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贵阳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第1张

一、学院概况

贵阳职业技术学院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贵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一所全日制、综合性、开放型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性质:公办

学校代码:14129

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学院有近60年的办学历史,实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学院占地共1000余亩,建筑面积26万平方米,主校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职业技术学院现有5个特色分院(轨道交通分院、城乡规划建设分院、装备制造分院、磷煤化工分院、食品药品生产与检测分院)、10个系(城市轨道交通系、机电技术系、财政经贸系、信息科学系、旅游管理系、生化工程系、建筑工程系、艺术系、农林水技术系、资源勘查工程管理系)、2个市级中心(数控加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产品检测中心)、2个市级职业教育集团(磷煤化工职业教育集团、装备制造职业教育集团)和2个省级大师工作室(电工电子、数控加工),其他教学机构有基础教育部、中等职业教育部、思政教育部、继续教育部、培训部、实训中心等。

在改革发展进程中,学院按照“深化改革,创新发展”、“面向未来,开放发展”、“服务地方,特色发展”的三大战略,秉承“突出办学特色、服务地方经济、加强对外合作、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理念,主动适应市场,加大与企业联合办学的力度,与相关行业企业建立了“校企合作”战略联盟,建立“校厂一体”的实习实训基地,与行业企业共同制定和执行人才培养方案,通过“预约就业“、“订单培养、工学结合”、“校中厂、厂中校“、”现代学徒制“等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使学生入校即明确了就业方向(或就业单位),毕业就能到岗实现就业,实现了“招生与就业同步”,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实现了“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重点突破,凝练出创新性的办学模式:“行业+企业+学院”的轨道交通分院模式;“园区+特大型企业+学院”的磷煤化工分院模式;“园区+支柱产业+学院”的装备制造分院模式;“企业+境内外大学+学院”的食品药品生产与检测分院模式;“企业+学院”的“校中厂”模式。

学院通过努力,不断扩大办学规模,提升办学质量,2012年通过了教育部“人才培养质量评估”和“大学生思想政治评估”,2013年通过了教育部高职专科评估委员会对我院申报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的评审,成为贵州省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

学院现有教职工607人,专职教师428人,教授6人,副教授155人,博士、硕士120人,“双师”素质教师236人;全日制在校生一万余人。

我院建有贵州省第8、66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和贵州省安全生产三级培训中心,并拥有贵州开磷集团第14、22、42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合作权限,让学生“多证多能”,有利于就业。历年来毕业生就业率都在95%以上。

学院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南路609号。毗邻贵阳市金阳客车站、贵阳高铁北站、贵阳市奥体中心、金阳碧海花园、贵州省武警总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方便快捷,环境优美,设施齐全。

二、招生计划及招生对象

我院今年招生人数及分专业计划详见各省、市(区)高考招生目录。

招生对象:面向具有贵州省普通高考、中职单报高职考试资格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社会考生。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均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三、组织机构

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和分管副院长为主要领导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纪委书记为组长的招生录取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察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举报申诉电话:0851—87981934。

四、招生专业

学院开设有城市轨道交通(铁道、城市轨道)专业群、城乡规划建设专业群、财贸与信息技术专业群、食品药品与化工专业群等四大专业群46个高职招生专业。其中铁道类、城市轨道交通类、装备制造类、磷煤化工类、旅游服务类、食品制药类、航空服务类、艺术设计类、地质矿产类等大部分专业都实现了“校企合作”、“订单招生、定岗就业”。

城市轨道交通(铁道、城市轨道)专业群专业有:电气化铁道技术、铁道工程技术、铁道通信信号、铁道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铁道交通运营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航空机电设备维修、机电一体化技术(轨道机电设备维修方向、电气自动化设备安装与维修方向)、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数控技术(3D造型与模具制造方向)、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旅游管理、旅游管理(铁道客运方向)、酒店管理、酒店管理(中加合作办学方向)、航空服务、空中乘务;

城乡规划建设专业群专业有:城镇规划、建筑工程技术、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宝玉石鉴定与加工、园林技术、工程测量技术、工程地质勘查、钻探技术、室内设计技术、广告设计及制造、服装设计、环境艺术设计;

财贸与信息技术专业群专业有:会计电算化、电子商务(跨境电商方向、网站(店)运营方向)、市场营销、市场营销(铁道客货运管理方向)、物流管理、物流管理(铁道物流管理方向)、文秘(商务文秘方向)、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中加合作办学方向)、软件技术(软件开发与应用技术方向)、物联网应用技术(3G/4G移动通信技术方向)、电信服务与管理;

食品药品与化工专业群专业有:绿色食品生产与检验(绿色食品生产方向、绿色食品检验方向)、食品营养与检测、食品加工技术(焙烤食品加工技术方向、功能性食品加工技术方向)、生物制药技术(中药与民族药制药方向、药物制剂方向)、药学、非金属矿开采技术(采矿设备维修方向)、化工装备维修技术、应用化工技术。

五、录取原则

(一)贵阳职业技术学院属高职专科录取批次院校。艺术类(美术)专业在贵州省提前批次录取,高职专科在各省高职专科批次录取。

(二)按照国务院、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我院招生类型有:普通高考、单独招生、中职推优、中职单报高职、五年制转录、3+2转录等。

(三)各专业录取要求:

1 铁道、轨道交通类专业:

根据行业用工要求,报考铁道、轨道交通类专业均要求五官端正,听力正常,无残疾,无色盲色弱、无弱视斜视;同等条件下,有各种特长(体育、声乐、舞蹈等)者优先录取。

各专业招生要求如下:

(1)铁道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专业招生要求:

驾驶方向限招男生,要求裸眼视力50以上,身高168cm以上;检修方向要求矫正视力50以上,男生身高168cm以上,女生身高158cm以上(女生不超过10%)。

(2)铁道交通运营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旅游管理(铁道客运方向):

矫正视力50以上,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3)铁道工程技术

限招男生,身高165米以上。

(4)电气化铁道技术、铁道通信信号

矫正视力50以上,男生身高168米以上,女生身高158米以上;女生不超过20%。

(5)其他加铁道、轨道方向的专业

矫正视力48以上,男生身高165米以上,女生身高156米以上。

2 航空服务类专业

(1)空中乘务

身高:女生163cm—172cm(净高);男生173cm—185cm(净高); 五官端正,无残疾,无四环素牙、无口吃口臭、无腋臭、无听力障碍、无晕船晕车史;面部及身体暴露部分无明显瘢痕、胎记、皮疹、体斑以及色素异常,无纹身;无明显的“O”型和“X”型腿;无精神病家族史和精神异常表现;无传染性皮肤病(如灰趾甲、银屑病等)、无其他内科疾病;视力:男生裸眼视力不低于07,女生校正视力不低于05;无弱视斜视、无色盲色弱。

(2)航空服务

身高:女性160cm—172cm(净高);男性170cm—185cm(净高); 五官端正,无残疾,无四环素牙、无口吃口臭、无腋臭、无听力障碍;面部及身体暴露部分无明显瘢痕;无精神病家族史、传染性疾病和其他内科疾病;视力:男生裸眼视力不低于07,女生校正视力不低于05;无弱视斜视、无色盲色弱。

(3)航空机电设备维修

限招男生,身高160米以上;五官端正,听力正常;无残疾,无弱视斜视、无色盲色弱。

3 旅游类专业

要求五官端正、无残疾、听力正常,男生身高160米以上,女生身高150米以上。

4 艺术(美术)类

原则上要求有绘画基础,无色盲色弱。

5 化工类专业

要求五官端正、无残疾、无色盲色弱、无弱视斜视,开阳县、息烽县失地农民子女优先录取;根据企业定岗订单招生安排,有女生人数限定。

(四)学院原则上在投档范围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取投档比例按《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五)学院在调阅考生档案时,承认符合下列加分条件考生的投档成绩。

1 教育部政策照顾项目;

2 贵州省(或考生生源省)政策照顾项目;

(六) 学院招收中职单报高职、中职推优考生。对专业技能突出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 学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八)在退档时,原则上退出相对低分的考生档案,确保高分考生录取。

六、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一)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二)奖励及资助(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和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3.国家助学金:一档3500元/年,二档3000元/年,三档2500元/年;

4.学校按照上级教育机构相关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资金,用于学生资助。项目包括:校内奖学金和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等。具体评定办法和标准由学校自定。

(三)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所在地向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以帮助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偿还,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和本金由学生本人负责偿还。

七、学历证书的颁发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阳职业技术学院 *** ,并以此具印。

八、其他

1.学院严格遵守和执行教育部、贵州省有关招生的方针、政策、纪律规定,对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 学院通过学院网站和相关网站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

贵阳职业技术学院网址:>一、

1 网络会计信息披露真实度评价及影响因素研究 邓红平 华中科技大学 2010-10-01 博士
2 网络环境下数据库技术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崔春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6-05-01 硕士
3 论网络会计的影响和应用 周述梅 西南财经大学 2009-01-01 硕士
4 网络经济时代会计问题研究 常辉 山西财经大学 2010-05-30 硕士
5 网络技术对会计发展影响的研究 李秀丽 东北农业大学 2003-06-01 硕士
6 试论网络公司及其对财务会计的影响 雷光勇; 黄斌 会计研究 1999-01-15 期刊
7 网络会计对传统会计假设的影响及对策 许小满; 王乐园 经济师 2008-07-05 期刊
8 浅议网络会计对传统会计影响 李丽君 商业经济 2007-01-20 期刊
9 网络时代会计发展面临的新问题 陈泰锋; 何光明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学院学报 2000-12-25 期刊
10 简论网络会计对传统会计的影响及发展 董战辉 人力资源管理 2010-04-08 期刊
11 论网络会计对传统会计的影响 宋世坤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1-11-28 期刊
12 网络会计对当前会计的影响及面临的问题 姜明 商业经济 2008-11-10 期刊
13 试论网络会计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 吴克平 科技经济市场 2009-07-15 期刊
14 浅析网络会计的特征和对传统会计的影响 胡婷婷 新西部(下半月) 2007-05-25 期刊
15 网络会计对传统会计理论的影响 李明华; 何生棠 财会通讯 2003-08-15 期刊
16 浅谈网络对传统会计假设的影响 田荣梅 现代经济信息 2010-06-23 期刊
17 网络会计及其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万李 煤矿机械 2003-05-25 期刊
18 谈网络会计对传统会计的影响 王利花 新疆财经 2006-10-25 期刊
19 网络会计对会计理论与实务的影响 王云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06-15 期刊
20 网络环境对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影响分析 朱一妮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1-09-25 期刊
21 网络时代对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假设的影响 王霞 财经界 2010-05-01 期刊
22 网络会计初探 秦冬梅 西南农业大学 2001-04-01 硕士
23 网络技术对会计基本理论与实务的影响 曹惠民; 柴庆孚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06-01-01 期刊
24 论电子商务对会计的影响及对策 刘红侠 现代商业 2010-06-25 期刊
25 浅析电子商务对会计的影响及网络会计的产生 张锋; 董德民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2-07-30 期刊
26 网络财务对会计领域的影响 马俊 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09-30 期刊
27 我国网络会计的特点及其对传统财务会计实务的影响分析 袁伟 山东纺织经济 2009-05-20 期刊
28 网络经济对会计发展的十大影响 程翠凤 经济师 2001-11-15 期刊
29 网络环境对传统会计模式影响的探讨 王允平; 杨庆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4-07-20 期刊
30 网络环境下会计假设探析 岳茂林 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 2009-07-15 期刊
31 网络环境对会计假设的影响及发展对策 杜耀昌 现代商业 2010-03-25 期刊
32 网络财务对传统财务会计的影响 赵改玲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 2005-10-30 期刊
33 网络会计发展探析 谈来英 商场现代化 2011-03-10 期刊
34 网络新环境下对传统会计假设的重新认识 丁健新 辽宁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8-15 期刊
35 浅谈网络财务对传统财务会计的影响 孙煜 新西部(下半月) 2007-12-30 期刊
36 浅谈网络会计 马瑞娟; 张书剑 中国集体经济 2011-02-05 期刊
37 浅谈网络会计 宋清梅 科学之友(B版) 2008-01-10 期刊
38 试析现代信息技术对会计理论及实务的影响 李复臣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6-15 期刊
39 网络环境对传统会计的影响及分析 赵素存 光盘技术 2008-08-08 期刊
40 简论网络会计对传统会计的影响 秦丹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1-05-28 期刊
41 网络对传统会计理论与实务的影响 詹长征 巢湖学院学报 2007-05-25 期刊
42 计算机网络对会计工作的影响探讨 易美华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03-15 期刊
43 论网络会计对会计假设的影响 徐丽波 信息技术 2011-09-25 期刊
44 试论网络会计对传统会计的影响及发展 武财 会计之友(中旬刊) 2007-06-25 期刊
45 网络经济发展视角下的财务会计 王煜 中国集体经济 2010-02-05 期刊
46 网络会计对传统会计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 杨守杰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5-09-30 期刊
47 网络经济对会计发展的影响 孟文艳; 白英华 黑龙江电力 2005-06-30 期刊
48 浅谈网络对会计的影响 李国强 山西科技 2005-05-25 期刊

二、
1 网络会计信息安全的研究 李晋辉 山西财经大学 2012-03-01 硕士
2 基于电子商务网络财务会计发展研究 陈嘉莉 企业经济 2012-06-25 期刊
3 网络环境下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相关问题研究 杨晓红 信息技术与信息化 2012-02-15 期刊
4 电子商务对会计的影响及会计的发展趋势 吴腾烽 商业会计 2012-02-20 期刊
5 谈网络会计的利弊及发展对策 刘东山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2-09-24 14:28 期刊
6 网络信息时代会计专业期刊品牌塑造与发展研究 李笑雪 孝感学院学报 2012-12-04 14:13 期刊
7 浅议网络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王森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2-06-25 期刊
8 网络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研究 王伟 现代经济信息 2012-07-08 期刊
9 网络会计发展存在的问题及防范措施 高想清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06-25 期刊
10 会计专业网络精品课程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刘波 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报 2012-02-28 期刊
11 会计专业网络课程设计 华耀军 时代金融 2012-02-15 期刊
12 论网络对企业会计电算化的影响 赵婧 现代商贸工业 2012-02-15 期刊
13 网络环境下会计信息系统内控风险及防范 李晓宏 当代经济 2012-08-08 期刊
14 网络环境条件下会计档案管理初探 李业巍 办公室业务 2012-12-05 期刊
15 对企业网络会计信息安全的探讨 赵勇 商场现代化 2012-01-10 期刊
16 现代网络环境下高校会计考核与评价体系变革探究——以南京审计学院“会计网上作业与考核系统”为例 许汉友; 杨政 会计之友 2012-01-05 期刊
17 基于网络环境下会计实践教学平台的构建与应用研究——以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为例 董春华; 张光照 职教论坛 2012-11-25 期刊
18 对信息时代下网络会计的探讨 牛瑞琴 商场现代化 2012-08-01 期刊
19 网络环境下的《基础会计》的教学方法研究 毛远林 科技信息 2012-10-15 期刊
20 论网络会计对传统会计实务的影响 侯泊寒 企业导报 2012-08-30 期刊
21 浅谈企业如何加强网络会计下内部控制 吕宁 商场现代化 2012-09-20 期刊
22 在网络环境下会计内部控制框架构建探讨 孙敏 现代商业 2012-09-28 期刊
23 网络会计发展的几点建议 陶桂霞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2-03-18 期刊
24 网络环境下会计核算流程的探讨 吕小凤; 王伟国 山东纺织经济 2012-11-20 期刊
25 浅谈网络时代会计的发展方向 杨阳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2-07-15 期刊
26 网络会计下的内部控制研究 冯雅妮 商业文化(上半月) 2012-05-15 期刊
27 基于网络环境下企业会计电算化的信息系统安全及对策 李先梅 信息系统工程 2012-01-20 期刊
28 信息时代对网络会计的探讨 江华 商 2012-02-25 期刊
29 浅议网络环境下会计信息系统的风险控制 朱晖 现代经济信息 2012-03-08 期刊
30 网络环境下的会计系统——网络会计 肖云霞 科技信息 2012-05-05 期刊
31 试论传统会计在网络会计时代面临的挑战及发展 王瑛 现代经济信息 2012-08-23 期刊
32 浅谈网络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之策 徐晓萍 财经界(学术版) 2012-08-25 期刊
33 网络时代的会计 李天海 全国商情(理论研究) 2012-04-18 期刊
34 网络会计安全问题及研究对策 马香兰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2-10-15 期刊
35 传统会计模式与网络会计模式会计目标的比较及评价 张桂欣 商场现代化 2012-03-10 期刊
36 浅析网络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赵丽娟 财经界(学术版) 2012-10-25 期刊
37 网络会计研究 孙海波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2-02-28 期刊
38 论网络经济时代的财务会计发展问题 李岩 财经界(学术版) 2012-11-25 期刊
39 网络会计特点的分析 李彦锐 绿色财会 2012-06-10 期刊
40 网络经济时代事项会计假设的新思考 万晓文; 赵静 新会计 2012-05-28 期刊
41 网络环境下财务会计模式探讨 宋琪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08-15 期刊
42 网络环境下完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思考 马英娟; 郭莲 改革与战略 2012-04-20 期刊
43 信息时代网络对会计发展的影响 陶娜 财经界(学术版) 2012-09-25 期刊
44 会计专业网络课程设计 华耀军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05-16 期刊
45 网络时代多元化会计信息系统的构建 孙铁民 东方企业文化 2012-10-08 期刊
46 网络会计研究 唐翼锋 经济师 2012-07-05 期刊
47 浅论网络会计是会计电算化的必然趋势 蔡范丰 财经界(学术版) 2012-09-25 期刊
48 浅议网络环境下的电算化会计系统内部控制 熊菁璇 财经界(学术版) 2012-02-25 期刊
49 基于网络技术的会计舞弊防范与治理研究 王淑玲 财会通讯 2012-01-25 期刊
50 网络信息技术在会计教学中的应用 于明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2-06-25 期刊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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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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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第六十条 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十一条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物流网络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
第六十七条 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
第六十八条 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第六十九条 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
第七十条 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
第七十一条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第七十二条 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八十七条 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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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质量无保证
很多微商没有优质货源,所售商品质量存在较多问题,同质化比较严重。消费者购买到假货或劣质商品后远处投诉。正因如此,影响了大众对微商的评价,一部分消费者对微商持有保留或是反对意见。
2无客户沉淀
部分微商把传统线下渠道模式照搬到线上,通过发展经销商或通过渠道代理囤货,这种模式可快速提升销售量,但品牌和客户之间没有直接联系,无法形成客户数据沉淀,影响微商长远发展。
3管理不系统
一些品牌虽通过微商模式进行运营,但没有良好的渠道管理体系来规划整个渠道,由于管理不系统,最终可能会导致整个渠道失控,价格体系也会随之混乱。
4存在传销风险
部分传销打着微商的旗号,明分销,暗传销。多级分销是可以存在的徽商模式,但跨级分成就不属于正常的微商经营模式范畴。类似传销性质的微商将受到政府和市场监管和约束。
5机制不完善
目前整体微商体系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仍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问题,比如在购物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后,没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维权机制能够保护商家和买家双方的利益。
三、法律问题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网购经营者需提供地址和
新消法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3明确网购平台和卖家的责任
新消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4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新消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5精神损害赔偿入法
新消法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微商”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
一些“微商”存在侥幸、跟风、从众心理,暴利驱使、知假售假,认为大家都在卖都没事“法不责众”的心理作祟,以为是民事关系,未意识到触犯刑法。但“微商”里不是法外乐园,“微商”因触犯刑法被判刑的新闻屡见不鲜。
与传统的电子商务平台不同,以“微商”为代表的具有社交属性移动网络销售模式,无条件的市场准入、执法监管及内部监控机制的滞后,使得“微商”里充满了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和法律风险。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法律风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在微信平台上售假要达到刑事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其实并不难,只是很多微商并未意识到这一点。
2销售伪劣产品的法律风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刑法规定,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就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3海关代购不报关的法律风险: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56号文”规定:不管是个人到国外购物,还是电商企业做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都必须接受海关监管,提交相应的货物清单,办理报关手续。未以《货物清单》、《物品清单》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跨境电商和海外代购等行为,将都涉嫌走私。
4违反国家特许经营权的法律风险: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伪造成交记录的法律风险:虚假宣传、欺诈
律师表示,如果微商使用舞弊软件“刷”单,轻则虚假宣传,重则构成欺诈。作为微商平台的提供者,微信应采取多重措施,预防、监管微商造假的泛滥。
五、微商法律风险的防范
网络不是法外空间,社交软件里形成的法律关系需要法律规范及时补位,“微商”里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应增强法律意识,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不是避风港,莫触法律底线,否则最终害人又害己。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普罗大众应该比较喜欢两个词:趋之若鹜和侥幸心理。蟹固然好吃,也有可能扎到手,轻则名誉扫地,重则身陷囹圄。怎么防范关键在于怎么做。
在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首先微商代理的商品应该是符合基本的质量标准的产品,其次则是代理的方式方法,务必要合规合法。总之,切不可为追逐利益而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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