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通过“9710”的海关监管方式报关出口销售给自己的香港公司,这样外汇和财务是否能合规化?

能否通过“9710”的海关监管方式报关出口销售给自己的香港公司,这样外汇和财务是否能合规化?,第1张

从政策层面来看是可以的,2020年6月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增加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9710、9810监管方式,
(1)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2)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海关:9710的监管模式确实可以销售给自己的海外公司,并且报关收就承认了这类业务就是跨境电子商务的业务了;
外汇:根据2020年4月发布的汇发〔202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第六条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从政策来看,只要是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报关出口的取得报关单,可以凭平台的交易信息进行收汇,并且根据2020年5月发布的汇发〔2020〕11号可以差额收汇结汇,解决了收付汇不平衡的问题;
税务:从财税〔2018〕103号指的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享受无票免税,即9610监管模式出口的才适合;还有就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估计税局会重视起来,希望尽快落地增值税无票免税及所得税核定征收。

一、正面回答
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包括跨境电商B2C进出口代码;代码9610简称电子商务;代码1210简称保税电商;代码1239简称保税电商A;跨境电商B2B出口代码;代码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代码9810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代码9610。
二、分析详情
BB2B模式全称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企业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全称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具体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9810全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具体是指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
三、什么B2C模式
B2C模式是电子商务按照交易对象分类其中的一种,代表着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即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电商交易,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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