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从1999年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政策有哪些

国家从1999年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政策有哪些,第1张

1\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修订,明确规定对跨境电商交易的商品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2004年国务院公布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意见,提出将跨境电子商务列为加快发展的重点领域之一,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3、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监管责任、进口商品检验检疫标准等内容。
4、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发展,推动跨境电商业务标准化和规范化,加强跨境电商税费管理等多项具体措施。该文件被视为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的里程碑之一。
5、2016年,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综合试验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跨境电商试点区域范围及试点任务,给予试点企业税收,关检,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优惠政策支持。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跨境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发展起来的,网络空间相对于物理空间来说是一个新空间,是一个由网址和密码组成的虚拟但客观存在的世界。网络空间独特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模式深刻地影响着跨境电子商务,使其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方式而呈现出自己的特点。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B2B模式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信息发布为主,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已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

扩展资料: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的非中心化和全球性的特性,因此很难识别电子商务用户的身份和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在线交易的消费者往往不显示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自己的地理位置,重要的是这丝毫不影响交易的进行,网络的匿名性也允许消费者这样做。

在虚拟社会里,隐匿身份的便利迅即导致自由与责任的不对称。人们在这里可以享受最大的自由,却只承担最小的责任,甚至干脆逃避责任。这显然给税务机关制造了麻烦,税务机关无法查明应当纳税的在线交易人的身份和地理位置。

也就无法获知纳税人的交易情况和应纳税额,更不要说去审计核实。该部分交易和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视野中隐身了,这对税务机关是致命的。

因计费标准而异。
国际快递计费标准:DHL、TNT、UPS、FedEx这四大快递,是按体积重量和实际重量计算的,以05kg为单位,按产品的首重+续重计费的。第一个05kg是首重,剩下的是续重。首重的话,费用大概是170块左右,续重大约要30块左右。如果是21KG以上的产品,则是按每1KG为单位计算,不算首重。EMS的话,长度不超过60cm的产品,则按实际重量计算,相对来说费用也比较低。
通用计费公式:首重运费+(总重量KG×2-1个首重)×续重运费。
空运计费标准:空运专线一般有两种计算方式:体积重量和实际重量。体积重量与实际重量比较,取费用比较高的一方计费。体积重量(KG)=货物体积(CBM)/ 0006。
海运计费标准:海运一般是按班轮运的价格去计算的,不同的航班运价也不同。班轮运费一般是由基本费率+附加费组成的。计算公式是:运费=运价×运费吨=基本运费率×(1+附加费之和)×货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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