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如何选择合适的报关模式?

跨境电商如何选择合适的报关模式?,第1张

跨境电商的报关模式主要有:9810、9710、9610、1210
“9810”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指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将产品送达境外购买者手中。
“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交易,然后将商品直邮到境外消费者手中。
“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境内企业把生产出的货物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的仓库中,即可申请出口退税,之后按照订单由仓库发往境外消费者。
“9610”、“1210”适用于跨境电商B2C模式,“9810”、“9710”适用于跨境电商B2B模式,可根据跨境电商模式来选择合适的报关模式。

跨境电商进口的几种模式包括保税进口、直邮进口、海外仓进口和进口代购等。其中,受正面清单的限制的是保税进口和进口代购两种模式。
保税进口是指将商品先运到海关监管的保税区,再由跨境电商企业按需分拣、打包、发货的一种模式。在保税进口模式下,商品需要符合中国海关的进口政策和要求,同时还需要符合“正面清单”中的商品范畴及规定。
进口代购是指跨境电商企业通过直接向境外代购商或代购平台进口商品,再进行销售的一种模式。根据2018年11月1日实施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口代购商品也需要符合“正面清单”的规定。
直邮进口和海外仓进口则不受正面清单的限制,但也需要满足其他的监管要求和标准。例如,直邮进口需要符合海关规定的个人物品进口标准,而海外仓进口则需要符合国家的进口政策和要求。

跨境电商的物流方式无非就是国际邮政小包、国际快递、国际专线、海外仓储派送几大类型,每个类型下面又有类似的服务很多种,比如邮政小包就包括中邮、荷兰邮政、新加坡小包、香港小包、土耳其小包各种国际邮政小包。

国际快递又有DHL、UPS、Fedex、EMS、TNT等;每个类型下面的服务很多,各自也有各自擅长的地区和产品,适用不同的产品和时效要求。

从平台来看:如果是亚马逊平台,就有两种方式,一种是MFN自发货,一种是FBA仓储物流,亚马逊平台通过倾斜流量的方法,让更多的卖家选择FBA服务,不过FBA服务选择前还是要保证产品销量。

扩展资料:

无形性(Intangible):

网络的发展使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传输盛行。而数字化传输是通过不同类型的媒介,例如数据、声音和图像在全球化网络环境中集中而进行的,这些媒介在网络中是以计算机数据代码的形式出现的,因而是无形的。

以一个e-mail 信息的传输为例,这一信息首先要被服务器分解为数以百万计的数据包,然后按照ICP/IP 协议通过不同的网络路径传输到一个目的地服务器并重新组织转发给接收人,整个过程都是在网络中瞬间完成的。

电子商务是数字化传输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无形性的特性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控制和检查销售商的交易活动,税务机关面对的交易记录都是体现为数据代码的形式,使得税务核查员无法准确地计算销售所得和利润所得,从而给税收带来困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和在线交易平台。

相关说明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推动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技术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跨境电子商务不仅冲破了国家间的障碍,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同时它也正在引起世界经济贸易的巨大变革。

对企业来说,跨境电子商务构建的开放、多维、立体的多边经贸合作模式,极大地拓宽了进入国际市场的路径,大大促进了多边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企业间的互利共赢;对于消费者来说,跨境电子商务使他们非常容易地获取其他国家的信息并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跨境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发展起来的,网络空间相对于物理空间来说是一个新空间,是一个由网址和密码组成的虚拟但客观存在的世界。网络空间独特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模式深刻地影响着跨境电子商务,使其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方式而呈现出自己的特点。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B2B模式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信息发布为主,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已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

B2C模式下,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目前大多未纳入海关登记。

参考资料:

免税新规

2018年10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文明确,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商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第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第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第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通知明确,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输给国家税务总局。各综试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通知指出,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各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扩展资料:

百度百科-跨境电商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乐在赚 » 跨境电商如何选择合适的报关模式?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