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境电商中如何加强对网络信息平台的监管力度

在跨境电商中如何加强对网络信息平台的监管力度,第1张

第一,完善法律政策体系,规范跨境电商经营行为。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议对正在起草的《电子商务法》涉及跨境电商监管体系、市场准入与退出、数据电文和电子合同、产品质量标准认定、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引入国际贸易法律框架,弥补法律缺陷与技术不足,明确工商部门在跨境电商监管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充分挖掘现有的法律法规资源,通过完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配套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推动工商法律法规向跨境电商延伸应用,为监管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撑。
二是加强经营主体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交易个人网店登记试点,鼓励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更好地落实网店实名制。通过网络抽查和实地检查,对辖区内跨境电商经营主体“亮照亮标”情况全面排查,推进开展跨境网络经营主体电子标识等工作,进一步完善跨境经营主体数据库。配合相关部门实施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制度,突出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依法打击跨境交易非法主体网站。
三是规范经营商品准入。跨境电商商品准入必须引入“分类管理”理念,对国家明确规定不准销售的物品,如野生动物制品、旧衣服、旧机电等,坚决禁止;对有限制的,如美国车厘子、智利樱桃等,要求许可材料齐全;对不涉及安全、环保、卫生和反欺诈类别的,可自主、自由、便利开展跨境交易。可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跨境电商禁售商品负面清单制度。指导经营主体加强入境销售商品商标查验力度,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及时检索相同或近似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规避侵权风险。
第二,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提高跨境电商监管效能。
一是运用大数据加强跨境电商监管。加强与海关、商检、税务、外汇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形成整合涵盖注册备案管理、行政许可管理、日常监管、应急管理、稽查执法、信用评定等大数据的信息平台。对相关数据定期进行分析,研判跨境电商近期存在的主要风险点,为开展搜索、风险预警和专项整治提供依据。细化与重点跨境电商平台大数据方面的合作,强化打假溯源技术平台的运用。指导电商平台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其掌握的交易数据、支付数据、物流数据进行分析,积极发现涉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政府监管部门处理。探索跨区域监测、监管协作机制,实现工商总局与各地执法数据的整合。
二是应用新技术提高跨境电商监管效能。结合跨境交易特点,建立违法行为特征语义库,按违法行为类别定期开展搜索,有效发现违法线索,并将线索及时分派和处理。应用网页留证、电子证据现场取证设备等新技术、新装备,严厉打击夸大宣传、假冒商标、虚假促销、货不对板、团购欺诈、霸王条款等违法行为以及“刷单”、“刷信用”、“删差评”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查处利用优势地位强制交易行为。探索运用信息技术建立国家间打击跨境非法交易协调机制,合力推动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
三是运用定向监测提高跨境电商监管水平。研究建立跨境交易商品定向监测常态化机制,强化跨境交易商品定向跟踪监测和监测结果综合利用。针对通过大数据分析出来的问题多发商品或投诉举报频发商品,加大质量抽检力度,并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和发布跨境电商消费警示。会同相关部门推广运用物联网等新技术,充分借助二维码、条形码等手段对物品进行编码,提高商品溯源水平。建立网络投诉邮箱等商品质量投诉监督检查渠道,收集跨境交易商品质量投诉信息。对于不合格产品和禁止类产品,在工商门户网站上加以公示。
第三,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畅通跨境电商消费维权渠道。
一是建立国家间消费维权和谈判和协调机制。在美国倡导美洲国家组织建立跨境交易区域性网上争议解决体系,欧盟建立消费者争议网上解决体系的格局下,应以“一带一路”建设、亚投行设立为契机,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推动建立国家间消费维权和谈判和协调机制,成为建立亚洲网上争议解决体系的倡导者,增强我国在全球性网上争议解决体系中的话语权。
二是探索建立跨境消费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目前国际通行做法是建立“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简称ODR),包括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建议由工商总局作为我国跨境消费争议解决ODR机制的政府主管部门,授权专业ODR服务机构作为跨境消费争议解决平台,并与境外ODR服务机构建立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在该ODR服务平台下组建专业团队,负责跨境消费争议的在线法律咨询、提供和解方案、提供调解以及仲裁服务。涉及境外法律的消费纠纷,则由与之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境外ODR服务机构提供上述服务。
第四,探索制定有效措施,落实跨境电商平台管理责任。
一是有效落实境内电商平台责任。制定并大力推广使用跨境电商交易示范合同文本。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经营者,督促电商平台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清退。监督指导平台制定完善跨境经营者资质审查、境外经营者身份审核、商品质量检查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公开以及信用管理等制度规范。指导平台建立进口商品商标管理制度。鼓励平台建立先行赔付制度等。
二是探索引入第三方跨国鉴证机构对境外电商平台实施信誉认证。第三方跨国鉴证机构(如瑞士通用鉴证行)由于具有独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引入其对境外电商平台实施信誉认证是个不错选择。目前,第三方跨国鉴证机构信誉认证标准体系尚为空白,实践中可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针对鉴证机构信誉认证跨境交易建立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再由鉴证机构按此标准体系,通过专业化服务,认证供应商产品并逐步规范电商平台。
第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跨境电商可信交易环境。
一是建立跨境电商信用评价体系。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完善跨境交易信用征信、信用评价、信用服务等领域的制度规范,指导跨境电商平台自建信用评级制度,防范经营者以虚构交易、炒作信用来欺骗消费者。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建立信用认证体系,综合多方信用基础数据,建立跨境电商信用数据库、信用监管系统和负面清单系统,形成跨境电商平台、平台经营户、物流企业及其他服务企业的基础数据,实现对买卖双方的身份认证、资质审查和信用评价。指导电商平台建立入驻经营者信用档案。积极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跨境电商中的推广应用。
二是有效发挥信用约束激励作用。研究制定《网络交易失信惩戒办法》。在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和抽查制度中完善涉及跨境电商信息相关内容。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落实跨境电商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依托目前运行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针对跨境电商经营特点,完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信用分类评级标准,设立相应的评价指标,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消费维权不畅、违法违规情况严重的经营者,降低信用等级,实行重点监管。发挥“守合同、重信用”等激励机制作用,促进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守信经营。
第六,强化部门协作,形成跨境电商监管合力。
一是推动创建“单一窗口”平台。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加强与海关、商检、邮政、银行等部门的互联互通,积极推动建立统一标准规范、统一信息备案认证、统一信息管理服务的多位一体跨境电商“单一窗口”平台,打通“关”“税”“汇”“检”“商”“物”“融”之间的信息壁垒,真正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提高通关效率、降低后续监管成本。
二是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建议由国务院牵头,海关、商检、工商、商务、央行、税务、公安等部门参与,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开展跨境电商综合监管,在推动部门间质量检测互认、共同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等方面取得突破。共同加强对销售管制商品网络商户的资格审查和对异常交易、非法交易的监控,防范各类跨境交易非法经营行为。强化执法部门之间工作协调,建立联合执法、联合办案机制,实现政府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互通、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建有跨境电商保税仓库的地区可建立部门联合实地勘察机制,开展综合监管。
三是完善社会组织共治机制。充分鼓励行业协会、非营利性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共治。发挥社会组织信息集聚优势,在政策制定、标准制定、技术鉴定、市场调研等方面为政府和民众提供专业服务;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自律性管理制度、行业从业守则、执业道德准则,组织开展跨境电商诚信测评、经营主体失信管控等行业自律工作,提高行业诚信经营水平;发挥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优势,在违法行为搜索、在线网页留证、电子取证、建立违法行为特征语义库等方面获取技术支持;引导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行业专业人士、社会公众对跨境电商平台规则及规则的制定、修改、实施效果开展评价,防范不合理条款,推广有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条款。
第七,加大服务力度,支持跨境电商健康发展。
一是加强国际化监管人才培养。联合高校和职业教育机构开展培训,推进跨境电商监管研究基地和专家库建设,鼓励开展跨境电商监管机制建设的前瞻性研究。
二是支持优质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具体可从企业资质、规模、产品研发、质量控制、产品营销、客户服务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扶持发展跨境电商自营平台或进入优质第三方电商平台经营,让中国制造产品源源不断地进入全球市场。
三是鼓励跨境电商创新发展。探索收集各类跨境交易数据信息,分类整理、挖掘分析,引导跨境电商投资和创新方向,推动跨境交易可持续发展。抓住规模大、信誉好的跨境电商平台,鼓励其技术创新、交易创新,立足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打造集展示、发布、交易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积极申报地方著名商标和国家驰名商标,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保护知识产权

是的,跨境电商涉及到海关、税务、物流等多个环节,其报关、报检流程可能会比较复杂。下面是一些基本的流程:
1 确定商品HS编码:HS编码是针对海关进行分类的一种编码方式。根据商品的特点和用途,确定对应的HS编码。
2 预报海关信息:在发货前,需要将商品信息、HS编码、物流、发票等报关需要的信息预先通知海关并获得海关批准。
3 报关/报检/放行:根据订单情况,可能需要进行报检、清关、按比例征税等 *** 作,以保证商品能够顺利进口。
4 交付顾客:经过上述流程,商品可以顺利交付顾客。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不同国家的法规和规定不同,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要进行跨境电商业务,建议积极了解目标市场的相关规定,避免因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可以寻求专业跨境电商服务,让专业团队帮助处理报关、报检等流程。

注册跨境电商企业。
1、注册跨境电商企业:卖家可以注册跨境电商企业,获得跨境电商进出口权,享受相关政策红利,注册跨境电商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如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税务登记等,选择合适的跨境电商平台:卖家可以选择合适的跨境电商平台,将商品上架销售,在选择平台时,需要考虑平台的信誉度、用户规模、服务质量等因素。
2、申请相关资质和证件:卖家需要申请相关的资质和证件,如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企业资格、跨境电商进出口经营权、海关注册等,申请资质和证件需要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和缴纳相关费用。
3、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卖家在享受跨境电商政策红利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如商品品质、报关要求、税费缴纳等,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个人信息安全,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销售跟运营差异不是特别大,本质都相同,但是不同公司划分岗位的职责。有些公司,销售做店铺上架、客服、备货等工作,运营做推广这些工作。

跨境电商运营专员,顾名思义就是专门去运营平台的人员,目前跨境电商平台主要分为B2B和B2C两类。

B2B(BusinessToBusiness)是一个市场领域的一种,是企业对企业之间的营销关系。比较有代表性的平台有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制造、环球资源等

B2C是Business-to-Customer的缩写,而其中文简称为“商对客”。“商对客”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也就是通常说的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商业零售模式。

比较有代表性的平台有1688速卖通、敦煌网、Wish、亚马逊、ebay、Lazada等。

业务模式: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B2B模式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信息发布为主。

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已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

B2C模式下,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目前大多未纳入海关登记。

跨境电商分为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和进口跨境电子商务。

早间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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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6日发布,前海合作区将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方案明确, 进一步扩展前海合作区发展空间,前海合作区总面积由1492平方公里扩展至12056平方公里。 方案指出,到2035年,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更加完善,营商环境达到世界一流水平,建立健全与港澳产业协同联动、市场互联互通、创新驱动支撑的发展模式,建成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强、创新策源能力强、协同发展带动能力强的高质量发展引擎,改革创新经验得到广泛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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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第60届世界交易所联合会(WFE)年会开幕式上致辞时表示,资本市场在全球经济稳健复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开放合作是全球资本市场融合发展的必然趋势。他透露, 我们正按照国家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统一部署, 研究推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相关举措,包括继续拓宽沪深港通标的范围,拓展和优化沪伦通制度,扩大商品和金融期货国际化品种供给,推动建立境外从业人员资质认证机制等等 ,为境外机构和投资者参与中国资本市场提供更加公平、高效和便利的服务。此外,易会满还谈到了一线监管的数字化智能化、社交平台发展带来的投资者行为变化、发行上市模式创新、新型交易方式的监管等四方面专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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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通知称,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按程序纳入地方定价目录。 各地制定的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可不限。 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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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部主任李明9月6日在“2021年金融街论坛系列活动——第三届西城区企业上市主题交流活动”上透露,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工作正在加速推进。当前制定条例的时机基本成熟。 “目前我们正在抓紧推动出台条例,基本想法是:条例作为上承两法、下接证监会规则的行政法规,不追求‘大而全’,立足于监管法的定位,重在规范上市公司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解决上市公司监管的难点、痛点,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监管。希望 社会 各方积极献言献策,共同推动《条例》尽快出台。”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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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在2021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上表示,要善于创造软环境,持续完善法治环境,适度超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资源和服务供给, 保护公平竞争,反对垄断;必须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使其在稳增长、稳就业、调结构、促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

今日策略

9月6日, 两市震荡反 *** ,消费与医药两大板块双双带领指数大阳上攻。光伏、锂电核心赛道早盘遇强分歧,随后资金发现指数企稳,日内又回流重新抱团核心股。这里后市抱团依旧不会结束,指数有望带领情绪修复向上继续打开空间。只是抱团的载体或将改变,所以投资者可以更多的留意低位出现的新面孔个股,叠加基本面逻辑进行筛选。

大小指数集体走强,沪指站上3600点,创业板指更是大幅上涨,一根长阳反包前三日阴线。资金避高就低迹象明显,白酒、医药等低位板块集体反 *** ,通策医疗、迎驾贡酒等多股涨停,此外北交所概念、券商、天然气等走势活跃,而高位的锂电、光伏持续调整,东南网架、协鑫集成、芯能 科技 跌停,个股红多绿少,成交连续第34个交易日破万亿。截止收盘沪指涨112%,深成指涨259%,创业板指涨406%。

当下大盘股跑输,上证50/创业板估值差已经达到 历史 低位。随着整个宏观风险逐步释放,信用条件的修复,“总量相关”的板块有望迎来修复。短期可能仍有颠簸,但随着稳增长、稳就业压力加大,政策宽松逐步明朗,A股正逐渐进入由先抑到后扬的过渡期,市场也呈现百花齐放。

*** 作上,拥抱长期、拥抱大方向,以长打短。继续逢低布局以“专精特新”与科创“小巨人”为代表的优质成长核心主线。1)高端制造(半导体产业链、军工产业链等),2)新能源链条(新能源材料、锂电设备、新能源车产业链、智能驾驶等),3)AIoT(计算机、通信、电子),4)生命科学(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种子等)。

行业主题

苹果虚拟现实产品推出在即

据新浪网消息,近日,有行业媒体称,担任苹果CEO的库克希望在卸任CEO之前,为苹果再开拓一个产品品类,增强现实/虚拟现实头显很可能就是库克将着重推出的硬件新品。苹果公司已经完成了3款AR/VR芯片的物理设计,已在准备试产。

落脚到A股市场,受益虚拟现实产品快速放量拉动,产业链相关企业有望明显受益。其中头显设备制造凭借尖端稀缺技术和特殊内容,平均收入在整个产业链中的占比超过40%,相关概念股未来成长空间更为广阔。

相关上市公司: 蓝思 科技 、闻泰 科技 。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方案发布

据新华社消息,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下称“《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落脚到A股市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是区域合作模式的创新,有利于推动粤澳一体化发展,为粤港澳大湾区的融合发展 探索 新模式、新路径,对相关板块有一定利好。

相关上市公司: 华发股份、珠海中富。

“十四五”电商规划发布在即

据新浪网消息,近日,商务部发言人表示,“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正在履行有关内部程序,将于近期发布。规划出台后,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多渠道开展宣介工作,指导地方做好规划内容的贯彻落实。

落脚到A股市场,跨境电商产业在政策及市场需求的共同推动下,未来有望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产业链相关企业有望持续受益。

相关上市公司: 中国外运、华贸物流。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本页面所有信息不构成投资建议,不构成对任何金融产品、服务的推介,请审慎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目标等相匹配的产品及服务。

现在国内的电商基本已经饱和了,跨境电商业务具有非常大的前景,个人建议你去找专门的商家服务公司,有赞的跨境电商就是专门做这方面的,帮你全面正规化,实力比较强,具体可以去他们官网了解一下在跨境电商卖家中,有的衷于选择单个平台发展专精,有的则认为多平台运营更易于公司成长。有卖家指出,开展多平台不仅启发电商运营思路,而且前行道路的可能性也更加丰富。个人建议是前期可以把这块交给专门跨境电商供应链平台来做。比如环球华品的海外仓一件代发模式,让你既可以在平台上选品一键刊登,也可以把自己的货源托管在环球华品的海外仓一件代发,反正你要想各种办法来保证商品质量以及物流速度。跨国电子商务具有如下特征(基于网络空间的分析):

(一)全球性(GlobalForum)

网络是一个没有边界的媒介体,具有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征。依附于网络发生的跨境电子商务也因此具有了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性。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其一个重要特点在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无边界交易,丧失了传统交易所具有的地理因素。互联网用户不需要考虑跨越国界就可以把产品尤其是高附加值产品和服务提交到市场。网络的全球性特征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信息的最大程度的共享,消极影响是用户必须面临因文化、政治和法律的不同而产生的风险。任何人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技术手段,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可以让信息进入网络,相互联系进行交易。美国财政部在其财政报告中指出,对基于全球化的网络建立起来的电子商务活动进行课税是困难重重的,因为:电子商务是基于虚拟的电脑空间展开的,丧失了传统交易方式下的地理因素;电子商务中的制造商容易隐匿其住所而消费者对制造商的住所是漠不关心的。比如,一家很小的爱尔兰在线公司,通过一个可供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点击观看的网页,就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其产品和服务,只要消费者接入了互联网。很难界定这一交易究竟是在哪个国家内发生的。

这种远程交易的发展,给税收当局制造了许多困难。税收权力只能严格的在一国范围内实施,网络的这种特性为税务机关对超越一国的在线交易行使税收管辖权带来了困难。而且互联网有时扮演了代理中介的角色。在传统交易模式下往往需要一个有形的销售网点的存在,例如,通过书店将书卖给读者,而在线书店可以代替书店这个销售网点直接完成整个交易。而问题是,税务当局往往要依靠这些销售网点获取税收所需要的基本信息,代扣代缴所得税等。没有这些销售网点的存在税收权力的行使也会发生困难。

(二)无形性(Intangible)

网络的发展使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传输盛行。而数字化传输是通过不同类型的媒介,例如数据、声音和图像在全球化网络环境中集中而进行的,这些媒介在网络中是以计算机数据代码的形式出现的,因而是无形的。以一个e-mail信息的传输为例,这一信息首先要被服务器分解为数以百万计的数据包,然后按照TCP/IP协议通过不同的网络路径传输到一个目的地服务器并重新组织转发给接收人,整个过程都是在网络中瞬间完成的。电子商务是数字化传输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无形性的特性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控制和检查销售商的交易活动,税务机关面对的交易记录都是体现为数据代码的形式,使得税务核查员无法准确地计算销售所得和利润所得,从而给税收带来困难。

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基于数字传输活动的特性也必然具有无形性,传统交易以实物交易为主,而在电子商务中,无形产品却可以替代实物成为交易的对象。以书籍为例,传统的纸质书籍,其排版、印刷、销售和购买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然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只要购买网上的数据权便可以使用书中的知识和信息。而如何界定该交易的性质、如何监督、如何征税等一系列的问题却给税务和法律部门带来了新的课题。

(三)匿名性(Anonymous)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的非中心化和全球性的特性,因此很难识别电子商务用户的身份和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在线交易的消费者往往不显示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自己的地理位置,重要的是这丝毫不影响交易的进行,网络的匿名性也允许消费者这样做。在虚拟社会里,隐匿身份的便利迅即导致自由与责任的不对称。人们在这里可以享受最大的自由,却只承担最小的责任,甚至干脆逃避责任。这显然给税务机关制造了麻烦,税务机关无法查明应当纳税的在线交易人的身份和地理位置,也就无法获知纳税人的交易情况和应纳税额,更不要说去审计核实。该部分交易和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视野中隐身了,这对税务机关是致命的。以eBay为例,eBay是美国的一家网上拍卖公司,允许个人和商家拍卖任何物品,到目前为止eBay已经拥有15亿用户,每天拍卖数以万计的物品,总计营业额超过800亿美元。

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导致了逃避税现象的恶化,网络的发展,降低了避税成本,使电子商务避税更轻松易行。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使得应纳税人利用避税地联机金融机构规避税收监管成为可能。电子货币的广泛使用,以及国际互联网所提供的某些避税地联机银行对客户的“完全税收保护”,使纳税人可将其源于世界各国的投资所得直接汇入避税地联机银行,规避了应纳所得税。美国国内收入服务处(IRS)在其规模最大的一次审计调查中发现大量的居民纳税人通过离岸避税地的金融机构隐藏了大量的应税收入。而美国政府估计大约三万亿美元的资金因受避税地联机银行的“完全税收保护”而被藏匿在避税地。

(四)即时性(Instantaneously)

对于网络而言,传输的速度和地理距离无关。传统交易模式,信息交流方式如信函、电报、传真等,在信息的发送与接收间,存在着长短不同的时间差。而电子商务中的信息交流,无论实际时空距离远近,一方发送信息与另一方接收信息几乎是同时的,就如同生活中面对面交谈。某些数字化产品(如音像制品、软件等)的交易,还可以即时清结,订货、付款、交货都可以在瞬间完成。

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提高了人们交往和交易的效率,免去了传统交易中的中介环节,但也隐藏了法律危机。在税收领域表现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往往会导致交易活动的随意性,电子商务主体的交易活动可能随时开始、随时终止、随时变动,这就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情况,不仅使得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加之税收领域现代化征管技术的严重滞后作用,都使依法治税变得苍白无力。

(五)无纸化(Paperless)

电子商务主要采取无纸化 *** 作的方式,这是以电子商务形式进行交易的主要特征。在电子商务中,电子计算机通讯记录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用户发送或接收电子信息。由于电子信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和传送,整个信息发送和接收过程实现了无纸化。无纸化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使信息传递摆脱了纸张的限制,但由于传统法律的许多规范是以规范“有纸交易”为出发点的,因此,无纸化带来了一定程度上法律的混乱。

电子商务以数字合同、数字时间截取了传统贸易中的书面合同、结算票据,削弱了税务当局获取跨国纳税人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的能力,且电子商务所采用的其他保密措施也将增加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财务信息的难度。在某些交易无据可查的情形下,跨国纳税人的申报额将会大大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征税款都将少于实际所达到的数量,从而引起征税国国际税收流失。例如,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传统税种之一的印花税,其课税对象是交易各方提供的书面凭证,课税环节为各种法律合同、凭证的书立或做成,而在网络交易无纸化的情况下,物质形态的合同、凭证形式已不复存在,因而印花税的合同、凭证贴花(即完成印花税的缴纳行为)便无从下手。

(六)快速演进(RapidlyEvolving)

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现阶段它尚处在幼年时期网络设施和相应的软件协议的未来发展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税法制定者必须考虑的问题是网络,象其他的新生儿一样,必将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无法预知的方式不断演进。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活动也处在瞬息万变的过程中,短短的几十年中电子交易经历了从EDI到电子商务零售业的兴起的过程,而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更是花样出新,不断的改变着人类的生活。

而一般情况下,各国为维护社会的稳定,都会注意保持法律的持续性与稳定性,税收法律也不例外。这就会引起网络的超速发展与税收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矛盾。如何将分秒都处在发展与变化中的网络交易纳入税法的规范,是税收领域的一个难题。网络的发展不断给税务机关带来新的挑战,税务政策的制定者和税法立法机关应当密切注意网络的发展,在制定税务政策和税法规范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跨国电子商务具有不同于传统贸易方式的诸多特点,而传统的税法制度却是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下产生的,必然会在电子商务贸易中漏洞百出。网络深刻的影响着人类社会,也给税收法律规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1]。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推动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技术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跨境电子商务不仅冲破了国家间的障碍,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同时它也正在引起世界经济贸易的巨大变革。对企业来说,跨境电子商务构建的开放、多维、立体的多边经贸合作模式,极大地拓宽了进入国际市场的路径,大大促进了多边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企业间的互利共赢;对于消费者来说,跨境电子商务使他们非常容易地获取其他国家的信息并买到物美价廉[2]的商品[2]。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B2B模式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信息发布为主,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已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B2C模式下,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目前大多未纳入海关登记。

跨境电商分为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和进口跨境电子商务[3]。

随着2015年"互联网+"时代的来临,跨境电商已经站到了资本市场的风口上。跨境电商有望成为对冲出口增速下台阶的利器。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条件的恶化,以及欧洲、日本的需求持续疲弱,中国出口贸易增速出现了下台阶式的减缓。而以跨境电商为代表的新型贸易近年来的发展脚步正在逐渐加快,并有望成为中国贸易乃至整个经济的全新增长引擎。

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54万亿元,同比增长286%。其中跨境出口交易规模达449万亿元,跨境进口交易规模达9072亿元。中国跨境电商的进出口结构比例中出口电商占比832%,进口电商占比168%。

从结构上看,跨境出口电商的比例将长期高于跨境进口电商的比例,中国跨境电商的发展将始终以出口为主,进口为辅。国家近年来力促跨境电商的发展,更多旨在扶持传统外贸企业借助互联网的渠道实现转型升级。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的交易模式跨境电商B2B交易占比达到885%,跨境电商B2B交易占据绝对优势,跨境电商B2C交易占比115%。[4]

未来几年跨境电商将快速发展,2017年跨境电商交易额将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20%左右。而其中主导仍是出口电商,占比约保持在80%以上,预计未来几年我国出口电商交易规模仍将保持20%-25%的增速,2017年将达到664万亿的规模。未来随着跨境物流、支付等环节问题的进一步突破和跨境电商企业盈利能力的进一步提升,行业将迎来黄金发展期。

未来中国跨境电商重点将从B2C转向B2B,电子商务的B2B具有更大的发展潜力。特别是通过推动制造型企业上线,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现代物流企业转型,从生产、销售端共同发力,成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策略。[4]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电子商务出口在交易方式、货物运输、支付结算等方面与传统贸易方式差异较大。现行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及现有环境条件已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主要问题集中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提出了6项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主要用以解决目前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

二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验检疫的问题。

三是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主要用以解决企业目前办理出口收汇存在困难的问题;

四是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主要用以解决支付服务配套环节比较薄弱的问题。

此外还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

最后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主要用以解决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的问题。

通知同时要求,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目前全国共批准设立16个保税区:上海浦东新区的外高桥保税区、天津港保税区、深圳沙头保税区、深圳福田保税区、大连保税区、广州保税区、张家港保税区、海口保税区、厦门象屿保税区、福州保税区、宁波保税区、青岛保税区、汕头保税区、深圳盐田港保税区、珠海保税区、深圳前海保税区[5]。

近些日子,一则“广州海关破获2亿元跨境电商走私化妆品案”的消息,引发了广大网友们的热议,在网上闹的沸沸扬扬。那么,走私团伙是如何作案的呢?他们是利用亲戚注册多家电商平台,然后通过盗用信息,把进口变为跨境电商的进口方式,以此牟利。破案方式呢,也是十分的厉害。运用了一些大数据的系统,发现了清远这边的异常情况,然后就抓到了他们。现在我国是严厉的打击这类的走私活动,包括“商品”“洋垃圾”“生物”等等。那么具体的情况是什么呢?我来给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一作案方式

他们首先是利用亲戚的身份注册了多家的电商平台,然后盗用了其他公民的信息,伪造跨境电商的订单物流信息来采购日本、韩国等地的化妆品。将一般的进口方式,转变为了跨境电商的进口方式,然后拿到清远之后,在卖给深圳华强北附近的真实货主。

二破案方式

破案则是比较犀利的,是利用了“智慧缉私”的大数据功能,发现了清远这里的跨境电商信息的异常。最后是抓到了11个犯罪分子,以及1100多个包裹,涉案金额达到了2亿元。

三对走私零容忍

我国现在正在深入推进“国门利剑2021”打击走私专项行动 ,对于走私的行为是零容忍的,打击“水客”“洋垃圾”“生物”等等的走私行为。                       

以上就是我对于这个问题所发表的看法,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都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大家一起讨论一下。大家看完,记得点赞,加关注哦。

跨境电商是一种全新的销售方式,相较于传统的电商销售,会面临一些独特的挑战和风险。以下是一些跨境电商需要注意的事项:
1关注当地法律法规: 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不同的法律法规,跨境电商在营销和销售时需要及时关注当地的法律法规,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各种政策优惠,降低风险。
2品牌保护: 跨境电商的市场竞争激烈,涉及复杂多变的知识产权问题,需要保护自己的品牌,要尽可能地防止“灰色进口”和侵权行为。
3语言和文化: 在跨境电商中,我们需要了解和尊重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语言和文化,因为这会对我们的营销和销售产生积极的帮助。
4支付和物流: 在跨境电商中,需要考虑好支付和物流的问题,并选择可靠的支付和物流服务提供商,以确保顺利的交易流程。
5市场分析: 在跨境电商中,需要进行市场分析,了解当地市场需求、竞争情况等,以便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提高销售效率。
6关注汇率变化:跨境电商销售过程中,需要及时关注汇率变化,尽可能减少货币风险。
7海关清关:由于跨境电商销售涉及多方面的手续,海关清关是其中最为复杂的一环。需要提前咨询清关公司,准备好必要的手续并及时更新当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避免出现因手续不全而无法清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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