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案件已过二审 想再审再诉 求推荐一个专门搞房产纠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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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农村房屋吧?我在网上看到一个律师写的文章,推荐给你。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产继承律师总结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并将相关的房地产纠纷案例制作成相关的房产纠纷案例,以此希望能够帮助到正在经历房产纠纷的当事人,这是一个遗嘱继承案件,我把这个案件改编成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可能需要帮助的你。

案件介绍:
张静初和张济系夫妻关系,两人生前孕育四名子女,即张樊、张闾、张石和张葛张静初和张济在世时,居住在诉争院落内,有北房5间。1993年8月17日,张静初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获批土地面积150平米。2009年5月20日,张静初、张济在张闾、张石及张闾儿媳王美丽的见证下,立下了纸质遗嘱一份,并当场由王美丽录像为证。该遗嘱内容为:“我叫张静初,爱人叫张济。我们在北京市顺义区有一处房子,为了避免日后我们死后儿女因财产发生纠纷,我们特立本遗嘱,我名下财产有房屋一处,包括屋内生活用品及屋外院内一切皆归大女儿张闾、二女儿张石两人平均分配,特此立证。立遗嘱人,张静初、张济;证明人:沈天清,曹某。2009年3月11日。”
随后,张静初和张济又留下一份录像,其录像内容为:录像人从大门进入诉争院落内,在每个房间拍摄后拿相机到正房东侧第一间房屋内,张静初和张济拿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和纸质遗嘱说房本给我两个闺女了,我儿子已经分了一份了,不能再分两份。
张静初和张济分别在2011年4月11日和2015年8月17日去世。张济去世之后,张闾、张石因遗产继承问题将张樊、张葛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依照被继承人张济的遗嘱继承上述房屋。

庭审过程:
在案件庭审中,张闾、张石递交上述遗嘱和录像后,张闾述称该遗嘱的代书人为其儿媳王美丽,录像亦由其持数码相机拍摄,立遗嘱人处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见证人处的签字是由王美丽代笔,但王美丽作为代书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字。
证人王美丽述称:遗嘱内容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立遗嘱时被继承人张静初和张济的意识清醒;因为老人已经80多岁了,所以由其代书遗嘱并录像;遗嘱上的证明人当时并未在场;立遗嘱人和证明人的签字均为其代签。
张闾、张石、张樊和张葛均认可遗嘱上的房产系指306号院内的房产,应当为张静初和张济的遗产。

审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诉争院落内的北房5间归张闾、张石共同所有,院落由张闾、张石共同使用。
一审判决后,张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三中院审理后,三中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发生之后,有遗嘱的依照遗嘱继承,无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依照法定继承。
本案件双方所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被继承人张静初和张济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从本案涉案的遗嘱形式上看,作为代书遗嘱,该遗嘱由于没有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且代书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字,存在明显的下次,然而张闾、张石提交的录像资料和张葛的陈述及证人王美丽的证言足以证明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涉案遗嘱在形式上存有瑕疵,应当考虑到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年事已高且对法律认知能力有限导致,而涉案遗嘱又能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此该遗嘱应认定为有效。因此诉争房屋作为遗产应当依照涉案的遗嘱分配方式进行继承。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介绍: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房地产律师组成安居房地产律师团队,具有成功办理各类房地产案件经验。安居房地产律师团队,多年以来,潜心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房地产案件,对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商品房、存量房、经适房、房改房、央产房、回迁房、限价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对国内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中介公司的 *** 作模式有深刻解读。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资质、权属、解押、网签、面签、监管、过户、交房等环节的法律问题。安居房地产律师办理案件主要涉及房地产买卖、继承、腾房、分家析产、居住权、共有、确权、借名买房等相关案件,在房地产专业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有能力办好各类房地产案件,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张辰龙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业务精湛青年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八年多时间。从业期间,代理诉讼案件800余起,处理非诉讼纠纷700余件,执笔撰写各类法律文书5000余份,获得了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擅长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与会见,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与析产纠纷、房产与土地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投融资与企业并购、股权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企业新三版业务,担任企业与个人高级法律顾问等。 执业宗旨:以当事人利益较大化为天职;忠诚法律,尽职尽责;伸张正义,恪守诚信;竭力为您或您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执业名片《因为专注,所以专业》!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产律师总结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并将相关的房地产纠纷案例制作成相关的房产纠纷案例,以此希望能够帮助到正在经历房产纠纷的当事人,这是一个使用工龄购房引起的继承纠纷案件,我把这个案件改编成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可能需要帮助的你。

案件介绍:
张晨和王梦娇系夫妻关系,两人系再婚,婚后两人生育张鹏、张盛、张17。张晨和前妻生育了张18、张4。王梦娇和前夫生育张3,张3和效1系夫妻关系。1999年6月22日,张晨死亡。2010年7月2日,张17死亡,张5系张17之子。2011年5月18日,张18死亡,张6、张7、张8、张9、张13、张10、张11、张12、张14系张18之子女。2013年11月20日,王梦娇死亡。张鹏、张盛、张3、张4、张5、效、张6、张7、张8、张9、张13、张10、张11、张12、张14均称王梦娇的父母先于王梦娇死亡。
2000年11月8日,王梦娇作为买家和某单位签订了《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诉争房屋以10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梦娇,价格为1485元/建筑平方米;工龄依照其夫妇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不含1月份简历公积金年份),未建立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工龄计算至1999年,离退休职工工龄计算至其退休年份(不含1月份退休年份);本合同确定购房时间为2000年11月8日。
2004年4月9日,诉争房屋登记在王梦娇名下。2005年该单位出具了《收据》,写明:王梦娇缴纳房改房款、维修基金、税费,共计11万元。
2013年7月28日,王梦娇立下一份《遗嘱》,内容为:“本人王梦娇,丈夫张晨在1999年6月22日死亡,我们共同生育了四个子女,分别是张3、张鹏、张盛、张17。张晨去世后,我购买了诉争房屋,上述房屋是我的个人财产。我现在决定在我去世后将诉争房屋留给我儿子张3和其妻子效1共同继承。以上是我真实意思,没有受到胁迫,以下是我的签字。”
2013年9月1日,北京长安公证处出具一份《公证书》,其中载明:“兹证明王梦娇在2013年8月28日到我处,在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朱雷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字,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
2015年2月,张鹏、张盛将其他继承人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决依照法定继承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并要求依法分割王梦娇的其他遗产。

庭审过程:
庭审中法院查明,王梦娇在工张银行账户截止至其去世时,即2013年11月20日的余额为45万元。该账户显示2013年11月24日时支取了46万元,张3的女婿袁1称其将该款项取出,因王梦娇死亡后的前期丧葬事宜为张鹏负责,因此将该笔欠款取出后交给了张鹏,张鹏表示没有受到袁1支付的46万元。此账户显示2014年2月3日支取了102万元,2015年9月12日支取了1490元,张盛认可这两笔款项均系其支取,用于支付房租及看病。
张鹏、张盛提交加盖公章为某某集团人力资源部的《王梦娇通知2012-2014年收入情况》一份,此材料显示王梦娇在2012到2014年实发总收入232万元。张鹏、张盛、张3、张5、效1、张6、张7、张8、张9、张13、张10、张11、张12、张14均认可张4是和王梦娇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张鹏、张盛、张3、张4、张5和效1均认可张18是和王梦娇有扶养关系的继子。

审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诉争房屋归张3、效1共同共有,张鹏、张盛、张4、张5、张6、张7、张8、张9、张13、张10、张11、张12、张14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张3、效1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张盛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张鹏、张3、张4补偿款26万元,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张6、张7、张8、张9、张13、张10、张11、张12、张14补偿款共计206万元。

一审判决之后,张鹏、张盛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应当依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当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依照本案具体情形,靳双权律师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继承人问题。张3、张鹏、张盛、张17均系王梦娇所生的子女,王梦娇死后,上述几人系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梦娇系张18、张4的继母,本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张18、张4是和王梦娇有扶养关系的继子,继子女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一样,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王梦娇死亡后,两人亦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张17、张18均早于王梦娇死亡,张5作为张17的子女,张6、张7、张8、张9、张13、张10、张11、张12、张14只能继承张18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二,诉争房屋是否为王梦娇的个人财产问题,靳双权律师认为,张晨在1999年6月22日死亡,王梦娇在2000年11月8日签订协议购买该房屋并缴纳了购房款。张鹏、张盛称该房屋购买时折合了张晨和王梦娇两个人的工龄、职级等因素,并称王梦娇缴纳的购房款为张晨和王梦娇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以此主张该房屋系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从购买时间看,该房屋系张晨死亡后购买,而遗产则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张晨死亡时该房屋尚未购买。同时从王梦娇的收入情况看,根据张鹏、张盛提交的王梦娇通知收入情况,并比对王梦娇缴纳该房屋购房款的数额及时间,王梦娇有能力以个人财产支付该房屋购房款。张鹏、张盛对该房屋性质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法院不应予以采纳,该房屋应当认定为王梦娇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三,关于王梦娇所立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王梦娇在神志清楚、思维清晰的身体状况下,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立下遗嘱,明确表示其死亡后将诉争房屋留给张3和效1,并办理了公证,王梦娇的公证遗嘱应当为有效遗嘱。王梦娇再喝公证人员的交谈中虽然有瑕疵,但并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
最后,王梦娇名下存款分割问题,靳律师认为,2013年11月24日所致取得46万元,张3的女婿袁称该款项系其支取之后交给了张鹏,张鹏对此不予认可,现双方均没有举证证明此笔款项的去想,且袁并非本案件当事人,因此关于此笔款项,法院没有一并处理。而2014年2月3日所支取的102万元和2015年9月12日所支取的款项,因张5表示不处理,因此该两笔款项在其他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为宜,张盛认可此两笔款项系其支取并用于生活,张盛应当给予其他继承人相应的补偿款。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介绍:
中国太远房地产律师网是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组成太远房产律师团队,具有成功办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案件经验,太远房地产律师团队对商品房、商业地产、存量房、经适房、央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房地产案件。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资质、权属、解押、网签、面签、监管、批贷、违约、过户、交房等环节的法律问题以及在房地产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大量继承、析产、分割、确权等问题,有能力办好各类房地产案件,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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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如借名买房案件、房屋买卖案件等房产纠纷案件,靳律师在天通苑、回龙观等地区办理了大量的借名买房案件,积累了很多实战经验,现靳律师将这些经验总结为借名买房案例,以期帮助更多当事人,为大家讲解相关法律知识。本文是靳双权律师曾办理过的一件借名买房案件,现将此案件改编成为借名买房案例,望读者耐心阅读。

案件介绍:
张军和陈贤系夫妻关系,朱俊和张军系表兄妹关系。2007年9月30日,朱俊和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朱俊亿贷款方式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诉争房屋,合同价款为33万元。2007年12月11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购房款为331万元。同日,开发商交付房屋后,张军和陈贤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该房屋内居住。2008年9月18日,北京市城建委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登记人为朱俊,房屋性质为经适房。
2014年4月18日,张军、陈贤曾经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朱俊起诉至法院,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军和陈贤称曾在2007年8月15日和朱俊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朱俊将上述房屋出卖给张军、陈贤,价款为38万元,并约定待房屋满五年后办理过户手续;朱俊则对两人陈述不予认可,主张双方之间系房屋租赁关系,她之所以将购房相关文件交给张军、陈贤持有,是为了办理房屋入住,张军、陈贤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系用于折抵房屋租金。
最终法院在2014年9月15日判决驳回张军、陈贤的诉讼请求。
2015年8月17日,张军和陈贤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朱俊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张军、陈贤名下。

庭审过程:
庭审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房屋的购房款系以朱俊名义向开发商支付,按揭贷款一直由张军和陈贤进行偿还。交房之后两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物业费一直由张军和陈贤缴纳。契税、公共维修金等费用也系张军、陈贤交纳,并且《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由朱俊持有之外,其他购房发票及材料原件均由张军和陈贤持有。朱俊表示购房发票等原件交给张军是为了方便办理入住手续。
在本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军和陈贤称曾和朱俊达成过口头协议,约定张军和陈贤借用朱俊名义购买诉争房屋,并约定待房屋符合过户条件时办理过户手续,购房首付款系两人借用朱俊的钱支付的,且已经将所借款项在2013年6月7日存入朱俊名下的存折内。
朱俊对于张军和陈贤的此项陈述不予认可,认为两人和第一次审理时的陈述相互矛盾,法院不应采信,并主张购房首付款实际上系朱俊支付,是朱俊将房屋有偿借给张军和陈贤使用,相当于租赁,但没有约定借用期限;且两人所述存折是歌华有线版定的 *** ,一直由张军和陈贤持有,朱俊对两人存入钱款一事不知情。
张军和陈贤对两次陈述不一致的解释为其没有参加庭审,上一次陈述是律师的诉讼策略,并非本人真实意思。

审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朱俊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张军和陈贤名下。

一审判决后,朱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案件解析: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件和双方第一次庭审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件。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张军和陈贤到底是借用朱俊的名义购房还是朱俊基于双方的亲属关系而将该房屋有偿出借给两人居住。
庭审中朱俊主张其将房屋有偿借给张军和陈贤两人居住,但经法院询问朱俊表示房屋按揭贷款月还款额、物业费等费用均不清楚,在不了解“有偿”具体金额的情况下奖罚购物出借给张军及陈贤居住,并不符合常理。其二,朱俊称她和张军、招贤之间系有偿借用,但没有约定出借期限,在美有约定触及诶期限的情况下,张军、陈贤就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偿还全部按揭贷款和常理不符。其三,朱俊所称其将除《预售合同》原件及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外的其他购房发票、材料原件均交给了张军、陈贤,是为了方便两人办理入住手续,有悖于常理,因此朱俊主张其系将诉争房屋有偿借用给张军和陈贤两人的说法,难以立足,法院不予采信是正确的。
本案中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均系张军、陈贤出资缴纳,涉诉房屋在交付之后由两人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全部购房按揭款均系两人偿还,且大部分材料由两人持有,虽朱俊不认可其和张军、招贤之间是借名买房关系,但对于上述事实缺乏合理解释,因此可以认定张军、陈贤系借用朱俊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屋,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且张军、陈贤于朱俊之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因此张军和陈贤要求朱俊将诉争房屋过户至两人名下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介绍:
易盛借名买房律师网是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拥有成功办理借名买房案件经验的专业律师组成借名买房专业律师团队。团队律师是在成功代理北京市天通苑、回龙观等地区的大量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案件后,总结办理借名买房案件的经验,之后又整理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理借名买房案件的判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与北京市各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法官进行了会议研讨,了解了法院审判尺度。律师团队作战,从庭前取证到庭审策略,都有制定详细的诉讼方案,确保全面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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