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拖车救援收费标准?

汽车拖车救援收费标准?,第1张

一般从发车的地方开始计费7至14元\/km不管是不是绕路上收费站通常100km常常出现2000以上的拖车费用常规是7元:1、一般的小车300左右货车最少的都要500出头的一公里好像是10块钱左右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为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交通违章、事故、故障车辆加收10%;2、有一种拖车费是在海运运输中产生的这种拖车费一般是指在货运公司或货代在目的港送货时使用集装箱车辆或者平拖车费板车辆对货物进行转移所收取的费用;3、这项费用有时候是包含在海运费中有时候会单独列出拖车费由基本公里数拖车费和超基本公里数后的拖车费组成另外也有吊车费卸车费等候费等其他费用。

高速公路拖车收费标准一般各个省市有自己的标准,一般情况下为以下两种:

1、以一类车为例,拖车服务的基价为400元/次,该基价含10公里以内的空驶费和拖行费,超出10公里空驶费按每公里5元收取,,超过30吨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0%(西铜高速公路为80%)计收。 超限车辆。超限认定标准以内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计收。

2、高速公路救援收费标准按车型进行收费,如拖车费用,小型车起步价为10公里380元,超过10公里公里数从实施拖车开始计算,每增加1公里加收18元。中型车和大型车的拖车起步费用则达到450元/次、560元/次。

对拖车距离也有明确规范,指定为事故车为起拖点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故障车为就近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务区,拖至目的地,被拖方要求继续拖行,费用由双方协商。

扩展资料:

货车发生故障,在未实际施救情况下,被索要5.9万吊装费。司机拒付,车被滞留。此事发生在湖南潭衡高速上,经曝光后,滞留7天的货车被放行。

12月1日消息称,@“湖南高速公路”通报,集团公司湘潭管理处对事件中负有监管责任的蒸湘路政大队3名路政人员采取停职措施,进行专项调查。

回顾事件经过,令人咋舌。相关报道显示,事发后司机刘某报警,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尽管刘某称不需要吊装,但施救人员逼着他签了8万元的吊装协议,并声称如果不签是20万元。

无奈之下,刘某签了救援协议,并支付了8500元的服务费。最终货车被焊接好,没有吊装,但救援队还是要求刘某支付5.9万的吊装费。

这哪是什么“协议”,简直是“趁火打劫”,其逻辑是“我的地盘就得听我的”。公路天价救援费屡见不鲜,且没有最高,只有更高。早在2011年央视就曾曝光,许女士在京承高速驾车时侧翻,交警找来指定救援公司拖车,取车时被告知要缴纳5320元拖车费。

2019年9月,刘先生驾车在呼和浩特市南二环快速路辅路上撞倒护栏,拖车10公里,费用1.6万元。2015年10月,一辆京牌大货车与河北牌照货车相撞,由第三方拖车救援公司负责拖车,2辆货车、8公里路程,最后合计费用是128700元。为此,车主还与救援公司对簿公堂。

高速公路救援收费,不仅畸高,而且混乱。最关键的是,车辆一旦在高速上抛锚,只能由相关部门指定救援单位。没有选择和商量的余地,必然出现漫天要价。

2010年,国家发改委联合交通运输部曾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现在看,这份《通知》在有些地方并未真正落地。

对高速救援天价收费,一些地方已着手破解。今年9月份,广东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完善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高速公路救援拖车、吊车等明确了收费标准,并采取最高限价。

给高速救援制定明确的、平价的收费标准,值得更多地方效仿。回到湖南这起事件本身,需要反思的是,如何避免类似的救援天价收费、强行收费再次出现?相关人员固然有责任,需要处理,但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消除部门垄断、斩断利益链条、回归公共属性,才是破解高速公路救援天价收费的根本。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媒体就曾曝光湖南境内高速天价救援费问题。最后涉事的救援公司被清退,共有10名高速公路公司人员和高速公路管理人员受到撤职等处分。为此,湖南省交通厅还出台了具体整改措施。如此严肃处理,仍没有消除高速救援天价收费现象,值得玩味。

确保交通顺畅,是相关部门职责所在。救援,应本着社会服务为宗旨,而不是想趁机“捞一把”。相关部门对高速救援收费的相关政策,需要平衡各方利益,而不是由着救援方任性胡来。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用“无形之手”治天价救援费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车被拖走了罚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拖车费用不要钱。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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