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企业收款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后支付到法人的私人账户有没有涉税风险?

跨境电商企业收款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后支付到法人的私人账户有没有涉税风险?,第1张

肯定有,境外所有的钱进入境内都是由外汇管制的,并且通过境内拥有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也是受外汇局监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获取了境外交易的相关数据才可以提供向境内转账的,并且所有环节是可以进行追溯的,目前只是税局查这一块的几率低,一旦开始查的话这一块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风险是很高的,慎重;
2020年5月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20〕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虽然对个人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这一块虽然规范了,但是没有海关监管政策的配合,没有税收政策的监管,政策依然是无法落地的。

我国跨境电子支付结算的方式主要有跨境支付购汇方式(含第三方购汇支付、境外电商接受人民币支付、通过国内银行购汇汇出等)、跨境收入结汇方式(含第三方收结汇、通过国内银行汇款,以结汇或个人名义拆分结汇流入、通过地下钱庄实现资金跨境收结汇等)。

跨境电子支付业务发生的外汇资金流动,必然涉及资金结售汇与收付汇。

扩展资料

支付机构对参与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的客户采取实名认证制,严格审核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支付机构应通过有效方式核验银行支付账户开户人信息与客户身份信息的一致性者一致方完成支付。

支付机构仅对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跨境外汇支付服务,范围包括货物贸易交易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同意的服务贸易交易交易背景的跨境,不得开展无外汇支付业务。客户外汇备付金账户资金与支付机构自有外汇资金应严格区分管理,不得混用。自有外汇收支运用应遵循现行机构外汇管理规定。

支付机构可集中为客户办理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但应实现交易信息的逐笔还原轧差收付汇和结售支付,不得汇。机构应在日内办理结售汇业务据与户约定或实际交易情况,及时向客户支付,不得故意延迟支付。

支付机构在提供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服务时,可接受客户人民币或自有外汇支付客户向。支付机构划转外汇时,银行应要求其提供包含有交易金额、支付机构名称等信息的网上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经核对金额和支付机构账户名称后办理,并在交易附言中标注“跨境外汇互联网支付划转”字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跨境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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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主要内容:一是提高单笔业务限额。网络购物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放宽支付机构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户数的限制。二是规范试点流程。支付机构要取得试点资格,应先行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三是严格风险管理。要求支付机构严格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职责,留存相关信息5年备查,并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外汇局将对试点业务开展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进行审慎监管。
新政策范围更广、交易金额限制放宽。一、范围更广,2013年以来支付机构跨境电商外汇业务支付试点仅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和深圳等5个地区开展,此次将开展范围拓展至全国。二、金额限制放宽,此前规定是货物贸易单笔金额不超过1万美元,留学教育、航空机票和酒店项下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5万美元,此次将网购单笔交易限额提高至5万美元。另外,放宽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户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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