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多平台运营?跨境电商平台运营策略?

跨境电商多平台运营?跨境电商平台运营策略?,第1张

现在国内的电商基本已经饱和了,跨境电商业务具有非常大的前景,个人建议你去找专门的商家服务公司,有赞的跨境电商就是专门做这方面的,帮你全面正规化,实力比较强,具体可以去他们官网了解一下在跨境电商卖家中,有的衷于选择单个平台发展专精,有的则认为多平台运营更易于公司成长。有卖家指出,开展多平台不仅启发电商运营思路,而且前行道路的可能性也更加丰富。个人建议是前期可以把这块交给专门跨境电商供应链平台来做。比如环球华品的海外仓一件代发模式,让你既可以在平台上选品一键刊登,也可以把自己的货源托管在环球华品的海外仓一件代发,反正你要想各种办法来保证商品质量以及物流速度。跨国电子商务具有如下特征(基于网络空间的分析):

(一)全球性(GlobalForum)

网络是一个没有边界的媒介体,具有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征。依附于网络发生的跨境电子商务也因此具有了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性。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其一个重要特点在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无边界交易,丧失了传统交易所具有的地理因素。互联网用户不需要考虑跨越国界就可以把产品尤其是高附加值产品和服务提交到市场。网络的全球性特征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信息的最大程度的共享,消极影响是用户必须面临因文化、政治和法律的不同而产生的风险。任何人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技术手段,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可以让信息进入网络,相互联系进行交易。美国财政部在其财政报告中指出,对基于全球化的网络建立起来的电子商务活动进行课税是困难重重的,因为:电子商务是基于虚拟的电脑空间展开的,丧失了传统交易方式下的地理因素;电子商务中的制造商容易隐匿其住所而消费者对制造商的住所是漠不关心的。比如,一家很小的爱尔兰在线公司,通过一个可供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点击观看的网页,就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其产品和服务,只要消费者接入了互联网。很难界定这一交易究竟是在哪个国家内发生的。

这种远程交易的发展,给税收当局制造了许多困难。税收权力只能严格的在一国范围内实施,网络的这种特性为税务机关对超越一国的在线交易行使税收管辖权带来了困难。而且互联网有时扮演了代理中介的角色。在传统交易模式下往往需要一个有形的销售网点的存在,例如,通过书店将书卖给读者,而在线书店可以代替书店这个销售网点直接完成整个交易。而问题是,税务当局往往要依靠这些销售网点获取税收所需要的基本信息,代扣代缴所得税等。没有这些销售网点的存在税收权力的行使也会发生困难。

(二)无形性(Intangible)

网络的发展使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传输盛行。而数字化传输是通过不同类型的媒介,例如数据、声音和图像在全球化网络环境中集中而进行的,这些媒介在网络中是以计算机数据代码的形式出现的,因而是无形的。以一个e-mail信息的传输为例,这一信息首先要被服务器分解为数以百万计的数据包,然后按照TCP/IP协议通过不同的网络路径传输到一个目的地服务器并重新组织转发给接收人,整个过程都是在网络中瞬间完成的。电子商务是数字化传输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无形性的特性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控制和检查销售商的交易活动,税务机关面对的交易记录都是体现为数据代码的形式,使得税务核查员无法准确地计算销售所得和利润所得,从而给税收带来困难。

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基于数字传输活动的特性也必然具有无形性,传统交易以实物交易为主,而在电子商务中,无形产品却可以替代实物成为交易的对象。以书籍为例,传统的纸质书籍,其排版、印刷、销售和购买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然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只要购买网上的数据权便可以使用书中的知识和信息。而如何界定该交易的性质、如何监督、如何征税等一系列的问题却给税务和法律部门带来了新的课题。

(三)匿名性(Anonymous)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的非中心化和全球性的特性,因此很难识别电子商务用户的身份和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在线交易的消费者往往不显示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自己的地理位置,重要的是这丝毫不影响交易的进行,网络的匿名性也允许消费者这样做。在虚拟社会里,隐匿身份的便利迅即导致自由与责任的不对称。人们在这里可以享受最大的自由,却只承担最小的责任,甚至干脆逃避责任。这显然给税务机关制造了麻烦,税务机关无法查明应当纳税的在线交易人的身份和地理位置,也就无法获知纳税人的交易情况和应纳税额,更不要说去审计核实。该部分交易和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视野中隐身了,这对税务机关是致命的。以eBay为例,eBay是美国的一家网上拍卖公司,允许个人和商家拍卖任何物品,到目前为止eBay已经拥有15亿用户,每天拍卖数以万计的物品,总计营业额超过800亿美元。

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导致了逃避税现象的恶化,网络的发展,降低了避税成本,使电子商务避税更轻松易行。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使得应纳税人利用避税地联机金融机构规避税收监管成为可能。电子货币的广泛使用,以及国际互联网所提供的某些避税地联机银行对客户的“完全税收保护”,使纳税人可将其源于世界各国的投资所得直接汇入避税地联机银行,规避了应纳所得税。美国国内收入服务处(IRS)在其规模最大的一次审计调查中发现大量的居民纳税人通过离岸避税地的金融机构隐藏了大量的应税收入。而美国政府估计大约三万亿美元的资金因受避税地联机银行的“完全税收保护”而被藏匿在避税地。

(四)即时性(Instantaneously)

对于网络而言,传输的速度和地理距离无关。传统交易模式,信息交流方式如信函、电报、传真等,在信息的发送与接收间,存在着长短不同的时间差。而电子商务中的信息交流,无论实际时空距离远近,一方发送信息与另一方接收信息几乎是同时的,就如同生活中面对面交谈。某些数字化产品(如音像制品、软件等)的交易,还可以即时清结,订货、付款、交货都可以在瞬间完成。

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提高了人们交往和交易的效率,免去了传统交易中的中介环节,但也隐藏了法律危机。在税收领域表现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往往会导致交易活动的随意性,电子商务主体的交易活动可能随时开始、随时终止、随时变动,这就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情况,不仅使得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加之税收领域现代化征管技术的严重滞后作用,都使依法治税变得苍白无力。

(五)无纸化(Paperless)

电子商务主要采取无纸化 *** 作的方式,这是以电子商务形式进行交易的主要特征。在电子商务中,电子计算机通讯记录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用户发送或接收电子信息。由于电子信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和传送,整个信息发送和接收过程实现了无纸化。无纸化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使信息传递摆脱了纸张的限制,但由于传统法律的许多规范是以规范“有纸交易”为出发点的,因此,无纸化带来了一定程度上法律的混乱。

电子商务以数字合同、数字时间截取了传统贸易中的书面合同、结算票据,削弱了税务当局获取跨国纳税人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的能力,且电子商务所采用的其他保密措施也将增加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财务信息的难度。在某些交易无据可查的情形下,跨国纳税人的申报额将会大大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征税款都将少于实际所达到的数量,从而引起征税国国际税收流失。例如,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传统税种之一的印花税,其课税对象是交易各方提供的书面凭证,课税环节为各种法律合同、凭证的书立或做成,而在网络交易无纸化的情况下,物质形态的合同、凭证形式已不复存在,因而印花税的合同、凭证贴花(即完成印花税的缴纳行为)便无从下手。

(六)快速演进(RapidlyEvolving)

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现阶段它尚处在幼年时期网络设施和相应的软件协议的未来发展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税法制定者必须考虑的问题是网络,象其他的新生儿一样,必将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无法预知的方式不断演进。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活动也处在瞬息万变的过程中,短短的几十年中电子交易经历了从EDI到电子商务零售业的兴起的过程,而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更是花样出新,不断的改变着人类的生活。

而一般情况下,各国为维护社会的稳定,都会注意保持法律的持续性与稳定性,税收法律也不例外。这就会引起网络的超速发展与税收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矛盾。如何将分秒都处在发展与变化中的网络交易纳入税法的规范,是税收领域的一个难题。网络的发展不断给税务机关带来新的挑战,税务政策的制定者和税法立法机关应当密切注意网络的发展,在制定税务政策和税法规范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跨国电子商务具有不同于传统贸易方式的诸多特点,而传统的税法制度却是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下产生的,必然会在电子商务贸易中漏洞百出。网络深刻的影响着人类社会,也给税收法律规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1]。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推动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技术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跨境电子商务不仅冲破了国家间的障碍,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同时它也正在引起世界经济贸易的巨大变革。对企业来说,跨境电子商务构建的开放、多维、立体的多边经贸合作模式,极大地拓宽了进入国际市场的路径,大大促进了多边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企业间的互利共赢;对于消费者来说,跨境电子商务使他们非常容易地获取其他国家的信息并买到物美价廉[2]的商品[2]。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B2B模式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信息发布为主,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已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B2C模式下,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目前大多未纳入海关登记。

跨境电商分为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和进口跨境电子商务[3]。

随着2015年"互联网+"时代的来临,跨境电商已经站到了资本市场的风口上。跨境电商有望成为对冲出口增速下台阶的利器。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条件的恶化,以及欧洲、日本的需求持续疲弱,中国出口贸易增速出现了下台阶式的减缓。而以跨境电商为代表的新型贸易近年来的发展脚步正在逐渐加快,并有望成为中国贸易乃至整个经济的全新增长引擎。

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54万亿元,同比增长286%。其中跨境出口交易规模达449万亿元,跨境进口交易规模达9072亿元。中国跨境电商的进出口结构比例中出口电商占比832%,进口电商占比168%。

从结构上看,跨境出口电商的比例将长期高于跨境进口电商的比例,中国跨境电商的发展将始终以出口为主,进口为辅。国家近年来力促跨境电商的发展,更多旨在扶持传统外贸企业借助互联网的渠道实现转型升级。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的交易模式跨境电商B2B交易占比达到885%,跨境电商B2B交易占据绝对优势,跨境电商B2C交易占比115%。[4]

未来几年跨境电商将快速发展,2017年跨境电商交易额将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20%左右。而其中主导仍是出口电商,占比约保持在80%以上,预计未来几年我国出口电商交易规模仍将保持20%-25%的增速,2017年将达到664万亿的规模。未来随着跨境物流、支付等环节问题的进一步突破和跨境电商企业盈利能力的进一步提升,行业将迎来黄金发展期。

未来中国跨境电商重点将从B2C转向B2B,电子商务的B2B具有更大的发展潜力。特别是通过推动制造型企业上线,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现代物流企业转型,从生产、销售端共同发力,成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策略。[4]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电子商务出口在交易方式、货物运输、支付结算等方面与传统贸易方式差异较大。现行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及现有环境条件已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主要问题集中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提出了6项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主要用以解决目前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

二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验检疫的问题。

三是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主要用以解决企业目前办理出口收汇存在困难的问题;

四是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主要用以解决支付服务配套环节比较薄弱的问题。

此外还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

最后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主要用以解决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的问题。

通知同时要求,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目前全国共批准设立16个保税区:上海浦东新区的外高桥保税区、天津港保税区、深圳沙头保税区、深圳福田保税区、大连保税区、广州保税区、张家港保税区、海口保税区、厦门象屿保税区、福州保税区、宁波保税区、青岛保税区、汕头保税区、深圳盐田港保税区、珠海保税区、深圳前海保税区[5]。

截止到2019年5月25日为止跨境电商试点城市15个,跨境电商综合保税区35个。

跨境电商试点城市:

6+1试点,第一批,5家是宁波、郑州、上海、重庆、杭州,后续又上来广州和深圳7家/天津、福州、平潭/合肥、成都、大连、青岛和苏州共15家获批了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杭州第一个,青岛等第二批,威海等分三批,1+12+22共35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遍布全国。

杭州、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北京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南昌市、武汉市、长沙市、南宁市、海口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厦门市、唐山市、无锡市、威海市、珠海市、东莞市、义乌市。

扩展资料

免税新规

2018年10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文明确,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商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第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第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第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通知明确,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输给国家税务总局。各综试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通知指出,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各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跨境电商试点

百度百科-跨境电子商务

1跨境电商主流模式分类

跨境电商通关模式共有四种,分别是“一般进口”(垂直进口)、“保税进口”“、一般出口”和“保税出口”。其中“保税进口”下又可分为“集货模式”和“备货模式”。本文重点阐述一般进口(B2C)和保税进口(B2B2C)模式“。一般进口”是指通过其他传统方式将商品直接从境外邮寄至消费者手中,该模式为快件清关,无海关单据,即我们平常说的“海淘”“。保税进口”是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国外企业寄存寄售在保税区的进口商品,通过订单信息、支付信息和物流信息在通关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比对一致后,计入海关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专项统计,又可分为“集货模式”和“备货模式”“。集货模式”订单在前。商家将多个已售出商品统一打包,通过国际物流运至保税港区跨境电商平台保税仓库,跨境电商平台为每件商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经海关查验放行后,由跨境电商平台派送至消费者手中“。备货模式”订单在后。商家将境外商品批量备货至海关监管下的跨境电商平台保税仓库,消费者下单后,跨境电商平台根据订单为每件商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经海关查验放行后,由跨境电商平台派送至消费者手中。

2跨境电商试点城市情况

根据国办发[2013]89号文,2013年10月1日起,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一起成为全国首批跨境电子商务试点的五个城市,此后又陆续增加广州、深圳等城市。2014年海关总署连续发布“56号公告”和“57号公告”,明确了跨境进出口物品、货物的监管流程、监管范围,海关同时启用了新的监管代码“9610”和“1210”。从试点情况看各试点城市的电商管理部门在落实政策上进行了多方尝试,并推出了各自的优惠措施,大部分城市也都设有通关公共服务平台和对应的仓储、分拣线,如何在“阳光化”后保证综合成本降低、核心流程如通关、结汇、退税优化,实现地方政府监管效率最大,各地都在根据本地的特点进行尝试。

3第三方支付为核心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模式概述

第三方支付为核心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模式如图1所示。第三方支付企业直接传递“三单”信息(支付、订单、物流信息)给海关,货物所在地海关比对“三单”信息后放行,实现“本地申报、异地放行”的全口岸通关模式。此模式有两个前提条件:(1)海关总署搭建全国统一跨境电商进口平台,和传统一般贸易一样,海关数据联网;(2)支付企业整合线下物流企业。

4第三方支付为核心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模式分类

境外“海淘”直邮的具体交易流程为:第一步,消费者在境外相关电商平台上选购商品,并与卖方就商品价格、数量、质量达成一致后下单;第二步,消费者使用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订单,预扣关税(实际交易中用银行存款或 *** 支付方式将款项划转到第三方支付工具);第三步,第三方支付通知卖家已付款;第四步,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买家发货,货品抵达海关监管区;第五步,卖方将运输单据提交给第三方支付,即运单号;第六步,第三方支付将支付信息、运单号、物流信息发送至国内口岸海关申报;第七步,海关“三单”信息比对通过后,货品包裹过海关监管区分拣线查验;第八步,快件派送至消费者;第九步,消费者收到货品后,确认货物符合约定,通知第三方支付付款;第十步,第三方支付将款项付给卖家(见图2)。“保税进口”集货模式具体交易流程为:第一步,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上选购商品,并与卖方就商品价格、数量、质量达成一致后,下单;第二步,消费者使用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订单,预扣关税(实际交易中用银行存款或 *** 支付方式将款项划转到第三方支付工具);第三步,第三方支付通知卖家已付款;第四步,卖方根据订单在境外分别打包成小包裹,累积满一个集装箱的小包裹后,统一集装箱发货到保税港区;第五步,卖方将运输单据提交给第三方支付,即运单号;第六步,第三方支付将支付信息、运单号、物流信息发送至国内口岸海关申报;第七步,海关比对“三单”信息通过后,货品包裹进入海关监管区分拣线查验;第八步,快件派送至消费者;第九步,消费者收到货品后,确认货物符合约定,通知第三方支付付款;第十步,第三方支付将款项付给卖家(见图3)。“保税进口”备货模式(B2B2C)具体交易流程为:第一步,跨境电商企业从境外进口一批商品至国内保税港区;第二步,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上选购保税商品,并与卖方就商品价格、数量、质量达成一致后,下单;第三步,消费者使用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订单,预扣关税(实际交易中用银行存款或 *** 支付方式将款项划转到第三方支付工具);第四步,第三方支付通知卖家已付款;第五步,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从保税港区向买家发货,货品抵达海关监管区;第六步,卖方将运输单据提交给第三方支付,即运单号;第七步,第三方支付将支付信息、运单号、物流信息发送至国内口岸海关申报;第八步,海关比对“三单”信息通过后,货品包裹进入海关监管区分拣线查验;第九步,快件派送至消费者;第十步,消费者收到货品后,确认货物符合约定,通知第三方支付付款;第十一步,第三方支付将款项付给卖家(见图4)。

5第三方支付为核心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模式优势

(1)跨境电商全程交易数据纳入海关系统监管,前端电商交易数据、中端换购汇和行邮税数据、终端物流信息和消费者个人征信信息均可溯,责任可查,很大程度上提升了跨境电商交易信誉度与竞争力。

(2)跨境电商平台无须再单独提交 *** 信息。一方面海关通过支付信息可直接调用支付者实名认证过的 *** 信息,另一方面也可检测订单金额是否与支付金额一致,进一步规范监管。

(3)保证行邮税纳入国库。消费者支付货款同时,第三方支付已将行邮税预先扣缴,全程电子化。此举将原先各种渠道的逃税“海淘”小邮包正式纳入海关监管,向国库交纳10%不等的行邮税,充盈国库。

(4)符合外汇管理要求,避免洗钱。第三方支付承担“综合网管”的`作用,整合多家银行数据,并严格按照国家外管局对于国际申报的要求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统计个人 *** 下年度5万结汇额度,并按时向外汇管理部报送支付机构外汇支付业务数据报表,配合使用电子表单系统,做到交易来源真实可靠,数据报送准确无误,避免洗钱。

(5)避免各地重复建设分拣线、仓储设施,提高分拣效率,审核通关效率,节约海关一线人手“。本地申报、异地放行”后,既保证了沿海等海关硬件设施的使用,也避免了各地纷纷上马重复建设。

(6)便于“大数据”分析。第三方支付可以全面分析货物来源地、销售地、各种货品淡旺季和适销地区。

(7)符合电商企业客户资源保密要求。如果一个大电商整合区域其他电商“三单”信息上传,可能会出现其他电商的客户资源、商品来源信息泄露。如果采用电商交易各自为政地上传“三单”,一个地区的海关将会面对千千万万的企业,并开无数的系统端口。而采用第三方支付整合“三单”上传,既符合电商企业客户资源保密要求,同时也避免海关系统资源的浪费。

6第三方支付为核心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模式思考

跨境电子商务从灰色通关到“阳光”地带,经历了“野蛮生长”和快速进化的过程,为国内消费者提供了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更多的选择,可以说已经不知不觉地改变了大众的生活消费习惯,将不能出国的个人消费需求和海外潜在购物需求融入,形成了传统零售的有益补充,并将海外个人旅行消费需求中流失的部分关税留在了国内。笔者认为,继续发展还需要“顶层设计”更大的智慧和勇气。一是海关总署搭建全国统一跨境电商进口平台,海关数据联网。二是支付企业整合线下物流企业。三是第三方支付要有充分应对风险的能力。四是第三方支付需要强有力的营销推广。

跨境电商试点城市有:杭州、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等等。跨境电商等新型商业模式成为当前外贸的一大亮点。带动了大量中小微企业出口,成为新的外贸增长点,为稳定就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2021年3月18日六部委、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

2012年国家批准的第一批跨境电商试点城市有6个,分别是:宁波、上海、重庆、杭州、郑州、广州。因为跨境电商高速发展,所以国家发改委和海关总署联合组织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在宁波、上海、重庆、杭州、郑州、广州6个城市试点跨境电商贸易。

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增长15%

与全球经济复苏仍受疫情影响,不同程度受挫的情况下,我国进出口规模仍然实现持续增长。根据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约19237亿元,比2020年增长186%。

在进出口结构方面,目前我国跨境电商仍然以出口为主,且出口占比逐年提升。2021年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中,出口总额占比超过70%;进口占比仅为27%左右。

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增速放缓

2021年由于疫情影响,我国跨境电商行业机遇与挑战并存。国际物流道路受阻、海外网购需求增速放缓等因素导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增速放缓。2021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142万亿元,同比增长136%,增速较2020年下降了544个百分点。2022年上半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到7万亿元左右。

近年来,随着我国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增长以及我国消费者对进口优质商品需求的增加,跨境电商渗透率持续增长。虽然2021年受疫情影响,跨境电商渗透率出现小幅下降,但未来随着疫情影响的减弱以及跨境电商行业规模的增长,我国跨境电商行业渗透率将会不断提升。

B2B为跨境电商主要交易模式

在交易模式方面,目前我国跨境电商以B2B交易模式为主,2021年占比达到77%。但从发展趋势来看,近年来B2C交易模式占比逐年提升。随着我国跨境电商行业规模的扩大以及覆盖范围的拓展,未来B2C交易规模将会逐渐扩大。

以上数据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跨境电商行业发展前景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首先要明白,跨境电商分2个方向,一个是出口跨境电商,一个是进口跨境电商。如何做出口跨境电商:入驻亚马逊、虾皮等这些平台,直接通过平台将货物卖到国外去。

自建官网,通过google ads或者seo、facebook等平台优化官网页面,让消费者能够直达官网购买,在国外官网订单可以占到40%的额度。

只是精简的介绍方向,进口跨境电商才是风头,这才是重点。这是国家从出口贸易型向进口消费型国家转变的重要方向。

相关内容:

大体方向就是上面两个方向,各有优势各有缺点,要做出口跨境电商的朋友可以同时开展。如何做出口跨境电商不是本文重点要描述的内容。

进口跨境电商就是一个不断放大的市场,国家第一批开通了试点口岸“上海、杭州、宁波、郑州、重庆、广州、深圳”,第二批由开放了二十几个口岸,去年开通了第三批,进口开通了第四批。

截止目前大概有40多个城市都开通了跨境电商业务。从国家开放的力度看,针对进口跨境电商政策是不断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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