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综合税怎么算

跨境电商综合税怎么算,第1张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消费者单次跨境消费额度在2000元及以内对于超过单次消费限额或者超过年度限额的商品将按一般跨境贸易增收全额税款。跨境电商综合税怎么算?具体算法如下:
跨境电商综合税通用公式:
跨境电商综合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70%
关税=申报价值关税税率,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暂行关税税率为0%,因此关税为0
消费税=(完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增值税=(完税价格+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该公式不具备完全适用性,因为在税改通知里,财政部、海关总署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声明跨境电商综合税有限额优惠,根据限额内和限额外的区别,税额的计算会有所不同。
1、优惠限额内
通过跨境电商购买的商品的交易价值单次不超过2000元或全年累计不超过20000元,不收取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按法定应缴税额的70%征收,此时的计算公式为:
跨境电商综合税=关税×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70%
2、超过优惠限额
当商品交易价值超过限额,即单次大于2000元,或者全年累计大于20000元,再或者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就要按一般贸易进行全额征税,此时适用通用公式:
跨境电商综合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单次交易价值超过2000元
单次交易价值超过2000元按一般贸易全额征税,是指对此次交易的全部价值征税,而不允许拆分成数个小于2000元价值的包装分别优惠计税,也不能只对超出部分额度按全额征税。
(2)累计交易价值超过20000元
累计交易价值超过20000元,表示一年内的交易总额超过20000元,比如说前面几次已经消费了19000元,此次消费1100元,加起来是20100元,超出了20000元,所以,此次1100元就需要按一般贸易全额征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3)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
(4)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审定或估定后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它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
完税价格是海关估算的,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所购商品不能提供有效地价格凭证就需要按海关完税来计算缴税,完税价格是3000元,且不可分割,例如电脑,此时就按照一般贸易征税;但如果是可以分割的商品,例如两部1500元的手机,此时就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跨境电商综合税率更新
2019年,进口环节增值税为13%、10%。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目前的跨境电商综合税率=112%。
旧政,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为17%、11%。一般情况下跨境综合税率119%。
法律依据: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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