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的税收政策是怎样的?

跨境电商的税收政策是怎样的?,第1张

跨境进口电商通常采用直邮和保税自营、以及直邮+保税三个模式。

1、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将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将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2、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3、同时,《通知》对行邮税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将目前的四档税目(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30%和50%)调整为三档,税率分别为15%、30%和60%,以保持各税目商品的行邮税税率与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的大体一致。

4、新政下,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的税负有升有降。对于单价多在500元以下的母婴用品而言,原本的零税负变成了119%的缴税比例,而对于单价超过100元的化妆品来说,原先50%的行邮税则降为了329%的综合税率。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018年11月20日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下称2018版《清单》),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

同时,2018年11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相比,文件主要有了如下变化:

1 提高了单次交易限值和年度交易限值

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政策将单次限额提高至5000元,让国内消费者享受到了更大的税收优惠,有利于满足其消费升级需求,同时会刺激消费者在轻奢、电器、美妆等价值较高产品领域的跨境进口消费。

根据现行规定,在以上限值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应暂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2 规定了超过5000元但低于26000元的单件不可分割商品的处理

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这一规定明确了对于超过5000元但低于26000元的单件不可分割商品,是可以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入的,但必须按照一般贸易的税率缴纳税金,同时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

3 明确个人消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进行二次销售

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此项规定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进行二次销售,禁止自提,对跨境电商行业而言不会产生太大影响,但对代购的影响或是致命的,不管是个人名义,还是以公司名义运作,以后只会越来越难 *** 作,比如通过海外直邮在天猫上进行销售的行为已经不可行了;同时对海淘代购、微商刷单也会有很大的限制作用,线下实体店供货的人也会受到不利影响。

4 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

2018版《清单》,将部分近年来消费需求比较旺盛的商品纳入清单商品范围,增加了葡萄汽酒、麦芽酿造的啤酒、健身器材等63个税目商品;还根据税则税目调整情况,对前两批清单进行了技术性调整和更新,调整后的清单共1321个税目。对于清单做出调整,不仅符合跨境进口商品实际,同时也真正促进跨境进口电商的健康发展。

知识拓展

根据财关税〔2016〕18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为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跨境电商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之前国家对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还处在空白期,为了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健康发展,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的要求,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1)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扩展资料]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引用资料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海淘税收新政规定交易限额。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如果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没有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售卖的商品,以及没有和海关联网的网站仍按现有政策执行,也就是征收行邮税,并保留50元免征额度。不过,按最新行邮税政策,原先四档税率变为三档,税率提升幅度较大。

根据财政部3月24日的通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单笔交易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对于在限制范围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关税税率暂时设置为0%;暂时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为法定应纳税额的70%。

超过单笔交易时限的单笔交易,累计后的个人年限和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的单件产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同时,财政部规定,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和无法提供相关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仍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中国将同时调整邮政税收政策,并将当前的四个税种等级(相应的税率分别为10%,20%,30%和50%)调整为三个等级,以及税种1、2的税率,而3将为15%,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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