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进修学校兼职教师管理规定

教师进修学校兼职教师管理规定,第1张

教师进修学校兼职教师管理规定 在职老师兼职校外培训机构有错吗?

我觉得提问者执意把这个问题拿到网上来讨论,没意义。

说它没意义,请看下面有5条:1,教育法规明文规定:在职中小学教师严禁有偿补课。

注意:这是法令法规。

2,如果在职教师兼职校外培训机构补课,是出于教育情怀?还是为了多赚外快?题主的附述部分已讲得明白:就是为了钱。

3,教师属国家公职人员。

一个国家公务员或者公职人员,是不能私自参加公职外的有关机构的运营和活动的,特别是商业方面的。

以防以权谋私、以职谋私。

4,校外培训机构目前已处在整顿、规范和限制中,它的去路已显颓势,未来的情况怎么样还难得说,难道还要鼓励在职教师去趟这场浑水?5,“在职教师兼职培训机构补课”在民间早已被炒着沸沸扬扬,可以说是已怨声载道。

时到今日,你还要问“有没有错”?要我看,题主问的问题,已不在问题的本身错没错,而是为了那三瓜两枣的身外物,在一条知法犯法的错误路上是不是准备一路走到黑?这就是我的回答。

感谢邀请。

在‬职‬老师兼‬职‬是‬否‬允许,有‬两‬种‬情况:第一种‬:禁止!因为在‬职‬老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作为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按照政策规定都是不允许从事第二职业的。

为‬此‬,2012年9月,国家人社部、监察部联合发了一个第18号令,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其中在十八条第六项是这样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从这个规定来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是编制内工作人员,从事第二职业实际上是不允许的,如果违反了最轻的就是警告处分,最重的就是开除处分,这个跨度是非常大的,当然还是主要看兼职的内容,或是牟取的利益金额的大小等。

第二种,支持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兼职创业。

对此,国家人社部门在2017年和2019年连续两次发文,明确支持事业单位部分人员兼职创业。

第一次是2017年3月,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强调为贯彻国务院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允许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双创,即创业和创新。

第二次是2019年12月,人社部再次发文《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

其内容与2017年大同小异,但支持对象由专业技术人员缩小为科研人员。

综上所述,作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管你是管理岗位、技术岗位还是工勤岗位,只要是‬编制内‬的,都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不‬属于科‬研人员,国家公‬职人员是不允许从事兼职等活动的。

培训机构具有教育性‬质‬是‬不‬允许的,除非你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开展“双‬创‬”活动。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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