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东卸任京东集团 CEO,徐雷接任,这会给京东带来哪些变化?

刘强东卸任京东集团 CEO,徐雷接任,这会给京东带来哪些变化?,第1张

我觉得不会有太大变化,刘强东并不是完全的甩手掌柜。不信你看看过去几年中国互联网公司的情况,阿里、字节、拼多多等公司创始人纷纷退居幕后,都没有什么开疆扩土的动力,只是守着现有的业务而已。

徐雷在2021年9月任京东集团总裁,到2022年4月7日任京东集团CEO,仅过去7个月时间,这说明刘强东的确很信任徐雷,虽然现在成了"二老板",但东哥也只是下放了部分权利,东哥还是董事局主席,还是控股权的。

徐雷

根据公告,徐雷后续将负责京东集团日常运营,继续向刘强东汇报。同时,徐雷还会以执行董事的身份加入京东集团董事会。而刘强东将把更多精力投入到长期战略设计、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年轻领军人才培养和乡村振兴事业中。据高层人士透露,卸任京东集团CEO之后,刘强东仍会参与京东每月SEC(战略执行委员会)会议、经营分析会等,不会彻底远离公司业务。

一个成熟的上市公司就像艺术创作一样,一部好作品都讲究起转承合,这都是有规律的。京东在股权稳定,形势还算合格的当下,在这个节点上卸掉部分职权未必不是好事。

为什么我说徐雷接任CEO一职,对京东不会有太大影响呢?因为京东发展到现在,已经有一套非常完善和完整的架构、流程。公司法章、股东制度、上市制度、管理制度等都已经成熟了,而且上面我也说了,如今各大互联网公司并没有多少开疆扩土的动力,徐雷只要按部就班地处理好公司的各项业务就行了。对于一家成熟的互联网公司,接任者一般会比较保守,遇到重大决策,太激进可能会摔倒。

东哥卸任只是卸下了部分职权,不过重心还在,毕竟还是京东大股东,不信你看下面的信息。

2021年4月,京东在港交所提交的文件就有京东最新股权情况。其中,刘强东持股4345亿股普通股,占股139%,占总投票权的769%。其他高管徐雷、许冉、张雱持股低于普通流通股的1%。2022年2月3日,京东发布公告宣布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刘强东将向第三方基金会捐赠62376643股B类普通股作慈善用途,并且已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相关文件。根据2月2日京东每股732美元的收盘价计算,捐赠价值差不多150亿人民币。本次捐赠后,刘强东所持股份缩减至36亿股,所持股份仍然高于沃尔玛,同时投票权依然占主导地位。

总之,我觉得一家公司在成熟的道路上让渡权利是很常见的商业姿态,大家认为呢?

公司老板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原因:

一、“法定代表人”只是企业注册登记书上表示的意义,公司产业的理论所有人就不一定是老板。

二、公司注册的“法定代表人”,可能还是全体股东推举的企业法人代表,不一定就是拥有老板权限的“法定代表人”。

三、国企老板是政府,“法定代表人”是政府所任命的官员,但该官员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并不具有老板的资格与权限。

四、所以,当“公司老板不是法定代表人”时,那么企业的注册“法定代表人”一定不具有老板的资格权限。

扩展资料:

法定代表人权利

现行法律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主要为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因此,在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名义所从事的行为,即视为公司行为,应当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发生纠纷时,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公司的诉讼行为,直接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定代表人

公司老板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原因如下:
1、法定代表人只是企业登记表明的意义,公司行业的理论所有者不一定是老板;
2、公司注册的法定代表人可能是全体股东推荐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拥有老板权限的法定代表人;
3、国企老板是政府,法定代表人是政府任命的官员,但官员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不具备老板的资格和权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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