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梯税收包括哪些

跨境电梯税收包括哪些,第1张

题主是否想询问“跨境电商税收包括哪些”?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销售流通税、所得税。根据查询国家税务局官网得知,跨境电商需要缴纳的税款包括: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销售流通税、所得税。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电子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电商物流及异地仓储送达商品,从而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一、正面回答

增值税和所得税:增值税是货物销售后需要缴纳的税种。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所得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

二、分析详情

跨境电商在跨境贸易中需要有不同考量,包括了解本国与目标国之间的贸易协定、税收协定等,以此最大程度上降低关税。另外,根据不同税收协定,跨境电商如需要在本国缴纳所得税,则可以根据已在目标国缴纳所得税之后的差额,进行补交税,了解税收协定的本质是帮助企业或个人在境内外不需要被双重课税,需要充分利用抵免政策。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高度正相关,二者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且互为因果关系。影响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协同的因素有协同环境、协同机制、协同关系、协同能力、协同意愿、个体特征、协同预期等。

三、跨境电商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跨境电商企业需要在股权架构、资金安排以及税务合规及筹划上做功课,尽量合规合法的少交税、晚交税及不交税,减少因不了解全球税制而缴纳高昂的学费,也进一步提高跨境电商自身的竞争力。

做账:根据业务发生情况做分录,根据分录登记账簿,然后根据账簿编制报表。报税:增值税根据实现的收入申报,附加税根据增值税纳税金额申报,所得税根据利润表的收入、成本、利润总额数据填写申报。

一、国家现行的电商税收政策是:
电子商务如果有增值税货物交易,应该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负担率百分之四,一般纳税人税率百分之十七,但是可以抵扣进项税。
二、根据相关的报道,我的建议是:
1加强对C2C平台的税收征管,努力做到应征尽征。按照这一思路,应当对C2C平台的个体网商进行强制性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将其全部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管理的范围。同时,尽可能利用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进行代扣代缴以实现应征尽征。如果从理想的依法治税和税务机关履行征管职能的角度来看,这一思路并无不妥。但是,从中国的征管实际和实质公平的角度来看,如果按照这一思路解决所谓电商征税问题,将会导致线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力度和实际税收负担远高于线下交易,从而造成实质上的税负不公。
2根据中国征管现状,按照实际公平的要求,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这一思路并不意味着放弃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而是要求税务机关在现行税收征管框架下将征管重点放在B2C交易和C2C交易平台中的大型网店上,其实质是不出台针对电子商务,尤其是C2C交易平台的特殊征管措施,而是在已有税收征管框架下,通过完善税收征管技术手段,在减少漏征漏管户的同时,重点加强已进行税务登记企业线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努力实现线上线下交易的税负公平。
对于C2C交易平台上交易规模较小,无实体经营场所且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体网店,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将其纳入税收征管范围。为此,有必要修改现行的税收登记管理办法,将交易额较小的个体网店比照农村流动商贩,适用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下一步也可以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对自然人纳税登记进行明确规定,通过建立覆盖自然人的普遍登记制度解决个体网店税务登记的问题。
为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可以考虑进一步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不区分线上线下交易普遍适用,鼓励超过起征点的个体网店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同时研究对小微企业适用所有税费按综合计征率简易征收的征管办法。
3将电子商务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税收优惠。尽管中国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网络零售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仍不足8%,电子商务对其他领域的渗透和影响才刚刚显现。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放弃所谓税收中性原则,对线上交易给予明确且有期限的税收优惠。但针对线上交易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是,要有明确且成本较低的区分线上线下交易的征管措施,这一点在实施中有一定的困难。而且针对线上交易的税收优惠会带来传统行业较大的抵触。
比较可行的思路是研究制订与电子商务发展密切相关行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电信运营商在农村地区的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收入免税;对电信运营商在农村地区的互联网和高速移动网络的设备投资加速折旧或允许进行投资抵免;对在农村地区设立的快递网点收入减免增值税,等等。
综上所述,解决目前社会各界争论的电商征税问题,应客观理性地分析电子商务领域税收问题的实际状况;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避免就税收论税收和片面强调表面税收公平的错误倾向。要从中国现阶段税收征管实际出发,遵循实质公平原则,避免政府不适当的管制和干预。因此,解决电商征税问题不能采取第一种思路,第二种思路比较稳妥可行,如果条件具备,应积极研究实施第三种思路。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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