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跨境电商出口要注意哪些问题?

做跨境电商出口要注意哪些问题?,第1张

跨境电商需要注意7个问题
物流:物流决定着跨境电商的最终表现。物流还会面临的两个关键是关税和消费增值税。
然后还有退件的问题,如何给消费者提供便利可行的退件方式。最后还有就是售后和客服的问题如何解决。
仓储:仓储有本地仓和海外仓可以原则,并非所有的产品都适合海外仓,海外仓也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但海外仓的优势在于配送迅速。
平台选择:成熟的第三方平台是很多商家的首选,比如亚马逊,法国和日本乐天,等等各个国家也都有自己的平台。还有一种方式是自建站的形式。企业可以从竞争强度,客户忠诚度,资源,抗风险能力个方面去评估进行选择。
团队搭建:程序员,美工,策划,编辑,推广,客服,管理,各个岗位的人搭配得好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运营团队。
沟通客服:跨境电商意味着对客服的外语沟通能力有一定的要求,不仅是英语,很多小语种国家的跨境电商也在蒸蒸日上。多语言能力的人才在跨境电商行业也非常重要。
营销推广:大多数平台都会有站内引流的服务,但是企业还需要学会从站外营销,转化到达你的销售渠道。
支付结算:一般和平台的现金流转都会有第三方跨境支付服务来完成,选择适合企业要求的即可。

跨境电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1税收――税改新政由于跨境的存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实物商品的入关交易必然涉及税收的问题。在过去电子商务中主要涉及的税收有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及行邮税。在征税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由于涉及跨境,网络,物流,海关等多个环节,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不能及时共享,加大了税收监管的难度。

2境内的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购买境外的商品,绝大部分承担的仅仅只是少量的行邮税,并没有缴纳进口相关的其他税款,也导致了国家税收的损失,同时也对国内企业造成不平等的竞争,导致资本外流对我国的经济造成不利的影响。

国家针对上诉的问题,在2016年4月8日起,海淘实行新税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再按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改按货物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综合课税,同时取消进口环节增值税。

消费税的50元免征税额。这一改革给各大市场带来了冲击,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税款的流失。在新税制中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的监管力度。

12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无论是消费者从境外购买商品还是商家将自己的产品销往其他国家,在这过程中都会涉及支付问题。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货币,外汇之间的转换也是一大问题。在以前,海外购物需要使用VISA。

万事达等双币卡消费,从而国内跨境支付的大部分市场份额基本被进行支付清算的国家卡组织占据。国内的跨境支付机构一直未能占据这一重大市场。直到2013年才有相关国家政策出台,但获批的支付平台也不多。

只有20几家。其中支付宝、财付通等都是第一批获得跨境支付试点资格的支付平台,目前处于领先地位。国内政策出台支持,进一步带动了国内的支付行业,也便利了广大商家和消费者。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迅猛发展同时也伴随着支付行业危险的上升。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本身就是在虚拟的平台上进行的,因而很容易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利用黑客技术客户信息。个人隐私以及交易信息的泄露都会给买卖双方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同时降低了彼此对网络交易的信任度与安全感。

针对于这个问题,一方面各个平台应该进一步完善平台支付软件,用户采取实名制,并与国家公安联网,加强与银行之间的合作,防止黑客的入侵钓鱼,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国内的监管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力度。

做好信息采集,尽快出台相关的违法处罚,让不法分子得到警示。

做跨境电商最好要注册企业账户,个人账号在很多大平台都是不支持的。即便注册成功,在以后的账号经营上成功难度也是非常大,会有很多不必要的麻烦。目前国内的跨境电商平台非常多,但是真正有品牌,有实力,有信誉的大平台并不多,很多都是专门骗取加盟费的皮包公司,所以我们在选择平台的时候一定要慎重,避免上当受骗。做跨境电商的单件货物运费成本相对国内快递来说十分昂贵,不适宜单价过低的商品进行零售。国外法律对品牌保护极为严格,千万不可以出现侵权产品,否则会面临非常严厉处罚,最常见的就是强制关店。跨境电商IP地址不可随意变动,所以选择办公地点一定格外注意,要选择可以长久使用的办公地点,避免遭遇不必要的制裁。新店铺最好要每天连续上新不要中断,有利于你早日开单。对了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小编要特别提醒一下准备做跨境的朋友们。
跨境电商因为涉外,所以很多时候并不能完全受我们国家法律保护,所以在做跨境电商之前一定要仔细研究国外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引起不必要纠纷,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很可能会因此导致你店铺被强制关闭,资金账户被冻结,导致你店铺损失惨重。
还有因为跨境电商的客户在境外,店主维权困难,所以也会出现一定程度的经营风险,准备做跨境的朋友一定要熟知。
在境外有一些骗子利用国内店主境外维权困难,不仅时间成本,经济成本高,成功维权可能性也低的这一漏洞进行犯罪活动。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一定要格外小心,坚决不要同意任何境外客户使用避开平台之外的方式交易。
也要抵御一些来自境外客户的其他诱惑条件,坚决遵守国内外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平台规则运行店铺,避免遭遇国外一些机构的钓鱼执法。
当然小编列举的这些也并不全面,有心往这一块发展的朋友不可仅凭小编一篇文章就觉得了解跨境经营。一定要多花费些时间和精力来耐心研究,然后再着手准备这方面的经营。
不论做任何事情都是有一定风险的,跨境电商也不例外,我们无法完全避开风险,只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将风险降到最低。
加油吧,朋友们!小编诚心祝愿愿意往这一领域发展的朋友们一帆风顺,财源滚滚

主要还是资金风险。

目前跨境电商有两种主要的回款模式。预付和货到付款。

在货到付款这一款很容易会出问题:货到付款又叫COD(Cash on delivery),目前东南亚国家马来西亚COD、新加坡COD、菲律宾COD都非常普遍,东南亚的跨境电商行业主要还是以货到付款为主。

货到付款是由货运公司代收货款,再回款给卖家。那么问题就来了。假如海外的客户的海外资金来源不明,或是货运公司为了降低汇损,和一些地下钱庄兑换货币,则很容易会资金风险。

这时候卖家收到来路不明的资金时,就会被国家机关监控,轻则冻结银行账号,重则被刑拘。

2020年就已经发生过这样的案例了。

所以假如是选择COD的电商方式,要注意物流公司的合规性和资金安全。

还有一些商家会选择卖仿牌或黑五类产品(保健品等等),这些也会有法律风险的。

除却以上两点,其实跨境电商只要选择正规的电商平台,和物流公司,合法经营出售产品,是不会有什么法律问题产生的。

参考链接:

跨境电商需要缴税吗?

希望能帮助到您。

欧洲跨境电商平台的优缺点如下:
优点:
市场规模大:欧洲拥有较大的人口和消费市场,跨境电商平台可以为卖家提供更广泛的销售机会。
地理位置优越:欧洲地处亚洲、非洲和美洲之间,可以作为连接东西方市场的桥梁,为卖家提供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支付和物流方式多样:欧洲拥有成熟的支付和物流体系,卖家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支付和物流方式,提高交易效率和方便性。
政策支持:欧洲各国政府和机构对跨境电商平台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持,包括税收优惠和减少贸易壁垒等方面。
缺点:
竞争激烈:欧洲跨境电商市场竞争激烈,卖家需要具备更高的产品质量和竞争力,才能在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
语言和文化差异:欧洲由多个国家组成,语言和文化存在差异,卖家需要熟悉当地的语言和文化,才能更好地进行市场营销和服务。
法规和政策限制:欧洲各国对跨境电商平台的法规和政策存在差异,卖家需要了解当地的法规和政策,避免违反当地的法律法规。
支付和物流成本高:欧洲跨境电商平台支付和物流成本较高,卖家需要承担更高的成本,可能会影响到利润率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欧洲跨境电商平台具有市场规模大、地理位置优越、支付和物流方式多样、政策支持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竞争激烈、语言和文化差异、法规和政策限制、支付和物流成本高等缺点。因此,在进入欧洲跨境电商市场前,卖家需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制定合适的市场营销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以实现稳健的发展。

1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商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2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商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3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
4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货物漂洋过海抵达目的港后却无人提货,致使集装箱长期滞港,产生高额费用;国内造船厂接受不利格式合同,导致仲裁失利;万吨巨轮触碰码头,船企面临巨额赔偿……随着海洋经济国际化、全球化程度加深,跨境电商蓬勃发展,国际航运贸易中隐藏的各种法律风险浮出水面。近日,宁波海事法院对外发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状况白皮书,“手把手”教你防范国际航运风险。
目的港无人提货 索20余万滞箱费
2013年10月,浙江慈溪的卓力电器公司要出口一批电熨斗,委托浙江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明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外运明州分公司”)向马士基航运公司订舱。
马士基公司的提单显示,托运人为卓力电器,收货人为法格公司,起运港为宁波,卸货港为巴塞罗那,1个40尺集装箱,运费到付。
同年11月19日,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法格公司却因破产迟迟无人提货,货物在目的港产生了高额的滞箱费。
根据马士基公司在网站公布的费用标准,截至2014年10月29日,一个40尺集装箱滞箱费为30104欧元(按照当时欧元对人民币汇率1:76474计算,折合人民币20余万元)。
马士基公司为此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卓力公司等被告支付滞箱费和运费等相关费用。
宁波海事法院判决认为,涉案货物到港后,卓力电器公司确认其于同年12月初即知晓收货人法格公司申请破产保护无法提货,虽然其随即询问原告货物退运及费用事宜未得到答复,但其作为涉案货物的托运人,理应持续关注货物在目的港现状及后续处理事宜,及时对到港货物作出处理指示,避免在目的港产生高额费用。在本案中马士基公司对较高目的港费用的产生也存在过错。马士基公司在货物到港无人提货约3个月后才通知相关方,在托运人一直未能给出货物处理指示时,亦未采取有效减损措施,如将货物转移至仓储费用较低的仓库等,对此亦存在过错。为此,卓力电器和外运明州分公司承担运费,折合人民币16690元;卓力电器还要支付滞箱费人民币5万元。
■法官说法
受国际经济形势不振的影响,国外买方有的倒闭,有的希望通过拖延压低货价,有的货物到港时被海关查验扣留,有的买方事先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等,都会造成集装箱货物长期滞港,产生大量费用。
当前因货物长期滞留港口无人提货,航运公司向托运人索赔港口堆存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纠纷呈多发态势。在审理中还发现,南亚一些国家的买方在贸易之初即存在不良企图,通过长期不提货的方法造成海关拍卖货物,以便低价收购,给国内出口方带来损失。
为此,外贸单位在与国外买方订立销售合同时,尽可能采用CIF条款并使用信用证结汇,要求签发指示提单。这些措施的好处在于,即使买方想违约不要货物,卖方也可以直接在信用证下收取货款。
当收货人不提货的情况发生时,托运人应及早采取处置措施,防止目的港费用进一步增加,必要时需早下决心通知承运人弃货。作为承运人,须及时向托运人或其货运代理人通知无人提货的情况,提示费用增加的风险并征询对货物的处理意见;如果收货方无反馈,也需依法对货物进行妥善处置,切实尽到减损义务。
接受不利合同 仲裁失利被强制执行
2007年,芬佳德航运公司与宁波工艺品公司、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签订造船合同。约定分五期支付货款,第五期款项在船只交付验收后,支付剩余的20%;买方在船只交付和验收之日前作出的所有付款应作为预付款,如合同被买方根据约定撤销或取消,应在三个银行营业日内以美元向买方退还其在本合同下已支付的所有款项总额以及相应利息;卖方须向买方提供涵盖合同第一期至第四期分期付款的不可撤销的还款保函;买方应在卖方船厂交付规格书中规定的包括主发动机在内的物品;若产生争议,双方应根据英格兰法律在英国伦敦仲裁解决。
协议签订后,因宁波工艺品公司和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未能如期交付船舶,芬佳德公司于2011年5月取消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在伦敦启动了仲裁程序,请求裁定宁波工艺品公司和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退还各期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相应的合同利息、复利及其成本。
2013年7月,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宁波工艺品公司和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应支付金额为2790792190美元及年利率为6%的利息。
因两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芬佳德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承认并强制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宁波海事法院认为,本案仲裁裁决符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对芬佳德公司的申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近年来,缔约地位不平等导致国内造船方在解决纠纷环节处于被动地位的问题值得重点关注。多数涉外船舶合同会订有仲裁条款,多有约定任何产生于造船合同解释和履行中的争议均应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条例在伦敦仲裁,并适用英国法律。涉外船舶建造合同多数采用全英文的日本、挪威或BIMCO(波罗的海航运公会)的造船标准合同范本。而国内造船厂对合同范本研究不多,对外国仲裁或诉讼程序了解不够、缺乏经验。
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申请承认与执行涉外海事仲裁裁决案件13件,总体呈上升趋势,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均为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其中10件案件涉及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仲裁裁决无一例外均是国内造船方败诉,而仲裁裁决的效力也得到裁定确认。
本案是目前国内造船方在涉外船舶建造、买卖合同履行纠纷中较为典型的案例。两被申请人败诉不可忽视的原因是接受了载有诸多不利条款的格式合同。具体表现在:(1)约定的付款周期过长,最后一笔船款的比例过大且在船舶交付验收后才能支付,若双方对所交付的船舶发生争议,国内造船方很可能无法收回余款;(2)预付款及还款保函方面的约定加重了卖方的责任,且缺乏相应制约买方该项权利的限制性条款,一旦发生争议,卖方立即处于被动地位;(3)约定买方有单方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在发生合同中所约定的迟延情形出现时,若卖方未在3天内通知买方,则其无权取得相应延期。由于卖方并未在发生合同所约定的迟延情形出现时及时通知买方,致使其未就该迟延得到延期,最终因在经修订的最后交船日期未交付船舶,买方单方通知其解除合同;(4)约定买方应在卖方船厂交付规格书中规定的包括主发动机在内的物品,而未对买方所提供的船舶主要配件的规格、所应达到的品质以及若买方提供的物品发生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进行详细约定。仲裁庭认为船舶未能交付的主要原因是船舶尚未准备好交付且导致主发动机产生问题的原因尚未确定,最终判令本案两被申请人败诉。
为此,造船企业尤其是船舶行业协会,应组织相关专家深入研究国际上常用的船舶建造合同范本,积极培养商务、法律专业人才和谈判专家。一方面尽可能让造船企业在格式合同可予商洽的前提下,争取订入有利条款而删除不利条款。另一方面严格规范合同订立的整体环节,不仅要关注船舶造价、船舶技术要求等基本条款,也要确保造船期限的延展、违约事由认定等足以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条款的明确可行,同时还要关注违约处理条款是否显失公平,或明显不利于建造方。
货物未证明申报 依最低标准获赔
2013年,原告义乌市堆正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堆正公司)接到一笔总额236640美元的外贸服装订单后,委托货代向被告现代商船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商船会社)订舱,涉案集装箱在宁波港装船运输。
货物到港后,商船会社方集卡司机向当地警方报案称,其所驾卡车连同集装箱被持械歹徒劫走。
为此,堆正公司以涉案货物在商船会社责任期间内丢失致其客商无法取得货物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船会社赔偿其货物损失232000美元、海运费人民币2395543元及两款延期支付违约金。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商船会社赔偿堆正公司货物损失139167美元及该款相应利息,驳回堆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FOB贸易术语是我国外贸出口企业主要采用的外贸方式。在“走出去”战略影响下,我国中小外贸企业纷纷大力开拓新兴经济体国家市场,同时承受着外方市场诚信、安全秩序及目的港政策等多重风险。
本案的判决是价值232000美元的货物,最后只能得到千余美元赔偿,也给广大中小外贸企业敲响了警钟:出运货物时务必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在相应单证上记载货物价值。
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该区段运输发生于墨西哥,应适用墨西哥法律。商船会社提交了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承运人责任及其限额的依据。墨西哥相关法律规定,当服务使用者没有申报货物的价值,责任将被限制在每吨墨西哥联邦区现行的15天的最低工资,若不足一吨则按比例计算。
堆正公司提交的报关单显示货物价值共232000美元,与外贸订单记载货值相对应,但货物价值并未在提单复印件和墨西哥内陆运单中显示,不能证明货物价值已申报且承运人、陆运区段承运人已获知,故承运人的责任应被限制在每吨墨西哥联邦区现行的15天的最低工资。
据此,宁波海事法院根据2013年11月美元与墨西哥比索的汇率乘以提单记载的货物重量,确定商船会社的赔偿责任数额为139167美元。
■司法观察
树立公正权威的国际海事司法形象
浙江作为海洋经济和外贸大省,面临着加快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枢纽区和开放合作先行区的重大机遇和新挑战,涉外、涉港澳台海事审判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涉外海事海商案件1501件,审结1366件,收案标的总额7859亿元,结案标的总额6319亿元。其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占3690%,成为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最大类别。
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陆明明说,该院受理的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共涉及50多个国家和地区,当事人分布于除南极洲以外的各大洲,但主要集中于美国、英国、法国、新加坡、韩国、日本、巴拿马、马绍尔群岛、利比里亚等传统航运大国、船舶开放登记国或商品进口国。“案件分布情况很大程度地体现了海事司法与航运经济、临港工业、对外贸易的密切联系。”
据了解,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送达存在环节多、耗时长,域外证据与授权公证认证手续复杂,外国法查明途径有限等问题,这些因素客观上长期制约着“四涉”案件的审判效率,拉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四涉”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比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多出1674天。
为树立公正权威的国际海事司法形象,宁波海事法院不断探索提升海事法官司法能力的新途径,着力提高法官综合素质,努力打造一支“懂法律、懂外语、懂航运”的高素质审判队伍,探索建立海事法官专业实践制度、青年法官导师制度和审判经验传承制度。针对海事审判涉外性较强的特点,定期组织一线法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际公约及航运惯例,及时更新知识。鼓励新任法官积极参加与港航、货运代理企业的交流,加深其对航运实践、航运惯例的理解,全面提升海事法官的司法能力。
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院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时,既注重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切实维护司法主权,又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办理特别程序案件时,注重兼顾中外当事人利益,必要时采用听证的方式,保证裁决的公正性;为解决域外送达难问题,该院尝试借助外事部门、涉案船舶船长、担保函记载的机构或律师实现对境外当事人的送达,有效促使境外当事人积极应诉;实体审理过程中,合理确定举证期限,依法调查取证,对于电子邮件、电子签章、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的电子信息证据进行客观审查认证;在适用法律时,坚持贯彻国家主权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除依法认可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外,必要时主动拓宽外国法查明途径,开展外国法的查明,多次适用或参照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外国法律审理案件,努力树立良好的国际海事司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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