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的税收政策是怎样的?

跨境电商的税收政策是怎样的?,第1张

跨境进口电商通常采用直邮和保税自营、以及直邮+保税三个模式。

1、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将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将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2、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3、同时,《通知》对行邮税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将目前的四档税目(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30%和50%)调整为三档,税率分别为15%、30%和60%,以保持各税目商品的行邮税税率与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的大体一致。

4、新政下,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的税负有升有降。对于单价多在500元以下的母婴用品而言,原本的零税负变成了119%的缴税比例,而对于单价超过100元的化妆品来说,原先50%的行邮税则降为了329%的综合税率。

要到年底额度清零。
跨境电商额度是用户在进行海淘购物时使用,用户在海外购物时可以选择以跨境电商的方法进行邮递产品,每个人的跨境电商是有额度的,每年的额度是26000人民币。确认补税价格超出一次交易限值但小于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产品时,可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方式进口,依照货品征收率足额征缴进口关税和进口阶段所得税、消费税,交易额,记入年度交易总金额。
确认已订购的电子商务进口商品不可进到中国销售市场再度销售。

法律分析:鼓励公共海外仓建设及使用。对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企业,单个公共海外仓面积在一万平米以上、经营满一年、且用于服务跨境电商企业的,按照仓储设备投入额百分之三十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三百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整体租赁海外仓、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且使用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租赁费用百分之三十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租赁公共海外仓、且公共海外仓年使用 *** 作费用超过十万美元的,按照实际费用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法律分析:跨境电商是合法的,跨境电商企业一旦违反税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非刑事责任两个方面。非刑事责任第一要补税,第二要罚款,第三要交滞纳金,滞纳金是年化百分之十八点二五,罚款是零点五倍。另外是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高可以判无期徒刑。按境内的税法去缴纳,其实合规很简单。但是进项发票没有,尤其是中小卖家,税收就很难合规,大陆这边以票定税,有收入就要纳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一条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法律分析: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主体主要包括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中国居民包括个人和机构,非中国居民包括境外个人与境外机构。当中国居民和中国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付款时,需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外收付款是指中国居民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中国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近期,海关总署发布了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服务措施的公告,进一步优化细化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解读中都简称为“特殊区域”)的跨境电商出口退货政策。

前几天企业朋友们已经从该项公告的微信发布解读中获得了不少知识,那么这一次就让我手把手教您如何开展退货业务。

01

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的退货

01 企业信息维护 企业信息维护工作。

02 退货申请

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提交退货申请。

注意:退货申请的商品种类、数量等不得超出原出口清单的商品种类和数量范围,电商企业、平台企业须与原出口清单一致。

03 自动审核

系统生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退货单》(以下简称“《退货单》”

04 到货管理

在《退货单》放行前,跨境电商退货商品应存放在符合海关监督要求的退货商品理货区、待放行区。

05 入区管理

如果监管作业场所在特殊区域外的,海关放行后的退货商品应按现行规定返回原特殊区域。

06 申报核注清单

区内企业汇总已放行的《退货单》,向海关申报核注清单。

07 退至境内区外申报

上述退货入区的跨境电商商品需要出区退至境内区外的,原国内出口企业应在原出口进区报关单放行之日起1年内,以退运货物(4561)监管方式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

注意:报关单备注栏首位应填写原出口报关单号,并提交不涉及退税或未退税、退税已补税等相关证明材料,可办理免征税进口手续。

02

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的退货

01 企业信息维护

企业信息维护工作

02 出口申报

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按保税电商(1210)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境核注清单和报关单/备案清单。

注意:在报关单/备案清单录入界面“业务事项”选项中勾选“跨境电商海外仓”选项。

03 退货进境申报

退货商品由境外退运至原特殊区域时,区内企业向海关申报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的核注清单和报关单/备案清单。

注意:在报关单/备案清单录入界面“业务事项”选项中勾选“跨境电商海外仓”选项;在备注栏首位填写区内原出口报关单号/出境备案清单号。

04 退至境内区外申报

从境外海外仓原状退回特殊区域的退货商品,因品质或规格等原因需出区退至境内区外的,原国内出口企业应在原出口进区报关单放行之日起1年内以退运货物(4561)监管方式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

注意:报关单备注栏首位应填写原出口报关单号,并提交不涉及退税或未退税、退税已补税等相关证明材料,可办理免征税进口手续。

03

其它涉及特殊区域的退货业务

01 境外退运入区复出境

跨境电商出口商品仅需退回特殊区域再复出境的退货,按照退运货物(4561)退运申报进境入区。

注意:进口报关单/进境备案清单备注栏首位填写“KJHW”

02 国内出口入区再退运至境内区外

国内出口入区的跨境电商商品再退运至境内区外的退货,原国内出口企业应在原出口进区报关单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

注意:报关单备注栏首位应填写原出口报关单号。

03 海外仓现存货物的退货需求

目前海外仓内属于通过特殊区域出口、仍在退货时限内的跨境电商货物,如有因消费者正常退货或滞销等产生的退货需求,可以退运货物(4561)退运进境人区。

注意:进口报关单/进境备案清单备注栏首位应填写“KJHW”,同时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原出口报关单/出境备案清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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