规定管理,并与电商注册网页、域名的管理进行协作,如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时,应将注册域名、服务器地理位置等材料进行报送,税务机关应据此核发登记证并进行特殊管理。电子商务税收缴纳方式可以参照欧盟代扣代缴体系,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按一定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应纳税收。

(二)加强电子商务运行监管,优化发展环境

根据国外税收监管的经验,大致有政府加强监管和政府减少干预两种方式,比如韩国实行多级政府联合监管,就强调了政府在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应根据国情,加强政府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整合各部门力量,进行多方面的监管。

在国家层面应该成立专门监管电子商务税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子商务税务管理的统筹工作,收集整理全国电子商务交易信息,下发给各级负责单位机构;开发电子商务征税软件,推进电子凭证的管理,以技术手段保证电子商务的税务监管。开发的征税软件应攻克电子票据可修改的弊端,以保证电子票据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应充分利用云计算来保存数据,防止数据丢失,保证数据的持久性和可查性。管理部门应该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如联合开发相关应用软件,在电子商务网络支付贸易发生时,可以提醒相关企业纳税,管理部门也可以据此应用软件收集电子商务数据。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部门还应该加强与第三方支付的合作,因为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交易大多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的。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大数据系统,通过与金融等相关部门的合作,监控电子商务交易的全过程,掌控电子商务交易额,防止逃避税行为。

地方的税务机关应负责核实专门管理部门下发的相关信息数据,对地方电商进行分类监管,以地方物流信息和社会信息为辅助,形成完整的监控信息链,并利用社会媒体力量,严打电商不合规的纳税行为。

(三)实施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借鉴国外的电子商务征管经验,各国对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都实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电子商务处于蓬勃发展阶段,其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新增长点,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实施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稳定发展。

美国实行的《市场公平法案》规定,对国内远程年度销售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电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部分销售额的税金,即电商企业可以申请豁免销售税。我国应依据电商规模的大小,设置不同的起征点,同时应根据电子商务的社会效益和利润率的实际情况来设置网络交易的税收起征点。韩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电商企业的交易额中减免部分收入,我国可借鉴此法,对刚起步的电商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免税或者直接免税,同时结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鼓励创业,促进就业。为促进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的发展,可以对提供国际型产品的电商企业实行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是自动拍摄的。

电子警察是一种利用自动化检测与测量技术捕获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利用网络将采集的信息传回公安部门进行分析处理,并以此为证据对肇事者进行处罚,以减少事故发生、辅助交警工作的方法。

电子警察,相比老的闯红灯抓拍设备更为先进,它也安装在红绿灯路口。这是一台高清智能一体机,无需人工 *** 作,无需地面安装感应线圈,无需红绿灯型号检测器,能实现高清视频成像、红绿灯状态识别、路口车辆违法抓拍、交通流量统计等功能。

该设备除了能自动抓拍闯红灯交通违法行为外,还能自动抓拍如跨越白色实线违法变道、跨越实线掉头、逆向行驶、不按车道行驶(直行车道左右转弯、转弯车道直行、占用右转弯专用道)等交通违法行为。

扩展资料:

电子警察的技术详解:

1、监测系统

闯红灯违章监测系统是一个基于网络的分布式系统,系统分为前端视频检测与抓拍系统、路口局部数据处理系统、远程数据传输系统、中心数据管理与处罚系统四大部分。

该系统主要安装于交通路口,全天候地对闯红灯的违章机动车辆进行监测,不仅能对违章车辆拍照,还能够实时对违章车辆的牌照和违章轨迹进行自动判断识别。

2、超速检测

除了闯红灯外,在道路中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也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据了解,机动车超速检测系统是实时响应系统,它利用视频图像处理技术,对公路车道上的汽车进行非接触式监控。

获得超速车辆车速、车牌号码、违章照片等运行状态信息,每车道仅架设一台CCD(摄像头),便可对高速公路或城市道路上的超速车辆信息进行准确、稳定、全天候的检测和记录。

3、车辆稽查

移动式车辆稽查系统是将车辆视频检测、雷达测速、车牌自动识别和车辆稽查数据库实时比对等先进技术集于一体的实时稽查系统。该系统可对行驶车辆进行测速、牌照抓拍、识别和比对,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的情况下,能自动实时稽查违规车辆,有效地进行交通执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子警察

8月10日报道,网络购物不确定买哪家时,不少买家会搜索一下看看排行来选择。现在电商平台至少有两种排序:综合排行和销量排行。两种都离不开销量这个重要参数。但这个设置却让不少网店打起了“刷单”的主意——他们主动找一些人来帮忙,让自己网店的销售量和好评率上升。

不久前,几家网店找到《焦点访谈》栏目反映:今年以来,他们有几乎一半的销售额都是靠刷单刷出来的,而且说这种现象在行业内已经相当普遍。这些商家反映的情况属实吗如果是,他们为什么要自曝家丑呢

在一家商户的办公室里,很多手机放在桌上,商家说这只是他们日常使用的一部分。通常一个手机可以管理一个微信群,一个群里能容纳5000个粉丝刷手,这一个公司拥有近15万名的庞大刷手群。记者在现场看到,这些微信群里的用户此起彼伏地在发起了“做任务”的请求,而所谓的任务就是“刷单”。

网店说为扩大刷手队伍,他们也会采用多种方法,例如:短信邀请、寄返现卡、发红包等等。一旦进入刷手群,每次“下任务”前,电商还会提醒刷手多浏览几家网站,显得更真实点儿。

记者采访多个兼职刷手,他们说一般一个月的收入也就在几百元,大多是“没事弄着玩”。

电商偏爱这些兼职刷手,因为他们有用户真实购买的经历,可以让刷单变得更隐蔽,让电商平台的稽查系统不容易识别。刷单网店下任务时通常要求:要假装货比三家、真实付款、真实的物流,一个都不能少。这样一来,销售量、好评、甚至买家秀都成了可以 *** 控的游戏,销售游戏简单了,但成本上去了。不过,聪明的网络商家不会被这个问题难倒。

爆料电商说,大部分商家都在进行“粉丝刷单”,这是真的吗记者从某电商平台男装销售量排名靠前的商家中,随机挑选了约30家进行购买实验。在接收到购物包裹之后,有50%左右的商家都在包裹里放入了各种各样的“返现”卡、“红包”卡等等,有的说法较隐晦,说是送红包,或者免费礼品,有的直接则写着做任务请加微信。

记者注意到,有一个在全网排名第十位左右、年销售额达到几个亿的服装店也在其公众号公开邀请用户刷单。这些原本已经销量不错的商家也要加入刷单呢卖家吐槽说:“2017年上半年我一单没有刷,后来实在被这个趋势搞得你不刷你就要倒闭。就这样子,只能跟着形势走。”

但跟着形势走的人多了,刷单成本越来越高,为了吸引买家,卖家却让自己深陷其中。目前刷一单的直接成本已达14-17元左右,再加上其他一些人工费用等,整体成本每单接近20元。而且由于不少网店刷单,靠刷单量带动销售量也越来越难。

对于百货行业来说,人们常见的销售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百货实体门店形式,另一种是网店形式。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微商出现了。当微商大腕给他们底下众多代理培训“做微商就是做人脉、做关系”的时候,当很多个人微商通过代理产品住上楼房、开上宝马的时候,我们似乎看到了一种新的零售模式。
传统电商和顾客的信任是基于自身平台信誉和担保交易----顾客如果收到货物不满意,不必征得商家同意,直接通过网购平台就可以强制退货退款。这和传统的生意基于“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信任”的交易方式完全不同。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人情社会,很多事情都讲究熟人和关系。直到今天,中国很多公司的业务开展其实就是基于“关系信任”这一点。例如,一个大公司他们雇佣了很多销售人员,他们是如何和陌生的顾客签下合同拿下订单的呢?一个销售人员给客户送礼送钱吃饭喝酒一起洗浴…这就是在做关系;和客户不断交往接触,也是在建立信任。我们要做的就是回归商业传统,重建人际关系信任。
1传统电商的信任方式对于很多“非网购人群”无效

传统的网购方式对于很多人群其实几乎是无效的,我就接触过和很多人群,他们很少从淘宝天猫京东等网站购物,比如“农民工”中保姆、建筑工人、装修工人等等,这些60后、70后文化程度比较低,很多人连网购帐号都没有,指望他们去电商网站上购物,是不现实的。是这些人不需要网购吗?当然不是,根本的原因是他们不习惯网购。

2“虚拟地产”盈利模式,利润微薄。

传统电商的做法是自己建立一个中介性质的平台,然后把商家和消费者集中在这个平台上,这就注定了它的盈利模式不可能靠赚取差价,从而形成利润微薄的盈利模式。传统电商的盈利主要来自于商家的广告收入 、商城的入驻费用 、支付工具流动现金运作。以淘宝为例,淘宝网上95%以上的商家不挣钱,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一个商家如果开了店铺,但是别人找不到,等于白开,只有找到入口,带来了访客,才有可能卖出东西。淘宝的入口主要是淘宝网本身的展示广告,以及搜索。这些资源是极其有限的,展示广告位很少,而搜索广告基本上只在前五页有效,超出五页就很难有人去看了。所以,有人说,淘宝就是卖流量的。天猫和京东则是对每个入驻的商家每年收取几万到几十万的保证金、技术年费 、入驻费用等等。
3商品大量重复,自身消耗严重,浪费大量成本资源
淘宝上做代销的不在少数。对于个人卖家来说,他们没有太大的经济实力去囤货,所以就走代销这条路。为淘宝卖家提供代销的是谁呢?是阿里巴巴的一件代发频道。在这个频道,我们会看到无数的小卖家代销同一个货源。这就造成了淘宝网上大量商品重复,再加上95%不赚钱的店铺,这对淘宝网本身就是一种资源消耗和浪费,因为庞大的服务器托管和带宽都需要花钱。

4没有顺应时代潮流,探索出可行的O2O道路

O2O现在已经是百货行业的大势所趋。传统电商企业并没有探索出一条适合自己走的O2O发展道路。2016年10月,马云在杭州云栖大会上指出:纯电商时代很快就会结束,未来的十年,二十年没有电子商务这一说,只有“新零售”这一说。也就是说线上线下和现代物流的融合才能真正催生“新零售”,线下的企业走到线上,线上的企业走到线下。马云自己提出了“新零售”的概念,但他对于“新零售”如何实施还处于探索阶段。我们知道,传统电商的最大缺点在于用户的买前体验,即想购买的东西看不见,摸不着,而这恰恰是实体店的优势。建立线下体验中心,能使更多的“非网购”人群信任网购,从长远来看,利大于弊。

5诚信危机

刷单已经是电商人士家常便饭,不得不做的一件事。因为这是被传统电商的商业模式逼迫的。一个商品,要想让顾客看到,就必须在关键词搜索结果中靠前,为此,商家不得不想进办法去做这个排名。对于传统的搜索型电商模式来说,销量和流量是决定排名能否靠前的极其重要的因素。所以,为了排名,很多商家玩命刷销量、刷流量。在这方面投资大量的金钱和精力。为了打击刷信誉,网购平台为此头痛不已,投入巨资开发稽查系统,对商家店铺和商品进行监控,一旦发现疑似刷信誉,给予降权、屏蔽、下架商品、关店等不同处罚。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商家也在研究各种更高明、更隐蔽的刷单手段。如此以来,不但摧毁电商诚信体系,更造成商家不是把大量时间精力投入到如何用正当的方法经营好店铺,而是沉溺于如何“炒作销量”的恶性循环之中。

电子商务是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全新的商品流通形式。信息内容、集成信息资源、商务贸易和协作交流是这种形式的基本内涵;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是这种形式得以实现的基本依托。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活动形式,电子商务将带来一种史无前例的革命,其影响已远远超出商务活动本身。电子商务不仅是一种新的销售渠道或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它还是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模式。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它将影响一个国家在未来全球化经济技术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人类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们的生活和就业、政府职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将带来十分深刻的影响。
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和取得主要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

一、电子商务使得避税问题加剧

(一)避税问题产生的原因
避税与反避税一直是税收工作的一项重大课题。避税是指纳税人采用不违法的手段。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达到避免或减轻税负的目的。避税产生的原因可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1 主观原因:对纳税人而言,无论纳税怎样公正、合理,都意味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在这种物质利益的刺激下,纳税人就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避税,减轻纳税负担,以实现其利润的最大化。
2 客观原因:主要是各国、各地区间存在着税收差别,如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差异、各国税制结构及税收负担的差异性、各国税收减免、税收优惠措施的差异性等。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使得纳税人可以利用居所转移,收入、财产转移,以及通过国际避税地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二)电子商务使得税收转移
目前,各国在税制上差异很大,即使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间也存在某些差异。在传统贸易方式下,跨地区、跨国间的产品销售和购买占整个贸易的比重和份额还是有限的,而网络交易却打破了各地区和国家画地为牢的局面。
对企业而言,他们会纷纷涌向低税负的国家和地区,在那里建立网站进行经营,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对高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而言,会促使他们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从而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税收转移。
虽然在我国征收哪些税、税率是多少,完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但目前税收任务仍实行自上而下的计划分配方式,加之各地财政优惠政策不同,网络贸易很可能带来新的税收转移问题。

(三)电子商务加剧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在国际税收领域。税收管辖权是主权国家政治权力的一种体现。大多数国家对税收的管理均实行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原则,对本国居民来自全球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来自本国的所得征税。
电子商务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地域之隔,商业交易已不存在地理界限,但税收还必须由特定的国家主体来征收,这些主体对哪些税应在自己特定的领域内交纳自然存在利益差别。在没有国界的自由网络空间,互联网的使用者极具流动性、隐匿性,税务当局很难跟踪、判定服务的所在地和产品的使用地,导致对征税无从下手。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及电子商务的日趋成熟,公司会更容易地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交易的发生地,这将导致交易活动普遍转移到税收管辖权较弱的地区进行。

(四)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
互联网的全球性、无国界性、高科技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也加大了企业避税的可能性。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随着银行网络化和电子支付系统的日益完善。一些公司已经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越来越灵活。加密技术的发展又大大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和交易信息的难度,无法掌握纳税人或交易数字很难保证其服从税法。由此可见,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将日趋激烈。

(五)电子商务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
1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精确的证据。为此,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若干年。以便税务机关检查。这便从法律上奠定了以账证追踪审计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但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下,由于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2 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一些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目前,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信息源,而如果信息源为境外的银行,则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从而也丧失了对逃税者的一种重要威慑。使用数字现金可以随时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避免了存储、运送大量现金的麻烦,加上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采用匿名方式,难以追踪,较之现金货币在征管上更难控制,流转速度更快,交易量更大。
3 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做好税务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

二、基于网络的反避税应建立一种新的征管模式

这一模式主要就是建立专门的机构以便对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避税问题作出快速反应,并负责提出应对措施,建立跨地区税务机关或跨国界税务机关之间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联系制度,以对付可能出现的日益加剧的跨地区或跨国界的偷逃税行为。尤其要密切关注跨国集团内部实行转让定价手法的更新,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并由结算机构实施代扣代缴流转税。具体实施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完善《税收征管法》,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提供法律基础
1 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以及计算机加密钥匙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
2 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税务机关必须对其实行严格的财务软件备案制度。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要求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3 启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所谓电子发票,是指纸质发票的电子映像。是一串电子记录。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应使用真实的居民 *** ,以便于税收征管。
4 采用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纳税人上网访问税务机关的网站。进行用户登陆,并填写申报表,进行电子签章后,将申报数据发送到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验证。并将受理结果返回纳税人。对受理成功的,将数据信息传递到银行数据交换系统和国库,由银行进行划拨。并向纳税人发送银行收款单,完成电子申报。
5 确立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成的数据电文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应尽快予以明确,以便建立起具有法律效力、“留有痕迹”、全球统一的交易轨迹。
6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得到授权和履行必要的手续后,有权查阅、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纳税人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等理由拒绝。同时。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的税收专业人才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需要大量既精通电子商务业务运作,又具有扎实税收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类人才的培养。如果税务工作人员自身不能掌握现代信息技术,搞不清其中的运作机制,那么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就会无从下手,即使当局制定出十分完善的税收征管条款,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可以说,目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最大困难还是技术问题。因此,只有加大科技投入。改善征管手段,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才能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真正提高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水平。

(三)税务机关参与制定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
电子商务产生的深远影响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时。离不开税务部门的参与。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牵涉的范围十分广泛,作为税务部门来说,主要应关注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电子货币的使用管理、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电子商务交易的管制、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的制定。同时。还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交流、合作,共同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总之。这一新的征管模式实施的关键是税务机关必须与银行、海关等部门建立一定程度的信息联通与共享。银行、税务、海关一体化,建立起社会化、规范化的护税体系是未来税收征管的必由之路。只有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税务人员专业素质的不断提高,才能对偷逃税收等一切违法涉税情况进行适时的在线核查,切实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

商品是电商平台的关键,那么怎么通过商品管理系统将商品呈现到用户面前呢?

作者近期正在研究电商后台系统之商品管理系统,收获颇多,故在此总结亦分享下,与各位一起成长。

商品管理系统主要可以分为三部分:类目管理、属性管理、商品管理。

类目包括后台类目树、前台类目树、前台类目与后台类目的映射。

后台类目与创建商品相关,每个商品在后台添加时均需选择相应的后台类目。后台类目树一般分为三,过多可能导致冗杂,管理起来也不方便。类目树的最后一级类目称为叶子类目。如下所示的类目管理页面,食品为一级类目,饮料为二级类目,纯牛奶则是三级类目,也即叶子类目。

叶子类目可设置类目属性,后台添加商品时,根据商品选择的类目,可按照类目属性进行相关的商品描述。当类目&属性少时,无需采用属性池管理,每个叶子类目可单独设置类目描述属性、规格属性、品牌属性等:

当类目&属性很多时,可以创建一个属性管理池,叶子类目可从属性池选择相应的属性挂靠(这样做的好处之一是,当类目很多时,有些可以通用的属性,无需反复创建):

前台类目是在客户端展示,面向用户的。 主要应用在分类、筛选、搜索等等中。

相对而言,后台类目是真实存在的,而前台类目是虚拟的。创建前台类目时,最后一级类目通过与后台类目进行关联映射,因此用户在客户端查看对应的前台类目时,可以显示它关联的后台类目中包含的所有商品。

将前后台类目分开处理,而不是在前端直接显示后台类目的原因是,后台类目复杂而稳定,而前台类目一般会随着活动、季节等原因不断调整,因此前后台分开可以只根据需求,将前台类目与相应的后台类目关联挂钩,而不需要对后台类目做改动。

属性管理可分为描述属性、规格属性、品牌属性。描述属性一般是管理商品的参数信息。规格属性一般是管理商品的所有规格。品牌属性一般指商品所属品牌。

当后台类目较多时,采用属性池方式,可以有效减少类目属性的管理复杂度。后台类目的叶子类目创建时从属性池选择相应属性进行挂靠。

商品是电商平台的核心资源。商品一般在后台创建,在前台(客户端)展示。后台创建商品时,首先需要选择该商品所属类目(便于在前端展示、搜索、筛选等)。

商品选择所属类目的下一步是录入商品信息。商品信息一般在客户端的商品详情中展示。商品信息主要包括spuid、skuid、商品名称、售价、商品属性、详情描述等。

uid和skuid可用于区分商品,同时sku/spu在商品采购-入库-出库等系列流程中也承担着关键的标志作用。先简单介绍一下spu和sku的概念。spu是标准化产品单元,可认作某种商品,sku是最小库存单位,某种商品的某个规格均是一个sku。以手机为例,iphone6s是一个spu,而土豪金/64g的iphone6s是一个sku,玫瑰金/64g的iphone6s是一个sku。具体可见下方栗子。

需要填写的商品属性字段取该商品所属类目挂靠的描述属性、规格属性等。

后台创建的商品信息会展示前台商品详情中,以淘宝为例,后台输入的描述属性值,一般可在前台产品参数中呈现;后台输入的规格属性值,则是在购买或者加入购物车时的选择规格 *** 窗中呈现。

上述讲述了电商后台中仅商品管理系统一般包含的元素,但电商后台不仅包含商品管理系统,还有采购系统、仓储系统、物流系统、订单系统等等,这些系统之间都是相互关联的,商品管理系统也需要和各个系统进行数据对接等,因此内里需要学习的东西非常多,作者后续会继续与大家分享,共勉。

网络购物成为了当下人们消费的一种重要方式。在电商平台上,商品销量越多说明其越受欢迎,消费者也会更多关注。而这也让商家打起了“刷单”的主意。

不久前,有几家网店就向《焦点访谈》记者反映:今年以来,他们有几乎一半的销售额都是靠刷单刷出来的,而这种现象在行业内已经相当普遍。这些商家为什么要自曝家丑?

提高商品排名 电商“刷单”花样多

当你在网上购物,收包裹时,里面可能会有一张卡片,写着好评返现或者做任务领红包,并且商家会强调,不要通过平台联系客服,只能添加微信。发红包为啥要遮遮掩掩?

记者从一位参与过刷单的兼职刷手那里了解了全流程:通过一张好评卡添加客服为好友后,这位客服下达了一个特殊任务,他提供了一个搜索关键词“某某旗舰店短袖男”,按照这个关键词以及相关信息进行搜索,然后要求先垫资79元购买这个产品。在完成付款程序之后,在一两分钟以内,垫付资金和承诺的奖金就通过微信转账转了回来。随后就会收到卖家寄出的货品。

电商平台某商户:

通过短信电话甚至好评返现卡,然后邀请你加我的微信。加了以后,给你红包,然后给你进行返现,然后诱导你再次在我店里下单,然后进行这样一个变相刷单方法,也就是所谓的粉丝刷单。

就这样,很多参与网购的人不知不觉中就参与到“刷单”这一行业中来。而这样的粉丝刷单,有用户真实购买的经历,刷单变得更隐蔽,可以让电商平台的稽查系统不容易识别。

电商“刷单”,刷出销量! 刷出好评!

在一家商户的办公室里,记者看到了很多手机放在桌上,商家说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据了解,一个手机可以管理一个微信群,一个群里能容纳5000个粉丝刷手,这样,仅这一个公司就拥有近15万名的庞大刷手群。记者看到,这些微信群里的用户此起彼伏地在发起了“做任务”的请求,所谓的任务就是“刷单”。

此外,刷单中真实的物流环节也不一定必可少。为了降低成本,又要营造真实物流的感觉,商家想出了新办法,狸猫换太子。你买的是A产品,他给你寄的是便宜的B产品,这样比把原商品寄回来要省钱不少。

除了销量,单笔交易销售的价格也是一个引导浏览量的标准。因此在刷单成本固定的情况下,这些卖家通常会在一个商品链接图中同时销售两件商品,诱导用户在下一单时,购买两件以上的产品,这样也能让刷单更有效果。

记者:刷单营业额比例?某电商卖家:一半。因为整个行情目前情况来说,这几个月来说都是刷一卖一。

刷一卖一,意味着这家店里有一半的销售额是虚假的,因为刷单总是和好评相对应,这意味着一半以上的好评也虚假的。据了解,仅这家店每天平均要刷2000单左右。这位卖家说,这刷量不过是中等水平。

“刷单”成本节节上升 店家叫苦不迭

在电商平台上,是否是像这位卖家所说,大部分商家都在搞“粉丝刷单”呢?一家销售额达几个亿的某男女服装店也在其公众号公开邀请用户刷单。

某电商卖家:

2017年上半年我一单没有刷,后来实在被这个趋势搞的,你不刷,你就要倒闭。你跟形势走了,但是你还是赚不到钱。刷单这个行业已经被所有商家炒起来了。刷单的价格一涨再涨,刷手越来越不按照要求做,刷单根本就不是长久之计。

按照商家的说法,刷单已经成了在网络上经营下去的必备手段。在水涨船高的情况下,维护真实用户的“刷单”跟过去比成本大大提高了。另外,因为大家都在刷单,刷单量越来越难带动销售量。

来自百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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