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招婿入赘协议书 经典范文参考

栏目:资讯发布:2023-09-23浏览:4收藏

农村招婿入赘协议书 经典范文参考,第1张

农村招婿入赘协议书范文

甲方:

乙方:

为全面保障甲乙双方婚后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凭中说合,甲方自愿到乙方入赘,今甘更名改姓,自赘之后,一切听从女方父母管教。结婚仪式交由女方全权办理,婚后一切按照本地风俗施行。

二、乙方同意甲方落户女方家,婚后所生子女从母姓。

三、婚姻生活中,双方应相敬如宾。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隐瞒任何相关家庭利益的任何事项。任何一件重大事项也需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才可以实行。

四、为弥补与感谢乙方结婚前后在双方感情、经济问题上对甲方的宽容与谅解,甲方在此生将对乙方一辈子体贴爱护,并善待其终生。甲方不得以入赘为由,接受外界的流言蜚语;不得隐瞒已知的、可能会对婚姻生活产生影响或后果的情况。如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乙方有权提出离婚,离婚时甲方被视为自动放弃共有财产分割权,并独立偿还婚姻存续期间家庭内外一切债务;此条款的财产意见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之日起自动生效。在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由乙方优先选择,如果乙方选择了子女抚养权,则甲方应支付子女抚养费直至子女满xx周岁,并在每年的元月份内一次性付清当年所需费用,直至子女学业终止。

五、婚姻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与对方以外的任何异性建立恋爱或同居等 背叛对方或伤害对方感情的行为,不得在家庭内部使用显形暴力(使对方身体受到 伤害)及隐形暴力(精神折磨)。

六、甲方应对女方父母尽赡养义务,女方父母死后将房产遗赠给XX和XXX;甲方未对女方父母尽赡养义务,女方父母死后无权拥有房产。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

凭中人:

媒人:

代字人: (最后是双方签字和日期)

吴承恩在《西游记》“陈光蕊赴任逢灾 江流僧复仇报本”一回中描写了这样的情节:唐僧的父亲陈光蕊科举高中状元,跨马游街三日,赶上丞相殷开山抛打绣球卜婿,“**一见光蕊人材出众,知是新科状元,心内十分欢喜,就将绣球抛下,恰打着光蕊的乌纱帽”,一番礼节之后,陈光蕊与殷温娇拜天地,同携素手,共入兰房。

殷温娇为殷开山之女,大家闺秀,小名叫“满堂娇”,言外之意,济济一堂的人就属她最娇美。如此人物是不愁出嫁的,为何会通过抛绣球这样草率的行为来选取自己的夫婿呢?而绣球砸中的偏偏又是新科状元,细想之下实在让人费解。

不仅如此,在古代文学及影视剧中,我们常常看到与殷温娇类似的情节:女子到了婚嫁的年龄,就提前预定好在某天抛绣球招婿,让求婚者聚集在楼下,女子转过身向下抛绣球,谁得到了就将成为女子的夫婿。这些女子要么是有钱人家的**,要么是官员之女,甚至还有名震一时的妓女也会通过抛绣球的方式来选择自己的意中人。

文艺作品的不断渲染就容易给我们一种错觉:抛绣球是古代选夫或婿的普遍做法的。其实不然,翻阅历史,我们并未见到有关抛绣球招婿的有关记载。古代婚姻讲究门当户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女子很少主动或有权力选择自己的另一半的。一方面,绣球作为一种道具,一切由人操纵,实则为女子提供了主动选择的机会;另一方面,通过绣球选中夫婿是小概率事件,其结果多半选的不是意中人。综合来看,抛绣球绝不可能是当时婚姻的主流做法,虽然不是主流,并不代表不存在。

在岭南一带,很早就有一种叫做“飞砣”的武器,青铜铸制,投掷猎物。随着社会的发展,飞砣也逐渐发展用绣花布囊做出的绣球。绣球并非狩猎用,而是人们娱乐玩耍、沟通感情的一种媒介。由于绣球由壮族姑娘手工制作,样式各异,时间久了,就成为男女青年表达情爱的一种方式。

关于这种绣球的功用,宋代诗人朱辅在《溪蛮丛笑》中写道:土俗岁极日,野外男女分两朋,各以五色彩囊、豆粟往来抛接,名飞砣 。宋人周去非在广西桂林任小官多年,东归后写了《岭外代答》一书,书中也有“男女目成,则女爱砣而男婚已定”的描述。

飞砣即绣球,男女抛接绣球,以此婚定,至少说明在宋代的岭南一带已然成风。这种习俗只是少数地区的一种风俗为何变为大众所知呢?目前,仍未有统一的说法。我们虽然不能确定最初的源头,但也不排除这样一种可能:岭南抛绣球的婚俗,经文人记载,北上传播,及至加入元杂剧、演义小说中,变得广为人知了。

在古人非主流的婚俗中,与抛绣球相类似的是比武招亲,女方设擂,众人比武,武功最好者获得婚约。旧唐书就曾有李渊“比武招亲”得胜迎娶窦氏的记载。相比之下,比武招亲则要靠谱的多。

也叫 冥婚 ,是为死了的人找配偶。有的少男少女在定婚后,未等迎娶过门就因故双亡。那时,老人们认为,如果不替他(她)们完婚,他(她)们的鬼魂就会作怪,使家宅不安。因此,一定要为他(她)们举行一个阴婚仪式,最后将他(她)们埋在一起,成为夫妻,并骨合葬。也免得男、女两家的茔地里出现孤坟。还有的少男、少女还没定婚就夭折了。老人们出于疼爱、想念儿女的心情,认为生前没能为他(她)们择偶,死后也要为他(她)们完婚,尽到做父母的责任。其实,这是人的感情寄托所至。另外,旧时人们普遍迷信于所谓坟地“风水”,以为出现一座孤坟,会影响家宅后代的昌盛。当时有些“风水家”(古称“堪舆”)为了多挣几个钱,也多竭力怂恿搞这种阴婚。阴婚多出现在贵族或富户,贫寒之家决不搞这种活动。 历史发展 阴婚在汉朝以前就有了。由于阴婚耗费社会上的人力、物力,毫无意义,曾予禁止。《周礼》云:“禁迁葬与嫁殇者。”但此风气,始终没有杜绝,甚至有的直接表现在统治者身上。例如:曹操最喜爱的儿子曹冲十三岁就死了,曹操便下聘已死的甄**做为曹冲的妻子,把他(她)们合葬在一起。 宋代,阴婚最为盛行。据康誉之《昨梦录》记载,凡未婚男、女死亡,其父母必托“鬼媒人”说亲,然后进行占卦,卜中得到允婚后,就各替鬼魂做冥衣,举行合婚祭,将男、女并骨合葬。 《元史·列女传》载:“子弟死而无妻者,或求亡女骨合葬之。”《明史·列女传》亦载:杨□死而其未婚妻殉;刘伯春卒,而其聘女亦如之,后皆迎柩合葬。 清代,这种妇女殉葬冥合的习俗,随着贞节观的加强,仍很盛行。直至晚清封建礼教受到西方精神文明的冲击才逐渐消失。 清末民初的北京仍有阴婚风俗的残余现象,还有个别家庭办死人与死人结婚的“喜事”,谓之“搭骨尸”,男、女两家亲家,谓之“骨尸亲”。早年,这种“婚礼”的迎娶仪式多在夜间举行,有时,人们正在安睡之际,忽被街巷里的鼓乐吵醒,原来是“搭骨尸”的。抬着一顶纸轿子,由单鼓、单号、单唢呐吹奏前引。有的则不用这种形式,仍用八抬大轿,全份金灯执事,原来只娶一张女人的照片。三十年代以后,还有仿照“文明结婚”仪式,用西乐队前导,后边四个人抬着一个出殡用的影亭,内挂“新娘”照片。 婚俗仪式 阴婚仪式,始终没有形成定例。阴婚虽然算做喜事,但不免红、白两事的礼仪混杂交错。在很大程度上要看当事人的主张如何。故阴婚礼仪的形式出入很大。一般说来,阴婚也要通过媒人介绍,双方过门户帖,到命馆合婚,取得龙凤帖。 放定多是一次性的,就无所谓大、小定之说。男方给女方送去的定礼,一半是真绸缎尺头、金银财宝;一半却是纸糊的皮、棉、夹、单衣服各一件,锦匣两对,内装耳环、镯子、戒指及簪子之类的首饰。放定的当天晚上,在女方家门口或坟上焚化。 通讯时,男方给女方送去的“鹅笼”、“酒海”、龙凤喜饼以及肘子、喜果都是真的,惟有衣服、首饰是纸糊的冥器。 女方陪送的嫁妆,一般都是纸活,送至男方后,只在“新郎”照片或牌位前陈列半天,有的只是抬着环绕男方院内一周,即由鼓乐前导,送至附近广场焚化。 阴婚并不一定都举行上列仪式,但迎娶仪式是不可少的。是日高搭大棚,宴请亲友,门前亮轿。喜房里供奉“百份”全神。对面炕上设矮桌,供“新郎”照片或牌位,前设苹果、龙凤喜饼若干盘。并有大红花一朵,下缀缎带上书:“新郎”字样。 女方“闺房”中供“新娘”照片或牌位,亦如前所供,并有大红花一朵,下缀缎带,上书:“新娘”字样。 花轿到达女方后,由送亲太太将“新娘”照片或牌位取下,由娶亲太太接过来,放人宝轿。这时,“新娘”的父、母不免要大声嚎哭,而且要追出屋外。完全不是办喜事的气氛。 喜轿回到男方后,仍由娶亲太太将“新妇”照片或牌位取出来,放于喜房炕上的供桌,与“新郎”并列。并用红头绳将两幅照片拴起来,(取月老牵红线之意),并复上红、黄两色的彩绸。 只有娶亲太太给全神“百份”上香叩首,就算夫妻拜了天地。然后由茶房端来“合杯酒”“子孙饺子”、“长寿面”,供于“新婚夫妇”照片或牌位之前。 如“新婚夫妇”有弟弟妹妹或弟妹、妹夫等,即唤出来,给照片或牌位磕头行礼。两家亲家则互相道喜。 举行了以上仪式之后,择个“黄道吉日”宜破土安葬的好日子,女方就可以起灵了。按阴阳先生指定的时辰,将棺枢起出后,马上泼在坑内一桶清水,扔下去两个苹果。与此同时,高高扬起花红纸钱。(不是阴婚的起灵仪式也是如此)。 男方则在坟侧挖一穴,露出“新郎”棺柩的槽帮,将“新娘”埋入此穴,进行“夫妻”并骨合葬。 葬罢,即在坟墓前,陈设酒果,焚化花红纸钱,举行合婚祭。男、女双方的父、母等家属(即两家亲家)边哭边道“大喜”。 此后,男、女两方便当做亲家来往了。 历史上比较有名的一起冥婚,是曹操为其早死的儿子曹冲操办的。《三国志·魏书·武文世王公传》(卷20)记载,曹冲“年十三,建安十三年疾病,太祖亲为请命。及亡,哀甚。文帝宽喻太祖,太祖曰:‘此我之不幸,而汝曹之幸也。’言则流涕,为聘甄氏亡女与合葬,赠骑都尉印绶,命宛侯据子琮奉冲后。”这里,曹操是聘了一名甄姓早死女子给其当做儿媳。 曹冲是曹操与环夫人所生,曹冲很聪明。五六岁时,吴大帝孙权送了一头大象给曹操,曹操想知道大象有多重,但问了好多大臣都想不出称量的法子。曹冲说,“置象大船之上,而刻其水痕所至,称物以载之,则校可知矣。”如此有天分的儿子,难怪曹操为他的死悲伤万分,还要为他操作冥婚。 冥婚的兴起,便与曹操这样溺爱子女有关。但在民间还有一说法,不给死去的未婚者“成亲”,家中会闹鬼,家人不宁。所在,在迷信盛行的古代,冥婚普遍为民间认可,成为“合法婚姻”,墓主两家还成为“亲家”。 实际上,“冥婚”在各个朝代均未绝迹。 唐朝时,冥婚也广泛存在,这种情况被反映到时人的志怪小说里。唐人载孚《广异志》“王乙”条的故事是这样的,有个叫王乙的人,有一次因赶集从李氏庄门前经过。远远看见一个十五六岁的女孩,女孩也看见了他。两人有意,女孩便让婢女传话给王乙,让他晚上到庄上借宿。两人半夜相见,一番缠绵之后,女孩忽然觉得病了,有点心不在焉。 王乙问是怎么了,原来女孩是**来幽会的,**时脚让墙角的爬齿刺破了,疼痛难忍。女孩临走时说,“看来我活不了了,如果你真对我有情,将来再经过时到我坟上看看,安慰一下我的灵魂。”后王乙当官东归,经过李氏庄时,听说女孩真的死了。于是私下与当年的婢女去女孩的墓上祭祀,伤心不已。不一会儿,那女孩竟然从墓里出来了,这时王乙倒地猝死。婢女见到王乙的灵魂已与女孩携手进入了坟内,于是两家结为冥婚。 据南宋人康叔闻所著《昨梦录》,宋时此俗在北方民间亦很流行,“年当嫁娶未婚而死者,两家令媒互求之,谓之鬼媒人。通家状细帖,各以父母命祷而卜之。得卜,即制服冥衣,男带《元史·烈女传一》(卷200)记载,时有东平须城女子杨氏,以孝顺闻名,丈夫郭三去当兵后,她留下来悉心服侍公婆。至元六年(公元1269年),郭三战死疆场。杨母强行逼闺女改嫁,她流泪发誓不从。丈夫尸骨被送回乡后,公公考虑到儿媳妇年纪轻轻的,将来必定改嫁,这样儿子在阴间就成了光棍,便打算托人给儿子找一个已死去女子合葬,给他办阴亲。杨氏听说后,更加悲伤,绝食五天,最后上吊死了,得以与丈夫合葬。可见,冥婚在元代民间的影响。 “冥婚”在民国时期也颇流行,不少有钱有势的人家都会给早殇者办这门阴亲。我曾谈了蒋介石家祖坟风水,在采访中还了解到,蒋介石的弟弟也曾办过“冥婚”。 这是一桩鲜为人知的蒋家“婚事”,说事这事,得交代一下蒋介石的父亲。蒋父名叫蒋肇聪,有三个儿子:蒋介卿、蒋瑞元、蒋瑞青。这里的蒋瑞元,就是蒋介石,也就是说,蒋介石是兄弟三人。蒋介卿是蒋介石的同父异母哥哥,是蒋介石父亲蒋肇聪第一任妻子徐氏生所;蒋瑞青则是蒋介石的同胞亲弟弟,即蒋介石亲生母亲、蒋肇聪的第三任妻子王采玉所生。蒋瑞青聪明伶俐,比蒋介石还有天赋,很讨人喜欢,蒋介石在《先妣王太夫人事略》里提到过这位弟弟,“其(蒋瑞青)居吾弟行为最末,而天赋殊姿,兄辈均莫能及。” 王采玉对小儿子自然疼爱万分,但不幸的是,蒋瑞青却没有福命,未及成年就病死了。蒋介石对这位亲弟弟亦很有感情,亲自为他写了祭文,手足之情溢于言表。蒋瑞青的死,让王氏遭受到很大的精神打击,悲痛异常,不久即病倒了。作为一位传统的中国母亲,王氏觉得很不住小儿子,未能把他带大成人。于是王氏做了她能做的事情,给小儿子办了一场“冥婚”:找了一个同样早殇的王姓女童,与小儿子合葬,给他娶了“媳妇”。后来,王氏又把蒋经国过继到蒋瑞青的门下当儿子,让蒋瑞青有了“后代”。女裙帔等毕备,媒者就墓备酒果,祭以合婚。”

1、中湘栗塘陈氏颖川堂字辈:“俊英祖锡显达扬宗培元树德本立道生贤哲继起孝友克敦长延世泽永振家声”。

2、义门陈氏傅义堂字辈:“兆正文章时发光昌祖功吉庆世泽悠长”。

3、中湘陈氏聚星堂字辈:“邦家之光惟明克永孝友恢先承恩立本”。

4、濡须陈氏大邱堂字辈:“祖居绍兴祥世代傅贤良德业原来茂豫知庆泽长书田耕有禄义利积盈仓孝友家能正宽仁国以昌”。

5、阳城(今山东滕州市)“意翠玉风泰生震官林”。

扩展资料

陈氏名人:

1、陈志朋

陈志朋,1971年5月19日生于中国台湾,华语流行乐男歌手、影视戏剧演员、导演。1988年,作为小虎队成员“小帅虎”出道,并迅速在华语乐坛崭露头角。

2、陈建州

陈建州,1977年5月2日出生于台湾省高雄市冈山区,祖籍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中国台湾影视男演员、主持人,中国文化大学观光系肄业。

-陈姓

农村招婿入赘协议书 经典范文参考

农村招婿入赘协议书范文 甲方: 乙方: 为全面保障甲乙双方婚后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
点击下载
热门文章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