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承人申报条件

栏目:资讯发布:2023-09-24浏览:3收藏

非遗传承人申报条件,第1张

非遗传承人申报条件:

1、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2、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3、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4、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1“分布区域、相关单位或个人”:指申报项目分布地,当前仍在传承该项遗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分别列出名称、地址、联系人和****。\x0d\2“项目简介”: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历史沿革、主要价值和影响。\x0d\3“传承谱系”:清传承脉络。自当代主要传承人上溯3-5代即可,再往上可作综合说明,不必详细列出谱系。\x0d\4.“当前主要传承人”:分别列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单位、职业、从艺小传等。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2、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3、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4、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流程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和收集

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保护工作首先需要从普查工作开始,了解该地区非遗分布现状、形态、载体、展示方式等特征,保管和现存情况、历史背景和传承情况等。

2、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鉴定

非遗资源具有自身的特性,历史沿革带来的冲击,及相关的自然、社会、人文环境变化带来的建档保护方面的问题,是档案管理者面对的空前的挑战。

以上内容参考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以上内容参考 -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分析:申报流程:1、要申报的主体单位提出申报申请;2、所在的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和区非遗专家的评审;3、通过后的提交到本区(市)的人民政府审批;4、审批通过后公布为本区(市)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在的区(市)文化行政部门通过公布的区级名录提出推荐;6、报送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申报申请;7、在市文化行政部门和市非遗专家的评审;8、通过后的提交到市人民政府审批;9、审批通过后公布为市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0、属市直属单位的可以直接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三条 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一、 申报条件

(一)具有突出贡献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二)具有展现我县广大人民群众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四)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报告:各乡镇文化站向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报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

(三)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各街道办事处同意申报的函件。

(五)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书内容充实、表达准确,项目简介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2、录像片要将项目最核心,最重要的特征与价值、最关键的内容与环节介绍清楚,并达到技术要求;

3、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简介一律以A4纸印制,一式5份;电子文本(Word格式)光盘2份。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三、申报程序

(一)各乡镇根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的意愿,对具备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提出推荐名单,经乡镇政府同意后报送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对各街道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公示。

扩展资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

(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

(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

参考资料: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_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

一、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条件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四)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传承人申报条件:

(一)完整地掌握该项目的传统知识或技能,并具有传承能力;

(二)在该项目领域具有明晰的传承谱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备人才。

二、申报流程

项目申报流程

(一)相应级别的文化行政部门印发通知,明确申报工作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二)下一级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上一级部门的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申报工作,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汇总后,统一上报相应级别文化行政部门;

(三)相应级别文化行政部门接收下级文化行政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和初步审核;

(四)相应级别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并对有关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复核的基础上,确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保护项目建议名单;

(五)相应级别文化政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提出异议。相应级别文化行政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六)相应级别文化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传承人申报流程

(一)相应级别的文化行政部门印发通知,明确申报工作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二)下一级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上一级部门的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传承人的申报工作,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汇总后,统一上报相应级别文化行政部门;

(三)相应级别文化行政部门接收下级文化行政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和初步审核;

(四)相应级别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并对相关传承人进行复核的基础上,确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保护项目传承人建议名单;

(五)相应级别文化政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保护项目传承人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提出异议。相应级别文化行政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六)相应级别文化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保护项目传承人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报资料

项目资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人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作品、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传承人资料

(一) 推荐表: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成就;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推荐、审核意见等。

(二) 辅助材料:包括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所申报项目的具有代表性的文字、、录音、录像等资料。

法律依据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

非遗传承人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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