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代理被骗了怎么办

微商代理被骗了怎么办,第1张

首先在你转账的好友界面,点击右上角以后有个“投诉”按钮,点击进去以后选择“存在欺诈骗钱行为”
然后就是骗钱方式及原因,自己可以选择下,选择完以后微信团队会要求你提交相关聊天证据,这个时候一定要记得多截图,保存好截图,你的证据越多越充分,被骗的钱被追回来的可能性就越大
提交以后以小编的经验应该来个双重保险,再次在微信搜索框里搜“微信团队”,点击发送消息以后,里边有个异常反馈
点进去以后,再次填写下你所被骗的事情,如小编的截图,勾选相关选项,这次要在补充说明里填写清楚关于自己的情况,比如被骗了多少钱,什么时候被骗的以及被骗原因等:
把自己的情况写清楚以后,别忘了再就是把自己刚才的截图再次提交上去,这样对于微信团队总后台会对你的反馈有比较清楚地判断,也就更有利于你找回被骗的钱
最后一步就是,如果你被骗的钱比较多,那就一定要报警了,让警察叔叔帮助你调查资金的去向,当然同样重要的是你所提供的截图证据,如小编的截图所示,把相关证据提交给警察叔叔,从而采取冻结对方账户的方法避免资金损失
步骤做完之后,你就是等待了,等待微信团队的联系以及配合民警的相关调查,积极提供相关消息,从而使自己的资金早日被追回来!

微商被骗怎么追回钱:
1:收拾好被骗的打款资料,和骗取财物的人的谈天记录,付出宝账号姓名,去警局报案,把具体的事情状况奉告警察,警察这边先立案(钱数比较大的事情状况下报警是比较有用的,假如钱数比较小警察这边处置是不到位的)所以无论钱数大半大家都要先去报案。
2:付出宝投诉!打电话到付出宝客服核心,把被骗的事情的真实情况事情状况奉告客服,凭证必须要先准备足,投诉他(骗取财物的人)的人比较多的话,付出宝核心便会迅即冷冻他的付出宝账号及上头的全部钱数(你可以发动你合家人一块儿去投诉) 这时骗取财物的人会主动结合你要退你钱。
3:微信红包!假如你是微信红包转账的话,你也可以同上头第二条同样处置!
常见的微商骗人手段:
1:以漂亮美女的身份为诱因
这类的微商骗子,在网上找一个三流的美女模特演员的照片充当自己的照片,把微信的名字改成和这个模特一样的名字。这样的做法是为了掩饰自己的真是身份,等你知道被骗的时候,你在网上搜索骗子的名字的时候,找到的都是这位演员模特的正面消息,这些正面消息都把骗子的负面消息掩盖了。案例:冒充李小竹微商招代理诈骗,一个微商骗子盗用李小竹微博的上照片诈骗了大量的金额。
2:照片各种晒
经常在朋友圈晒各种旅游的照片、洗澡的照片、吃美食的照片,偶尔还会晒大量的现金和名车,显示自己是白富美的身份,晒各种活动出席照片,还有各种收款截图。其实那些都是盗用别人的照片PS成的,收款截图也是骗子自导自演制作的,现在还有微信收款图软件,很多做微商的都在利用这个收款图软件。
还晒产品的各种效果,各种优势,各种紧缺,各种火爆、报名的人非常多总之就是制作出各种引人入胜的假象吸引你的加入。
3:各种心灵鸡汤
经常会发一些人要独立、不能靠父母,要成就一番事业、打工十年一场空,一朝做微商翻了身,这类的心灵鸡汤,激励的你身心,让你感觉自己仿佛加入微商这个行里立马就能成为高富帅、白富美,各种理想马上就能实现。
4:名额有限
等你真正的被吸引,主动联系的骗子的表明要加入的时候,骗子这时候会告诉你名额有限,只剩几个名额了,需要先交一部分保证金,保证金一交你就受骗了。

最近参与到几场关于电商领域刑事合规的沙龙活动中,越发觉得我们电商企业随着近些年的取得巨大成就和发展,也凸显了很多存在的问题以及一些涉及犯罪的数据,包括现有社交电商出现的涉及传销等,从最初的电商网络领域涉及只是简单的破坏网络类型系统,到4G网络的智能发展,开始出现非法集资、网络传销、非法经营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随着疫情爆发以及普法的成效,以及企业开始重视合规化运营,电商领域相关犯罪有所下降,但依旧出现多点频发,尤其是社交电商领域犯罪,微商发展达到了高潮,TST加大演变,暴雷的社交电商屡见不鲜,同时社交电商与直播电商相互掩护,导致电商持续发展受到了质疑。

一、相关电商涉传案件的特点及模式

从发展模式来看,电商涉传销的案件主要在社交电商领域;从案件类型看,电商企业运营及负责人缺乏法律意识,违背初心逐利发展是导致相关案件激增的源头,电商企业在国家的扶持下大力发展,却在巨大利益诱惑背景下铤而走险、跌入犯罪。社交电商领域涉传销的特点主要有:第一,网络的无地域化让电商发展成几何倍增加,电商发展的重要武器就是互联网+的智能化普及,可以说无连接就无一切,这种模式的创新以及低成本、高附加值的体现,让社交电商呈现地域化特点。第二,电商网络领域涉及传销活动,主要从涉及刑事活动的成因去看,这就要区分网络营销和传销的关系,内中适用法律上规定的行为四要件、层级和人数理解问题、区分社交媒介上的商业活动“人员裂变”和真正传销的关系。关于在主观方面,对于是否“骗取财物”为目的,司法实务中审查力度还有待改善的情况,以及对于“团队报酬”问题上的分析等。第三,还要考虑到电商企业的产品问题,人货场,不仅仅需要的是商务模式的涉及,还要把握好产品质量生命线,平衡企业产品质量与销售业绩匹配及人数增多上面的问题,把控人员裂变的增速问题,方向转移至积累与研发上来,电商企业不要过度追求客户的人数,而应该考虑到产品质量与客户服务体验的根本问题,对于其销售等级的划分,需要更多思考层级人员间的计酬问题,必须在模式合规下营运生产。

二、关于电商模式传销组织性质的判定

我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传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活动”,这个罪状的描述,全面的刻画了传销活动的特征,有偿加入性、层级性、人头计酬性、利诱胁迫性、欺骗性。但是,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那么团队计酬式传销与刑法意义上的传销的区别,实际就是上线计酬方式的不同、组织传销活动是为了销售商品还是为了骗取财物的不同,而传销组织的目的往往是通过上线的计酬方式来推导出来的(例如,不销售商品的,或者商品价格严重偏离市场规律的,来源肯定是后来者的入门费,而销售商品,价格合理的来源就可能是商品销售收入)。在网络传销情况下,产品和服务的形式也有了较传统意义比较大的变化,例如以前是化妆品、保健品等等物化的产品,而在网络环境中,例如有些案件是直接购买易物点等一种电子凭证或者说电子商品,然后去兑换线下服务和商品,而作为上线获得的也不是直接的获取金钱或者物品,也是一种电子数据或者电子凭证用以兑换线下商品。

而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刑法意义上的传销组织的判断往往注重于审查有偿加入性、层级性、利诱胁迫性,而对于人头计酬性、欺骗性的审查却不是那么仔细甄别(只要入门有门槛,有交费,甚至入门没交费升级有交费,一律认定为人头计费,不考虑这个费用缴纳的目的、去向、规则和上线对于这个费用是否有支配权),所以导致很多团队计酬式传销被作为诈骗型传销进行了处理。


三、关于电商企业组织领导者的认定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2010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及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该罪打击的对象是传销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及其他参加传销的人员并非本罪打击的对象。依据《意见》的规定,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人中,传销活动犯罪的首要分子,是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 *** 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 *** 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司法实践中,基于传统的非互联网传销的情况下,往往通过组织讲课、收取费用、发放返利等来传播和壮大传销组织,获取非法利益,对于前三类人员很好区分和甄别,然而在互联网传销的案件中,基于互联网犯罪的趋势(公司注册、服务器终端、经营人员往往在境外),现在适用较多的却成了第五点的兜底条款,那么对于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组织的建立和扩的起关键作用的人的范围如何把握就非常重要。网络传销活动中,传统的线下活动已经被线上网站和互联网金融所取代,传统培训、宣传讲师已经由具有广告特征的网页所取代,传销也披上了投资、理财的外衣,宣传稳定、高额的回报为诱饵,普遍不再具有胁迫加入的情况,而往往是利用他人贪利心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他人自动加入。这样的方式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 社会 危害性也更大,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动辄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传销资金也达到亿元级别。除了网站开发人员、公司运营人员、财务人员、投资股东这些长期在境外活动的人员外,绝大部分境内传销活动参与人往往是通过浏览网站、身边亲朋好友口口相传获知相关信息而被骗加入,本身也陷入骗局而不自知。那么对于这些本身是出于贪利被骗加入的人,如何认定?范围如何掌握?由于传销的层级结构,和几何发展的模型,每一个参与人都是一个关键节点,都可以说是对传销组织的发展和壮大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传播特性所致,其本身所具备的广泛性、高传播性叠加传销组织的利诱性和欺骗性,客观上不需要人为介入即可实现自主传播和诱导他人加入;另一方面虽然客观上每一位一般参加者在传销组织的扩张上都是不可或缺的环节,但其本身客观上并没有进行刻意的组织、领导行为。

通过相关案例的分析,实际上我认为应当通过以下途径区分其是否是组织、领导者:首先,对于网络传销行为人是否对于网站及网站背后公司的发起、组织、策划、领导、运营、宣传、培训、技术维护、财务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如果属于上述几种人员则无疑具备了组织、领导的作用。其次,对于虽然不属于传销公司人员,虽然其没有对公司运营管理、没有维护网站运行,但如果其主观上意识到上述组织的非法性和虚假性,客观上利用上述公司的传销项目及宣传网站,积极通过诱骗、胁迫、积极劝说等主动方式组织发展人员,搭建自己的传销网络,培训传销人员,并从中骗取他人财物获取非法利润的,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的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组织、领导者。除上述两种人以外的其他被骗加入人员,客观行为上没有与上述两种人共谋,且在作用上相当的积极扩大传销组织的行为的,主观上不以组织人员、骗取传销人员财物非法获利为目的,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秉承刑法的谦抑性,应免于刑事惩处。


四、电商企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度融合的问题


根据2013年《意见》第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网络传销目前发展的特征,往往是通过网站,鼓吹项目、政策、投资回报,并披着投资理财的外衣进行招揽成员,吸纳资金,承诺投资回报,而这些客观表现与《刑法》176条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罪以及192条集资诈骗罪高度一致,那么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种罪处罚的原则 ,那么网络传销活动中的一般参与者(比如前面所说的国内的绝大部分传销活动参 与人,他们的身份也高度融合)如何定位,是受害者或者是集资参与人,还是传销活动犯罪行为人? 要具体看相应电商企业的实际营运模式和数量级发展情况。


五、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本意及个案保护问题


前有所述,电子商务近年来发生的案件重大、复杂和复杂。我认为,这是由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网络属性”所决定的。这种“网络属性”相当于网罗了多种角色主体、多个经营行为和多种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变得复杂。电子商务,在带来较大经济效应和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其领域中犯罪行为相应带来的 社会 危害性也更大、影响也更广。

然而,不是所有的电子商务领域犯罪都是主观恶性极其之大。我们发现,一些电子商务结合之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并且有的还意识不到自已行为犯罪;也有些是企业正当的经营活动,在经营创新过程中、亦或决策不当“跌入”到犯罪行为中。在我们经受的案件中,有的电商企业采用三级分销”销售模式,将销售代理商之间按进货数量形成了计酬之关系;同时,该平台还召集所有销售代理商向公司募集资金,用于平台进货和研发产品,在现在的时代背景下,该企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2018年该企业被查了,而且是毁灭性查处,将所有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查封和冻结,主要人员被羁押。相应的还造成了企业成千上万名员工失业、上游供货的厂家倒闭、下游销售代理商关门,这样一连串的注册企业倒闭、员工失业问题,不仅反映出是企业违法和犯罪问题,而且深层次反映是却是 社会 问题。


六、电商企业必须合规发展


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在总则部分确立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原则和宗旨,我认为一定程度上对于衡量和判断电子商务是否 健康 、良性和依法运营提供援引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责任,接受政府和 社会 的监督。

《电子商务法》第三条实际是确立了国家对于电子商务运营和发展的态度,也为实务中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查处和打击电子商务过程中,提供了衡量电子商务是真创新、还是真犯罪区分的依据。

电子商务近年来发生的案件重大、复杂和复杂。我认为,这是由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网络属性”所决定的。这种“网络属性”相当于网罗了多种角色主体、多个经营行为和多种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变得复杂。电子商务,在带来较大经济效应和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其领域中犯罪行为相应带来的 社会 危害性也更大、影响也更广。所以电商企业合规发展必须要重视,模式创新固然重要,落地变现也重要,但这一切都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大前提下,才可以在大浪潮中 健康 有序持续发展。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大数据分会)

微商相册付款时提示诈骗可能是因为以下几种情况:
1 非法网站或伪造的支付平台:微商相册支付页面可能是非法网站或者伪造的支付平台,在这种情况下,付款会存在风险,很容易被骗财骗物。
2 微信支付或支付宝账户被盗用:微信支付或支付宝账户被盗用后,骗子可以通过微商相册的付款页面进行诈骗,而系统的反诈骗软件就会提示。
3 付款金额过大或时间过短:微商相册付款金额过大或时间过短时,可能会被认为有风险,从而系统提示诈骗。
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建议您在选择购买微商相册前,要确认购买平台的正规性,并使用正规渠道进行付款,如遇到可疑情况,可以及时向相关部门或客服进行求助。

随着农村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农村电商在2015年出现井喷式的发展,农村电商创业迎来重要的商机。电商平台渠道下沉成为主流趋势,国内某些知名电商平台在县域、农村电商领域杀得火热。中国一线城市的互联网网购人群45亿左右,县域及农村电商市场超过9亿人口。一、农村电商、农村代购创业电商平台渠道下沉成为主流趋势,国内某些知名电商平台在县域、农村电商领域杀得火热。中国一线城市的互联网网购人群45亿左右,县域及农村电商市场超过9亿人口。随着农村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农村电商在2015年出现井喷式的发展,农村电商创业迎来重要的商机。农村人群有着特殊的现状:农村用户处于分散居住的现状;农村互联网购物还处于萌芽状态;农民口袋逐步富裕,对品牌商品的需求逐步提高,但缺乏购物途径。创业建议这个时候发展农村电商、农村代购,是一个不错的商机,可以参考集中创业模式:1、借平台创业模式:阿里村淘、京东代购模式。这需要向平台电商申请,同时具有一定的门槛。2、自主创业模式:集中本地用户的需求,集中向各大平台下订单代购模式,这种模式可以带动更多的农村互联网新锐人群的创业。创业成功率★★★★商机评估可行性大,创业风险较低,不需要有库存风险,需要在部分具有互联网基础的农村试点,运营者需要具备一定电商运营经验,关键是要解决与农村用户之间的信任,价格、产品品质、便捷的服务是关键。二、县域农村电商物流创业县域经济电商物流创业是当前非常好的商机,全国的快递网络都能够到达县级城市,但要从县级覆盖到村级的物流,这是当前所有快递的一大软肋,不仅仅是普通快递包裹,还包括大家电等品类的物流需求。阿里的农村物流战略中明确,要在3-5年内建立1000个县级运营中心和10万个村级服务站,覆盖全国1/3县及1/6农村。顺丰布局全国农村网络,双向商流+物流通吃。据说顺丰已全面铺开农村网络,乡镇达13万个,相当于全国约40%乡镇。方法:顺丰鼓励员工回乡创业,把顺丰的服务网点下沉,内部创业直营模式建立乡村站点,把快递送到乡下同时推动“城乡购”将土特产通过微店卖出。趋势看,顺丰这是将农村双向的商流物流通吃。创业建议建立县级快递服务站,承接对三通一达、顺丰、宅急送等快递企业县级网点合作,单一一个县的包裹流量相对来说是比较少的,如果做县级快递节点站,可以对于快递企业也是欢迎的。在县到村的配送方面,如果包裹量集中,可以采用小货车配送,或者借助社会化模式整合资源,完全可以采取UBER、滴滴打车的众包模式。商机评估可行性大,创业风险低,主要需要搞定快递企业个大区区总,同时对于电商快递包裹流量是否稳定,进行风险评估,然后就是自己的社会化的运力资源的整合和调度能力。从商业模式上看,如果打通了县到村级的物流,对于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都有价值。三、农村刷墙创业某农村刷墙公司年入几千万,被估值10亿。刷墙的商业价值:抓住农村互联网的入口;运营方式:招募20余万网络村官,线下推进,雇佣农民;数据:整合农村1万家小卖部对乡村用户分析;策略:策划农民打交道的语言刷墙…上游对接各大想进入农村市场的电商品牌、互联网品牌、家电、快消等。创业成功率★★★商机评估农村刷墙,典型的是农村广告的导流入口。就像城市电梯分众传媒一样,路口的地方是广告的重要阵地,而且低成本的位置、低成本的社会化众包劳动力。重要的挑战:1、如何获得上游的广告投放客户,特别是抓住品牌进入农村的客户;2、如何组织社会化的资源去刷墙;3、需要有一定创意的设计,结合农民的语言。四、农产品电商创业(F2B和F2C)农产品直供模式当前主要聚焦在城市本地化为主,消灭中间的渠道,直接将产地与城市酒店、食堂、学校、机关等机构对接,这样的模式已经在全国各地出现,而且有的已获大额风险投资。我这里要说的不是要去搭建这个平台,作为上游的平台,他一定是多农业基地对接的,我建议的是农产品产地(基地端)的创业者,去帮助农民规划指导种植,然后对接上游平台,因为农民不懂电商、也不懂集中采购、订单农业,这需要新时代的新农人以创业的形式去组织,去对接。线上多渠道模式,对于多品牌农业基地的产品,推动F2C的模式,直接从农场对接家庭,而且可以采取预售和订购模式,或者叫代养、代种植模式。创业成功率★★★★商机评估这个创业机会是值得大家探索,传统农场主根本不懂互联网,也不懂品牌,跟没有商业化思维,如果年轻的朋友在这个领域去整合,帮助农民推动以上两种模式,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五、农特微商创业2015年农特微商全面爆发,如果你那里具有地标性的特产,具有农特微商的基础,那完全可以参与农特微商创业。国家高度重视“互联网+农业”的新商业模式,农特微商以全新的商业模式带动行业发展;落实万人创业孵化万众创新的国家战略;推动产业流通变革,以新型C2B的扁平化供应链订单农业模式。适合农特微商创业的对象有:1、基地:地标性农特产,具有独特价值的农特单品。产能稳定、品质可控,适合于当前的物流承运。大型基地最好走品牌化的策略,中型基地和单品走众包的品牌思路,小型的单品那就玩的心态运营。2、渠道:只要你会使用微信、QQ等社群工具创业成功率★★★★★商机评估农业是一个大行业,每一个人1/3的工资都是被吃掉的,所以农特微商,在社交电商时代,具备重大的创业价值,一万人创业都不够,可能要带动百万、千万人的创业,每一个吃货,都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创业者。六、农村O2O服务平台创业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O2O服务平台,不是单一的物流、电商。以日日顺为例,日日顺在全国布局了2万多个村级服务站,日日顺的服务不仅仅是物流,包括家电送装、以旧换新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以服务家住农村家庭的消费入口拥有足够大的商业机会,而且可以衍生出代购等价值。创业成功率★★★商机评估O2O的服务是建立村级服务站的重要的网络,如果全中国主要的农村市场都建立O2O的村级服务站,这将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不仅仅是京东、阿里要和你合作,其他诸多品牌要布局农村市场的,都会抢着给你合作。最大的挑战是如何布局这张网络,在起初阶段如何运营,如何以众包的形式玩?这里我不细说,如果需要交流的朋友可以联系我。七、农资集中采购平台、农机融资租赁创业农村集中采购平台其实按理说是供销社的事情,但国企的体制,中国的供销社没有一个玩转互联网的。所以“互联网+农业”发展的今天,应该尝试被变革了。结合农村对农资、种子、农业机械的需求,完全可以搭建一个农资的集中采购平台。如果涉及重大的农业机械设备,还可以和金融机构推动融资租赁模式,获得更大的商业空间。创业成功率★★商机评估这个领域具有商机,但是需要有多维度的资源支持,各地供销社可能还会设立有门槛,尚未完全社会化,建议要玩这个创业的选择发达的地方,而且互联网影响程度比较高的农村。同时最好在资本的驱动下,与县级和市级的相关部门对接,然后协同借力推动,这个领域的商机是绝对有的。八、农村电商培训创业7月14日商务部和财政部新政中,中央的20亿扶持农村电商发展,有一个重要方向就是用于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整个新农业的发展培训是一个重大的市场,需要有互联网新思维的人,走下去,走到县域和地方进行交流培训。创业成功率★★★★商机评估这个商机即迎合政策的需求,又以培训带动创业、创业带动就业。如果你会玩淘宝、会玩微商,尝试推动地方农村电商创业培训是一个不错的价值。九、农村旅游平台创业农业互联网化,带动的不仅仅是商品买卖和服务,另一个产业旅游业也是巨大的商业价值。如果全国地标性特产的地方,搭建农村旅游体验的大平台,以吃货体验+乡村游+订单农业+互联网营销为一体。创业成功率★★★★商机评估这个商业模式不需要太多的商业化的推进,只要整合全国具有特殊的农业基地、农特基地,然后搭建吃货旅行粉丝为群体,可以完出很多的商业模式。本文内容源自土流网,作者李丹妮,来源网络,更多阅读请关注微信:TULI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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