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份海关总署发布的9810跨境出口海外仓监管方式是否能落地实施?

2020年6月份海关总署发布的9810跨境出口海外仓监管方式是否能落地实施?,第1张

2020年6月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增加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9710、9810监管方式,
(1)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2)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9810行业内称为“海外仓”模式,国内公司把货物报关出口至海外仓,并没有实际销售,从财务的角度来看,风险报酬并没有转移,财务不能确认收入;从税务的角度来看,主要的风险报酬没有转移,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没有发生,就不能确认增值税收入及所得税收入,更不能申报出口退税了;要等卖家将货物实际销售后才能确认收入并申报退税;
这里面有三个问题:
(1)需要按照实际平台销售收入来确认增值税收入,增值税收入能否做到“无票免税”,还需等待政策出台,从财税〔2018〕103号指的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享受无票免税,即9610监管模式出口的才适合;
(2)目前来看,跨境电商的利润率还是比较高的,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暂时还没有落地,很多企业担心所得税税负成本,你懂得了;
(3)即使有进项专票企业申报退税,也要等到货物实际出口后才可以申报,一旦销售周期较长的时候,企业的资金压力可想,跨境电商企业好像没有不缺钱的;
所以9810监管方式估计会流产;

因此较之一般电商,跨境电商的关键区别在于跨境,其他如平台搭建、交易流程较于一般电商并无实际区别。从交易主体性质、进出口性质两个角度划分,跨境电商可以分为 跨境出口B2B 跨境出口B2C 跨境进口B2B 跨境进口B2C 等四个子领域,本文主要介绍的就是跨境进口B2C业务的清关流程。

从狭义业务上讲,对于国内消费者而言,跨境电商等同于跨境B2C电商,包含代购、海淘等各种方式,只要是能够直接购买到海外原装产品、通过线上手段购买到的各类途径,都可以算作是跨境电商。

从海关监管机制上看,跨境电商是一种特有的海关清关通道,区别于常规的个人快件清关通道、一般贸易清关通道等。

本文介绍的均是基于海关监管机制角度模式下的电子清关流程 ,包含保税备货、跨境直邮两种模式。

国内消费者购买海外商品主要有三种途径,代购、海淘、跨境电商,差异如下:

跨境电商最开始的形式就是代购和海淘 ,国内消费者要么是通过国外个人或者买手直接购买海外产品,要么是在支持全球物流配送的国外电商网站直接购买。这两种方式最大的问题在于:

因此为了规范跨境电商市场,引导其合理发展,2016年4月8日,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行了新税制,该类商品将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从而形成了‘跨境电商’的专有概念。

“四八新政”的核心管理规则包含:

“四八新政”从税制、品类、购买限额、备案机制等各个方面对跨境B2C电商进行了规范,从而区别野蛮生长的代购、海淘跨境模式,形成了“跨境电商”的新概念。

“四八新政”监管政策下的跨境电商包含 保税备货 跨境直邮 两种业务模式。

保税备货、跨境直邮均是在‘四八新政’监管规则下的合规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均需进行商品备案,经营品类受正面清单限制,所有订单均需平台进行主动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后才能进行境内配送,因此有效避免了代购、海通等灰色区域。但由于备货地的配置差异,保税备货、跨境直邮在物流时效、商品品类等方面形成了各自的优劣势。

对于大多数消费者而言,对直邮相对比较推崇,因为直邮模式可以提供完整的国外物流信息从而规避假货风险;对于平台而言,则是根据不同的运营策略,对两种模式各有侧重。

四八新政完善了跨境电商的相关税制,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再按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不再设立免税额。同时要求‘对于通过跨境电商入境的商品过往海关时需要三单合一,即支付单、订单、物流单三单要一致匹配’。

支付单由有支付资质的企业推送给海关,订单和物流单由跨境电商平台或提供保税仓仓储物流服务的第三方公司推送给海关,海关核对三单信息,核验放行后才可进行境内段配送。

‘三单合一’的监管要求在国家层面有效提升跨境电商监管力度、征缴海关税费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保障,但同时也提高了跨境电商行业的进入门槛,由于需要和第三方支付、物流、保税仓及电子口岸进行系统对接,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成为业务开展的基础。

在实际政策落地过程中,三单合一也存在着很多变通方式,如部分关区仅要求三单(订单、支付单、运单),而有些关区(如成都、郑州)则要求‘四单’,除了订单、支付单、运单外,还需要由代理清关公司报送‘清单’;同时订单、运单、支付单等均可由代理清关公司代为报送,但需要先向海关部门进行申请审核。

在电子清关业务执行过程中,各关键节点流程如下:

各业务单据报送均为 异步执行 ,可分别报送至清关服务平台,但是电商平台为了提高清关成功率,一般会优化该清关流程,如会在收到支付单报送成功信息回执后,再向海关推送订单信息。

在电子清关过程中,有两个比较特殊的角色,第三方代理清关公司、清关服务平台;

跨境电商对应的订单、支付单、物流单、清单报送海关系统后,根据相应的业务规则校验对应订单是否放行,只有查验放行的订单才可进行后续分拣、配送阶段。

三单合一监管规则下电子清关核心报送信息如下:

海关系统会按照以下规则对信息进行校验,确认是否放行;

对于税费,代理清关公司在海关设置有保证金账户,订单放行同时会对保证金进行扣减。

在三单合一匹配规则中, 电商企业代码、电商平台代码 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点,订单申报信息中包含电商企业代码、电商平台代码,但支付单申报信息中仅包含电商平台代码,即海关系统的关注点在于订单、支付单需要发生在同一个平台,但支付企业与电商企业是否签订协议并不重要。这就为在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这样的B2C平台上开店的电商公司提供了报关途径。

实际上,在业务开展筹备期进行海关备案时,企业也是需要申报电商平台是自建还是挂靠在第三方电商平台的,当然,挂靠的第三方电商平台本身首先需要完成海关备案,否则会导致后续订单清关失败。

题图来自Unsplash,基于CC0协议

跨境电商出口在交易方式、货物运输、支付结算等方面与传统贸易方式差异较大。现行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及现有环境条件已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主要问题集中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3]
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提出了6项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主要用以解决目前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
二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验检疫的问题。
三是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主要用以解决企业目前办理出口收汇存在困难的问题;
四是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主要用以解决支付服务配套环节比较薄弱的问题。
此外还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
最后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主要用以解决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的问题。
通知同时要求,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不包括海关注册登记编码
商品在海关有个编码 规范的说法叫商品编码 或HS编码 或税号 是描述商品的, 有的人也说海关编码 海关代码不是很准确。
企业进出口代码 是指的企业在海关的注册代码 为10位数 是海关注册登记证上标明的号码 描述对象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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