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要交税吗,第1张

一、正面回答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
二、分析详情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关于跨境电商新政策的变化有哪些?
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征收征收行邮税,而是征收货物的关税和在进口环节中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2、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法律分析: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主体主要包括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中国居民包括个人和机构,非中国居民包括境外个人与境外机构。当中国居民和中国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付款时,需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外收付款是指中国居民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中国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申报无票收入。只要是企业通过自身经营行为获得收益都需要交税,是否开票并不影响税务申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票收入一栏根据所做的无票收入计入。无票收入指企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未开具发票的不含增值税收入,只是形式上没有开具发票,但是收入确认的实质与其他类型的收入是一致的。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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