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稻谷收购价是多少一百斤

晚稻谷收购价是多少一百斤,第1张

2009年早籼稻最低收购执行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5省(自治区)。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第三条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90元,以2009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新的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2009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非标准品早籼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确定。对整精米率达不到相应质量等级标准下限要求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价0.75%;不足1个百分点,不扣价;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第四条 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个早籼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2)上述5省(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第五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储粮直属库,下同)。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有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应优先选择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为委托收储库点。为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央大型粮食企业在主产区的闲置粮库,要列为委托收储库点。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点收购的早籼稻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或指定库点储存。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提出,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后,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对外公布。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一定数量的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与中储粮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委托收储库点确定后,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分别与其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购,中储粮总公司及相关分公司要加强对收购入库粮食质量的监管。第六条 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为2009年7月16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当早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早籼稻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早籼稻。具体 *** 作时间和实施区域由中储粮分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确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报国家粮食局备案。第七条 早籼稻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切实履行收购义务,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第八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轮入的早籼稻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主销区地方政府要督促当地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积极到主产区收购早籼稻。第九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为调动企业参与早籼稻收购和经营的积极性,预案执行期间,原则上停止中央、地方储备库存早籼稻的大批量集中拍卖活动。对确有长期供货合同的中央和地方储备早籼稻,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备案后,定向销售给稻谷加工企业。预案执行期间,粮食经营企业不得故意低价销售,冲击市场。第十条 中储粮公司委托的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早籼稻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早籼稻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购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地区,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收储企业承贷;收购结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合理收购费用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含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干使用。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有关收购、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粮食局每五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五日、逢十日期后第二天中午12时之前。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月度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农发行省分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收储库点要每五日将收购进度抄报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情况,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本预案执行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第十四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早籼稻,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委托收购库点收购的早籼稻品种、数量、等级等进行审核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早籼稻,由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负责就地临时储存,并与委托储存库点签订代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责任等。对验收不合格的早籼稻,由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和收购贷款承贷企业与委托收购库点及时研究处理。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每年的粮食库存检查对委托收储库点进行抽查,对质价不符、账实不符、不按规定及时出库等行为,将参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五条 中储粮总公司管理的临时储存最低收购价早籼稻,保管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先预拨,后清算。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市斤3.5分/年,自早籼稻收购入库当月起根据月末库存数量进行补贴;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中储粮总公司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发生的质检、监管等日常费用标准,按《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中储粮公司最低收购价粮食质检、监管、省内跨县集并及跨省移库包干政策的通知》(财建〔2007〕405号)文件执行。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的最低收购价利息费用补贴的申请报告,按季度将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及质检、监管等日常费用拨付给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要将保管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存储库点。事后,由中央财政根据实际保管数量、核定的库存成本等对中储粮总公司进行清算。 5第十六条 中储粮总公司管理的临时储存最低收购价早籼稻,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销售盈利上交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储粮总公司对销售盈亏进行单独核算,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及时办理盈亏决算。第十七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购库点,要按照新的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做好早籼稻收购工作;要按时结算农民交售早籼稻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和代扣各种收费,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销售后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对违反规定的,由当地粮食、物价、工商、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按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查处。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工作,监测早籼稻收购价格变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财政部负责及时拨付中储粮总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早籼稻所需的费用和利息补贴。农业部负责了解各地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情况,监测早籼稻市场价格,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国家粮食局负责监督中储粮总公司、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储粮安全情况,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发挥主渠道作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向执行最低收购价任务的贷款企业及时提供收购资金和费用贷款。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对其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早籼稻的数量、质量和库存管理等负总责。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落实仓库维修工作,确保在新粮收购前投入使用,并督促、协调地方各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储粮总公司的工作,共同完成托市收购任务。第十九条 本预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上高中的时候,有一天地理课讲到农业地理,那个敦实的男老师说,曾经,他在父母的命令下,没事就骑着一辆二八破自行车满城乱跑,寻找粮站,看看是否有早米卖,有的话就赶紧回家报信。理由很简单,早米每斤一毛四分二,晚米则是一毛四分六。五口之家,以每人每天平均消耗一斤米计算,一个月则总共要一百五十斤。如果买早米,一年就可以节省七块两毛钱——我是不是记错了这两种米的价格,难道为了一年省下那仅仅七块两毛钱,就值得派一个孩子经常满城乱跑寻找早米吗?

但早米晚米的区别肯定存在。反正我小时候,家里也是只吃早米的。父亲是个吝啬鬼,要是妈妈哪次买了晚米,他就会大发雷霆。这样的父亲似乎很可鄙,为了一点米的琐屑问题,也值得火冒三丈。我也是这么认为的。当然细想一下,责任也不全在他,他活到这么大,并没有哪天是游手好闲的。这个国家,连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事情都普遍发生,普通人能吃上早米就算不错了。

反正说到这了,我不妨更肆无忌惮地自曝家丑。实际上我们家吃的米还要差,米质酥脆、米色发黄不算,还有很多蚂蚁般大小,棕色的硬壳虫子与之朋党为奸。这种硬壳虫子有点像具体而微的金龟子,虽然小也颇爱惜生命,个个全身擐甲。我对勇士一般还比较尊敬,最恶心的是那种一丝不挂的白色蠕虫,长短略小于成年蛆,脂肪厚度则远远不如。这种虫子和米色融为一体,很难发现。等到饭煮好,闷头吞咽倒也没什么。如果还要讲究一点,把它当玉粒金莼来品尝,麻烦可就大了。你会发现这些蠕虫的尸体赫然散布在饭海之中,因为它的喙是略微有点颜色的,胴体也如节肢动物般均匀分段,和米粒的浑然一体颇有区别。我每到这时候,就会将它们一一挑出。父亲这时又要大怒,一筷子击在脑壳上:“虫子怎么就吃不得,吃了会死?!还是高蛋白呢,”

我承认,吃了确实不会死,或许还真是高蛋白。最浅薄地说,它们的尸体那么小,根本也不能影响整碗饭的味道。但我就是不乐意,仍旧要偷偷挑出来,虽九死其犹未悔。不过这样一条一条地挑,效率非常低下,而且容易有漏网之鱼。后来我想了一个办法,用茶来泡它(南昌人所谓的茶,其实就是开水)。很快,密度小于米饭的虫尸就会争先恐后,如芙蓉一般出水。这时箅掉一层开水,将虫尸箅出,米饭大概算是比较纯净了,掩耳盗铃地吃下去,也还将就。

享受这种米我记得有相当一段时间,端的苦不堪言,好在后来逐渐改善。但是吃早米的铁律,从来没有废除过。谁都知道晚米比早米好吃,父亲也不傻,但他只有让儿女吃早米的实力,还因此不惜绞尽脑汁炮制出了一个我们听得耳朵起茧的理论:“晚米虽然好吃,可是农药多;早米的生长期也长,营养更丰富。”

这个理论或许有一定的科学性,父亲的父亲是地道的稻农,他不可能“不藉千亩”,而是绝对要事必躬亲,早稻和晚稻之间,哪种农药洒得多,哪种生长期长,应该不会搞错。父亲呢,不说克绍箕裘,仅是耳渲目染,也同样不会搞错。可是,世界上吃东西哪有仅仅考虑营养的。蛆的营养就很丰富,吃它的人大约不多罢!

也许是为了求得一种心理补偿罢,现在我但凡买米,都只买进口的泰国香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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