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到了多少?网民用户规模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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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指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89亿,较2020年3月增长8540万,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986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04%

在这个近10亿的大群体中,40岁以下网民超过50%,学生网民最多,占比为210%。但增长主体渐渐由青年转向少年和老年——截至2020年12月,我国已有近26亿“银发网民”(50岁以上),以及16亿20岁以下网民

报告还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月收入在2001-5000元的网民群体占比为327%,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网民群体占比为293%,而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网民占153%。

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 (CNNIC) has released its 47th Statistical Report on Internet Development in China China had 989 million internet users by December 2020, an increase of 854 million from March 2020, among which 986 million were mobile users, and the internet penetration rate reached 704 percent, according to the report

As of December 2020, 327 percent Chinese netizens had a monthly income of between 2,001 to 5,000 yuan Those with a monthly income of more than 5,000 yuan accounted for 293 percent, and those with an income of less than 1,000 yuan accounted for 153 percent

报告亮点如下:

Health codes help 900 million people travel safely

疫情期间,“扫(健康)码”与测体温一样成为了日常。

由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出的“防疫健康码”累计有近9亿人申领,使用次数超过400亿人次,让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实现了“一码通行”的便利,也让人们的日常出行更安心。

此外,疫情之下,我国的线上教育和线上医疗的用户规模都有大幅增长。截至2020年12月,我国在线教育、在线医疗用户规模分别为342亿、215亿,占网民整体的346%、217%。

98 percent of the poor villages are connected to optical fiber

截至2020年末,全国贫困村通光纤的比例已经达到98%,电子商务进农村实现对832个贫困县的全覆盖,远程医疗也实现了国家级贫困县县级医院全覆盖。

2020年,全国农村网络零售额高达179万亿元,截至去年12月,网民们在互联网上看到“贫困地区特色农产品宣传”的比例为536%,较9个月前提升了59个百分点。

Users of short video apps have surpassed 800 million

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927亿,较2020年3月增长7633万,占网民整体的937%。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为873亿,较2020年3月增长100亿,占网民整体的883%。

报告称,2020年,各短视频平台一方面加大对支付领域的布局,另一方面积极拓展海外市场,用户规模迅速增长。但同时其海外发展也面临着监管的风险。

Online payment utilization rate is nearly 90%

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854亿,较2020年3月增长8636万,占网民整体的864%。

去年,商务部发布通知明确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中西部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了数字货币测试。目前,深圳、苏州等试点都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同样截至2020年12月,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782亿,较2020年3月增长7215万,占网民整体的791%。2020年一年内,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169万亿元。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enterprises

过去一年,互联网上市企业市值再创历史新高。截至2020年12月,我国互联网上市企业在境内外的总市值达1680万亿人民币,较2019年底增长512%。北、上、广、浙等地集中了全国约8成的互联网上市企业和网信独角兽企业,集群化发展态势初步形成。

另外,伴随着有力政策和技术发展,过去一年我国在量子科技、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高新科技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2015年5月8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简称电商“国八条”,从八个方面推进电商发展,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以下是电商国八条全文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不仅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引发了新的投资热潮,开辟了就业增收新渠道,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空间,而且电子商务正加速与制造业融合,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催生新兴业态,成为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新力量,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原动力。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管理方式不适应、诚信体系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亟需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为减少束缚电子商务发展的机制体制障碍,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在培育经济新动力,打造“双引擎”、实现“双目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靠改革推动科学发展,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重大问题,大力推进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快建立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电子商务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创业活力,加速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基本原则。一是积极推动。主动作为、支持发展。积极协调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在政府资源开放、网络安全保障、投融资支持、基础设施和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大服务力度。推进电子商务企业税费合理化,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释放电子商务发展潜力,提升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水平。二是逐步规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法无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最大限度减少对电子商务市场的行政干预。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要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社会创业活力,拓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领域。三是加强引导。把握趋势、因势利导。加强对电子商务发展中前瞻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研究,及时在商业模式创新、关键技术研发、国际市场开拓等方面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引导力度,引领电子商务向打造“双引擎”、实现“双目标”发展,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创新动力,加速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步伐。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大市场基本建成。电子商务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成为促进创业、稳定就业、改善民生服务的重要平台,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
二、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四)降低准入门槛。全面清理电子商务领域现有前置审批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国务院审改办,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进一步简化注册资本登记,深入推进电子商务领域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改革。(工商总局、中央编办)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放宽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完善相关管理措施。(省级人民政府)推进对快递企业设立非法人快递末端网点实施备案制管理。(邮政局)简化境内电子商务企业海外上市审批流程,鼓励电子商务领域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汇局、证监会、人民银行)放开外商投资电子商务业务的外方持股比例限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探索建立能源、铁路、公共事业等行业电子商务服务的市场化机制。(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合理降税减负。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加快推进“营改增”,逐步将旅游电子商务、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
(六)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研究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在境内上市等相关政策。(证监会)支持商业银行、担保存货管理机构及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无形资产、动产质押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商业保理机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服务,进一步拓展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商务部)引导和推动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电子商务初创企业的支持。(发展改革委)
(七)维护公平竞争。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建立开放、公平、健康的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秩序。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完善部门间、区域间监管信息共享和职能衔接机制。依法打击网络虚假宣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反国家出口管制法规政策跨境销售两用品和技术、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行动,促进合法、诚信经营。(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重点查处达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商务部)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进一步加大网络商业方法领域发明专利保护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进一步加大政府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采购的力度。(财政部)各级政府部门不得通过行政命令指定为电子商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供应商,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电子商务的竞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促进就业创业
(八)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各地就业发展规划和电子商务发展整体规划。建立电子商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指标统计制度。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指导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用工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人才供求信息对接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统计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九)加强人才培养培训。支持学校、企业及社会组织合作办学,探索实训式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与培训机制。推进国家电子商务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各类培训机构增加电子商务技能培训项目,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加快培养电子商务领域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以及组织职工培训的电子商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网络创业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教育部、财政部)
(十)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规范电子商务企业特别是网络商户劳动用工,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应与招用的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也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按规定将网络从业人员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其从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长期雇用5人及以上的网络商户,可在工商注册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满足统筹地区社会保险优惠政策条件的网络商户,可享受社会保险优惠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推动转型升级
(十一)创新服务民生方式。积极拓展信息消费新渠道,创新移动电子商务应用,支持面向城乡居民社区提供日常消费、家政服务、远程缴费、健康医疗等商业和综合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加快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深度融合,提升文化企业网络服务能力,支持文化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发展,规范网络文化市场。支持教育、会展、咨询、广告、餐饮、娱乐等服务企业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鼓励支持旅游景点、酒店等开展线上营销,规范发展在线旅游预订市场,推动旅游在线服务模式创新。(旅游局、工商总局)加快建立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研究制定7天无理由退货实施细则,促进网络购物消费健康快速发展。(工商总局)
(十二)推动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零售企业开办网上商城,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地理位置服务、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流通效率和服务质量。支持中小零售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优势互补,加强服务资源整合,促进线上交易与线下交易融合互动。(商务部)推动各类专业市场建设网上市场,通过线上线下融合,加速向网络化市场转型,研究完善能源、化工、钢铁、林业等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规范发展的相关措施。(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制定完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网络经营行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市场监测监管体系建设,推动医药电子商务发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商务部)
(十三)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加强互联网与农业农村融合发展,引入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管理理念和方式,研究制定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出台支持政策措施。(商务部、农业部)加强鲜活农产品标准体系、动植物检疫体系、安全追溯体系、质量保障与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冷链基础设施。(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推动信息进村入户,利用“万村千乡”市场网络改善农村地区电子商务服务环境。(商务部、农业部)建设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支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宣传和销售地理标志产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一村一品”,促进品牌农产品走出去。鼓励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支持林业电子商务发展,逐步建立林产品交易诚信体系、林产品和林权交易服务体系。(林业局)
(十四)创新工业生产组织方式。支持生产制造企业深化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三维(3D)设计及打印等信息技术在生产制造各环节的应用,建立与客户电子商务系统对接的网络制造管理系统,提高加工订单的响应速度及柔性制造能力;面向网络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建立网络化经营管理模式,发展“以销定产”及“个性化定制”生产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大力开展品牌经营,优化配置研发、设计、生产、物流等优势资源,满足网络消费者需求。(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鼓励创意服务,探索建立生产性创新服务平台,面向初创企业及创意群体提供设计、测试、生产、融资、运营等创新创业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十五)推广金融服务新工具。建设完善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制定相关应用服务的政策措施,推动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 *** 清算机构、支付机构、电子商务企业等加强合作,实现移动金融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推广应用具有硬件数字证书、采用国家密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算法的移动智能终端,保障移动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和真实性;制定在线支付标准规范和制度,提升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的安全性,满足电子商务交易及公共服务领域金融服务需求;鼓励商业银行与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多元化金融服务合作,提升电子商务服务质量和效率。(人民银行、密码局、国家标准委)
(十六)规范网络化金融服务新产品。鼓励证券、保险、公募基金等企业和机构依法进行网络化创新,完善互联网保险产品审核和信息披露制度,探索建立适应互联网证券、保险、公募基金产品销售等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新型监管方式。(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规范保险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研究制定电子商务涉及的信用保证保险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发展小微企业信贷信用保险、个人消费履约保证保险等新业务,扩大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范围。完善在线旅游服务企业投保办法。(保监会、银监会、旅游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完善物流基础设施
(十七)支持物流配送终端及智慧物流平台建设。推动跨地区跨行业的智慧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鼓励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发展共同配送等物流配送组织新模式。(交通运输部、商务部、邮政局、发展改革委)支持物流(快递)配送站、智能快件箱等物流设施建设,鼓励社区物业、村级信息服务站(点)、便利店等提供快件派送服务。支持快递服务网络向农村地区延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部、邮政局、农业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推进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财政部、商务部、邮政局)鼓励学校、快递企业、第三方主体因地制宜加强合作,通过设置智能快件箱或快件收发室、委托校园邮政局所代为投递、建立共同配送站点等方式,促进快递进校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邮政局、商务部、教育部)根据执法需求,研究推动被监管人员生活物资电子商务和智能配送。(司法部)有条件的城市应将配套建设物流(快递)配送站、智能终端设施纳入城市社区发展规划,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和物流(快递)企业对网络购物商品包装物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八)规范物流配送车辆管理。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化、专业化发展;制定并实施城市配送用汽车、电动三轮车等车辆管理办法,强化城市配送运力需求管理,保障配送车辆的便利通行;鼓励采用清洁能源车辆开展物流(快递)配送业务,支持充电、加气等设施建设;合理规划物流(快递)配送车辆通行路线和货物装卸搬运地点。对物流(快递)配送车辆采取通行证管理的城市,应明确管理部门、公开准入条件、引入社会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十九)合理布局物流仓储设施。完善仓储建设标准体系,鼓励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加强偏远地区仓储设施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林业局)各地区要在城乡规划中合理规划布局物流仓储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中合理安排仓储建设用地,引导社会资本进行仓储设施投资建设或再利用,严禁擅自改变物流仓储用地性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物流(快递)企业发展“仓配一体化”服务。(商务部、邮政局)
六、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二十)加强电子商务国际合作。积极发起或参与多双边或区域关于电子商务规则的谈判和交流合作,研究建立我国与国际认可组织的互认机制,依托我国认证认可制度和体系,完善电子商务企业和商品的合格评定机制,提升国际组织和机构对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和商品认证结果的认可程度,力争国际电子商务规制制定的主动权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话语权。(商务部、质检总局)
(二十一)提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效率。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检验检疫、结汇、缴进口税等关键环节“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简化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返修与退运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负面清单、风险监测制度,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货物通关与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物流企业诚信分类管理制度,防止疫病疫情传入、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和物种资源流失。(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大力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快在全国范围推广。(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二十二)推动电子商务走出去。抓紧研究制定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在业务范围内加大对电子商务企业境外投资并购的贷款支持,研究制定针对电子商务企业境外上市的规范管理政策。(人民银行、证监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简化电子商务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拓宽其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业务办理渠道。(外汇局)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建立海外营销渠道,创立自有品牌。各驻外机构应加大对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力度。进一步开放面向港澳台地区的电子商务市场,推动设立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鼓励发展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电子商务合作,扩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点,建立政府、企业、专家等各个层面的对话机制,发起和主导电子商务多边合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构筑安全保障防线
(二十三)保障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电子商务企业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相关要求,采用安全可控的信息设备和网络安全产品,建设完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数据资源安全管理体系和网络安全应急处置体系,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获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提高自身信息安全管理水平。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强与网络安全专业服务机构、相关管理部门的合作,共享网络安全威胁预警信息,消除网络安全隐患,共同防范网络攻击破坏、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密码局)
(二十四)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建立电子认证信任体系,促进电子认证机构数字证书交叉互认和数字证书应用的互联互通,推广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应用。建立电子合同等电子交易凭证的规范管理机制,确保网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电子商务交易各方信息保护,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密码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五)预防和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犯罪。电子商务企业要切实履行违禁品信息巡查清理、交易记录及日志留存、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加强对销售管制商品网络商户的资格审查和对异常交易、非法交易的监控,防范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给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洗钱等便利,并为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加强电子商务企业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跨机构合作机制,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上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公安部、工商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健全支撑体系
(二十六)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快推进电子商务法立法进程,研究制定或适时修订相关法规,明确电子票据、电子合同、电子检验检疫报告和证书、各类电子交易凭证等的法律效力,作为处理相关业务的合法凭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制定适合电子商务特点的投诉管理制度,制定基于统一产品编码的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信息发布规范,建立电子商务纠纷解决和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机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逐步推行电子发票和电子会计档案,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税务总局、财政部、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建立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扩大电子商务统计的覆盖面,增强统计的及时性、真实性。(统计局、商务部)统一线上线下的商品编码标识,完善电子商务标准规范体系,研究电子商务基础性关键标准,积极主导和参与制定电子商务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委、商务部)
(二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推进人口、法人、商标和产品质量等信息资源向电子商务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开放,逐步降低查询及利用成本。(工商总局、商务部、公安部、质检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共享,推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商务部)推动电子商务领域应用网络 *** ,完善网店实名制,鼓励发展社会化的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发展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公共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二十八)强化科技与教育支撑。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理论、发展规律研究。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智能交易等核心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网络定制服务、网络平台服务、网络交易服务、网络贸易服务、网络交易保障服务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工程。强化产学研结合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企业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探索建立电子商务学科体系,引导高等院校加强电子商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更多的高层次复合型专门人才。(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建立预防网络诈骗、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等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服务机制。(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二十九)协调推动区域电子商务发展。各地区要把电子商务列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区域发展规划和对外经贸合作战略,立足城市产业发展特点和优势,引导各类电子商务业态和功能聚集,推动电子商务产业统筹协调、错位发展。推动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建设。(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托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加快开展电子商务法规政策创新和试点示范工作,为国家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和政策提供实践依据。加强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支持与指导。(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于2015年底前研究出台具体政策。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要完善电子商务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研究重大问题,加强指导和服务。有关社会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监督作用,推动行业自律和服务创新。相关部门、社团组织及企业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密切协作,开拓创新,共同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社会共治、辐射全球的电子商务大市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国务院
2015年5月4日

参考《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为减少束缚电子商务发展的机制体制障碍,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在培育经济新动力,打造“双引擎”、实现“双目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1、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2、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3、促进就业创业;
4、推动转型升级;
5、完善物流基础设施;
6、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7、构筑安全保障防线;
8、健全支撑体系。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4-0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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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远程办公的网络安全常见问题及建议

发表时间:2020-03-06 11:46:28

作者:宁宣凤、吴涵等

来源:金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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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是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的关键期,举国上下万众一心抗击疫情。为增强防控,自二月初以来,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各大城市政府公开表态或发布通告,企业通过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协作办公、居家办公[1]。2月19日,工信部发布《关于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服务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面对疫情对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严重影响,支持运用云计算大力推动企业上云,重点推行远程办公、居家办公、视频会议、网上培训、协同研发和电子商务等在线工作方式[2]。

面对国家和各地政府的呼吁,全国企业积极响应号召。南方都市报在2月中旬发起的网络调查显示,有47.55%的受访者在家办公或在线上课[3]。面对特殊时期庞大的远程办公需求,远程协作平台也积极承担社会担当,早在1月底,即有17家企业的21款产品宣布对全社会用户或特定机构免费开放其远程写作平台软件[4]。

通过信息技术实现远程办公,无论是网络层、系统层,还是业务数据,都将面临更加复杂的网络安全环境,为平稳有效地实现安全复工复产,降低疫情对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影响,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或者适当调整相适应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策略。

一、远程办公系统的类型

随着互联网、云计算和物联网等技术的深入发展,各类企业,尤其是互联网公司、律所等专业服务公司,一直在推动实现企业内部的远程协作办公,尤其是远程会议、文档管理等基础功能应用。从功能类型来看,远程办公系统可分为以下几类:[5]

综合协作工具,即提供一套综合性办公解决方案,功能包括即时通信和多方通信会议、文档协作、任务管理、设计管理等,代表软件企包括企业微信、钉钉、飞书等。

即时通信(即Instant Messaging或IM)和多方通信会议,允许两人或以上通过网络实时传递文字、文件并进行语音、视频通信的工具,代表软件包括Webex、Zoom、Slack、Skype等。

文档协作,可为多人提供文档的云存储和在线共享、修改或审阅功能,代表软件包括腾讯文档、金山文档、印象笔记等。

任务管理,可实现任务流程、考勤管理、人事管理、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企业办公自动化(即Office Automation或OA)功能,代表软件包括Trello、Tower、泛微等。

设计管理,可根据使用者要求,系统地进行设计方面的研究与开发管理活动,如素材、工具、图库的管理,代表软件包括创客贴、Canvas等。

二、远程办公不同模式下的网络安全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法》(“《网安法》”)的主要规制对象是网络运营者,即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运营者应当承担《网安法》及其配套法规下的网络运行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的责任。

对于远程办公系统而言,不同的系统运营方式下,网络安全责任主体(即网络运营者)存在较大的差异。按照远程办公系统的运营方式划分,企业远程办公系统大致可以分为自有系统、云办公系统和综合型系统三大类。企业应明确区分其与平台运营方的责任界限,以明确判断自身应采取的网络安全措施。

(1)自有系统

此类模式下,企业的远程办公系统部署在自有服务器上,系统由企业自主研发、外包研发或使用第三方企业级软件架构。此类系统开发成本相对较高,但因不存在数据流向第三方服务器,安全风险则较低,常见的企业类型包括国企、银行业等重要行业企业与机构,以及经济能力较强且对安全与隐私有较高要求的大型企业。

无论是否为企业自研系统,由于系统架构完毕后由企业单独所有并自主管理,因此企业构成相关办公系统的网络运营者,承担相应的网络安全责任。

(2)云办公系统

此类办公系统通常为SaaS系统或APP,由平台运营方直接在其控制的服务器上向企业提供注册即用的系统远程协作软件平台或APP服务,供企业用户与个人(员工)用户使用。此类系统构建成本相对经济,但往往只能解决企业的特定类型需求,企业通常没有权限对系统进行开发或修改,而且企业数据存储在第三方服务器。该模式的常见企业类型为相对灵活的中小企业。

由于云办公系统(SaaS或APP)的网络、数据库、应用服务器都由平台运营方运营和管理,因此,云办公系统的运营方构成网络运营者,通常对SaaS和APP的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负有责任。

实践中,平台运营方会通过用户协议等法律文本,将部分网络安全监管义务以合同约定方式转移给企业用户,如要求企业用户严格遵守账号使用规则,要求企业用户对其及其员工上传到平台的信息内容负责。

(3)综合型系统

此类系统部署在企业自有服务器和第三方服务器上,综合了自有系统和云办公,系统的运营不完全由企业控制,多用于有多地架设本地服务器需求的跨国企业。

云办公系统的供应商和企业本身都可能构成网络运营者,应当以各自运营、管理的网络系统为边界,对各自运营的网络承担相应的网络安全责任。

对于企业而言,为明确其与平台运营方的责任边界,企业应当首先确认哪些“网络”是企业单独所有或管理的。在远程办公场景下,企业应当考虑多类因素综合认定,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办公系统的服务器、终端、网络设备是否都由企业及企业员工所有或管理;

企业对企业使用的办公系统是否具有最高管理员权限;

办公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是否存储于企业所有或管理的服务器;

企业与平台运营方是否就办公系统或相关数据的权益、管理权有明确的协议约定等。

当然,考虑到系统构建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平台运营方和企业在远程协作办公的综合系统中,可能不免共同管理同一网络系统,双方均就该网络承担作为网络运营者的安全责任。但企业仍应通过合同约定,尽可能固定网络系统中双方各自的管理职责以及网络系统的归属。因此,对于共同管理、运营远程协作办公服务平台的情况下,企业和平台运营方应在用户协议中明确双方就该系统各自管理运营的系统模块、各自对其管理的系统模块的网络安全责任以及该平台的所有权归属。

三、远程办公涉及的网络安全问题及应对建议

下文中,我们将回顾近期远程办公相关的一些网络安全热点事件,就涉及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简要的风险评估,并为企业提出初步的应对建议。

1.用户流量激增导致远程办公平台“短时间奔溃”,平台运营方是否需要承担网络运行安全责任?

事件回顾:

2020年2月3日,作为春节假期之后的首个工作日,大部分的企业都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尽管各远程办公系统的平台运营方均已经提前做好了应对预案,但是巨量的并发响应需求还是超出了各平台运营商的预期,多类在线办公软件均出现了短时间的“信息发送延迟”、“视频卡顿”、“系统奔溃退出”等故障[6]。在出现故障后,平台运营方迅速采取了网络限流、服务器扩容等措施,提高了平台的运载支撑能力和稳定性,同时故障的出现也产生一定程度的分流。最终,尽管各远程办公平台都在较短的时间内恢复了平台的正常运营,但还是遭到了不少用户的吐槽。

风险评估:

依据《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安法》)第22条的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远程办公平台的运营方,作为平台及相关网络的运营者,应当对网络的运行安全负责。对于短时间的系统故障,平台运营方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违约责任,需要结合故障产生的原因、故障产生的危害结果、用户协议中的责任约定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对于上述事件而言,基于我们从公开渠道了解的信息,尽管多个云办公平台出现了响应故障问题,给用户远程办公带来了不便,但平台本身并未暴露出明显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也没有出现网络数据泄露等实质的危害结果,因此,各平台很可能并不会因此而承担网络安全的法律责任。

应对建议:

在疫情的特殊期间,主流的远程办公平台产品均免费开放,因此,各平台都会有大量的新增客户。对于平台运营方而言,良好的应急预案和更好的用户体验,肯定更有利于平台在疫情结束之后留住这些新增的用户群体。

为进一步降低平台运营方的风险,提高用户体验,我们建议平台运营方可以:

将用户流量激增作为平台应急事件处理,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例如,在应急预案中明确流量激增事件的触发条件、服务器扩容的条件、部署临时备用服务器等;

对用户流量实现实时的监测,及时调配平台资源;

建立用户通知机制和话术模板,及时告知用户系统响应延迟的原因及预计恢复的时间等;

在用户协议或与客户签署的其他法律文本中,尝试明确该等系统延迟或奔溃事件的责任安排。

2.在远程办公环境下,以疫情为主题的钓鱼攻击频发,企业如何降低外部网络攻击风险?

事件回顾:

疫情期间,某网络安全公司发现部分境外的黑客组织使用冠状病毒为主题的电子邮件进行恶意软件发送,网络钓鱼和欺诈活动。比如,黑客组织伪装身份(如国家卫健委),以“疫情防控”相关信息为诱饵,发起钓鱼攻击。这些钓鱼邮件攻击冒充可信来源,邮件内容与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事件密切相关,极具欺骗性。一旦用户点击,可能导致主机被控,重要信息、系统被窃取和破坏[7]。

风险评估:

依据《网安法》第21、25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1)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 *** 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2)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3)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4)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同时,网络运营者还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远程办公的实现,意味着企业内网需要响应员工移动终端的外网接入请求。员工所处的网络安全环境不一,无论是接入网络还是移动终端本身,都更容易成为网络攻击的对象。一方面,公用WiFi、网络热点等不可信的网络都可能作为员工的网络接入点,这些网络可能毫无安全防护,存在很多常见的容易被攻击的网络漏洞,容易成为网络犯罪组织侵入企业内网的中转站;另一方面,部分员工的移动终端设备可能会安装设置恶意程序的APP或网络插件,员工在疏忽的情况下也可能点击伪装的钓鱼攻击邮件或勒索邮件,严重威胁企业内部网络的安全。

在计算机病毒或外部网络攻击等网络安全事件下,被攻击的企业尽管也是受害者,但如果企业没有按照《网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提前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和应急响应预案,导致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给企业的用户造成损失的,很可能依旧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对建议:

对于企业而言,为遵守《网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我们建议,企业可以从网络安全事件管理机制、移动终端设备安全、数据传输安全等层面审查和提升办公网络的安全:

(1)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网络或平台的实际情况、员工整体的网络安全意识,制定相适应的网络安全事件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包括数据泄露在内的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

建立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组织机构和技术措施;

实时监测最新的钓鱼网站、勒索邮件事件;

建立有效的与全体员工的通知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邮件、企业微信等通告方式;

制定与员工情况相适应的信息安全培训计划;

设置适当的奖惩措施,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公司的信息安全策略。

(2)企业应当根据现有的信息资产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保障移动终端设备安全:

根据员工的权限等级,制定不同的移动终端设备安全管理方案,例如,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较高数据库权限的人员仅能使用公司配置的办公专用移动终端设备;

制定针对移动终端设备办公的管理制度,对员工使用自带设备进行办公提出明确的管理要求;

定期对办公专用的移动终端设备的系统进行更新、漏洞扫描;

在终端设备上,对终端进行身份准入认证和安全防护;

重点监测远程接入入口,采用更积极的安全分析策略,发现疑似的网络安全攻击或病毒时,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联系企业的信息安全团队;

就移动办公的信息安全风险,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

(3)保障数据传输安全,企业可以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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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虚拟专用网络(),员工通过实现内网连接。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服务(尤其是跨境的)是受到电信监管的,仅有具有服务资质的企业才可以提供服务。外贸企业、跨国企业因办公自用等原因,需要通过专线等方式跨境联网时,应当向持有相应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基础运营商租用。

3.内部员工通过进入公司内网,破坏数据库。企业应当如何预防“内鬼”,保障数据安全?

事件回顾:

2月23日晚间,微信头部服务提供商微盟集团旗下SaaS业务服务突发故障,系统崩溃,生产环境和数据遭受严重破坏,导致上百万的商户的业务无法顺利开展,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微盟25日中午发出的声明,此次事故系人为造成,微盟研发中心运维部核心运维人员贺某,于2月23日晚18点56分通过个人登入公司内网跳板机,因个人精神、生活等原因对微盟线上生产环境进行恶意破坏。目前,贺某被上海市宝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并承认了犯罪事实[8]。由于数据库遭到严重破坏,微盟长时间无法向合作商家提供电商支持服务,此处事故必然给合作商户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作为港股上市的企业,微盟的股价也在事故发生之后大幅下跌。

从微盟的公告可以看出,微盟员工删库事件的一个促成条件是“该员工作为运维部核心运维人员,通过个人登录到了公司内网跳板机,并具有删库的权限”。该事件无论是对SaaS服务商而言,还是对普通的企业用户而言,都值得反思和自省。

风险评估:

依据《网安法》第21、25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1)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 *** 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2)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3)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4)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同时,网络运营者还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内部员工泄密一直是企业数据泄露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典型行为模式。远程办公环境下,企业需要为大部分的员工提供连接内网及相关数据库的访问权限,进一步增大数据泄露甚至被破坏的风险。

与用户流量激增导致的系统“短时间崩溃”不同,“微盟删库”事件的发生可能与企业内部信息安全管理有直接的关系。如果平台内合作商户产生直接经济损失,不排除平台运营者可能需要承担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责任。

应对建议:

为有效预防员工恶意破坏、泄露公司数据,保障企业的数据安全,我们建议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制定远程办公或移动办公的管理制度,区分办公专用移动设备和员工自有移动设备,进行分类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严格管理办公专用移动设备的读写权限、员工自有移动设备的系统权限,尤其是企业数据库的管理权限;

建立数据分级管理制度,例如,应当根据数据敏感程度,制定相适应的访问、改写权限,对于核心数据库的数据,应当禁止员工通过远程登录方式进行 *** 作或处理;

根据员工工作需求,依据必要性原则,评估、审核与限制员工的数据访问和处理权限,例如,禁止员工下载数据到任何用户自有的移动终端设备;

建立数据泄露的应急管理方案,包括安全事件的监测和上报机制,安全事件的响应预案;

制定远程办公的 *** 作规范,使用文件和材料的管理规范、应用软件安装的审批流程等;

组建具备远程安全服务能力的团队,负责实时监控员工对核心数据库或敏感数据的 *** 作行为、数据库的安全情况;

加强对员工远程办公安全意识教育。

4.疫情期间,为了公共利益,企业通过系统在线收集员工疫情相关的信息,是否需要取得员工授权?疫情结束之后,应当如何处理收集的员工健康信息?

场景示例:

在远程办公期间,为加强用工管理,确保企业办公场所的健康安全和制定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企业会持续地向员工收集各类疫情相关的信息,包括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近期所在地区、当前住址、所乘航班或火车班次等信息。收集方式包括邮件、OA系统上报、问卷调查等方式。企业会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统计和监测,在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员工的整体情况。如发现疑似病例,企业也会及时向相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风险评估:

2020年1月20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被国家卫健委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月9日,中央网信办发布了《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除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各地也陆续出台了针对防疫的规范性文件,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督促从疫情严重地区回京人员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发现异常情况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按照属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

依据《通知》及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理解,在疫情期间,如果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获得了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的授权,企业在授权范围内,应当可以收集本单位人员疫情相关的健康信息,而无需取得员工的授权同意。如果不能满足上述例外情形,企业还是应当依照《网安法》的规定,在收集前获得用户的授权同意。

《通知》明确规定,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 *** 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但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窃取、被泄露。具体可参考我们近期的文章《解读网信办<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防疫联控工作的通知>》

应对建议:

在远程期间,如果企业希望通过远程办公系统收集员工疫情相关的个人信息,我们建议各企业应当:

制定隐私声明或用户授权告知文本,在员工初次提交相关信息前,获得员工的授权同意;

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制定信息收集的策略,包括收集的信息类型、频率和颗粒度;

遵循目的限制原则,对收集的疫情防控相关的个人信息进行区分管理,避免与企业此前收集的员工信息进行融合;

在对外展示企业整体的健康情况时或者披露疑似病例时,对员工的相关信息进行脱敏处理;

制定信息删除管理机制,在满足防控目的之后,及时删除相关的员工信息;

制定针对性的信息管理和保护机制,将收集的员工疫情相关的个人信息,作为个人敏感信息进行保护,严格控制员工的访问权限,防止数据泄露。

5.远程办公期间,为有效监督和管理员工,企业希望对员工进行适当的监测,如何才能做到合法合规?

场景示例:

远程办公期间,为了有效监督和管理员工,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定时汇报、签到打卡、视频监控工作状态等措施,要求员工主动配合达到远程办公的监测目的。员工通过系统完成汇报、签到打卡时,很可能会反复提交自己的姓名、电话号码、邮箱、所在城市等个人基本信息用于验证员工的身份。

同时,在使用远程OA系统或App时,办公系统也会自动记录员工的登录日志,记录如IP地址、登录地理位置、用户基本信息、日常沟通信息等数据。此外,如果员工使用企业分配的办公终端设备或远程终端虚拟机软件开展工作,终端设备和虚拟机软件中可能预装了监测插件或软件,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会记录员工在终端设备的 *** 作行为记录、上网记录等。

风险评估:

上述场景示例中,企业会通过1)员工主动提供和2)办公软件自动或触发式收集两种方式收集员工的个人信息,构成《网安法》下的个人信息收集行为。企业应当根据《网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获取员工的同意。

对于视频监控以及系统监测软件或插件的使用,如果 *** 作不当,并且没有事先取得员工的授权同意,很可能还会侵犯到员工的隐私,企业应当尤其注意。

应对建议:

远程办公期间,尤其在当前员工还在适应该等工作模式的情形下,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采取适当的监督和管理措施,具有正当性。我们建议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以确保管理和监测行为的合法合规:

评估公司原有的员工合同或员工个人信息收集授权书,是否能够满足远程办公的监测要求,如果授权存在瑕疵,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计获取补充授权的方式,包括授权告知文本的 *** 窗、邮件通告等;

根据收集场景,逐项评估收集员工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例如,是否存在重复收集信息的情况,是否有必要通过视频监控工作状态,监控的频率是否恰当;

针对系统监测软件和插件,设计单独的信息收集策略,做好员工隐私保护与公司数据安全的平衡;

遵守目的限制原则,未经员工授权,不得将收集的员工数据用于工作监测以外的其他目的。

四、总结

此次疫情,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科技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进一步推动了远程办公、线上运营等业务模式的发展。这既是疫情倒逼加快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结果,也代表了未来新的生产力和新的发展方向[9]。此次“突发性的全民远程办公热潮”之后,远程办公、线上运营将愈发普及,线下办公和线上办公也将形成更好的统一,真正达到提升工作效率的目的。

加快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重大部署,强调要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数据共享,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10]。

为平稳加速推进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契合政府现代化治理的理念,企业务必需要全面梳理并完善现有的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策略,为迎接新的智能化管理时代做好准备。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互联网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具有广阔前景和无限潜力,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正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着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影响。

积极发挥中国互联网已经形成的比较优势,把握机遇,增强信心,加快推进“互联网+”发展,有利于重塑创新体系、激发创新活力、培育新兴业态和创新公共服务模式,对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实现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扩展资料: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是由国务院在2015年07月01日成文,发布于2015年07月04日,其发文字号为国发〔2015〕40号,主要围绕“互联网+”进行讲述如何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进一步促进社会发展。

文件背景

近2015年来,中国在互联网技术、产业、应用以及跨界融合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已具备加快推进“互联网+”发展的坚实基础,但也存在传统企业运用互联网的意识和能力不足、互联网企业对传统产业理解不够深入、新业态发展面临体制机制障碍、跨界融合型人才严重匮乏等问题,亟待加以解决。为加快推动互联网与各领域深入融合和创新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重要作用,现就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提出意见。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更好发挥广交会全方位对外开放平台的作用。第127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将于2020年6月15-24日在网上举办,为期10天。

每年春秋两季在广州举办,由商务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主办,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承办。是中国目前历史最长、层次最高、规模最大、商品种类最全、到会采购商最多且分布国别地区最广、成交效果最好的综合性国际贸易盛会,被誉为“中国第一展。

扩展资料

广交会贸易方式灵活多样,除传统的看样成交外,还举办网上交易会广交会以出口贸易为主,也做进口生意,还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以及商检、保险、运输、广告、咨询等业务活动。

广交会展馆坐落于广州琶洲岛,总建筑面积110万平方米,室内展厅总面积338万平方米,室外展场面积436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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