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阿里腾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公布,具体做出了什么惩罚决定?

对阿里腾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公布,具体做出了什么惩罚决定?,第1张

其中,腾讯公司被处罚50万。

当一家公司完成收购和其他交易时,公司需要按流程完成申报,避免公司在交易过程中产生非法行为。同时,官方制定《反垄断法》,避免大型公司在收购小型公司时,大型公司存在垄断行为。

以阿里巴巴公司和腾讯公司为例,两家公司同为大型公司,收购案例非常多。阿里巴巴先后提出收购优酷土豆以及百世集团的方案,假如按照正规的流程,阿里巴巴公司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收购交易申报详细资料。同时,腾讯公司无可避免的遇到同样的情况,最终被处罚50万元。

按流程申报,有效避免行业垄断

由于大型公司和小型公司的发展规模不尽相同,当某一家小型公司出现快速发展的趋势时,必将会面临着资金和市场多重挑战。可是大型公司早已产生了稳定的市场影响力,小公司站稳市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于是大型公司对发展情况良好的小型公司进行收购,其中不乏收购金额和收购具体环节。

可是部分大型公司收购其他小型公司的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没有及时申报的状况。此时,官方会给予企业自查申报的机会。部分企业在查看到部分未申报的交易信息后,便开始集体申报。可是,部分企业收购和交易案例特别多,一旦自查不到位,公司有可能触碰《反垄断法》的相关条例。

总结

公司自查和官方筛查属于两种不同的概念,虽然都可以使公司吃一堑长一智,自查结果非常优秀,公司可以避免被处罚。一旦官方筛查出公司的不合理申报情况,公司面对着官方处罚。因此,大型公司和小型公司在交易时,应在第一时间上传申报信息。

支持国产
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成为自去年8月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第一个未获通过的案例
商务部昨日发出通报说,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案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作出禁止此项收购的决定。自去年8月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共收到40起包括合并、收购在内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是第一个未获通过的案例。
昨日汇源股价开盘即大幅跳水,随后紧急停牌。而就这短短十几分钟的成交时间里,汇源创始人朱新礼身价缩水超过12亿港元。
三大理由
□收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收购行为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限制竞争效果;
□收购行为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

首先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影响着公司限制、排除竞争能力。与纵向垄断协议相比,横向垄断协议的危害更大。因此,大多数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采取严格的违法原则,如凤城市预拌混凝土协会及其会员企业的案例。行政执法机关没有进一步分析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而是确定了相关主体实施定价、限制商品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抵制等形式要求。协会与会员企业达成的交易,横向垄断协议。

其次在交易中与交易对手达成并执行垄断协议的行为,对公司交易有着很大的影响。没有其他处罚,公司经营不会受到影响。业绩方面,公司并未影响经销商出货价格,因此不会造成营收下滑。根据规定,公司不能规定经销商对外销售的价格。对方是否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以增加销量,由经销商决定。垄断罚款与证券交易没有直接关系,属于正常的投资风险。

其次在未依法宣告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根据反垄断法处理方式包括恢复集中前状态和50万元以下的罚款。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将对企业发展和经济运行产生较大影响。从我国违法实施集中执法的情况和境外执法经验来看,一般仅在交易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情况下才适用。经调查,这三起案件均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力。

要知道的是横向垄断协议是相互竞争的经营者之间就固定价格、限制商品数量、分割市场等达成的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之间交付财产的行为比较少见。在另外4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主要原因是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且交付财产的行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横向垄断协议的各方当事人都有达成垄断协议的主观意愿。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此次立案调查,并不意味着国家对平台经济鼓励、支持的态度有所改变,恰恰是为了更好规范和发展平台经济,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以期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相信通过加强反垄断监管,能够消除影响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障碍,平台经济也将迎来更好的发展环境。

近年来,我国线上经济蓬勃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线上经济凭借数据、技术、资本优势也呈现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的趋势,市场资源加速向头部平台集中,关于平台垄断问题的反映和举报日益增加,显示线上经济发展中存在一些风险和隐患。

近期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均明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得到社会热烈反响和广泛支持。可见,反垄断已成为关系全局的紧迫议题。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只有竞争环境公平,才能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企业优胜劣汰,而垄断阻碍公平竞争、扭曲资源配置、损害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扼杀技术进步,是监管者一直高度警惕的发展和安全隐患。

自线上经济诞生以来,我国始终支持和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2019年8月,《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提出了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等措施。

应当说,我国平台经济、线上经济走在全球前列,离不开改革开放的大时代,受惠于中国这个全球最大的市场,得益于政府部门鼓励发展和创新的政策举措。但鼓励与规范应当并重,线上经济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创新发展,如果超越法律法规限制,放任市场垄断、无序扩张、野蛮生长,终将使整个行业无法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此次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互联网企业展开立案调查,正是为了更好规范和发展线上经济,让互联网行业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前行。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此次立案调查,并不意味着国家对平台经济鼓励、支持的态度有所改变,恰恰是为了更好规范和发展平台经济,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以期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相信通过加强反垄断监管,能够消除影响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障碍,平台经济也将迎来更好的发展环境。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立法过程

1、制定过程

2006年6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

然而反垄断法不仅难产了近20年,还面临重要条款的变更。据报道,“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有可能被整体删除,这意味着反行政垄断将不再进入反垄断法的视野。果真如此,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一反垄断法的精髓将随之而去。

反对者的理由是反垄断法应用过度,限制了市场竞争,成为市场竞争失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他们认为谴责从竞争中产生的垄断者有违市场道义。

在市场经济社会,不管是反垄断还是主张适度垄断,其理由都是相同的,即促进市场竞争。因而,倘若我们今天删除反行政垄断条款,他们都不可能为此叫好。

可以预料,在删除反行政垄断章节后,反垄断法的公平竞争将主要表现为对商业行为的限制,这不仅对促进市场竞争作用不大,反而可能造成政府权力的扩张和市场效率的下降,造成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叠与冲突。

据专家推测,删除这些条款一是出于国家经济安全的考虑,防止外资恶意并购中国企业;二是基于“国际惯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所规范的垄断都是经济垄断;三是“仅凭一部《反垄断法》担当不起反行政垄断的重任”。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2、修订过程

2018年《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之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此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甘霖在此次发布会上透露,《反垄断法》即将修订。

他指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球经济环境发生变化,2008年的《反垄断法》当中部分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和将来的需要,“在修订研究过程中,重点要解决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最迫切问题”。

2020年1月2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1月31日截止。与“旧法”相比,《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首次拟将互联网新业态列入,并大幅提升处罚标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新华网-加强反垄断监管是为了更好发展

3月18日,申请半年之久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因商务部一纸禁令最终未能成行。由于这是商务部首次引用2008年8月1日生效的《反垄断法》做出裁决,此举引发了全社会甚至世界舆论极大的关注和争议。
各国制定《反垄断法》的用意究竟是什么?从国际通行的案例看,《反垄断法》的大刀一般应当指向哪里?
通常而言,各国反垄断法都具有三种任务:促进公众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竞争。在具体实践中,各国反垄断执法机关也会具体把握个中尺度,并且通常也都会与其本国当时的产业政策、国家安全等因素结合考虑。以汇源案为例,商务部此次并没有生搬市场占有率等数据,也并不是为了保护被收购企业利益和企业投资者利益,而是评估果汁产业发展走向和结合本国产业政策做出了裁决。
控制企业合并 促进公众利益
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本身有着扩大规模和扩大市场份额的自然倾向,如果对合并不加控制,允许企业无限制地购买或者兼并其他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正是出于维护市场竞争的需要,各国反垄断法都有控制合并的规定。这种控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企业的绝对规模,而是保证市场上有竞争者。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并的申报和审批制度,即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合并需要向反垄断法的主管机关进行申报。
商务部驳回汇源案申请主要就是根据这一原则。但在竞争者较容易进入的果汁领域,控制较高市场份额的领先企业是否能做到“消灭”竞争者,目前尚存争议。
各国法律规定
根据美国、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的法律,只要合并可以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主管机关就可以禁止合并。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什么样的合并可以推断为是产生或者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例如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规定,如果合并后一家企业达到了三分之一的市场份额,或者三家或三家以下的企业共同达到二分之一市场份额,或者五家或五家以下的企业共同达到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就可以推断合并产生或者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
不过,有些合并即便产生或者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因为某些特殊的情况,政府也应当批准合并。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规定,如果合并有利于整体经济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应当批准合并。需要指出的是,导致垄断的合并因为会严重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政府批准这种合并的时候应当非常慎重。
中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适用案例:
欧盟驳回力拓、必和必拓合并申请
2008年7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对必和必拓的收购方案展开调查,该部门当时表示,两家矿业公司的合并将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并且将控制全球超过三分之一的铁矿资源。而通过并购,全球最大矿业集团必和必拓公司也将成为全球最大的铜矿、铝矿及煤矿供应商,其垄断地位将得到进一步巩固。2008年11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发表否决声明。 详情
中国商务部驳回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
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收购汇源的申报材料,此后多次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2009年3月18日,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否决了这起并购。 详情
豁免案例:美国批准波音与麦道公司合并
美国司法部1997年批准了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的合并,这一方面是因为麦道公司当时处于濒临破产的境地,另一方面因为合并后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仍然存在着与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
禁止垄断协议 保护消费者权益
经济学家亚当· 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反垄断法上把这种限制竞争性的协议称为“卡特尔”,具体还分为商定售价的价格卡特尔、限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数量卡特尔和通过协议划分销售市场的地域卡特尔。
上述这些卡特尔对市场竞争的损害是非常严重的。因为这种情况下,参加卡特尔的企业各自在其销售地域都有着垄断地位,这一方面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商品的权利,另一方面使市场失去优胜劣汰的机制,即效益差的企业不能被淘汰,效益好的企业不能扩大生产规模,这就会严重损害企业的竞争力,使社会资源不能得到优化配置。
各国法律规定
在各国反垄断法中,上述各种严重损害竞争的协议一般得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即不管它们是在什么情况下订立的,都得被视为违法。当然,企业间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有时对经济是有好处的,当某些限制竞争协议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改善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生产率,它们一般被视为合理的限制,可以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
根据美国的《谢尔曼法》,这种情况下对公司的罚款可以达到1000万美元,对个人罚款可以达到35万美元,此外还可以处以三年以下的刑事监禁。但在具体案件中,美国司法部根据美国刑法的规定,早已大幅度提高了反垄断案件的罚金。
中国反垄断法也有相关详细条文规定,同时规定,即使不适用于已有条款约束的,经营者面对此类指控时,需自行举证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适用案例:
三菱参与石墨电极价格协议被罚
在2000年,日本三菱公司因为被指控参与了一个固定石墨电极价格的国际卡特尔,被美国司法部征收了1亿3千4百万美元的罚金。
两大国际拍卖行商定佣金被罚
英国的克里斯蒂(Christie)拍卖行和美国的苏斯比(Sotheby)拍卖行作为国际上两家最著名的拍卖行,因商定佣金的价格被指控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最后,这两家拍卖行不仅被课以巨额罚金,它们的总裁还面临着刑事监禁。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维护市场竞争
实践中,企业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甚至垄断地位。反垄断法虽然不反对合法的垄断,但因为合法的垄断者同样不受竞争的制约,它们就非常可能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国家必须对那些在市场上已经取得了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加强监督。
各国法律规定
中国《反垄断法》中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较细的条文规定,同时设置了豁免条款:“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适用案例:微软在美国、欧盟涉嫌垄断被罚
微软公司就是通过控制 *** 作系统的知识产权在全世界的软件市场上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并凭此优势在浏览器、即时通讯等产品上事实捆绑,妨碍了竞争者进入。1997年,美国司法局控告微软垄断,微软由此饱受诉讼煎熬,最终交出数亿罚金

1、千事可乐命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市场混淆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是关于第二种表现形式的描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此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大腕明星代言并发布广告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行为。此种行为应注重分析何谓“引人误解”。另外,注意此处与《广告法》相结合的知识点,即在何种情况下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应承担连带责任。3、与其占市场份额达70%的主打饮料捆绑销售存在《反垄断法》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4、《消保法》中消费争议解决的问题。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轻微后果,如商品不符合质量,可以通过退货等方式解决;另一种是造成严重后果,即对其他财产或人身造成了损害。第一种情况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而对于第二种情况,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的,则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这个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个情况可以向销售者要求退货5、社会团体不可以推荐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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