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政策?,第1张

跨境电商行业因涉及国家多个部门的业务范畴,除国务院和海关总署外,商务部、质检总局、外汇管理局等政府主管部门也纷纷出台或参与出台相关跨境电商政策,涉及的国家相关部门包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央网信办、濒管办、密码局等多达17个部门。更多楼主可到环球华品网详细了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执行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以下简称退免税)。从某种意义上讲,跨境电子商务网上“私人订制”的出口货物,真正让卖主实现了退免税。
 何谓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根据财税〔2013〕96号文件规定,享受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如果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规定的退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什么条件下电子商务出口享受退免税
(一)享受退税的四种条件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种条件,才能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
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三是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四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即外贸企业应当取得上述合法凭证,并且与报关出口货物的金额、数量、计量单位、出口企业名称等内容相一致。
注意,对上述规定可归纳为: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出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向出口企业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二)享受免税的三种条件
如果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上述退(免)税条件的,但同时符合下列三种条件,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三是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如出口企业只有税务登记证,但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或未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并非出口退税专用联次,购进货物出口时未取得合法凭证等,应当享受免税政策。
注意,在上述规定中,如果出口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均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政策。
如何 *** 作电子商务出口退免税申报
根据财税〔2013〕9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一)退(免)税申报要求
根据税法规定,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作销售的货物,须在作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单证(凭证)与信息齐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免)税。主要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步,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出口企业在当月出口并作销售收入后,将收齐单证(凭证)及收汇的货物于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如果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中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单证(凭证)没有对应电子信息或不符的,应当进行调整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第二步,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单证(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应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例如,某A外贸企业(符合退税条件)2月为境外客户购进一批服装,以电子商务方式进行交易。当月取得购进服装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价格为15000元,进项税额为2550元,并在当月全部报关出口已收汇,其离岸价折合人民币为18000元。3月初,A企业将上月作账的18000元外销收入,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进行纳税申报。同时,凭收齐的单证(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退税预申报,但却发现没有相关的电子信息无法实现退税。4月,A企业收到电子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免退税正式申报。已知服装出口退税率为16%,征税率为17%,其应退税额为:
服装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15000×16%=2400(元);结转成本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税率)=15000×(17%-16%)=150(元)。
(二)免税申报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时,采用备案制不再实行申报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第一,完善法律政策体系,规范跨境电商经营行为。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议对正在起草的《电子商务法》涉及跨境电商监管体系、市场准入与退出、数据电文和电子合同、产品质量标准认定、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引入国际贸易法律框架,弥补法律缺陷与技术不足,明确工商部门在跨境电商监管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充分挖掘现有的法律法规资源,通过完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配套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推动工商法律法规向跨境电商延伸应用,为监管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撑。
二是加强经营主体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交易个人网店登记试点,鼓励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更好地落实网店实名制。通过网络抽查和实地检查,对辖区内跨境电商经营主体“亮照亮标”情况全面排查,推进开展跨境网络经营主体电子标识等工作,进一步完善跨境经营主体数据库。配合相关部门实施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制度,突出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依法打击跨境交易非法主体网站。
三是规范经营商品准入。跨境电商商品准入必须引入“分类管理”理念,对国家明确规定不准销售的物品,如野生动物制品、旧衣服、旧机电等,坚决禁止;对有限制的,如美国车厘子、智利樱桃等,要求许可材料齐全;对不涉及安全、环保、卫生和反欺诈类别的,可自主、自由、便利开展跨境交易。可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跨境电商禁售商品负面清单制度。指导经营主体加强入境销售商品商标查验力度,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及时检索相同或近似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规避侵权风险。
第二,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提高跨境电商监管效能。
一是运用大数据加强跨境电商监管。加强与海关、商检、税务、外汇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形成整合涵盖注册备案管理、行政许可管理、日常监管、应急管理、稽查执法、信用评定等大数据的信息平台。对相关数据定期进行分析,研判跨境电商近期存在的主要风险点,为开展搜索、风险预警和专项整治提供依据。细化与重点跨境电商平台大数据方面的合作,强化打假溯源技术平台的运用。指导电商平台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其掌握的交易数据、支付数据、物流数据进行分析,积极发现涉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政府监管部门处理。探索跨区域监测、监管协作机制,实现工商总局与各地执法数据的整合。
二是应用新技术提高跨境电商监管效能。结合跨境交易特点,建立违法行为特征语义库,按违法行为类别定期开展搜索,有效发现违法线索,并将线索及时分派和处理。应用网页留证、电子证据现场取证设备等新技术、新装备,严厉打击夸大宣传、假冒商标、虚假促销、货不对板、团购欺诈、霸王条款等违法行为以及“刷单”、“刷信用”、“删差评”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查处利用优势地位强制交易行为。探索运用信息技术建立国家间打击跨境非法交易协调机制,合力推动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
三是运用定向监测提高跨境电商监管水平。研究建立跨境交易商品定向监测常态化机制,强化跨境交易商品定向跟踪监测和监测结果综合利用。针对通过大数据分析出来的问题多发商品或投诉举报频发商品,加大质量抽检力度,并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和发布跨境电商消费警示。会同相关部门推广运用物联网等新技术,充分借助二维码、条形码等手段对物品进行编码,提高商品溯源水平。建立网络投诉邮箱等商品质量投诉监督检查渠道,收集跨境交易商品质量投诉信息。对于不合格产品和禁止类产品,在工商门户网站上加以公示。
第三,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畅通跨境电商消费维权渠道。
一是建立国家间消费维权和谈判和协调机制。在美国倡导美洲国家组织建立跨境交易区域性网上争议解决体系,欧盟建立消费者争议网上解决体系的格局下,应以“一带一路”建设、亚投行设立为契机,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推动建立国家间消费维权和谈判和协调机制,成为建立亚洲网上争议解决体系的倡导者,增强我国在全球性网上争议解决体系中的话语权。
二是探索建立跨境消费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目前国际通行做法是建立“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简称ODR),包括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建议由工商总局作为我国跨境消费争议解决ODR机制的政府主管部门,授权专业ODR服务机构作为跨境消费争议解决平台,并与境外ODR服务机构建立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在该ODR服务平台下组建专业团队,负责跨境消费争议的在线法律咨询、提供和解方案、提供调解以及仲裁服务。涉及境外法律的消费纠纷,则由与之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境外ODR服务机构提供上述服务。
第四,探索制定有效措施,落实跨境电商平台管理责任。
一是有效落实境内电商平台责任。制定并大力推广使用跨境电商交易示范合同文本。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经营者,督促电商平台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清退。监督指导平台制定完善跨境经营者资质审查、境外经营者身份审核、商品质量检查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公开以及信用管理等制度规范。指导平台建立进口商品商标管理制度。鼓励平台建立先行赔付制度等。
二是探索引入第三方跨国鉴证机构对境外电商平台实施信誉认证。第三方跨国鉴证机构(如瑞士通用鉴证行)由于具有独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引入其对境外电商平台实施信誉认证是个不错选择。目前,第三方跨国鉴证机构信誉认证标准体系尚为空白,实践中可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针对鉴证机构信誉认证跨境交易建立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再由鉴证机构按此标准体系,通过专业化服务,认证供应商产品并逐步规范电商平台。
第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跨境电商可信交易环境。
一是建立跨境电商信用评价体系。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完善跨境交易信用征信、信用评价、信用服务等领域的制度规范,指导跨境电商平台自建信用评级制度,防范经营者以虚构交易、炒作信用来欺骗消费者。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建立信用认证体系,综合多方信用基础数据,建立跨境电商信用数据库、信用监管系统和负面清单系统,形成跨境电商平台、平台经营户、物流企业及其他服务企业的基础数据,实现对买卖双方的身份认证、资质审查和信用评价。指导电商平台建立入驻经营者信用档案。积极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跨境电商中的推广应用。
二是有效发挥信用约束激励作用。研究制定《网络交易失信惩戒办法》。在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和抽查制度中完善涉及跨境电商信息相关内容。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落实跨境电商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依托目前运行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针对跨境电商经营特点,完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信用分类评级标准,设立相应的评价指标,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消费维权不畅、违法违规情况严重的经营者,降低信用等级,实行重点监管。发挥“守合同、重信用”等激励机制作用,促进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守信经营。
第六,强化部门协作,形成跨境电商监管合力。
一是推动创建“单一窗口”平台。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加强与海关、商检、邮政、银行等部门的互联互通,积极推动建立统一标准规范、统一信息备案认证、统一信息管理服务的多位一体跨境电商“单一窗口”平台,打通“关”“税”“汇”“检”“商”“物”“融”之间的信息壁垒,真正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提高通关效率、降低后续监管成本。
二是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建议由国务院牵头,海关、商检、工商、商务、央行、税务、公安等部门参与,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开展跨境电商综合监管,在推动部门间质量检测互认、共同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等方面取得突破。共同加强对销售管制商品网络商户的资格审查和对异常交易、非法交易的监控,防范各类跨境交易非法经营行为。强化执法部门之间工作协调,建立联合执法、联合办案机制,实现政府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互通、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建有跨境电商保税仓库的地区可建立部门联合实地勘察机制,开展综合监管。
三是完善社会组织共治机制。充分鼓励行业协会、非营利性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共治。发挥社会组织信息集聚优势,在政策制定、标准制定、技术鉴定、市场调研等方面为政府和民众提供专业服务;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自律性管理制度、行业从业守则、执业道德准则,组织开展跨境电商诚信测评、经营主体失信管控等行业自律工作,提高行业诚信经营水平;发挥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优势,在违法行为搜索、在线网页留证、电子取证、建立违法行为特征语义库等方面获取技术支持;引导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行业专业人士、社会公众对跨境电商平台规则及规则的制定、修改、实施效果开展评价,防范不合理条款,推广有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条款。
第七,加大服务力度,支持跨境电商健康发展。
一是加强国际化监管人才培养。联合高校和职业教育机构开展培训,推进跨境电商监管研究基地和专家库建设,鼓励开展跨境电商监管机制建设的前瞻性研究。
二是支持优质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具体可从企业资质、规模、产品研发、质量控制、产品营销、客户服务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扶持发展跨境电商自营平台或进入优质第三方电商平台经营,让中国制造产品源源不断地进入全球市场。
三是鼓励跨境电商创新发展。探索收集各类跨境交易数据信息,分类整理、挖掘分析,引导跨境电商投资和创新方向,推动跨境交易可持续发展。抓住规模大、信誉好的跨境电商平台,鼓励其技术创新、交易创新,立足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打造集展示、发布、交易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积极申报地方著名商标和国家驰名商标,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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