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内离婚赔偿标准

哺乳期内离婚赔偿标准,第1张

目前我国婚姻法并未规定夫妻在哺乳期内离婚的,男方需要给予女方赔偿。但是如果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方重婚的、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具体的损害赔偿金额是以当事人所在地区、当事人收入、具体的严重程度等因素来决定的,比如:遭受损害是长期还是短期、受到损害的轻重程度等。一般来说,过错方过错程度越大,无过错方可请求的损害赔偿金额也越大。具体赔偿金额一般由无过错方于起诉状中提出,再由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法进行判决。另外,处于哺乳期的女方如果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请求男方给予适当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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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离婚女方可以的赔偿如下:

1、女方哺乳期离婚,可以要求得到婚后共有财产的大部分或者全部,以及主张得到孩子抚养费用。分割共有财产和孩子抚养费的数额,需要离异双方自行协议。达不成协议的,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

2、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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