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海运风险知多少

跨境电商海运风险知多少,第1张

货物漂洋过海抵达目的港后却无人提货,致使集装箱长期滞港,产生高额费用;国内造船厂接受不利格式合同,导致仲裁失利;万吨巨轮触碰码头,船企面临巨额赔偿……随着海洋经济国际化、全球化程度加深,跨境电商蓬勃发展,国际航运贸易中隐藏的各种法律风险浮出水面。近日,宁波海事法院对外发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状况白皮书,“手把手”教你防范国际航运风险。
目的港无人提货 索20余万滞箱费
2013年10月,浙江慈溪的卓力电器公司要出口一批电熨斗,委托浙江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明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外运明州分公司”)向马士基航运公司订舱。
马士基公司的提单显示,托运人为卓力电器,收货人为法格公司,起运港为宁波,卸货港为巴塞罗那,1个40尺集装箱,运费到付。
同年11月19日,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法格公司却因破产迟迟无人提货,货物在目的港产生了高额的滞箱费。
根据马士基公司在网站公布的费用标准,截至2014年10月29日,一个40尺集装箱滞箱费为30104欧元(按照当时欧元对人民币汇率1:76474计算,折合人民币20余万元)。
马士基公司为此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卓力公司等被告支付滞箱费和运费等相关费用。
宁波海事法院判决认为,涉案货物到港后,卓力电器公司确认其于同年12月初即知晓收货人法格公司申请破产保护无法提货,虽然其随即询问原告货物退运及费用事宜未得到答复,但其作为涉案货物的托运人,理应持续关注货物在目的港现状及后续处理事宜,及时对到港货物作出处理指示,避免在目的港产生高额费用。在本案中马士基公司对较高目的港费用的产生也存在过错。马士基公司在货物到港无人提货约3个月后才通知相关方,在托运人一直未能给出货物处理指示时,亦未采取有效减损措施,如将货物转移至仓储费用较低的仓库等,对此亦存在过错。为此,卓力电器和外运明州分公司承担运费,折合人民币16690元;卓力电器还要支付滞箱费人民币5万元。
■法官说法
受国际经济形势不振的影响,国外买方有的倒闭,有的希望通过拖延压低货价,有的货物到港时被海关查验扣留,有的买方事先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等,都会造成集装箱货物长期滞港,产生大量费用。
当前因货物长期滞留港口无人提货,航运公司向托运人索赔港口堆存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纠纷呈多发态势。在审理中还发现,南亚一些国家的买方在贸易之初即存在不良企图,通过长期不提货的方法造成海关拍卖货物,以便低价收购,给国内出口方带来损失。
为此,外贸单位在与国外买方订立销售合同时,尽可能采用CIF条款并使用信用证结汇,要求签发指示提单。这些措施的好处在于,即使买方想违约不要货物,卖方也可以直接在信用证下收取货款。
当收货人不提货的情况发生时,托运人应及早采取处置措施,防止目的港费用进一步增加,必要时需早下决心通知承运人弃货。作为承运人,须及时向托运人或其货运代理人通知无人提货的情况,提示费用增加的风险并征询对货物的处理意见;如果收货方无反馈,也需依法对货物进行妥善处置,切实尽到减损义务。
接受不利合同 仲裁失利被强制执行
2007年,芬佳德航运公司与宁波工艺品公司、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签订造船合同。约定分五期支付货款,第五期款项在船只交付验收后,支付剩余的20%;买方在船只交付和验收之日前作出的所有付款应作为预付款,如合同被买方根据约定撤销或取消,应在三个银行营业日内以美元向买方退还其在本合同下已支付的所有款项总额以及相应利息;卖方须向买方提供涵盖合同第一期至第四期分期付款的不可撤销的还款保函;买方应在卖方船厂交付规格书中规定的包括主发动机在内的物品;若产生争议,双方应根据英格兰法律在英国伦敦仲裁解决。
协议签订后,因宁波工艺品公司和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未能如期交付船舶,芬佳德公司于2011年5月取消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在伦敦启动了仲裁程序,请求裁定宁波工艺品公司和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退还各期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相应的合同利息、复利及其成本。
2013年7月,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宁波工艺品公司和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应支付金额为2790792190美元及年利率为6%的利息。
因两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芬佳德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承认并强制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宁波海事法院认为,本案仲裁裁决符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对芬佳德公司的申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近年来,缔约地位不平等导致国内造船方在解决纠纷环节处于被动地位的问题值得重点关注。多数涉外船舶合同会订有仲裁条款,多有约定任何产生于造船合同解释和履行中的争议均应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条例在伦敦仲裁,并适用英国法律。涉外船舶建造合同多数采用全英文的日本、挪威或BIMCO(波罗的海航运公会)的造船标准合同范本。而国内造船厂对合同范本研究不多,对外国仲裁或诉讼程序了解不够、缺乏经验。
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申请承认与执行涉外海事仲裁裁决案件13件,总体呈上升趋势,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均为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其中10件案件涉及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仲裁裁决无一例外均是国内造船方败诉,而仲裁裁决的效力也得到裁定确认。
本案是目前国内造船方在涉外船舶建造、买卖合同履行纠纷中较为典型的案例。两被申请人败诉不可忽视的原因是接受了载有诸多不利条款的格式合同。具体表现在:(1)约定的付款周期过长,最后一笔船款的比例过大且在船舶交付验收后才能支付,若双方对所交付的船舶发生争议,国内造船方很可能无法收回余款;(2)预付款及还款保函方面的约定加重了卖方的责任,且缺乏相应制约买方该项权利的限制性条款,一旦发生争议,卖方立即处于被动地位;(3)约定买方有单方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在发生合同中所约定的迟延情形出现时,若卖方未在3天内通知买方,则其无权取得相应延期。由于卖方并未在发生合同所约定的迟延情形出现时及时通知买方,致使其未就该迟延得到延期,最终因在经修订的最后交船日期未交付船舶,买方单方通知其解除合同;(4)约定买方应在卖方船厂交付规格书中规定的包括主发动机在内的物品,而未对买方所提供的船舶主要配件的规格、所应达到的品质以及若买方提供的物品发生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进行详细约定。仲裁庭认为船舶未能交付的主要原因是船舶尚未准备好交付且导致主发动机产生问题的原因尚未确定,最终判令本案两被申请人败诉。
为此,造船企业尤其是船舶行业协会,应组织相关专家深入研究国际上常用的船舶建造合同范本,积极培养商务、法律专业人才和谈判专家。一方面尽可能让造船企业在格式合同可予商洽的前提下,争取订入有利条款而删除不利条款。另一方面严格规范合同订立的整体环节,不仅要关注船舶造价、船舶技术要求等基本条款,也要确保造船期限的延展、违约事由认定等足以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条款的明确可行,同时还要关注违约处理条款是否显失公平,或明显不利于建造方。
货物未证明申报 依最低标准获赔
2013年,原告义乌市堆正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堆正公司)接到一笔总额236640美元的外贸服装订单后,委托货代向被告现代商船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商船会社)订舱,涉案集装箱在宁波港装船运输。
货物到港后,商船会社方集卡司机向当地警方报案称,其所驾卡车连同集装箱被持械歹徒劫走。
为此,堆正公司以涉案货物在商船会社责任期间内丢失致其客商无法取得货物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船会社赔偿其货物损失232000美元、海运费人民币2395543元及两款延期支付违约金。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商船会社赔偿堆正公司货物损失139167美元及该款相应利息,驳回堆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FOB贸易术语是我国外贸出口企业主要采用的外贸方式。在“走出去”战略影响下,我国中小外贸企业纷纷大力开拓新兴经济体国家市场,同时承受着外方市场诚信、安全秩序及目的港政策等多重风险。
本案的判决是价值232000美元的货物,最后只能得到千余美元赔偿,也给广大中小外贸企业敲响了警钟:出运货物时务必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在相应单证上记载货物价值。
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该区段运输发生于墨西哥,应适用墨西哥法律。商船会社提交了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承运人责任及其限额的依据。墨西哥相关法律规定,当服务使用者没有申报货物的价值,责任将被限制在每吨墨西哥联邦区现行的15天的最低工资,若不足一吨则按比例计算。
堆正公司提交的报关单显示货物价值共232000美元,与外贸订单记载货值相对应,但货物价值并未在提单复印件和墨西哥内陆运单中显示,不能证明货物价值已申报且承运人、陆运区段承运人已获知,故承运人的责任应被限制在每吨墨西哥联邦区现行的15天的最低工资。
据此,宁波海事法院根据2013年11月美元与墨西哥比索的汇率乘以提单记载的货物重量,确定商船会社的赔偿责任数额为139167美元。
■司法观察
树立公正权威的国际海事司法形象
浙江作为海洋经济和外贸大省,面临着加快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枢纽区和开放合作先行区的重大机遇和新挑战,涉外、涉港澳台海事审判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涉外海事海商案件1501件,审结1366件,收案标的总额7859亿元,结案标的总额6319亿元。其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占3690%,成为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最大类别。
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陆明明说,该院受理的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共涉及50多个国家和地区,当事人分布于除南极洲以外的各大洲,但主要集中于美国、英国、法国、新加坡、韩国、日本、巴拿马、马绍尔群岛、利比里亚等传统航运大国、船舶开放登记国或商品进口国。“案件分布情况很大程度地体现了海事司法与航运经济、临港工业、对外贸易的密切联系。”
据了解,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送达存在环节多、耗时长,域外证据与授权公证认证手续复杂,外国法查明途径有限等问题,这些因素客观上长期制约着“四涉”案件的审判效率,拉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四涉”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比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多出1674天。
为树立公正权威的国际海事司法形象,宁波海事法院不断探索提升海事法官司法能力的新途径,着力提高法官综合素质,努力打造一支“懂法律、懂外语、懂航运”的高素质审判队伍,探索建立海事法官专业实践制度、青年法官导师制度和审判经验传承制度。针对海事审判涉外性较强的特点,定期组织一线法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际公约及航运惯例,及时更新知识。鼓励新任法官积极参加与港航、货运代理企业的交流,加深其对航运实践、航运惯例的理解,全面提升海事法官的司法能力。
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院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时,既注重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切实维护司法主权,又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办理特别程序案件时,注重兼顾中外当事人利益,必要时采用听证的方式,保证裁决的公正性;为解决域外送达难问题,该院尝试借助外事部门、涉案船舶船长、担保函记载的机构或律师实现对境外当事人的送达,有效促使境外当事人积极应诉;实体审理过程中,合理确定举证期限,依法调查取证,对于电子邮件、电子签章、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的电子信息证据进行客观审查认证;在适用法律时,坚持贯彻国家主权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除依法认可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外,必要时主动拓宽外国法查明途径,开展外国法的查明,多次适用或参照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外国法律审理案件,努力树立良好的国际海事司法形象。

跨境电商商品提交异常主要是由于商品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海关要求造成的,可能是商品名称、规格、申报价格、重量等信息未填写完整或有误,也可能是商品类别未正确识别,或者未提供相应的海关单证,或者申报价格与实际价格不一致等。因此,跨境电商商品提交时,应尽量保证商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确保商品类别正确,以及提供相应的海关单证,以确保提交的商品信息能够正确的被海关批准。

美国最大仓库库存爆满!货物堆积严重,跨境电商可谓是货物堆积,随时都有倒闭的可能。跨境电商也面临着很多问题,比如物流配送速度太慢、物流信息难以追踪、易损坏或丢失货物等问题。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国际物流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挑战。疫情作为跨境电商的最大挑战,面临严重的威胁。在这场疫情中,各行各业,各地区,各企业,各群体,甚至整个国家,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很多企业在这次疫情中面临着巨大的困难,甚至有一些企业倒闭了。这一次的疫情不仅仅波及到了全世界,整个中国都受到了影响,因为疫情的缘故,很多工厂都不能生产了,因为疫情的原因,很多店铺都没有开门营业,因为顾客少,生意不好做,生存艰难,根本就不值钱。跨境电商亦是如此。网购带动了电商行业的蓬勃发展,物流仓储面临着巨大的物流配送需求,物流仓储面临着最为严峻的考验。

同时物流技术的发展也在飞速发展,自动化、智能化、北斗、物联网、工业40等等,都融入到了物流环境中。在未来的电商市场竞争中,物流必将成为一个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影响到电商企业在市场中的占有率和市场份额。对于现在的电商物流企业来说,有了第三条路,那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利用高信用度的第三方物流,提供全国的物流配送服务。

,方便的交易模式,也为企业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物流采购和销售体系,可以及时地销售或采购相关的商品,稳定的生产和销售关系。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国际物流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挑战。许多国内学者对跨境物流所面临的问题以及国际物流成本控制提出了建议,包括建立物流信息系统、自建物流、完善政策等。不可否认,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物流产业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这段时间中消协公布了一些跨境电商里面有“假货”的情况,其中就包含了目前较为红火的网易考拉。今天网易考拉发了个正面刚的声明,表示自己绝对没有卖假货。——个人觉得吧,假货这事儿,还真不好说,网易考拉直营作为国内目前排名第一的跨境电商不大可能干这种自毁长城的事儿(没错,在跨境电商这块天猫只能排第二),加上声明里正面刚的态度,网易真是塑造了一种“委屈坚忍又激愤”的形象。
不过本次还波及了其他跨境电商,所以我们跳出来从整体讲讲。
现在我们排除故意贩卖假货的情况,假设某跨境电商真觉得自己一点问题没有,那么问题可能出现在哪里呢这些跨境电商里面的“假货”从何而来
1第三方店铺。这个大家都清楚,跨境电商平台第三方店铺良莠不齐的情况存在已久。很多平台在接受申请后就放任第三方店铺自由经营,虽然挂着平台的名字,但商品着实跟平台没啥联系。平台喊冤:本人什么都不知道啊!——但至少你把关不严的锅得背呢。
2第三方供货商。嗯,大家可能不知道,有时候从第三方去采购商品比从品牌方直接购买商品还便宜……这第三方呢,也是正经的第三方,都是有授权的或者根本是授权厂家,第三方跟品牌方也确实有合作的关系。但是第三方供货商供的货是不是全都算正品呢这个就说不准了。
3第三方仓储/运输。很多跨境电商,特别是一些体量小的跨境电商,是没有自己的仓储跟运输的。这就造成一种什么情况呢就是你可能在同一个屋顶下面堆放着a跟b两家公司的货物。那现在假设a公司的货物是正品,b公司的货物可能是一些来源不明的一些第三方供货。我ab两家公司的货物可不可能被调换,这是可能存在的。
4采购/其他不明人士。这个跟上面差不多,其实也就一个调换货的问题。就比如说我现在是一个采购,我从国外去采购了正品之后国内有一家公司跟我说,我这边有一个一模一样,完全看不出来的A货。我如果把这批A货去跟采购的这些货进行了调换,接着再去把这个正品行货卖掉。这其中的利润可想而知。而且由于是少数人在私底下偷偷摸摸的一个行为,所以公司完全不会知道自己卖的确实是假货。于是公司就超委屈。
5国内品牌不认。这个其实很好理解,现在国内的正规进口货物受跨境电商货物的影响跟冲击确实蛮大的。至少在成本上,跨境电商货物就节省了很大一笔税费成本。那么在价格利润上一部分正规进口的货物拼不过跨境电商货物,从而影响到销量方面。而且就算是单体利润并没有受到影响,但是买家被分流了,整体利润下降,国内的正规授权的品牌方或者总代理肯定心里会不开心。那么如果纠结一点的品牌方觉得生意受到影响,当有机构找上门来要求鉴定国外版本商品时,直接说这个是一个假货,或者说这不是正规进口的国内行货,甚至他模糊地说这个不知道是不是假货,但至少不是行货,表示无法确认来源。这种情况可不可能——可能,之前也是曾经发生过的。
当然,如果某跨境电商是故意卖假货,又跳出来白莲花表示自己很委屈,那上面一大段话当做我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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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跨境电商中主要存在三种风险
第一种 出样品不给钱
这种情况一般属于新客户业务量很小 要求免费样品 这种情况很可能石沉大海,应对方法就是保证本金应收,第一次尽力快递到付发货,预防成本物流风险
第二种 付款买单预付款风险
对于经常合作的客人,有些客人久而久之会要求 预付%30甚至更少的货款 等开船后或者交单后多少天付款, 这种属于国际贸易中的DP付款交单条款 但是存在客人收到单据后,后续货款不能及时得到,或者收货人特殊原因无法联系产生余款坏账的风险,应对方式一般采取%50预付款 剩余%50见提单复印件付款。提前开船到港前结清
第三种 到港后威胁弃货要求发货人降价, 一些实践证明一般印度等一些信誉不好的国家收货人有到港之后估计不联系船东,船东由于无法联系到收货人超过1-3个月正常就可能会拍卖货物,港区产生的仓租柜租如果拍卖费用不能相抵会找发货人来索要,所以有些收货人抓住这个窃机软硬兼施威胁发货人降价否则弃货。应对这种情况一定注意提前收款,找相对信誉好的收货人出现问题要第一时间沟通解决
总之 为了安全贸易,无论是电商还是贸易,虽然信用证比较麻烦但是还是建议信用证为主保证收发货人互相权益和安全。当然买卖讲究信誉,坑蒙拐骗永远换不来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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