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主义者的故事,第1张

邓世昌
邓世昌:“吾辈从军卫国,早置生死于度外,今日之事,有死而已!”
邓世昌(1849-1894) 原名永昌,字正卿。广东番禺人。1867入马尾船政后学堂驾驶班第一期学习,1874年以优异成绩毕业,并被船政大臣沈葆璋奖以五品军功任命为“琛航”运船帮带。次年任“海东云”炮舰管带,时值日本派兵侵犯台湾,他奉命巡守澎湖、基隆,获升千总。后调任“振威”炮舰管带,代理“扬武”快船管驾,获荐保守备,加都司衔。
1880年李鸿章为建设北洋水师而搜集人才,因邓世昌“熟悉管驾事宜,为水师中不易得之才”而将其调至北洋属下,先后担任“飞霆”、“镇南”蚊炮船管带。同年冬天北洋在英国定购的“扬威”、“超勇”两艘巡洋舰完工,丁汝昌水师官兵200余人赴英国接舰,邓世昌随往。1881年11月安然抵达大沽口,这是中国海军首次完成北大西洋——地中海——苏伊士运河——印度洋——西太平洋航线,大大增强了中国的国际影响,邓世昌因驾舰有功被清廷授予“勃勇巴图鲁”勇名,并被任命为“扬威”舰管带。
1887年春,邓世昌率队赴英国接收清政府向英、德订造的“致远”、“靖远”、“经远”、“来远”四艘巡洋舰,是年底回国。归途中,邓世昌沿徒安排舰队 *** 演练习。因接舰有功,升副将,获加总兵衔,任“致远”舰管带。1888年,邓世昌以总兵记名简放,并加提督衔。是年10月,北洋海军正式组建成军,邓世昌升至中军中营副将,1891年,李鸿章检阅北洋海军,邓世昌因训练有功,获“葛尔萨巴图鲁”勇名。
1894年9月17日在大东沟海战中,邓世昌指挥“致远”舰奋勇作战,后在日舰围攻下,“致远”多处受伤全舰燃起大火,船身倾斜。邓世昌鼓励全舰官兵道:“吾辈从军卫国,早置生死于度外,今日之事,有死而已!”“倭舰专恃吉野,苟沉此舰,足以夺其气而成事”,毅然驾舰全速撞向日本主力舰“吉野”号右舷,决意与敌同归于尽。倭舰官兵见状大惊失色,集中炮火向“致远”射击,不幸一发炮 *** 击中“致远”舰的鱼雷发射管,管内鱼雷发生爆炸导致“致远”舰沉没。邓世昌坠落海中后,其随从以救生圈相救,被他拒绝,并说:“我立志杀敌报国,今死于海,义也,何求生为!”,所养的爱犬“太阳”亦游至其旁,口衔其臂以救,邓世昌誓与军舰共存亡,毅然按犬首入水,自己亦同沉没于波涛之中,与全舰官兵250余人一同壮烈殉国。
邓世昌牺牲后举国震动,光绪帝垂泪撰联“此日漫挥天下泪,有公足壮海军威”,并赐予邓世昌“壮节公”谥号,追封“太子少保”,入祀京师昭忠祠,御笔亲撰祭文、碑文各一篇。李鸿章在《奏请优恤大东沟海军阵亡各员折》中为其表功,说:“……而邓世昌、刘步蟾等之功亦不可没者也”。清廷还赐给邓母一块用15公斤黄金制成的“教子有方”大匾,拨给邓家白银10万两以示抚恤。邓家用此款在原籍广东番禺为邓世昌修了衣冠冢,建起邓氏宗祠。威海百姓感其忠烈,也于1899年在成山上为邓世昌塑像建祠,以志永久敬仰。1996年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命名新式远洋综合训练舰为“世昌”舰,以示纪念。
邓世昌有三儿两女,长子邓浩洪,承袭世职,任职于广东水师,1947年去世;次子邓浩洋,青年早逝;三子邓浩乾是遗腹子,曾在民国海军部供过职,1969年逝于无锡。
关天培,鸦片战争中抗英名将。字仲因,号滋圃。江苏山阳(今淮安)人。1803年(清嘉庆八年)中武秀才,授把总。后累升至参将。1826年(清道光六年),清政府初办漕粮海运,关天培押粮船千余艘平安至天津,旋升副将。次年,擢总兵。1832年春,署理江南提督。1834年调任广东水师提督。1838年,在镇远、威远炮台间增建靖远炮台,首次安设西洋铜炮,并在横档东侧水道架设排链两道。1839年,钦差大臣林则徐到粤禁烟,协助缉拿烟贩,收缴鸦片,并指挥水师多次与英舰船交火。
关天培
关天培(1781~1841226),鸦片战争中抗英名将。字仲因,号滋圃。江苏山阳(今淮安)人。1803年(清嘉庆八年)中武秀才,授把总。后累升至参将。1826年(清道光六年),清政府初办漕粮海运,关天培押粮船千余艘平安至天津,旋升副将。次年,擢总兵。1832年春,署理江南提督。1834年调任广东水师提督。赴任后,踏勘地理形势,将虎门口的沙角、大角炮台改为信炮台;在上横档岛一线,重建南山炮台(改名威远),改建横档、镇远炮台,增建永安、巩固炮台,控制东西水道;在虎门底,改建大虎山炮台。另铸6000斤以上大炮40门,安置各炮台。同时抓紧训练,制定春、秋 *** 章程。1838年,在镇远、威远炮台间增建靖远炮台,首次安设西洋铜炮,并在横档东侧水道架设排链两道。1839年,钦差大臣林则徐到粤禁烟,协助缉拿烟贩,收缴鸦片,并指挥水师多次与英舰船交火。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钦差大臣琦善至广东,一意主和,懈于防务。1841年1月7日,英方发动虎门之战,企图以武力迫使琦善屈服,出动舰船10余艘,攻占沙角、大角炮台。2月26日,英军又以战舰10艘、汽船3艘,配以登陆部队,猛攻横档岛一线6炮台。关天培于靖远炮台督军顽强抵抗,并亲燃大炮对敌轰击,负伤力战殉国。其办理广东海防的奏折公牍,辑为《筹海村集》。
徐悲鸿.(1895-1953),是兼采中西艺术之长的现代绘画大师,美术教育家。徐悲鸿出身农村,家境清贫。父亲徐达章是个村塾教师,擅长花鸟,人物画。徐悲鸿4岁开始在家塾中读书,耳濡目染,自幼对绘画发生兴趣。9岁随父学画,10岁已能作父亲的助手。农忙时,兼做耕作,贫苦的劳动生活,使他从小养成了勤劳,简朴的作风和诚实正直的性格。他13岁时遇上大荒之年,随父走江湖,依靠鬻字卖画为生。17岁时,父亲染上重病,家境每况愈下。八口之家的生活重担,从此落到徐悲鸿的肩上。他在小学,中学任图画教师,也到上海等地靠卖画为生。19岁时父亲去世,家境愈加贫困。

案例: 一审(2015)东刑初字第00207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隆龙、高辉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潘隆龙在北京市东城区天桥商场门前,向梁伟(已判刑)贩卖毒品甲基 *** (冰毒)1包(约5克,公安机关起获029克),由高辉于梁伟转卖后收取毒资1700元。后,潘隆龙安排高辉从他人处购买毒品用于共同吸食。被告人潘隆龙、高辉于2014年5月13日在二人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潘隆龙暂住地起获甲基 *** 01克,从高辉暂住地起获甲基 *** 612克。另,被告人高辉到案后协助抓获向其贩卖毒品的李想。

审判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隆龙、高辉无视国法,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 *** ,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隆龙、高辉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潘隆龙关于其没有谋利的辩解,及被告人高辉关于其对贩卖毒品不知情,没有主观故意的辩解,无事实依据,与在案证据相悖,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潘隆龙因犯非法持有 *** 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贩卖毒品罪没有判决,应当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高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对被告人高辉酌情科处刑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潘隆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其犯非法持有 *** 支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10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二、被告人高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三、继续向被告人潘隆龙追缴违法所得1700元,予以没收。未随案移送扣押在案的黑色诺基亚牌手机一部、烟盒一个、弯锅五个、冰壶二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民警从被告人高辉暂住地起获的甲基 *** 612克,是否应计入犯罪数量?如果计入,与查明向梁伟贩卖毒品约5克合计,两被告贩卖毒品甲基 *** (冰毒)的数量超过10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不计入,两被告贩卖毒品甲基 *** (冰毒)约5克,未达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不难看出,该起获的612克甲基 *** 是否计入犯罪数量,直接影响对两被告人的量刑,而且影响量刑幅度较大。

审理中,对此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潘隆龙、高辉系贩毒人员,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该起获的612克甲基 *** 应当计入贩毒数量。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潘隆龙、高辉系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其在存储毒品的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所以被查获的毒品612克甲基 *** ,不应计入贩毒数量。

合议庭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毒品数量认定问题的相关规定

本案争议涉及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的贩毒数量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中规定:“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

对于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12月1日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中也有相关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对比之下不难看出,在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的贩毒数量认定问题上,《武汉会议纪要》对《大连会议纪要》进行了大幅修改和突破。表现在:一是将适用主体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扩大为“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便于认定。二是将认定重心放在“进口”而非“出口”,即,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将其购买的毒品数量全部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只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三是对于不计入贩毒数量的例外情形,提高了证明标准,要求必须是确有证据证明。

《武汉会议纪要》与《大连会议纪要》在此问题上规定不一,应当如何适用呢?根据《武汉会议纪要》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读,《武汉会议纪要》与《大连会议纪要》的适用关系,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形加以把握:第一,《大连会议纪要》没有规定,《武汉会议纪要》作了规定的,或者《大连会议纪要》虽有规定,但《武汉会议纪要》作了修改、完善的,参照《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第二,《大连会议纪要》已有规定,《武汉会议纪要》在此基础上作出补充性规定的(并非修改),两者配套使用,如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等。第三,《大连会议纪要》已有规定,《武汉会议纪要》没有涉及的,继续参照执行《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如毒品案件的立功、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主观明知的认定等问题。对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的贩毒数量认定问题,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即《大连会议纪要》虽有规定,但《武汉会议纪要》作了修改、完善的,应当参照《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

此外,《武汉会议纪要》在罪名认定一节中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对于该规定的理解有两点,一是这里的贩毒人员当然也包括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二是采用了事实推定的方法,推定查获的毒品是用于贩卖,以此降低证明标准,进一步加大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当然,根据推定原则,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确有证据证明不是用于贩卖的,依法作其他处理。

二、本案二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如何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潘隆龙、高辉是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对于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该如何认定?能否直接以“进口”——两被告人从上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合议庭研究后认为,被告人潘隆龙、高辉在2014年5月12日晚先后进行了两次独立的购买毒品行为,所购的用于贩卖给梁伟及二被告人于次日被民警抓获并从暂住地起获的毒品,并非同一宗毒品,需要分别进行审查分析,以便正确定罪量刑。

第一次购买毒品并用于贩卖。2014年5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潘隆龙在北京市东城区天桥商场门前,应梁伟的请求,临时起意从上家安凯处拿到冰毒约5克后转卖给梁伟,并安排被告人高辉随同梁伟一道向梁伟的买家送货并收取毒资1700元。根据《武汉会议纪要》精神,应当按照两被告人潘隆龙、高辉从上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两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且该毒品直接交付给了下家梁伟,不存在被告人吸食情节,据此应当按照“进口”原则,直接认定两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是冰毒约5克。

第二次购买毒品后即被民警从住所处查获。在2014年5月12日晚第一次毒品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高辉收取毒资1700元并交回给被告人潘隆龙,被告人潘隆龙随即拿出其中的1600元交给高辉,让其去找上家再次购买毒品用于共同吸食。次日,被告人潘隆龙、高辉即被民警抓获,民警分别从潘隆龙、高辉暂住地起获冰毒01克、612克。

根据《武汉会议纪要》精神,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进口”——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据此,首先要考察两被告人第二次购买毒品的数量,而根据现有在案证据,该数量无法确定。那么,在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据此,民警分别从潘隆龙、高辉暂住地起获冰毒01克、612克,应当适用事实推定原则,推定为二被告人贩卖的毒品。

对于民警从高辉暂住地起获的612克冰毒,被告人潘隆龙、高辉均供述称,该毒品是两被告人被抓获前一日即2014年5月12日晚,由被告人高辉第二次去购买的用于共同吸食的毒品。该毒品购买后即放在被告人高辉处,没来得及吸就被民警查获。两被告人于此612克毒品是用于共同吸食而非用于贩卖的供述,实际上是对以上推定贩毒事实的否认,是否应当被采纳呢?

根据《武汉会议纪要》规定,事实推定是为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从而降低控方证明难度的一种事实认定规则,应当容许被告人提出反证。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该查获的毒品不是用于贩卖,不计入贩毒数量。要认定此612克毒品是否用于二被告人共同吸食而不是贩卖,需要结合在案证据及犯罪情节综合判断。审查后如果认为,在案证据达到《武汉会议纪要》规定的“确有证据证明”这一证明标准的,推定不成立,该宗612克冰毒不计入贩毒数量。

通过审查在案证据,两被告人贩毒后次日即被抓获,现场检测报告、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表明,被告人潘隆龙吸毒成瘾严重、高辉吸毒成瘾。两被告人在案供述均称民警查获的毒品是第二次购买的冰毒,用于共同吸食,由于抓获及时,两被告人未串供且供述相互印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案证据证明,两被告人于2014年5月12日晚先后进行的是两次独立的毒品购买行为,购买行为有时间间隔、购买的毒品为不同的两批次。正是考虑到两被告人贩卖的毒品间缺乏连贯性,确非同一宗毒品,不能仅仅因为两被告人第一次临时起意的购买毒品用于贩卖的行为,就直接认定其第二次购买毒品也是基于同样的贩毒目的。进一步审查本案证据发现,公诉机关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人被查获的612克毒品是为了实施新的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也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人系以贩养吸、以贩毒为业人员。合议庭能够据此认定,以上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对于查获毒品用于共同吸食的证明力达到了《武汉会议纪要》要求的“确有证据证明”的证明标准,可以认定该查获的612克毒品是用于吸食,不是用于贩卖,不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

《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持有甲基 *** 10克以上的,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二被告人被查获的612克甲基 *** 没有达到定罪的最低数量标准,不能作犯罪评价。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处查获的毒品是否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这一问题,既要体现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从严打击,坚持贩毒数量认定的“进口”标准和事实推定原则;同时,也要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要结合全案证据如毒品是否为同一宗毒品、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等案件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审慎认定贩毒数量。

律师点评

通过以上的案例和法官说法,给我们律师办理相关案件提供了很大的参考和指引。司法实践中,对与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在其身上、住所等查获的毒品一般都会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被告人提反证的难度很大,一般很难被采纳。本案例中,被告人辩称查获的毒品是用于吸食并非贩卖,法院通过二被告人相互印证的供述结合吸毒成瘾的报告综合认定反证理由成立,查获的毒品不计入贩卖的数量难能可贵,当然本案中二被告人系临时起意贩卖人员的身份给了合议庭很大的心理印证作用,如果二人系多次零包贩毒人员,即使再辩解我想合议庭也很难采纳该二人的辩解。

学校名称一级学科名称博士生姓名北京大学数学贾晨北京大学数学代立云北京大学数学王少峰北京大学物理学刘永椿北京大学物理学孙兆茹北京大学物理学张甲举北京大学核科学与技术王册明北京大学化学杨麦云北京大学化学侯绍聪北京大学化学谢然北京大学化学肖先金北京大学生物学纪玉锶北京大学生物学王刚北京大学生物学施慧北京大学测绘科学与技术梁存任北京大学地球物理学邓凯北京大学心理学张喜淋北京大学中国语言文学丛治辰北京大学中国语言文学张文北京大学历史学陈晓伟北京大学历史学张德明北京大学哲学杨洪源北京大学哲学李延军北京大学外国语言文学谢娟北京大学外国语言文学李灿北京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黄芊芊北京大学信息与通信工程张荣庆北京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杨雷静北京大学力学周健北京大学地理学王戎北京大学地理学王旭辉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黄昕北京大学生物学王维斌北京大学生物学周静怡北京大学生物学杭栋北京大学基础医学韩启飞北京大学临床医学王丽北京大学临床医学谢涵北京大学药学罗宜孝北京大学药学王渊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张乾友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魏义方中国人民大学哲学李剑锋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宋魏巍中国人民大学理论经济学詹新宇中国人民大学理论经济学李黎力中国人民大学理论经济学姚东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语言文学艾翔中国人民大学农林经济管理何安华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杨付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陈雷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毛畅果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曾毅中国人民大学数学马龙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宁静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赵然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李辉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陈福中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传播学张文祥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陈欣雨中国人民大学哲学路向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杜磊中国人民大学理论经济学盛亦男中国人民大学数学李肖肖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史韩祥清华大学土木工程袁焕鑫清华大学水利工程马宏博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余智勇清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范丽丽清华大学光学工程曾召利清华大学机械工程李津津清华大学仪器科学与技术孙欣尧清华大学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刘东清华大学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冯旭宁清华大学电气工程周天睿清华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陈晓明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张娇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沈玮清华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代季峰清华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邓涛清华大学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鞠生宏清华大学力学马寅佶清华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张如范清华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申春清华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王文坦清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赵永杰清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戴升清华大学数学蔡钢清华大学物理学张金松清华大学物理学刘军伟清华大学物理学陈鹏程清华大学化学刘凯清华大学化学吴宇恩清华大学化学龙勇清华大学生物学马丹清华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张瑾清华大学公共管理罗杭清华大学中国语言文学马特清华大学社会学喻丰清华大学法学蒋铃清华大学设计学刘派清华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张达清华大学生物学潘孝敬清华大学政治学杨原清华大学法学李浩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刘增乾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信息与通信工程费礼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王金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费成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力学孟雪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赵小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机械工程兰明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许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学石岩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力学黄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王宗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殷建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仪器科学与技术李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物理学林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王建锋北京理工大学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李克勇北京理工大学机械工程王聪北京理工大学光学工程贾甲北京理工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牟进超北京理工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武玉伟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陈冰昆北京理工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林秋汉北京理工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孙言北京理工大学化学程虎虎北京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张斌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牛艳玲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赵艺中国农业大学农业工程廖人宽中国农业大学农业工程付宗强中国农业大学农业工程赵东杰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张清中国农业大学作物学王振忠中国农业大学园艺学张娜中国农业大学农业资源利用赵勐中国农业大学植物保护何顺中国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刘磊中国农业大学畜牧学林刚中国农业大学兽医学蒋文晓中国农业大学农林经济管理戴家武中国农业大学公共管理起晓星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张永芝北京师范大学理论经济学陈昊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李西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何倩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卫薇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夏明睿北京师范大学中国语言文学林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语言文学刘全志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陈安民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张文涛北京师范大学数学杨四辈北京师范大学数学钱超北京师范大学物理学何敬北京师范大学天文学曹硕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任华忠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王成芳北京师范大学生物学夏灿玮北京师范大学生物学孙栋北京师范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代云容北京师范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李发鹏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孟庆辉中央民族大学中国语言文学朱国祥中央民族大学历史学赵旭峰中央民族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王凯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欧阳常青南开大学化学徐彬南开大学化学唐青南开大学化学张志君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李维尊南开大学理论经济学毛其淋南开大学应用经济学刘斌南开大学历史学杨豪南开大学政治学张翔南开大学生物学王怀民南开大学生物学边鑫南开大学工商管理谭有超南开大学数学王兴春南开大学统计学冯龙南开大学中国语言文学李贞玉南开大学物理学娄凯南开大学物理学王槿南开大学光学工程范飞南开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孙宁南开大学哲学刘晋祎南开大学临床医学苏龙翔天津大学化学竺传乐天津大学化学许友天津大学力学杨绍琼天津大学机械工程田文杰天津大学仪器科学与技术高慧敏天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罗文天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康艳茹天津大学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童来会天津大学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于敦吉天津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朱雷天津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刘勇天津大学土木工程秦颖天津大学水利工程王高辉天津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李诗纯天津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李奕帆天津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马倩天津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林道舒天津大学生物医学工程易茜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武晓莉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冯琳大连理工大学信息与通信工程赵清春大连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宋金龙大连理工大学物理学刘立钊大连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周豪大连理工大学哲学张卫大连理工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任健康大连理工大学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徐琴琴大连理工大学生物医学工程白芳大连理工大学化学张胜大连理工大学力学樊俊铃东北大学化学陈帅东北大学信息与通信工程宁兆龙东北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王慧敏东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胡军东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蔡志辉东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曹宇东北大学冶金工程刘中秋东北大学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王坤东北大学机械工程宋克臣东北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李伟伟吉林大学哲学陈飞吉林大学法学张超汉吉林大学工商管理单标安吉林大学应用经济学赵宣凯吉林大学数学赵晓朋吉林大学物理学姜立伟吉林大学化学王传洗吉林大学化学刘轶吉林大学化学朱守俊吉林大学物理学李守瑞吉林大学基础医学魏成国吉林大学临床医学苗晓吉林大学兽医学顾敬敏吉林大学机械工程黄虎吉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郑佳红吉林大学交通运输工程王秀刚吉林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徐彬彬吉林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袁巍吉林大学地质学王枫吉林大学地球物理学马国庆哈尔滨工业大学物理学田彦婷哈尔滨工业大学物理学徐伟哈尔滨工业大学力学国峰楠哈尔滨工业大学力学孙健哈尔滨工业大学机械工程耿雪松哈尔滨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杨振文哈尔滨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吕云卓哈尔滨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陈海燕哈尔滨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彭庆宇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张鲁哈尔滨工业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苑振宇哈尔滨工业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苏晓杰哈尔滨工业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孙鑫哈尔滨工业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朱旗哈尔滨工业大学土木工程白久林哈尔滨工业大学土木工程刘杰哈尔滨工业大学土木工程张慧超哈尔滨工业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于耀光哈尔滨工业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祝青哈尔滨工业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陈硕哈尔滨工业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张磊哈尔滨工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赵磊哈尔滨工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梁斌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张伟复旦大学中国语言文学倪春军复旦大学历史学陈玮复旦大学哲学李主斌复旦大学政治学强舸复旦大学公共管理贺小林复旦大学理论经济学高琳复旦大学数学郭垚复旦大学物理学郭聪复旦大学化学孔彪复旦大学化学张卡卡复旦大学化学仰志斌复旦大学生物学王传超复旦大学生物学杨辉复旦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唐长兵复旦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鲁海生复旦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王琪复旦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赵岩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陆晓慧复旦大学临床医学杜昕复旦大学临床医学刘卫仁复旦大学临床医学戚鹏复旦大学药学李剑峰复旦大学临床医学李俊复旦大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吴琳琳复旦大学临床医学李美燕同济大学化学王欢文同济大学数学陈浩同济大学物理学刘文兴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李响同济大学交通运输工程王慧同济大学土木工程陈海兵同济大学建筑学周伊利同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彭登峰同济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王志鹏同济大学测绘科学与技术金雁敏同济大学生物医学工程房玉江同济大学临床医学李海玲同济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李贵萍同济大学法学赵歆同济大学外国语言文学王婷上海交通大学船舶与海洋工程赵文华上海交通大学力学李寅峰上海交通大学机械工程何凤兰上海交通大学机械工程瞿叶高上海交通大学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杨晓光上海交通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陈晓钢上海交通大学信息与通信工程王睿上海交通大学信息与通信工程傅洛伊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窦晓秋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郭兴梅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周雪皎上海交通大学物理学王美晓上海交通大学物理学任怀瑾上海交通大学生物学黄俊上海交通大学化学董瑞蛟上海交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王玉东上海交通大学公共管理杨志军上海交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谷麟上海交通大学药学王汝冰上海交通大学法学杨显滨上海交通大学生物学黄志敏上海交通大学基础医学林锦骠上海交通大学临床医学李勉上海交通大学临床医学王吉林上海交通大学临床医学张增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汪明帅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陈思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詹艺华东师范大学体育学马德浩华东师范大学物理学刘心娟华东师范大学物理学李昊华东师范大学化学刘运林华东师范大学生态学沈斌华东师范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张金中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戴建兵南京大学哲学代建鹏南京大学工商管理王国俊南京大学应用经济学李伟军南京大学法学雷俊生南京大学政治学倪春纳南京大学社会学吴新慧南京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王学军南京大学历史学魏晓锴南京大学教育学钱小龙南京大学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宗乾进南京大学数学王林南京大学物理学陈伟南京大学物理学李林南京大学物理学顾铭强南京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薛俊俊南京大学物理学孙宏祥南京大学化学陈小雨南京大学化学谢劲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苏冠勇南京大学天文学柳若愚南京大学大气科学诸葛小勇南京大学地质学杨水源南京大学生物学黄振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杨怡玲南京大学临床医学戚荣丰东南大学城乡规划学史北祥东南大学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王晓佳东南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陈喆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宋良龙东南大学物理学马亮东南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朱斌东南大学电气工程臧海祥东南大学交通运输工程赵金宝东南大学生物学胡雯东南大学临床医学彭新桂浙江大学外国语言文学王荣斌浙江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吴志岩浙江大学公共管理段忠贤浙江大学数学胡思煌浙江大学物理学孙云蕾浙江大学化学许林茹浙江大学机械工程白小龙浙江大学机械工程王林涛浙江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文伟浙江大学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金台浙江大学电气工程翁华浙江大学电气工程徐海亮浙江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吴晶军浙江大学力学李倩倩浙江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胡挺浙江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池清华浙江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章逸丰浙江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王树森浙江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徐斌浙江大学生物学朱律韵浙江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陈再明浙江大学植物保护刘贺浙江大学基础医学张薇浙江大学临床医学傅鹰浙江大学药学陶蓉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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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长安(集团)有限公司是2000-06-01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0号。

北京东长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000740413812J,企业法人高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北京东长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企业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经济贸易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以下项目仅限分公司经营:住宿服务;制售中餐西餐;洗浴服务;美容美发;销售酒、饮料;零售卷烟、雪茄烟。(“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在北京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2898601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739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北京东长安(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1家公司,具有2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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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战略:引领中国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
“‘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是根据国内外形势转换做出的重要抉择。”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发展战略规划处研究员高辉清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外需增长乏力,促进扩内需,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摆在我们面前。
从顶层设计到落实落细,“三大战略”正在稳步推进。目前,已经有60多个沿线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表达了积极态度。“产能合作形成了优势互补。”高辉清说。截至目前,我国已与巴西、秘鲁、印尼、埃塞俄比亚、埃及等17个国家开展了产能合作。在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方面,我国与哈方开展试点,打响了产能合作“头一炮”,目前已签署28项合作文件,协议总金额超过230亿美元。我国还积极推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合作设立产能合作基金,已经设立和正在推动设立的产能合作基金总规模预计将超过750亿美元。尤其是两洋铁路、俄罗斯莫斯科—喀山高铁、印尼雅(加达)—万(隆)高铁、中老铁路、匈塞铁路等重大铁路项目合作正在加快,中国高铁已成为走出去的亮丽名片。
“从京津冀一体化战略看,破解北京‘虹吸效应’正在攻坚克难。”高辉清说,目前非首都功能的疏解正在一步步进行。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三地的不均衡发展状况有望改变。交通一体化走在了前面。按照相关规划,北京将建约1000公里市郊铁路,用轨道串起京津冀;京秦高速、京台高速和首都地区环线高速等3条国家高速断头路2017年有望打通,区域沟通将更加顺畅;2019年新机场投入使用,带动北京南部地区以及河北环首都地区的经济发展。铁路方面,目前1000公里的北京市郊铁路将加快建设。目前,以北京为中心的铁路网已布局:京张、京九、京沈在加快推进。这些铁路线将在京沪、京广等网络基础上,加强三地间的沟通。从机场看,今年河北省与北京市协同推进北京新机场建设,计划今年完成投资90亿元。按照目前进展看,新机场有望在2019年启用。随着立体交通网的建成,将缩短三地的时空距离,让三地百姓开启新的生活模式。
依托长江经济带战略,东、中、西部区域之间正在形成广阔的合纵连横。长江经济带覆盖沿线11省市,人口和生产总值均超过全国的40%。“在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布局之下,广大中西部地区正在加快与国际经济发展互联互通,形成沿海、沿江、沿边全方位对外开放新局面,这将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结构转换提供新机遇。”
“‘三大战略’内涵丰富,影响深远,不只是解决区域协同发展的问题,更是引领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强劲动力。”

高辉:女,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1995年10月至2000年8月,任河北威远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主任;2000年9月至2002年1月,任大成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部主任;2002年2月至2007年8月,任河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2007年9月至2009年10月,任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河北分所项目经理;2009年11月至2011年8月,任河北建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部主任;2011年9月至2013年2月,任老挝水泥工业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3年2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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