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商务业务扶持说明怎么写

跨境电商商务业务扶持说明怎么写,第1张

跨境电子商务扶持政策有哪些
一、培育跨境电商龙头企业
(一)支持扩大跨境电商交易规模。
(二)支持建设独立站。
(三)支持开展数字化海外营销。
(四)支持自主品牌建设。
二、支持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区
三、支持建设海外仓
四、提高仓储物流效率
五、加强人才培育和引进
六、支持跨境电商行业交流
七、加强风险防范

一、编制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把握跨境电商发展战略机遇期,推动跨境电商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结合本市跨境电商发展新情况新特点,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京商函字〔2022〕8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由4部分,共计12条措施构成,从培育平台企业、促进业态模式创新、搭建对接交流平台、优化协调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促进跨境电商创新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一部分: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做大做强。从促进平台企业发展、鼓励品牌独立站建设、提升仓储物流服务能力等方面出发,多维度支持各类跨境电商平台发展。

一是大力培育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从促进本地平台发展、吸引骨干企业落地、助力国际市场拓展、优化配套服务等四个方面,分级分类培育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第一,聚焦现有平台企业, 探索 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综合评价体系,结合评价结果及企业特点,加强精准服务。第二,培育新增企业,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积极引进跨境电子商务龙头平台企业,有针对性地协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诉求;培育具有较大发展潜力、新业态新模式初创平台。第三,鼓励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加速全球布局,助力品牌出海,促进外贸升级。第四,完善配套服务保障,对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业绩贡献突出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等相关企业,在人才落户、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是支持企业自建独立站。根据企业建站投入、销售业绩等情况,对企业建设运营独立站予以资金支持,鼓励企业深耕细分市场,积累私域流量,培育特定品类精品垂直电商平台。

三是进一步完善海外仓支持政策。加大海外仓建设支持力度,结合企业海外建仓实际情况,完善海外仓投资主体认定标准, 探索 创新海外仓支持方式,提升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支撑能力。

第二部分:持续推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双枢纽”航空物流资源优势, 探索 拓展“两个试点”业务,积极促进跨境电商业态模式创新。

一是加快推进本市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本市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医药产品试点清单。二是组织相关试点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拓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业务;积极争取采用“前置仓+区店调拨+店面直提”模式,在北京市内试点开展安全合规的跨境电子商务即买即提业务模式。三是深入挖掘本市“双枢纽”航空物流潜力,持续推进跨境电商“优进优出”。

第三部分: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对接合作平台。搭建供需对接、重要展会、合规培训三类跨境电商合作交流平台,为企业提供资源对接、品牌展示和深入了解境外市场的契机。

一是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与传统外贸企业的合作对接。二是组织跨境电商企业参与服贸会等国内外重要展会,办好中国电子商务大会,为企业提供品牌展示、合作洽谈、信息交流的平台。三是依托行业协会等 社会 组织力量开展合规培训,对主要境外市场的交易规则与标准进行解读,提高企业境外本土化经营水平。

第四部分:建立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协调调度机制。

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综试区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建立重点跨境电商企业联系对接和跟踪服务机制,鼓励各区、跨境电商产业园扩大招商引资,引进具备良好发展潜力或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落地。

三、实施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咨询电话:电子商务处,55579373)

第一方面是增强外贸履约能力,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文件提出,各地方要强化防疫、用能、用工、物流等方面保障,确保外贸订单及时履约交付;要研究优化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险承保条件;把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快用到位;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境外自办展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境外自办展会规模,持续提升代参展成效,对外贸企业人员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出国出境参展、商洽业务的,要进一步加强服务保障;扩大即将召开的秋交会,也就是132届广交会线上展参展企业范围,延长广交会线上展示时间等措施。

第二方面是激发创新活力,助力稳外贸。文件提出要增设一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增设一批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增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台进一步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出台便利跨境电商出口退换货的税收政策。

第三方面是强化保障能力,促进贸易畅通。文件提出要提升港口集疏运和境内运输效率,确保进出口货物快转快运;持续清理口岸不合理收费;推介口岸提质增效经验做法;加强对外贸企业的通关便利化服务保障,实现到港货物快进快出等具体措施。

1\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修订,明确规定对跨境电商交易的商品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2004年国务院公布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意见,提出将跨境电子商务列为加快发展的重点领域之一,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3、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监管责任、进口商品检验检疫标准等内容。
4、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发展,推动跨境电商业务标准化和规范化,加强跨境电商税费管理等多项具体措施。该文件被视为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的里程碑之一。
5、2016年,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综合试验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跨境电商试点区域范围及试点任务,给予试点企业税收,关检,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优惠政策支持。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跨境电商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之前国家对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还处在空白期,为了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健康发展,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的要求,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1)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扩展资料]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引用资料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海淘税收新政规定交易限额。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如果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没有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售卖的商品,以及没有和海关联网的网站仍按现有政策执行,也就是征收行邮税,并保留50元免征额度。不过,按最新行邮税政策,原先四档税率变为三档,税率提升幅度较大。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乐在赚 » 跨境电商商务业务扶持说明怎么写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