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国内如何交税

跨境电商国内如何交税,第1张

一、正面回答
增值税和所得税:增值税是货物销售后需要缴纳的税种。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所得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
二、分析详情
跨境电商在跨境贸易中需要有不同考量,包括了解本国与目标国之间的贸易协定、税收协定等,以此最大程度上降低关税。另外,根据不同税收协定,跨境电商如需要在本国缴纳所得税,则可以根据已在目标国缴纳所得税之后的差额,进行补交税,了解税收协定的本质是帮助企业或个人在境内外不需要被双重课税,需要充分利用抵免政策。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高度正相关,二者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且互为因果关系。影响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协同的因素有协同环境、协同机制、协同关系、协同能力、协同意愿、个体特征、协同预期等。
三、跨境电商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跨境电商企业需要在股权架构、资金安排以及税务合规及筹划上做功课,尽量合规合法的少交税、晚交税及不交税,减少因不了解全球税制而缴纳高昂的学费,也进一步提高跨境电商自身的竞争力。

跨境电商税率有两种:跨境电商综合税、行邮税。跨境电商综合税有增值税、税费税、关税三种。行邮税有消费税和增值税两种。

跨境电商进口税需要缴纳:

(1)进口关税:进口商品在通过其他国家关境缴纳的税收。

(2)行邮税:行李和邮递物品通过国家关境缴纳的税收。

(3)增值税:我国规定的进口物品增值税为17%和13%。

(4)消费税:针对奢侈品、高能消耗品、不可再生消费品、对身体有危害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跨境电商出口税需要缴纳:

(1)关税:欧盟成员国进口欧盟以外的物品缴纳0%到25%的关税。

(2)进口增值税

(3)VAT:商品在流转中所要缴纳的销售增值税。

2019年1月1日跨境电商税收新政改革,针对进口交易限制限额调整,单次交易限值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年度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26万元。消费者单词购物商品的完税价格不能超过5000元的限制,年度累计购买额不能超过26万元。

商品种类更加繁多,从食品、日用品、电子产品等方面增加了63个税目商品。一部分税号限制为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类商品数量额度进行了限制。

商品禁止二次销售,海外代购产品不能进行二次销售,只能自用或赠予他人。海关针对虚假信息传输、泄露,造成他人个人信息和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的企业进行处罚,走私或违规的企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针对退货商品进行了规定,退回的商品不能影响二次销售,在海关放行的30日送达原监管业务场所,不征收相关税款,对个人年度交易额进行调整。

法律分析:依情况而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跨境电商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之前国家对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还处在空白期,为了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健康发展,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的要求,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1)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扩展资料]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引用资料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海淘税收新政规定交易限额。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如果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没有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售卖的商品,以及没有和海关联网的网站仍按现有政策执行,也就是征收行邮税,并保留50元免征额度。不过,按最新行邮税政策,原先四档税率变为三档,税率提升幅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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