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收取门头招牌费合理吗?每平方一元按天收取

城管收取门头招牌费合理吗?每平方一元按天收取,第1张

门头招牌费是不合法的,按天收取更不合理。城管有管理权,处罚权,没有收费的权力。

如果你的门头牌和隔壁的店面门头牌一样平齐的话,是不需要交任何费用的,除非你的门头牌外出了,会给你开罚款单,但不至于每天都交,如果门头牌相比隔壁的外出了,可以重新安装,齐平和隔壁即可。

招牌现在已采取备案制,取消了许可制,也就是说,招牌只需按照城管颁布的标准(尺寸、高度、宽度、厚度、材质等)设置就可以了,不需要城管审批了。门头招牌费是不合法的,你可以要城管提供收费政策依据。如果是城管在一条路上进行招牌整治,由城管出资进行统一的整洁划一的招牌更换,有可能会与商家商量,由商家出资新招牌费用的一部分,这其实也是不合法的,但一般商家觉得出少量的费用换新招牌还可以接受,就交了钱。

门面房(店铺)上的招牌是不是要收取户外广告费,要看具体的“招牌”是否属于广告牌,或含有广告内容。

挂在店铺门口上方或左右的,面积不大,且只有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的(如“XX市XX公司XX商店”、“北京市全聚德烤鸭店”等)招牌,属于企业的牌匾,不属于广告,不应收广告费。

如果面积很大,除有企业名称之外,还有经营服务项目或其他广告用语,有彩色背景图案的,则属于广告牌,应当按广告收费。并且,未经批准或许可证擅自制做悬挂的要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扩展资料:

城市管理是指以城市这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为对象,以城市基本信息流为基础,运用决策、计划、组织、指挥等一系列机制,采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互动,围绕城市运行和发展进行的决策引导、规范协调、服务和经营行为。

广义的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一切活动进行管理,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市政的管理。

狭义的城市管理通常就是指市政管理,即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及城市运行相关联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一般城市管理所研究的对象主要针对狭义的城市管理,即市政管理。

近日,历经近半年的征求意见,用于规范城管执法活动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填补了此前20余年城市管理执法规范的缺位。

职责简介

1.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经营场所(店)外无照经营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

6.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侵占道路及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规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原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全部职责;

9.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城市管理

一、可以请求城管出示收费依据或收费许可,并就收费项目、标准进行明释。城管不能出示收费依据或收费许可批准的,或对收费项目、标准不能明释的,涉嫌了乱收费(或无具收费),可以拒绝交纳。如果其出示处罚决定或通知则可以根据其提供的依据进行评判,非合法合理的处罚或处罚无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城管是城市建设的不可缺失的城市管理工作,很多人对城管不理解或抵毁是不明智、不客观的。假定,一个城市处于无序管理状态,私搭乱建,占道经营,地难乱摆、牛马上街、鸡鸭乱撞、老母猪发情满街逛、畜牲粪便满地淌等……,居民如何有一个良好的人居环境?所以,对城管的误解与抵毁是不当的。

三、城管是通过地方政府或人大的法定授权,而对城市的市容、环境、秩序、绿化保护等进行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或队伍,行政执法职权与管理权。其执法活动受法律规范,必须有据执法、有序执法、有准(准量)执法、有情(人性化)执法。如果无据、无序(程序)执法属于枉法乱法行为,当受处,无据收费属于乱收费或枉法损害民众利益行为,当受责。

四、对于城管的执法依据,根据湖南一位知友的整理,包括以下诸方面:

(一)行政许可(共17项)

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第二十八条。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第十四条。

4、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5、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6、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7、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二十四条。

8、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9、城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其变更审查;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10、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林木更新抚育采伐审批。

法律依据:因林相改造、更新育林等原因确需采伐的,经机构同意,报部门批准。

11、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法律依据: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各省市也有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12、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3、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审批。

法律依据: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②湖南省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6、取用地下水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制度设施办法》。

17、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18、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9、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三)行政强制(共5项)

1、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强制措施:拆除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强制措施:拆除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强制措施:拆除、限期清理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违章建设的。

强制措施:拆除,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5、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强制措施: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第二十八条。

(四)行政征收(共8项)

1、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建筑垃圾服务费、管理费。

法律依据: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

2、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五)行政确认(共2项)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理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并及时核发处置证。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

(六)行政监督检查(共3项)

1、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棚)、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容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

2、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

法律依据:城建监察规定》第七条第二条款。

3、燃气监察。①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②燃气安全生产监督。

法律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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